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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法人的逻辑反思与发展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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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连重阳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6期26-33,共8页
《民法典》总则编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基本类型,从形式逻辑视角观察,特别法人的出现违反了排中律。检视《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发现特别法人的产生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基本分类发... 《民法典》总则编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种基本类型,从形式逻辑视角观察,特别法人的出现违反了排中律。检视《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发现特别法人的产生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基本分类发现其采用的是抽象概括的立法模式,具有不完全归纳和无法应对现实社会变化的缺陷,不值得借鉴。形式逻辑具有形而上学的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看问题的缺陷,需引入基于唯物辩证法的辩证逻辑予以修正。法人的基本分类应当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共同指引下进行,辩证逻辑指引下的特别法人应当具有运动、变化、发展的特点,进而其具体类型应当具有开放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基本分类 特别法人 形式逻辑 辩证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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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定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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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连重阳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6期43-51,共9页
法律对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认定诉讼主体资格标准不一致,且败诉后难以执行。业主大会应当是业主组织体,业主大会会议是其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不应被认为是民事主体。业主大会具有封闭性、... 法律对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认定诉讼主体资格标准不一致,且败诉后难以执行。业主大会应当是业主组织体,业主大会会议是其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不应被认为是民事主体。业主大会具有封闭性、非营利性、籍合性,其是委托代理的治理模式。业主大会符合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依据民事主体的分类标准与业主大会的治理模式,业主大会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依据法人的分类标准及非营利法人具体类型的特性与业主大会的功能及特性,业主大会应选择为非营利法人,且为非营利法人中单独的一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主体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 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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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组织治理结构的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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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连重阳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3期18-26,共9页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组织自然是住宅小区治理的核心主体,完善的业主组织治理结构是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条件。从证成和证伪的视角,论证委托代理理论适用于业主组织治理结构的构建。依据该理论,业主组织应当构建监督制衡的治理结...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组织自然是住宅小区治理的核心主体,完善的业主组织治理结构是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条件。从证成和证伪的视角,论证委托代理理论适用于业主组织治理结构的构建。依据该理论,业主组织应当构建监督制衡的治理结构。通过对域外国家和地区业主组织治理结构的分析,依据我国业主组织治理结构和现代公司基本治理结构的现状以及非营利组织和村民组织构建治理结构的实践经验,我国业主组织主要应当构建监督制衡的二元制治理结构,即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增加专门的监督机关——业主监事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业主组织 委托代理理论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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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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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连重阳 《黑龙江史志》 2014年第12期99-100,共2页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制度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对我国来说现实而且重要。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改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我国采用了世界上较为流行的双轨制,然而由于起步较晚,问题层出不穷,当出现问题时人们寄希望于法律,可是我们知道法律总是落...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制度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对我国来说现实而且重要。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改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我国采用了世界上较为流行的双轨制,然而由于起步较晚,问题层出不穷,当出现问题时人们寄希望于法律,可是我们知道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法律面对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显得无能为力。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分析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以便参考,让法律更好的指引现实生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婚姻制度 现状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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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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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连重阳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62-173,共12页
《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关于公共收益分配的表述不完全一致,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公共收益分配案件的裁判观点不统一。公共收益内涵界定的关键因素是共有部分的范围和合理成本的构成。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均有分享公共收益的正当性。通过... 《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关于公共收益分配的表述不完全一致,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公共收益分配案件的裁判观点不统一。公共收益内涵界定的关键因素是共有部分的范围和合理成本的构成。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均有分享公共收益的正当性。通过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公共收益分配比例的方式应优先适用;若无约定,则应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若无约定,亦无法定,则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对公共收益贡献的具体情况进行酌定;但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经营业主共有部分的,属于侵权行为,丧失分享公共收益的权利,公共收益应全部归属于业主共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收益 共有部分 合理成本 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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