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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禁闭”措施的功能定位与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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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穆远征 张惠茹 《党内法规研究》 2025年第1期122-128,共7页
监察人员作为专责行使监察权的主体,理应受到更严格的监督。《监察法》第64条新增监察禁闭作为专门适用于监察人员的强制措施,具备对特定人员的人身强制性和临时羁押性。从价值维度分析,监察禁闭在体系上完善了监察强制措施,规定了对监... 监察人员作为专责行使监察权的主体,理应受到更严格的监督。《监察法》第64条新增监察禁闭作为专门适用于监察人员的强制措施,具备对特定人员的人身强制性和临时羁押性。从价值维度分析,监察禁闭在体系上完善了监察强制措施,规定了对监察人员调查的特殊强制措施,体现了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为保障禁闭措施在实践中准确适用,应明确适用对象具备的特殊性、适用标准兼具“实质性+程序性”的前置性条件,并加强适用期间被禁闭人的人权保障,以期发挥禁闭措施的最大效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调查 禁闭措施 自我革命 人权保障 腐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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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司法审查研究
2
作者 高景芳 卢静 《阴山学刊》 2025年第1期87-96,共10页
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实施主体法定职权的司法审查,旨在特别控制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启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亦属违法。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其“基础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密切相关... 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实施主体法定职权的司法审查,旨在特别控制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启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亦属违法。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与其“基础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的基础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区别是否存在明显且重大违法、是否超过复议或者诉讼时效期间等不同情形。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司法审查的主要关注点包括:是否遵循了执行顺序规定,是否保障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参与权,是否遵守了自制程序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基础行为 执行行为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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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强制到案”措施的性质特征、功能定位与规范运行
3
作者 罗珊 刘怡君 《党内法规研究》 2025年第1期101-107,共7页
由于监察强制措施的类型亟待完善,监察机关缺乏轻重衔接的人身强制措施体系,监察留置的定位和功能出现偏差,《监察法》新增了监察强制到案等措施。强制到案属于监察强制到案措施、非羁押性监察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强制效力较弱、适用... 由于监察强制措施的类型亟待完善,监察机关缺乏轻重衔接的人身强制措施体系,监察留置的定位和功能出现偏差,《监察法》新增了监察强制到案等措施。强制到案属于监察强制到案措施、非羁押性监察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强制效力较弱、适用对象特定等特点。监察强制到案能够保障调查程序的顺利推进,弥补监察强制到案手段的缺失,体现了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新修改的《监察法》还从构成要件、运行程序、权利保障等多个层面对监察调查强制到案的运行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调查 强制到案 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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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管护”措施的立法基础、制度定位及实施路径
4
作者 田坤 侯天豪 《党内法规研究》 2025年第1期115-121,共7页
2024年修改的《监察法》新增了包括管护在内的多种强制措施,以弥补现有监察措施的不足。监察管护旨在对未被留置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部分人员,实施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应急性强制措施。该制度设计体现了强制措施梯度化的要求,强调紧急... 2024年修改的《监察法》新增了包括管护在内的多种强制措施,以弥补现有监察措施的不足。监察管护旨在对未被留置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部分人员,实施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应急性强制措施。该制度设计体现了强制措施梯度化的要求,强调紧急性、临时性及人身保护性。为防止其实际运行出现偏差,应采取事前备案与后置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程序正当,严格限制其期限以预防超期强制、久押不决,结合符合人身保护性质的措施以促进其更加科学合理地应用于实践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管护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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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与法治优化
5
作者 吴腾 《党内法规研究》 2025年第1期88-100,共13页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职能是监察权内部配置的结果,也是强化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从功能定位来看,监察审理独立于监察调查,承担着保证监察案件质量和保障被调查人权益双重功能。目前,监察机关案件审理运行机制包含集体审议、纪法贯通、... 监察机关案件审理职能是监察权内部配置的结果,也是强化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从功能定位来看,监察审理独立于监察调查,承担着保证监察案件质量和保障被调查人权益双重功能。目前,监察机关案件审理运行机制包含集体审议、纪法贯通、领导审批、权力制约四个方面的内容。该机制服务于高效反腐的现实需要,对完成反腐败阶段性任务具有积极意义,但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法治风险,甚至存在偏离法律预设功能定位的情形,主要包括责任配置不明、公开程序缺位、审批监督弱化、制约能力不足等问题。对此,应从明确责任清单、健全公开程序、强化内外监督、提升制约能力等方面提出法治化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机关 案件审理 自我监督 制度运行 法治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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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困境及功能优化 被引量:3
6
作者 王锡锌 俞祺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2-53,156,157,共14页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果不匹配等,而根本原因则在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偏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首要功能是预防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辅助行政争议的解决;同时,该制度还需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标。这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差异。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功能应当与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保持协同。以此为指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应被限缩解释为对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权的上级机关,审查标准应被扩张解释为广义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应在考虑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作平衡性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功能 规范性文件审查 适当性审查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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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的适当性审查 被引量:6
7
作者 章剑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0-41,156,共13页
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两个审查标准。适当性审查与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表述不同但内容一致。合法性审查是形式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实质合法性审查,因此,适当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构成了一种从“... 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两个审查标准。适当性审查与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表述不同但内容一致。合法性审查是形式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实质合法性审查,因此,适当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构成了一种从“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的双阶审查方法。在形式合法性已经确认的前提下,针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从合目的性、结果可接受性和利益权衡三个面向作适当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适当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利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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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运用 被引量:6
8
作者 余凌云 董佳乐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6-77,157,158,共14页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即构建了以变更决定为核心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这一修改更加贴切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也能够进一步避免程序空转,真正发挥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但是,抽象而出的规则面对复杂具...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即构建了以变更决定为核心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这一修改更加贴切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也能够进一步避免程序空转,真正发挥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但是,抽象而出的规则面对复杂具体的个案,仍会存在诸多理解和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对新法中的变更决定条款作出解释,进一步细化其实践运用。具体而言,在事证明确类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基于两种理由作出变更决定,一是适用依据正确,但是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包括明显不当和一般意义上的“不适当”,以是否具有规则性条款或者裁量基准,建立双重审查标准体系;二是未正确适用依据,包括违法和不当适用依据的情形。在事证瑕疵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原则上适用变更决定,但事实认定过程对专业性要求高以及案件事实疑难复杂的情形,可以适用撤销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变更决定 合法性审查 适当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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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调解型行政复议模式 被引量:2
9
作者 章志远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7-115,共9页
调解原则载入总则规定之中,是《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一大亮点,预示着中国特色调解型行政复议模式的生成。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成为各级政府分内职责,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成为新兴政法话语,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地位的实现,共同构成了中国特... 调解原则载入总则规定之中,是《行政复议法》修改的一大亮点,预示着中国特色调解型行政复议模式的生成。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成为各级政府分内职责,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成为新兴政法话语,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地位的实现,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调解型行政复议模式的社会背景。就规范内涵而言,调解优先、应调尽调是新模式的基本特质,调解覆盖到各类型行政复议案件、贯穿于行政复议办理全过程、调解结案方式和效力多样化则是新模式的核心要义。中国特色调解型行政复议模式的有效运作,需要从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能力建设、建立科学考评体系和充分借助体制内外力量等方面予以保障。中国特色调解型行政复议模式的发展,将重塑行政争议化解整体格局,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调解型行政复议 行政争议 实质性解决争议 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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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府视阈下的算法行政:兴起、风险与法治纠偏 被引量:1
10
作者 李牧 王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8,共8页
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目标的确立,算法技术嵌入行政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是算法在促进行政的同时,也带来了法治价值失序的隐忧。算法基于海量数据运算配置社会资源,辅助甚至独立作出行政行为,或许将会成为行政权行使的中枢性力量。但是,过度... 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目标的确立,算法技术嵌入行政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是算法在促进行政的同时,也带来了法治价值失序的隐忧。算法基于海量数据运算配置社会资源,辅助甚至独立作出行政行为,或许将会成为行政权行使的中枢性力量。但是,过度依赖算法可能导致强调技术理性而忽视价值理性。算法技术本身所带的内生性风险与算法应用中潜在的风险,暗含着行政权力的“技术延伸”和公民权利被侵蚀的隐患,算法行政遭受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诘难,数字政府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面临耦合困境。为防范算法行政异化风险,政府的数字化必须与法治化同步建设,警惕技术理性凌驾于价值理性之上的观念,并从算法的创制、适用以及事后追责的各阶段构建起算法行政的合法性约束机制,避免“权力—权利”格局的失衡,从而促进政府数字化建设和法治化建设的深度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法治政府 算法行政 异化风险 公民权利 行政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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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基本要素的界分和衔接适用 被引量:2
11
作者 崔爱鹏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1-127,共7页
党的自我革命要求用好问责利器。党内问责属于党内法规体系,监察问责属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不同规范体系决定了两种问责制度在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和问责情形等基本构成要素方面的差异,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内在要求两种... 党的自我革命要求用好问责利器。党内问责属于党内法规体系,监察问责属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不同规范体系决定了两种问责制度在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和问责情形等基本构成要素方面的差异,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内在要求两种问责制度适用方面的一致和衔接。厘清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基本构成要素的界分及其衔接适用,是精准问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充分发挥两种问责利器作用的关键所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问责 监察问责 构成要素 衔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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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理念下处罚法定原则的新发展 被引量:2
12
作者 谢红星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2-121,共10页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包容审慎理念赋予处罚法定原则新内涵。在传统的行政处罚场域,处罚法定不仅指“法无明文(处罚)规定不处罚”,而且延伸出“法有明文(处罚)规定未必处罚”之新义;在新拓展的不予行政处罚场域,处罚法定进一步发展出“...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包容审慎理念赋予处罚法定原则新内涵。在传统的行政处罚场域,处罚法定不仅指“法无明文(处罚)规定不处罚”,而且延伸出“法有明文(处罚)规定未必处罚”之新义;在新拓展的不予行政处罚场域,处罚法定进一步发展出“法有明文(免罚)规定则免罚”以及“法无明文(免罚)规定未必不能免罚”之新内容。处罚法定原则新发展下的行政处罚包容审慎,集中体现为“能不罚则不罚”,即:法无明文规定处罚和法有明文规定不处罚的行为,不罚;法有明文规定“可以处罚”的行为,尽可能不罚;法有明文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一定条件下仍可以不罚;“不能不罚”的严重违法行为,不可以不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罚法定 包容审慎 能不罚则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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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用论析 被引量:1
13
作者 马迅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6-135,共10页
行政复议坚持矛盾纠纷化解的问题导向,寻求权力运行监督的常态长效,充当政府改革创新的示范纽带,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规范表达,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主要围绕构筑科学统一的复议体制、秉承高效便... 行政复议坚持矛盾纠纷化解的问题导向,寻求权力运行监督的常态长效,充当政府改革创新的示范纽带,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规范表达,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主要围绕构筑科学统一的复议体制、秉承高效便民的复议宗旨和健全有错必纠的复议监督三个维度,改进或创设了一系列制度举措,增强了行政复议回应法治政府建设现实需求的能力。为了更好地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切实有效实施,需要从廓清其功能定位、延展监督质效和释放治理潜能等方面精准发力,持续完善富有中国特色的内生监督型法治政府建设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法治政府 规范表达 监督质效 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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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审理的亲历性 被引量:1
14
作者 江国华 《法治现代化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13-30,共18页
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亲历性是一项共同的规则。如果说,行政复议法(2023)新增的第四章确立了“复议审理”在整个行政复议程序结构中的中心地位,那么,“以审理为中心”的行政复议过程就理所当然地要贯彻亲历性规则。在行政复议的普通程... 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亲历性是一项共同的规则。如果说,行政复议法(2023)新增的第四章确立了“复议审理”在整个行政复议程序结构中的中心地位,那么,“以审理为中心”的行政复议过程就理所当然地要贯彻亲历性规则。在行政复议的普通程序中,亲历性内在地包含直接审理、言词审理、听证实质化等基本内容。其中,直接审理应遵循在场规则、直接采证规则和转换禁止规则;言词审理应遵循言词沟通规则、言词认证规则和言词求证规则;听证实质化则要求,在行政复议普通程序中,为确保复议听证的实质性作用,必须遵循程序的共享性规则、作用的此在性规则和笔录的排他性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亲历性 直接审理 言词审理 听证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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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治理视域下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研究 被引量:1
15
作者 卫跃宁 熊馥琳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3期3-14,共12页
在职务犯罪治理视域下,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有着各自的规范意蕴,二者之间存在着共性与差异性。从宏观层面来看,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均能对公权力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在监督目标上具有一定的同向性。但从微观层面来看,二者的监督对象、监... 在职务犯罪治理视域下,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有着各自的规范意蕴,二者之间存在着共性与差异性。从宏观层面来看,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均能对公权力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在监督目标上具有一定的同向性。但从微观层面来看,二者的监督对象、监督阶段、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均有所不同。当前,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在配合关系上,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沟通协调机制仍不够完善。在制约关系上,集中体现为检察监督对监察监督的制约不足。应当重塑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通过进一步完善二者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对监察监督的制约,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职务犯罪的有效治理,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纵深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犯罪治理 监察监督 检察监督 配合关系 制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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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面向虚拟世界的多点并行取证规则 被引量:1
16
作者 熊丙万 李叶千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36-49,共14页
面对虚拟世界中的违规经营活动,传统电子取证固证技术面临取证成本高、证据易被篡改和合法性欠缺等问题。多点并行取证技术规则从间接证明理论出发,借助时空跨度大、随机性强的多个取证节点,以可控的经济成本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侵权或... 面对虚拟世界中的违规经营活动,传统电子取证固证技术面临取证成本高、证据易被篡改和合法性欠缺等问题。多点并行取证技术规则从间接证明理论出发,借助时空跨度大、随机性强的多个取证节点,以可控的经济成本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侵权或违约事实进行更有效的证据收集,同时赋予经营者合理的反证机会。这种技术规则在行政执法和消费者维权场域都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但在构建行政执法系统时需联系既有的监管标准,在取证和固证环节通过人机分离、数据备份等技术措施确保环境清洁。在搭建面向消费者的取证平台时,需恪守最小必要原则,通过审查平台企业经营资质等方式实现平台中立,利用公开透明的取证手段和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点并行取证 间接证明 消费者诉讼 行政执法 电子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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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行政法保障 被引量:3
17
作者 苏丽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1期86-94,共9页
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政府应运而生。然而,数字政府的建设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冲突,存在法律规制框架不完备、数据共享不充分、数据信息安全隐患以及公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为有效防止这一系列潜在的安全风险,应针对数字政府建设加大行政... 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政府应运而生。然而,数字政府的建设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冲突,存在法律规制框架不完备、数据共享不充分、数据信息安全隐患以及公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为有效防止这一系列潜在的安全风险,应针对数字政府建设加大行政法规制,从宏观层面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做全局性规划,着手出台数字行政法并制定配套实施规则,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弥补当前法律规制框架的不足。同时,应尽快填补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的制度空白,健全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保障数字政府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政府 挑战 困局 法律保障 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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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报批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视角 被引量:1
18
作者 孙韡 张华华 《安顺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5-80,共6页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将“通报批评”明确为一般行政处罚种类,未明确通报批评的具体含义及通报内容。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视角出发,通报内容不明确极易诱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当侵害。有必要从规范通报内容、明确行政机关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将“通报批评”明确为一般行政处罚种类,未明确通报批评的具体含义及通报内容。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视角出发,通报内容不明确极易诱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当侵害。有必要从规范通报内容、明确行政机关履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职责、程序合法性控制、建构通报批评后信息删除制度四个方面对通报批评的作出进行法律规制,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机关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报批评 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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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再造分析
19
作者 郭洁 刘洋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45-51,共7页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现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出现“制度失灵”,无法适应当前建立覆盖“全域、全要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在地类划分、分区、区...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现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出现“制度失灵”,无法适应当前建立覆盖“全域、全要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在地类划分、分区、区域准入及实施保障方面,存在亟须解决的问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构建的基本路径是,首先厘清其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适应性,然后从界定自然资源可管制的空间范围、选择多功能管制、改革建设用地指标制度等方面实现其制度再造。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构建,有利于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同时也是形成国土空间治理合力的重要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空间 用途管制 分区 区域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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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一事不再罚规则的体系化阐释
20
作者 黄锫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2-134,239,240,共15页
一事不再罚规则中的“一事”不能根据待判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数量进行判断,而是应该基于自然意义行为与法律意义行为的区分,厘清自然一个行为、自然多个行为与法定一个行为、法定多个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一事”限定在“法定... 一事不再罚规则中的“一事”不能根据待判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数量进行判断,而是应该基于自然意义行为与法律意义行为的区分,厘清自然一个行为、自然多个行为与法定一个行为、法定多个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将“一事”限定在“法定一个行为”之上。法定一个行为中包含了“纯粹一行为”“复合一行为”“连续一行为”“集合一行为”四种理想的行为类型,并且前两者对应自然一个行为,后两者对应自然多个行为。不再罚规则适用时应先区分法定一个行为违反单个法律规范和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两种类型。前者中不再罚规则要求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禁止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处罚。后者中应继续区分法定一个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之间属于相异位阶还是相同位阶。如果属于相异位阶,不再罚规则要求选择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如果属于相同位阶,则还要进一步区分不同的竞合情形:当属于“法条包含竞合”时,不再罚规则要求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当属于“法条交叉竞合”或“想象竞合”时,不再罚规则要求根据多个法律规范中设定的处罚种类差异确定处罚规则:假如法律规范中设定了相同种类处罚,应适用“择一重罚”规则作出一次行政处罚;假如法律规范中设定了不同种类处罚,应适用“分类处罚”规则作出行政处罚,即由同一行政机关合并处罚种类后作出一次行政处罚,或者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作出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罚规则 自然一个行为 法定一个行为 择一重罚规则 分类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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