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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据隐私框架”看欧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博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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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文华 邓娜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4-56,共13页
欧美《隐私盾协议》失效后,双方为了恢复数据跨境流动秩序,于2022年底达成了“数据隐私框架”。该框架旨在回应欧盟法院在“《隐私盾协议》无效案”中提出的主要关切。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基于该框架对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发布了充... 欧美《隐私盾协议》失效后,双方为了恢复数据跨境流动秩序,于2022年底达成了“数据隐私框架”。该框架旨在回应欧盟法院在“《隐私盾协议》无效案”中提出的主要关切。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基于该框架对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发布了充分性认定决议。然而,该框架并未对美国情报机构大规模收集数据与窥探隐私的行为施加实质性限制。此外,框架建立的双层救济机制由于缺乏独立性,也无法给数据隐私权益受损的欧盟公民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与《隐私盾协议》相比,该框架在本质上并没有明显的突破。欧盟和美国在双方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上的博弈,表面上是两种数据保护理念和治理模式的碰撞,实际上反映出了欧盟实施“数字主权”战略与美国维护“数字霸权”地位之间存在的根本利益冲突。欧美凭借各自优势,在数字经济时代争夺全球数字治理话语权。通过深入研究欧美之间关于“数据隐私框架”的规则博弈,可以为我国在选择适合本土的数据监管模式和提升数据治理规则话语权方面提供重要的思考和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盾协议》 数据跨境流动 “数据隐私框架” 充分性认定决议 数字主权 数字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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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担保型以物抵债的界定 被引量:2
2
作者 汪洋 刘冲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3,共11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来看,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应当是避免债务人因过度自信和盲目乐观而受损。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再类型化:若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不是由其的履行能力决定,或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的不确定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则以物抵债协议不需要被限制;在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予以限制。若当事人存在担保的意思,则应通过流担保禁止规则限制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否则就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行为经济学 担保型以物抵债 流担保禁止规则 违约金酌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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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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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金瑞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4-33,共10页
“避风港”规则是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重要规则之一,在互联网发展早期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但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发展,“避风港”规则在新技术环境下面临着一系列实践困境:网络内容分享平台驶入“避风港”的条件... “避风港”规则是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重要规则之一,在互联网发展早期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但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发展,“避风港”规则在新技术环境下面临着一系列实践困境:网络内容分享平台驶入“避风港”的条件不明确,对特定侵权内容的通知处置难以遏制重复侵权,公法审查义务可能会架空“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摆脱这些困境,就应该在《民法典》解释论框架下,合理划定新技术环境下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适当扩展解释“必要措施”以遏制重复侵权,澄清私法注意义务与公法审查义务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典》 注意义务 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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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轻损失规则 被引量:1
4
作者 崔建远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12,共11页
减轻损失规则的重要内容是减轻损失义务,包含两方面的意思:第一,原告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positive steps)将被告违约所致损失降至最低范围;第二,在被告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实施某些行为是适当的,但在被告已经违约的场合,原告倘若... 减轻损失规则的重要内容是减轻损失义务,包含两方面的意思:第一,原告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positive steps)将被告违约所致损失降至最低范围;第二,在被告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实施某些行为是适当的,但在被告已经违约的场合,原告倘若再实施这些行为,就会不公正地扩大违约造成的损失(unjustifiably augment the loss)。减轻损失义务大多源自法律的规定,也有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情形。减轻损失的措施可以类型化为停止履行、替代安排、守约方与违约方再协商、继续履行。守约方应当采取什么样减轻损失的措施,要取决于周围情事。其措施是否适当,宜以一个理性人、经济人的认识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理,并且对这种适当的要求不宜太高。在程序方面,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事实的认定。是否需要将选择措施之事预先通知违约方,主流观点主张,虽然通知并非“坏事”,但这充其量只是看整个行为是否合理的其中一个因素,而且不一定是重要因素。守约方采取减轻损失的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不向违约方就此承担违约责任,但由此扩大的损失无权请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轻损失义务 不真正义务 停止履行 替代安排 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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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内生动力、制度困境与法治保障 被引量:1
5
作者 黄诚胤 袁志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58-268,共11页
公共体育设施共享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缓解我国体育设施建设相对匮乏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之间的矛盾,推动实现体育强国战略的必然路径。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包括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主体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以及公众协... 公共体育设施共享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缓解我国体育设施建设相对匮乏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之间的矛盾,推动实现体育强国战略的必然路径。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包括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主体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以及公众协同、有序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公共体育设施不足的现实矛盾以及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合理诉求共同构成了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需求动力,使用时间的交错性及空间配置的互补性则构成了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供给动力。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相关法律,发现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机制方面仍存有缺失。从法律保障机制层面看,主要表现为公共体育设施共享法律保障力的匮乏;从法律规范层面看,主要表现为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直接规范依据不足和配套性规范的约束效力不足。在共享价值指引下,应从构建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法律保障机制和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法律规范体系两方面着手引导规范实现:在建构法律保障机制时,应以信息传导、责任分担和绩效考核三大机制为切入点展开建构,进而逐步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共享水平;在完善法律体系时,应通过“立、改、废、释”的法律手段实现配套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协调性,并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单行法规范,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相关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体育设施 公民体育权利 共享价值 激励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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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绝版作品数字化传播的规范进路 被引量:1
6
作者 张惠彬 何易平 《大学图书馆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8-55,共8页
国家图书馆与北京三面向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让馆藏绝版作品的数字化传播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为保护著作权并调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破坏正常市场运作机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馆藏绝版作品数字化传播的合理使用制度。从实... 国家图书馆与北京三面向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让馆藏绝版作品的数字化传播问题引起社会关注。为保护著作权并调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破坏正常市场运作机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馆藏绝版作品数字化传播的合理使用制度。从实施情况看,条例对适格客体条件与传播范围的限制过于严苛,存在违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性要求和违背利益平衡原则等问题。借鉴新修订《日本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款,建议我国对于馆藏绝版作品的数字化传播规范宜采取如下改革措施:一是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建立覆盖馆内、馆际、馆外的传播体系,并设置匹配的补偿机制;二是优化客体适用条件,建立“绝版作品”的动态认定机制;三是探索建立以国家图书馆为枢纽的绝版作品数字化传播运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绝版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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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芯片立法的最新动向与中国对策 被引量:1
7
作者 李雨峰 孙子博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2期1-11,共11页
美国芯片制裁策略将阻碍中国芯片产业发展。《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对美国芯片企业在域外的投资与合作行为作出限制,将中国排除在合作范围之外,加剧了中国芯片产业链断链风险,同时扰乱了全球芯片产业链的布局。文章分析了美国在芯片... 美国芯片制裁策略将阻碍中国芯片产业发展。《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对美国芯片企业在域外的投资与合作行为作出限制,将中国排除在合作范围之外,加剧了中国芯片产业链断链风险,同时扰乱了全球芯片产业链的布局。文章分析了美国在芯片领域相关立法的演进路径与发展趋势,探究芯片制裁对我国可能存在的影响,从国际、国内双重层面寻求应对策略,以期促进我国芯片产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 芯片制裁 创新与竞争法案 护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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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共融到人机共荣——以ChatGPT为例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问题 被引量:1
8
作者 张武军 王嘉铎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1期35-43,共9页
ChatGPT以其高度拟人化的输出结果和对话式的交互方式,模糊了传统劳动工具和劳动主体之间的界限,为我们展示了一种人工智能深度参与人类活动的人机共融情景。但以ChatGPT为典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其可著作权性问题就因为其在形... ChatGPT以其高度拟人化的输出结果和对话式的交互方式,模糊了传统劳动工具和劳动主体之间的界限,为我们展示了一种人工智能深度参与人类活动的人机共融情景。但以ChatGPT为典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其可著作权性问题就因为其在形式上不断接近人类作品,而引起了高度关注。从ChatGPT的运作过程、生成物特点上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表现上与人的作品几乎无异,但人工智能本身却无创作意识也无思想情感。在面临着劳动主体、激励作用和权利桎梏上的赋权困境,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可见的将来更适合成为公共领域中的开放知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 作品 著作权 开放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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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 被引量:1
9
作者 何蓉 《深圳社会科学》 2024年第2期75-88,共14页
企业数据和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存有共性。二者的保护基础理论相互融通,并且企业数据权利与知识产权权利结构相近似,这为企业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基础。检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保护模式的有限性以识别现有制度与企业数据保护问... 企业数据和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存有共性。二者的保护基础理论相互融通,并且企业数据权利与知识产权权利结构相近似,这为企业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基础。检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保护模式的有限性以识别现有制度与企业数据保护问题之间真正无法重合的地带。构建和完善企业数据保护规则须对企业数据进行类型化结构,基于类型化区分和场景化差异探寻不同保护路径。从解释论角度而言,对于无法纳入既有法定权利范畴的企业数据权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未被类型化权益,关键在于客观审查数据使用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从立法论角度而言,可参照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制赋权化路径,将规制焦点建立在对企业数据的利用行为上,对利用行为进行类型化提炼,建构一种以禁止权和报酬权为核心的不完满的控制权和有限度的排他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知识产权 行为规制赋权化 有限排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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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慧养老侵权法律问题及完善 被引量:1
10
作者 裴兆斌 胡雅妮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6-91,共6页
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新兴的智慧养老模式成为了缓解老龄化矛盾的主要焦点之一。这种模式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关注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侵权责任承担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老年人在参与智慧养老... 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新兴的智慧养老模式成为了缓解老龄化矛盾的主要焦点之一。这种模式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关注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侵权责任承担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老年人在参与智慧养老中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问题,提出健全智慧养老法律机制、加强老年人信息问责机制、明确侵权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健全侵权责任承担机制这几方面的观点,希望在此过程中构建完善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构建高效透明的数据平台并完善老年人的相关权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慧养老 人口老龄化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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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之反思与重述
11
作者 袁野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2-147,共16页
优先权的概念范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源自法国民法的狭义优先权长期游离于我国债物二分体系之中,已造成权利性质难辨、公示机制阙如和其他衍生的学理弊端。广义优先权谱系的创设存在语境虚假、效果无益、集合异类等显著缺陷。在狭义优... 优先权的概念范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源自法国民法的狭义优先权长期游离于我国债物二分体系之中,已造成权利性质难辨、公示机制阙如和其他衍生的学理弊端。广义优先权谱系的创设存在语境虚假、效果无益、集合异类等显著缺陷。在狭义优先权中,一般优先权实为债权,特别优先权实为法定抵押权。此种法定抵押权与受其担保的主债权相区分,具有债法和物法的双重面相。其他所谓的“优先权”子项主要包括竞争中享有优待地位的资格和对因顺位判定原则或规则所生结果的描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先权 债物二分 法定抵押权 优待地位 顺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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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实施与司法应对
12
作者 程雪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79-188,共10页
落实和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对于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意义重大。现行法虽然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许多实体、程序规则,但存在规范不衔接乃至规范冲突等问题,为此,须从司法裁判视角确定各类相关规则的规范功... 落实和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对于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意义重大。现行法虽然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许多实体、程序规则,但存在规范不衔接乃至规范冲突等问题,为此,须从司法裁判视角确定各类相关规则的规范功能和规范要求。具言之,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登记且入市地块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标准进行认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决策应遵循“全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同意”规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应认定为民事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协议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行政协议。围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和监管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分别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城乡融合发展 乡村振兴 行政协议 司法审查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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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与要件判断
13
作者 程啸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8-140,共13页
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最核心的概念,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采取了统一定义的模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文简称《网络安全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文简称《个... 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最核心的概念,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采取了统一定义的模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文简称《网络安全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文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从窄到宽的发展演变过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款将个人信息的判断要件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前者是通过关联性与识别性去界定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后者则将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之外。为了防止个人信息的范围过于宽泛,以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无所不包的法律,应明确个人信息积极要件中关联性要件与识别性要件之间为“且”的关系而非“或”的关系,以此来相应地控制个人信息的范围。认定关联性要件时,不仅应考虑信息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还要考虑信息与个人权益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联。在判断识别性时,应当限定识别主体的范围及所使用的手段与方式。作为消极要件的匿名化虽然并非可以绝对消除信息的可识别性,但是其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也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联性 识别性 匿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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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遗属抚恤法治的反思与重塑
14
作者 胡川宁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0-163,共14页
为解决私法制度在面对扶养义务人死亡风险时的失灵问题,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诞生伊始就涵盖了遗属抚恤。我国劳动保险也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为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遗属设立了抚恤制度。然而,这种劳动保险遗属抚恤制度已难以适应新时代... 为解决私法制度在面对扶养义务人死亡风险时的失灵问题,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诞生伊始就涵盖了遗属抚恤。我国劳动保险也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为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遗属设立了抚恤制度。然而,这种劳动保险遗属抚恤制度已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我们亟须探索建立一套新型社会养老保险遗属抚恤制度,以充分发挥互助共济功能,实现死亡风险的社会化治理。其主要特点包括:制度模式上统一于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负责提供资金;遗属范围上与民法扶养义务人的范围保持一致;抚恤金申请上以遗属有抚恤必要为前提;死亡事由上具有无条件性;待遇标准上实现对民法扶养费的替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养老保险 遗属抚恤 互助共济 私法失灵 社会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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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义务及其私法实现——兼论《民法典》第494条内蕴的公法与私法关系
15
作者 谢鸿飞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5-106,共12页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要求、因国家职能变迁而兴起的“担保国家”观念、部分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属性等。普遍服务义务的设置需厘定公私畛域,防范企业不当扩张自然垄断的范围,从而阻碍市场化进程。依我国现行法,特定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为法定义务,并非其社会责任。我国有必要承认间接强制缔约理论,在所有公共事业领域类推适用电力、电信和邮政领域的普遍服务规范。普遍服务的义务人应获得基金补贴,而不应通过其业务获得交叉补贴。普遍服务义务的实现程度受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双重限制,故强制要约义务原则上不宜强制履行;在强制承诺时,相对人的要约必须合理。违反强制承诺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缔约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遍服务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 强制承诺 《民法典》第4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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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视野下的重大误解——以意思表示错误为基础
16
作者 隋彭生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3-74,共12页
对重大误解的认定是一项意思表示解释的工作。民法典第142条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前者采表示主义的解释标准,对后者采意思主义的解释标准。解释标准,是对错误应否救济、应否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标准。通过提出动... 对重大误解的认定是一项意思表示解释的工作。民法典第142条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前者采表示主义的解释标准,对后者采意思主义的解释标准。解释标准,是对错误应否救济、应否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标准。通过提出动机他项事实错误和动机同项事实错误两个创新概念,解决立法例尚未解决的动机进入效果意思的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的错误、非重大错误以及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修正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原因错误 动机他项事实错误 动机同项事实错误 意思表示解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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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法释义学的建构
17
作者 王泽鉴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30,共26页
不当得利法始于罗马法,集大成于德国民法,旨在调整私法上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涉及整个私法关系。中国台湾地区不当得利法继受于德国,其法释义学的建构亦主要依靠学说继受。在不当得利法的体系建构上,类型化区分非常关键。当前台湾... 不当得利法始于罗马法,集大成于德国民法,旨在调整私法上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涉及整个私法关系。中国台湾地区不当得利法继受于德国,其法释义学的建构亦主要依靠学说继受。在不当得利法的体系建构上,类型化区分非常关键。当前台湾地区通说采类型说,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大类型。前者旨在调整失败法律交易的财产变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市场私法自治密切相关。后者尤其是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旨在强化对权益的保护,有较广阔的适用领域。通过比较法学说继受、本土判例积累以及学说发展深化,建构不当得利的理论体系并使之精细化,亦是内地不当得利法发展的重要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类型化 立法继受 学说继受 法释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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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审计法律责任的适用困境与纾解展望
18
作者 蒋新苗 罗凡 《齐鲁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7-123,共17页
审计行业积极推动审计数智化转型,将以数字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人工智能系统应用于审计活动。人工智能系统的复杂性、自主性和不透明性,可能使现行审计侵权责任制度面临责任主体界定、归责原则适用以及过失认定三方面的困境。破解困境的... 审计行业积极推动审计数智化转型,将以数字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人工智能系统应用于审计活动。人工智能系统的复杂性、自主性和不透明性,可能使现行审计侵权责任制度面临责任主体界定、归责原则适用以及过失认定三方面的困境。破解困境的逻辑起点应是明确人工智能系统的法律客体地位,在对人工智能系统审计造成损害进行归责时,将侵权责任压实至会计师事务所,并沿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减轻受损投资者的举证负担。数智审计新形势下,对审计人员的过失判断标准应有所变革,适度提升其注意义务标准,以与审计准则预期变动相协调,以审计人员所能提供的仍是一种合理保证为前提,构建以整体审计人员共有的一般理性为基准的新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计 人工智能 侵权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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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版权过滤机制本土生成路径探索
19
作者 来小鹏 吴家煦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7期21-26,共6页
版权过滤机制创制争议的本质是利益分配分歧的结果。作为“避风港”规则的延伸,版权过滤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建立在私人合作基础上,涵盖确权授权与侵权治理等多重功能的版权自治规则,具备本土适用的优势与合理性。为保障其有效运转,一方面... 版权过滤机制创制争议的本质是利益分配分歧的结果。作为“避风港”规则的延伸,版权过滤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建立在私人合作基础上,涵盖确权授权与侵权治理等多重功能的版权自治规则,具备本土适用的优势与合理性。为保障其有效运转,一方面需要确认“转授权”行为的合法性以排除外部障碍,另一方面需要抑制实践中的一系列实质不公平现象以克服内部缺陷,这些都有赖于与法定规则的衔接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过滤 私人创制 “避风港”规则 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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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模型训练使用作品的版权保护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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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惠加 谭钧豪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5期5-12,共8页
版权作品是基础模型的重要训练数据资源。基础模型训练对作品的利用方式、作品在基础模型训练中所起到的作用,均有别于传统的作品使用。版权法不应只关注文艺创作的激励,还应为技术创新留下相应的制度空间。为推动人工智能基础模型技术... 版权作品是基础模型的重要训练数据资源。基础模型训练对作品的利用方式、作品在基础模型训练中所起到的作用,均有别于传统的作品使用。版权法不应只关注文艺创作的激励,还应为技术创新留下相应的制度空间。为推动人工智能基础模型技术的发展,版权法应依循人工智能风险分层治理逻辑的指引,采取法律与技术二元协同的路径化解基础模型训练的版权纠纷。具体而言,版权法应将使用作品训练基础模型认定为合理使用,进而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提供数据资源保障,并结合版权侵权防控技术措施,持续规范人工智能与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价值对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基础模型 分层治理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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