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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中的脆弱性利用行为与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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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旨龙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2-75,共14页
广义的数字操纵包括狭义的数字操纵和欺骗,前者一开始就利用了他人既有的脆弱性,后者制造他人的临时脆弱性继而加以利用。数字操纵的危害在于其破坏了消费者作出真实选择的核心经济假设。数字经济行为主体可以更容易地妨碍消费者的决策... 广义的数字操纵包括狭义的数字操纵和欺骗,前者一开始就利用了他人既有的脆弱性,后者制造他人的临时脆弱性继而加以利用。数字操纵的危害在于其破坏了消费者作出真实选择的核心经济假设。数字经济行为主体可以更容易地妨碍消费者的决策,而人们却缺乏有力的措施来确保它们不会采取对其不利的行动。数字经济之所以如此脆弱,是因为预防操纵的市场性保障和市场性罪名不再奏效,针对欺骗的规范性保障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数字操纵的社会危害性和预防必要性要求刑法对其进行规制。短期来看,可以采取利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间接打击这一行为的司法方案。远期来看,可以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增设专门的罪名直接规制数字经济中的脆弱性利用行为,或者增设滥用算法罪、非法提供算法服务罪,通过规制该行为运用的技术间接规制该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操纵 数字欺骗 数字经济脆弱性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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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防治中的轻罪扩张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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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旨龙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0-68,共9页
网络犯罪的防治目标导致刑法不断扩张。当前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如何理性认识并调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治功能及其限度。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起诉人数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应当认为本罪的出台和适用基本符合刑事正义,但需要... 网络犯罪的防治目标导致刑法不断扩张。当前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如何理性认识并调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治功能及其限度。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起诉人数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应当认为本罪的出台和适用基本符合刑事正义,但需要做出一定的调适。其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基本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被帮助的行为类型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行为类型即可,这平衡了应对网络社会风险和满足公民可预见性的需求,是在网络空间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新趋势。其二,根据罪刑相当理念,从一重罪论处不应当仅仅看重可能判处的刑罚,还应当考虑罪名标签是否适当、全面评价了帮助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在帮助多种犯罪行为类型时,认定为本罪更加适当、全面,但可能需要法定刑幅度的增设与匹配。其三,在程序正义上,客观罪量和主观“明知”可以通过严格的程序得以确认,但在打击“两卡”犯罪导致案件“井喷”的态势下,需要调适“两卡”犯罪线下帮助行为的入罪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刑法定 罪刑相当 正当程序 “两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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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保障机制)评注
3
作者 郭旨龙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179-190,共12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保障机制,其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信息自决权得以实现。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保障机制存在双重结构:一重是以个人信息处理者为义务主体搭建的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保障机制,包...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保障机制,其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信息自决权得以实现。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保障机制存在双重结构:一重是以个人信息处理者为义务主体搭建的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保障机制,包括权利行使申请的受理与处理机制,这一机制应当符合便捷性的要求;另一重是对保障机制的保障和兜底,以有关监管部门和法院等为救济主体,在保障机制失灵时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权利救济。为了实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避免过度加重信息处理者成本之间的平衡,第50条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保障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义务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也赋予其特殊情形下的拒绝权以豁免此种义务。权利行使保障机制需要从请求受理机制、身份核查机制、请求处理机制和衔接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构建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行使保障机制 司法救济 信息主体 个人信息处理者 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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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道德主义社会视角下“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的刑法评价
4
作者 郭旨龙 许浩然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6期55-69,共15页
互联网“人肉搜索”由来已久,而对其致人自杀死亡结果的刑法评价却争议不断。基于泛道德主义社会的基本视角,通过群体极化理论、批评话语分析理论以及符号暴力理论,反思“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行为的原理,发现该行为产生的“暴力”本质在... 互联网“人肉搜索”由来已久,而对其致人自杀死亡结果的刑法评价却争议不断。基于泛道德主义社会的基本视角,通过群体极化理论、批评话语分析理论以及符号暴力理论,反思“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行为的原理,发现该行为产生的“暴力”本质在于道德话语权力关系下被害人人格的解构与重构。以刑法教义学的视角观之,在“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死亡的全流程中,参与者依其介入时机和行为性质有主次之分,其实行行为之心态为故意,侵害客体为被害人的名誉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然而,在互联网技术与泛道德主义双重力量的异化下,该行为对被害人的实质风险在于剥夺了其作为道德主体参与公共事务和继续正常生活的资格和自由,进而导致自杀死亡的结果。鉴于当前立法无法完整评价这一行为及其结果,应当在排除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后,依照“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行为的原理机制,设立单独罪名予以处罚与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泛道德主义 人肉搜索 群体极化 批评话语分析 符号暴力 刑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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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生效后对我国罪名体系的影响与应对
5
作者 郭旨龙 《中国信息安全》 2024年第8期66-69,73,共5页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兼顾各方利益、凝聚全球共识,为打击与预防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权威的规范框架,也反映了我国维护网络主权的底线立场。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分析,为推动未来《公约》的有效实施,有必要比照我国现有的刑法罪...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兼顾各方利益、凝聚全球共识,为打击与预防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权威的规范框架,也反映了我国维护网络主权的底线立场。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分析,为推动未来《公约》的有效实施,有必要比照我国现有的刑法罪名体系,对《公约》总则的部分条文与第二章规定的具体罪行进行逐一检视,并结合我国“违法-犯罪”二分的立法体例,从教义学阐释与规范更新的双重视角,探索落实《公约》要求的具体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国际公约 罪名体系更新 电子数据 儿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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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变相入罪”问题研究
6
作者 郭旨龙 杜佩 《警学研究》 2024年第4期87-96,共10页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转让、倒卖行为的形式多样化,司法裁定不一,刑事违法性判断阙如,罪与非罪的判断受到政策影响等情况,推动了变相入罪在该罪中的司法适用。“变相”应当被定位为在刑法适用中运用实质思维对...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转让、倒卖行为的形式多样化,司法裁定不一,刑事违法性判断阙如,罪与非罪的判断受到政策影响等情况,推动了变相入罪在该罪中的司法适用。“变相”应当被定位为在刑法适用中运用实质思维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工具,它不应也无需应用于刑法解释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保护法益应当被具体化为市场资源利益,以发挥法益的解释论机能。对于司法实践中本罪的典型形态应当结合构成要件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变相入罪 保护法益 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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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范结构与罪名功能——基于案例与比较法的反思 被引量:43
7
作者 郭旨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64-76,63,共14页
通过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案例法考察和域外法阐释,可以发现,其核心涵义指向侵犯数据机密性的情形和侵犯数据可用性的情形。其原因是机密性和可用性的规范结构导致该罪成为口袋罪:在罪名上,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多个章节... 通过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案例法考察和域外法阐释,可以发现,其核心涵义指向侵犯数据机密性的情形和侵犯数据可用性的情形。其原因是机密性和可用性的规范结构导致该罪成为口袋罪:在罪名上,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多个章节的罪名产生交叉重合;在保护的利益上,不仅涵摄我国《刑法》其他章节所保护的法益,而且溢出整个刑法典,保护信息的时代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他权益日益频繁地受到侵害。面对这种庞杂的规范结构,需要进行网络时代罪情、刑法基本原则的权衡考量,达致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合理性。新的罪名标签“非法获取数据致损罪”,适应了双层社会虚实同构的态势、数据和利益在双层空间不断协同的复杂行为模式,是在刑法规范中嵌入网络风险控制的法律机制,有助于系统完善网络风险的治理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统安全 信息安全 罪名 数据利益 标签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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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刑法治理的解释原理 被引量:25
8
作者 郭旨龙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19-127,共9页
网络暴力的概念可以从其所侵犯的客体的角度出发予以界定。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或者在网络中实施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身体、性或心理伤害的明确行为或者象征行为。网络暴力有时在性质上会对我们所重视的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 网络暴力的概念可以从其所侵犯的客体的角度出发予以界定。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或者在网络中实施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身体、性或心理伤害的明确行为或者象征行为。网络暴力有时在性质上会对我们所重视的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或者经常在性质上对我们所重视的利益造成的伤害更小,但行为人在主观上,甚至人格特质上表现出明显不尊重我们所重视的利益的态度和倾向,因而对我们进行侵害的可能性更高,也特别扰乱了我们的社会安全感。与传统线下暴力能做同一解释的网络暴力,应当进行扩大解释,不能做同一解释的,应当进行立法。这取决于暴行罪状是抽象规定还是具体规定,是生物面向的法益等事实性概念还是社会面向的法益等规范性概念,是涉及人格的、需要可以识别的特定人格体还是不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强奸 网络猥亵 故意伤害罪 恐吓他人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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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虚拟货币刑法定性的三层秩序观——从司法秩序、法秩序到数字经济秩序 被引量:9
9
作者 郭旨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49-68,共20页
虚拟货币是只有电子生成和存储形式的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侵犯虚拟货币的刑法定性之所以出现争议,在于多种秩序观主导了法律解释的过程。实用主义的司法秩序观灵活考虑了立法现状、司法难题、域外法律比较以及对计算机犯罪规范的依赖四... 虚拟货币是只有电子生成和存储形式的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侵犯虚拟货币的刑法定性之所以出现争议,在于多种秩序观主导了法律解释的过程。实用主义的司法秩序观灵活考虑了立法现状、司法难题、域外法律比较以及对计算机犯罪规范的依赖四个因素,但其内部考量不能维持否定虚拟货币财产性的结论,其外部还面临着三段论司法秩序观的挑战。法秩序统一观追求社会政策适应性和价值观统一性,但在具体运用中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数字经济政策容易错误理解。应当在数字经济这一具体的法秩序场域中理解虚拟货币承载的数字金融秩序、财产秩序和计算机网络秩序。对于侵犯虚拟货币行为的具体定性,应当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秩序下虚拟货币相关平台和相关个体受到的利益侵犯及其侵害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法秩序统一 数字经济秩序 财产刑法 网络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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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社会”背景下的“场域”变迁与刑法应对 被引量:15
10
作者 郭旨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38-45,共8页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如微博、微信再造了一个生活和工作平台,传统刑法条文中的"场所(场、场合)、地域"等"场域"也延伸至网络空间。在"双层社会"刑法条文中"场域"面临着如何认定的问...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如微博、微信再造了一个生活和工作平台,传统刑法条文中的"场所(场、场合)、地域"等"场域"也延伸至网络空间。在"双层社会"刑法条文中"场域"面临着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理论上应当承认其延伸适用于网络中的"场域"的可能性,实践中要探索认定的一般标准,进行具体的说理。注意网络空间中的"场域"仍要坚持与行为的时间同一性,但对空间同一性的要求则大为降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层社会 网络空间 场域延伸 解释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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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时代犯罪主观罪过的认定——兼论网络共犯的“通谋”与“明知” 被引量:20
11
作者 郭旨龙 《西部法学评论》 2015年第1期56-66,共11页
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中犯罪主观罪过具有特殊性,难以认定是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但仍应努力求索。基本方法一是直接根据信息技术制度认定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二是根据其他旁证推定行为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或帮助犯罪的"明知"... 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中犯罪主观罪过具有特殊性,难以认定是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但仍应努力求索。基本方法一是直接根据信息技术制度认定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二是根据其他旁证推定行为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或帮助犯罪的"明知"。未来需要根据总结的司法解释一般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网络攻击行为的主观罪过进行具体认定规则的完善,对网络共犯"明知"的具体推定规则进行构建,在罪责原则贯彻方面提升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空间 犯罪技术 主观认定 共犯明知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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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犯罪定量评价的体系化转变 被引量:5
12
作者 郭旨龙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6期114-125,共12页
在信息时代,以"数额"为中心的犯罪定量传统评价体系开始向以网络空间各种"情节"为支点的新型定量标准体系倾斜。"数额"在定量标准体系中地位下降,表现为信息时代犯罪对象的虚拟化、使用权化导致犯罪数额... 在信息时代,以"数额"为中心的犯罪定量传统评价体系开始向以网络空间各种"情节"为支点的新型定量标准体系倾斜。"数额"在定量标准体系中地位下降,表现为信息时代犯罪对象的虚拟化、使用权化导致犯罪数额以数量计,还表现为信息时代的行为方式变化导致人(户)次标准的兴起。信息时代传统犯罪的异化引起定量因素的变化,用户数、注册会员人数、实际被点击数等评价标准已被使用,网站数、跟帖数、网络传播行为等标准也应发展。计算机犯罪要求的"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在信息时代异化为信息组数、系统台数、系统运行时数等标准,系统规制网络攻击行为时其定量评价对此也应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定量标准 体系转型 犯罪数额 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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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刑的实证研究与理论反思 被引量:6
13
作者 郭旨龙 郝洁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4期40-51,共12页
司法判决梳理和司法过程分析表明,刑法有关收买妇女罪行的刑罚配置偏轻。《刑法》第241条数罪并罚的立法设计也面临着实践困局,难以有效制裁收买之后的拘禁、强奸或伤害恶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非简单的金钱交易行为或买卖行为,其具有... 司法判决梳理和司法过程分析表明,刑法有关收买妇女罪行的刑罚配置偏轻。《刑法》第241条数罪并罚的立法设计也面临着实践困局,难以有效制裁收买之后的拘禁、强奸或伤害恶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非简单的金钱交易行为或买卖行为,其具有双重的法益侵害性,不仅侵犯被害妇女的个体权利,还会侵犯妇女的群体尊严。现有的法定刑设置违反罪刑相适应原理,难以评价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关收买的社会观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现有的法定刑设置与社会文明观念不符,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公平正义价值,会给社会及执法司法方传递错误的价值理念。适当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不仅可以实现立法层面上的罪刑相适应,也能够回应社会文明观念的变化,矫正各方价值偏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数罪并罚 人格尊严 妇女尊严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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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体系化实践 被引量:9
14
作者 郭旨龙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年第1期23-33,共11页
传统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在面对信息时代不断变异的犯罪情况时,日益显得力不从心。司法实践实践对此已然积极回应,但仍不够系统。在理论上构建了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之后,尚需要探索定量标准体系转型的实践路径的"系统构成"。... 传统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在面对信息时代不断变异的犯罪情况时,日益显得力不从心。司法实践实践对此已然积极回应,但仍不够系统。在理论上构建了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之后,尚需要探索定量标准体系转型的实践路径的"系统构成"。司法上,需要充分利用和完善指导案例出台规则,发挥常见多发网络犯罪定量标准指导案例的功能;且要规范新型定量标准司法解释的出台,探索常见多发网络犯罪的定量规则。立法上,应当消除部分罪名适用新型定量标准的法定障碍,且应增设新罪名或者在原有罪名框架下扩容新的行为模式,为新型标准的适用提供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量标准 时代转型 案例指导 司法解释 立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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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行入罪的社科法学反思 被引量:1
15
作者 郭旨龙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31-146,共16页
在刑法不断修正完善的背景下,人身伤害的一般罪名故意伤害罪仍然难以制裁殴打等日常伤害行为与侵害特殊人群行为。解决方案的抉择需要理论视角的更新。人身意味着什么,人身犯罪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会有时代性变化,从而与我们构建的文... 在刑法不断修正完善的背景下,人身伤害的一般罪名故意伤害罪仍然难以制裁殴打等日常伤害行为与侵害特殊人群行为。解决方案的抉择需要理论视角的更新。人身意味着什么,人身犯罪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会有时代性变化,从而与我们构建的文明世界相契合。应当历史性地考察典型法域的人身犯罪体系如何与时俱进地呼应社会需求、促进国家治理。普通法系母国英格兰三百年来“文明攻势”下暴行犯罪化的演进路线是,从为维护社会秩序而有限地禁止暴力,逐步发展到为保护个人人格自主的形成与行使而全面地反对侵害。结合中国刑法七十余年来的历史文献,可以论证,通过犯罪化助力文明秩序构建的功能视角对中国刑法的现代化具有借鉴和反思意义:人身法益已经在、应当在承载人格自主的意义上得到理解和保护;降低人身侵害基本罪名的入罪标准,具有促进法律平等、净化社会氛围、生成现代秩序、推动社会善治等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暴行犯罪化 故意伤害 人格自主 文明秩序 社会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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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行为犯罪化的反思与重构——以英美的理论和实务为比较 被引量:1
16
作者 郭旨龙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02-111,共10页
中立行为犯罪化在中国经历了从不独立的共犯责任到独立的正犯责任的演变过程,当前仍然面临犯罪化标准不明确、难以在教义上进行体系化的问题。构建中立行为犯罪化教义体系的新路径是,在三阶层的递进框架中,借鉴和反思英美法中危险行为... 中立行为犯罪化在中国经历了从不独立的共犯责任到独立的正犯责任的演变过程,当前仍然面临犯罪化标准不明确、难以在教义上进行体系化的问题。构建中立行为犯罪化教义体系的新路径是,在三阶层的递进框架中,借鉴和反思英美法中危险行为犯罪化的具体规则,特别是范伯格的刑法干预理论,针对网络犯罪罪情态势进行展开。一是在可能的危害性大小和危害的可能性高低两要素各自构成的基础上进行动态的"乘积型"复合风险的判断;二是平衡结构上必然冲突的利益时,要根据行为人控制的权利、能力和义务将冲突最小化;三是行为人对于行为风险有明知而容任的责任即可,但在共犯责任和正犯责任中应当区分明知的对象。共犯责任和正犯责任是中立行为犯罪化的两种模式,是社会风险演变态势下合理分配风险控制义务的有效刑法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 网络平台责任 法益平衡 明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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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解释权行使条件的反思与明确 被引量:1
17
作者 郭旨龙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年第4期106-116,共11页
14年来8次刑法立法解释权行使的"乱象丛生"。未来需要以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为线索,对刑法立法解释行使条件进行合理规范,借助《立法法》修改等立法时机,逐步构建体系化的刑法立法解释权合理行使的机制,从实践中理顺了立法解... 14年来8次刑法立法解释权行使的"乱象丛生"。未来需要以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为线索,对刑法立法解释行使条件进行合理规范,借助《立法法》修改等立法时机,逐步构建体系化的刑法立法解释权合理行使的机制,从实践中理顺了立法解释权与司法解释权的关系,也就为立法解释权的正当合理性增添了最大的说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解释 合理有效 专属解释 被动解释 修法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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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犯罪定性和定量的体系化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郭旨龙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2期100-108,共9页
信息犯罪体系庞大,应当合理分类分析。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行为,刑法应当一体规制,但在刑罚配置或者定量分析上借鉴已有区分机制;对于真实且本身涉及违法事物的信息,如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技术、方法,非法利用信息... 信息犯罪体系庞大,应当合理分类分析。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行为,刑法应当一体规制,但在刑罚配置或者定量分析上借鉴已有区分机制;对于真实且本身涉及违法事物的信息,如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技术、方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相关信息,其制作、获取、传播行为都应当关注,并结合网络技术特点予以定量分析,而对于真实但本身不涉及违法事物的信息,如秘密类、隐私类、著作类信息,其获取和传播行为应当规制,尤其注重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量评价,狭义的垃圾信息也属于此类,应当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进行分析;阻碍传播真实无害信息的行为,已经主要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要注意删除有害信息的行为没有违法性,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信息犯罪跨国化不可避免,治理的未来方向应当是结合网络犯罪公约的修订,重点打击几类信息传播犯罪,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中提供"中国样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犯罪 虚假信息 有害信息 犯罪定性 犯罪定量 网络犯罪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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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共犯行为的正犯化与定量评价 被引量:8
19
作者 郭旨龙 《科技与法律》 2014年第6期1010-1029,共20页
信息时代网络空间中的共犯行为发生了"异化","一对多"的共犯模式成为常态,导致共犯的从属性降低。司法实践逐渐摸索出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定性解释模式,并且逐步为共犯行为构建了独立的定量评价规则,这在"发起&... 信息时代网络空间中的共犯行为发生了"异化","一对多"的共犯模式成为常态,导致共犯的从属性降低。司法实践逐渐摸索出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定性解释模式,并且逐步为共犯行为构建了独立的定量评价规则,这在"发起"多人、帮助多人、针对多人的"不作为""事后"共犯中都可参照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行为 网络异化 司法探索 正犯解释 独立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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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犯罪中的“实际被点击数”标准:流变、适用与趋向 被引量:1
20
作者 郭旨龙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14-20,共7页
在信息网络中,信息传播机制的变化导致司法实践中传播行为定量评价机制的困境与发展。人次标准中最具代表性的发展是"实际被点击数"标准的引入和适用,它反映的是网络信息文件"实际"请求次数,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过渡... 在信息网络中,信息传播机制的变化导致司法实践中传播行为定量评价机制的困境与发展。人次标准中最具代表性的发展是"实际被点击数"标准的引入和适用,它反映的是网络信息文件"实际"请求次数,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过渡到"浏览次数",并结合"信息件数"形成全新标准。"实际被点击数"的发展经验应当推广至"被转发次数",引入反响帖子人次、下载人次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传播 定量标准 实际被点击数 人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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