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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违约可得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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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郦梅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37-51,共15页
根据交易的给付特征和目的,数据交易合同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以提供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许可合同和以提供数据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数据服务合同。不同类型的数据交易合同在可得利益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差异。以提供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数... 根据交易的给付特征和目的,数据交易合同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以提供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许可合同和以提供数据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数据服务合同。不同类型的数据交易合同在可得利益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差异。以提供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许可交易主要适用市场价格法和替代交易法,当二者都难以适用时,可以考虑引入合理许可费标准。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数据服务具有鲜明的定制化属性,尚不具备普遍适用市场价格法的条件,更可能的选择是以替代交易法为基础、以获利返还法为补充。数据许可和数据服务违约可得利益的酌定赔偿数额都需要注重对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违约金条款以及合比例性的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违约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 市场价格法 替代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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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论:法理基础与规则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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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郦梅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5期148-157,共10页
数据财产权化需要对数据应否以及如何设立财产权作出正面回应。在法理基础上,数据确权主要围绕如何塑造数据财产的排他性程度来协调数据之上承载的多元利益期待,不宜以数据财产在利用过程中的非排他性否认数据利用经济效果的排他性。在... 数据财产权化需要对数据应否以及如何设立财产权作出正面回应。在法理基础上,数据确权主要围绕如何塑造数据财产的排他性程度来协调数据之上承载的多元利益期待,不宜以数据财产在利用过程中的非排他性否认数据利用经济效果的排他性。在规则构建上,一方面,数据财产权难以被传统的财产权范式容纳,而需要根据数据的特性和价值实现方式将其定位为有限使用权;另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数据财产权在数据流通价值链主要节点的模块化体现。数据财产权的分置规则旨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动态流转和权利实现机制,充分发挥财产权在数字经济领域应有的制度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数据财产权 权利分置 数据要素市场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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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产权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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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高郦梅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74-184,共11页
《民法典》的颁行是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保护产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产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民法典》的颁行是落实“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保护产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产权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民法典》为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一方面,改进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则,对产权确权、产权流转、产权分配、产权利用、产权救济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深化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同时丰富了这些原则的涵义。作为产权保护核心原则的公平原则应当包含主体之间、代与代之间、历史维度和空间维度的公平价值。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需要以《民法典》为中心。从实践逻辑出发,健全新时代科学的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重点关注完善经营性资产产权保护、民生性资产产权保护、资源性资产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数字财产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经营性资产产权 民生性资产产权 资源性资产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财产权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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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视野下的微商传销界定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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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昆 高郦梅 《时代法学》 2017年第4期50-58,共9页
微商这一移动社交电商模式已呈汹涌之势,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引擎。然而微商在其发展大潮中可谓泥沙俱下,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微商传销存在争议。微商合法多层经营与传销在形式特征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在是否以经营为目的、是... 微商这一移动社交电商模式已呈汹涌之势,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引擎。然而微商在其发展大潮中可谓泥沙俱下,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微商传销存在争议。微商合法多层经营与传销在形式特征上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在是否以经营为目的、是否以销售为利润来源、是否设置虚高商品价格、是否重视消费者保护四个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电子商务法(草案)》等法律草案对微商传销的认定仍停留在《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拉人头、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等纯形式性特征上,忽略了微商固有的封闭性以及比一般电商更需要多层级的重要特征。面对微商发展进程中遭遇的法律困境,结合微商传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应以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作为认定微商传销的共同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商 经营模式 传销 实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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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代理制度的解析与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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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新天 高郦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95-102,共8页
我国现行立法分别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进行调整,前者恪守代理的显名原则,后者对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的法律效果进行调整,形成总则与分则分别规范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局面。究其原因,在于同时引进英美法系的不披... 我国现行立法分别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代理制度进行调整,前者恪守代理的显名原则,后者对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的法律效果进行调整,形成总则与分则分别规范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局面。究其原因,在于同时引进英美法系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隐名代理以及大陆法系的行纪制度,最终导致现行代理立法格局混乱,多种代理类型交叉并存。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经由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改造,逐渐偏离比较法上的含义。在我国现行法已承认隐名代理的前提下,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应当在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之间作出选择。已颁布的《民法总则》和多个建议稿对隐名代理制度和间接代理制度应否在民法典中设置的态度有所不同。在建立广义代理概念的基础上,将隐名代理设置于总则,间接代理交由分则调整是民法典编纂的可行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代理 隐名代理 直接代理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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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法律后果——兼论诚信原则的矫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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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郦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0-29,共10页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是指强制性规范自身包含法律后果的情形。当违法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有悖诚信原则时,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适用性基础包括:一方面,诚信原则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在同一案件中的规范效果相抵触;另一方面,诚信原则矫...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是指强制性规范自身包含法律后果的情形。当违法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有悖诚信原则时,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适用性基础包括:一方面,诚信原则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在同一案件中的规范效果相抵触;另一方面,诚信原则矫正功能的范围可以涵摄违法合同无效的不公正法律后果。既有的单一解释路径存在局限,对此应当确立场景化的条件式优先关系,建立以诚信原则为中心的多维解释路径。在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对违法合同无效后果矫正的关键在于寻找案件核心要点、证成条件式优先关系。诚信原则在违法合同无效裁判中的具体适用可以归纳为:第一,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二,权衡诚信原则与违法合同无效规则在个案中的实现重要性;第三,检验此种优先关系能否被普遍接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诚实信用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 条件式优先关系 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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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的功能定位与规范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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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郦梅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5期165-182,共18页
为解决恶意串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模糊、认定标准不一的功能失焦问题,学说提出了废除论、吸收论以及严格限缩论三种思路。这三种路径本质上都是对恶意串通制度功能范围的不当定位,与法律解释方法的次序性要求相悖,也不符合司法... 为解决恶意串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模糊、认定标准不一的功能失焦问题,学说提出了废除论、吸收论以及严格限缩论三种思路。这三种路径本质上都是对恶意串通制度功能范围的不当定位,与法律解释方法的次序性要求相悖,也不符合司法实际。民法典视野下的恶意串通应当回归应有的制度功能。适用范围上,限定为恶意串通进行无权处分、恶意串通进行无权代理、以虚伪表示实施恶意串通以及为逃避债务进行恶意串通几种情形。对于后两种情形,应当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体系定位上,恶意串通制度不属于公序良俗的下位概念,在《民法典》体系内应当解释为一种独立的特殊无效事由。《民法典》第154条是对《民法通则》中恶意串通制度的沿袭与发展,恶意串通的主体涵盖双方当事人以及一方当事人与相关第三人两种情形;该制度的法律后果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法律行为 无效 公序良俗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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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争议与回应 被引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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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高郦梅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36-52,共17页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0条存在立法漏洞,容易产生所谓"合同僵局",即在违约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可以援引该条来对抗债权人的实际履行主张,但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债务在合同预定的期限内始终存在。而违...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0条存在立法漏洞,容易产生所谓"合同僵局",即在违约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可以援引该条来对抗债权人的实际履行主张,但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债务在合同预定的期限内始终存在。而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正是为了打破此种合同僵局,由法院经过综合判断后决定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通过明确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严格要件,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和投机主义行为,从而控制社会成本,减少无意义的资源浪费。同时,实际履行的排除规定、减损规则以及情势变更制度在调整对象、适用难度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不能周延覆盖合同僵局的情形,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规定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可以为解决合同僵局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无论从理论上抑或实践中考察,设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均具备正当性。在规范构造上,应同时强调"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守约方不解除合同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明显不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履行不能 合同僵局 司法解除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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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交易合同规则的适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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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郦梅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31-44,共14页
从规范、实践和价值层面综合考察可知,数据交易是以货币或货币等价物交换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形式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和定制。根据不同交易形态的特征,数据交易合同的给付内容对应划分为:转移财产控制权型、分享财产使用权型和完... 从规范、实践和价值层面综合考察可知,数据交易是以货币或货币等价物交换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形式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和定制。根据不同交易形态的特征,数据交易合同的给付内容对应划分为:转移财产控制权型、分享财产使用权型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型。在尚未出台数据交易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7条规定的无名合同的参照适用条款为明确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和合同规则提供了重要指引。通过规范目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似性等要素的比较观察,数据交易合同可以准用买卖合同规则、技术许可合同规则和承揽合同规则。此外,由于数据交易标的的特殊性,合同规则需要在不公平条款的效力、违反在先权益的效力、违约损害赔偿计算以及衍生开发成果归属等方面作出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流通 数据交易 数据产品和服务 数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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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开数据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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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郦梅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3期140-152,共13页
非赋权模式难以周全保护处于公开状态且整体上缺少独创性的数据。基于数据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属性,对企业公开数据也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财产权赋权模式,应当通过有限度的柔性赋权模式将数据财产权的对抗性限于特定范围。对企业公开数... 非赋权模式难以周全保护处于公开状态且整体上缺少独创性的数据。基于数据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属性,对企业公开数据也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财产权赋权模式,应当通过有限度的柔性赋权模式将数据财产权的对抗性限于特定范围。对企业公开数据的柔性赋权具有理论基础、功能价值和现实需求。实践中,应在数据之上设立独立的权利,确立数据控制企业享有数据的使用收益等财产权益,同时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限制其排他性。具体而言,应充分考量数据获取后的利用方式、数据获取的目的、数据获取是否对数据控制企业造成根本性影响以及数据的性质等因素。同时,应制定数据价格的修正原则,提高数据定价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公开数据 柔性赋权 合理使用 数据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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