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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与自愿二元定位下《证券法》ESG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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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燕 肖泽钰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95-210,共16页
如何提升ESG信息披露的数量与质量,是当下ESG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首要目标。现有研究主要基于ESG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弥补自愿性监管不足之逻辑,认为应加强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却忽略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以及在为何加强、如加强强制... 如何提升ESG信息披露的数量与质量,是当下ESG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首要目标。现有研究主要基于ESG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弥补自愿性监管不足之逻辑,认为应加强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却忽略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以及在为何加强、如加强强制性方面论证不足。首先,理论研究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可替代的优势,其灵活性更契合ESG信息披露的个性化特征,形成更有效的市场信息;另一方面,自愿性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不可割裂的,在制度功能、披露内容与制度构建上具有关联性、互补性。完善的ESG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强制性与自愿性的二元结合。其次,ESG的功能定位直接影响监管模式的选择。监管部门如将ESG定位为促进公司长期价值的工具,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采用自愿立场;如将ESG定位为社会治理的手段,往往会提升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据此,我国现阶段基于“双碳”治理的目标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保留其余信息披露的自愿性具有理论与实践正当性。再次,虽然二元监管模式定位合理,但是在具体制度建设中仍存在环境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不足、自愿性ESG信息披露激励不足的内生冲突。当前环境强制性信息披露仍然采用单一重要性原则,可能造成ESG信息披露供给不足以及难以应对“漂绿”现象;在法定环境信息披露事项上,也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自愿性信息披露则存在激励不足的现象。上市公司可能因为ESG信息披露承担监管风险,但却无细则与免责事由指引如何避免。最后,在制度优化上,监管强化存在引进双重重要性原则以及增列强制性信息披露事由两条路径。但考虑到双重重要性原则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与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利益的根本性冲突,现阶段统一法定环境信息披露标准较为合适。另一方面,证券法可以增列与环境有关的公司治理结构披露事项,以与环境法信息公开相区别。激励强化存在引进预测性信息安全港以及细化指引两条路径。但考虑到国内并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的相关规则,立法成本过高,因此现阶段细化自愿性ESG信息披露较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强制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 双重重要性原则 单一重要性原则 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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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的危险信号理论 被引量:1
2
作者 邢会强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25,50,共11页
在我国证券法上,危险信号开始被用来论证证券虚假陈述的有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危险信号理论的引入,有助于优化签字即担责的执法逻辑,科学精准地打击违法者,但我国对该理论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美国证券法上运用危险信号理论的司法实... 在我国证券法上,危险信号开始被用来论证证券虚假陈述的有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危险信号理论的引入,有助于优化签字即担责的执法逻辑,科学精准地打击违法者,但我国对该理论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美国证券法上运用危险信号理论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判断危险信号,提升危险信号理论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危险信号虽因场景而异,甚至因人而异,但也有一定的边界,其应是发行人自身发生的一项具体事实,需具有警示性,需与被告的主观过错直接相关,并需达到一定的金额或比例。危险信号也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论证被告未勤勉尽责,也可能因其已被发行人主动披露而导致不够审慎的投资者败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信号 信息披露 虚假陈述 勤勉义务 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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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上市公司国资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制度协调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胡改蓉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12,共10页
国有上市公司既具有上市公司属性、又具有国有属性,需同时遵守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的双重规则,而这双重规则之间可能存在冲突,造成国有上市公司治理违规的风险。这种冲突源于监管价值目标的差异:证券监管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场注重上... 国有上市公司既具有上市公司属性、又具有国有属性,需同时遵守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的双重规则,而这双重规则之间可能存在冲突,造成国有上市公司治理违规的风险。这种冲突源于监管价值目标的差异:证券监管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场注重上市公司独立,而国资监管基于保障国有经济功能、维护国资经营安全的特性强调国有投资方的管控。对于身处交叉监管下的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解决冲突的根本路径在于分别从国资监管和证券监管两个维度进行制度矫正与协调。就国资监管而言,应切实从制度层面实现“管资产”到“管股权”的转变;就证券监管而言,则应正视国资监管的合理需求,以适度监管为原则,并确立结果导向的监管理念,在不实质损害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对国资监管规则予以适当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叉监管 制度冲突 管股权 适度监管 结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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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披露的公共性品格及其法律实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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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果 左进玮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8-148,共11页
证券信息披露内含公共性品格,然而当前我国证券信息披露体系以财务、交易等直面股东的经济信息供给为主,不仅难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也忽视了社会公众的客观需要,造成实践中信息披露的供需错位。可持续发展理念可以回应公共性的内在... 证券信息披露内含公共性品格,然而当前我国证券信息披露体系以财务、交易等直面股东的经济信息供给为主,不仅难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也忽视了社会公众的客观需要,造成实践中信息披露的供需错位。可持续发展理念可以回应公共性的内在构成,应将其引入《证券法》,在多元利益平衡、差异化披露和综合性披露的原则下类型化证券信息,并将社会信息纳入现行证券信息披露体系中。在此基础上,适应性修改现行的强制披露、自愿披露以及预测性信息披露规则,明确重大性的具体内涵,并在《证券法》中配套纳入适应我国监管实际的、完善的安全港规则,构造具备公共性品格的证券信息披露体系,推动公司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良性循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性 信息披露 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 利益相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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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下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的阶层构造 被引量:1
5
作者 陈洁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3-13,共11页
合理配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科学厘清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是注册制下确保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前提和基础。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具体包含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的责任边界、各中介机构彼此之间的责任边界以及中介机构自身的责任厘定三个层次。... 合理配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科学厘清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是注册制下确保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前提和基础。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具体包含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的责任边界、各中介机构彼此之间的责任边界以及中介机构自身的责任厘定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责任边界划分是由外及里、纵深递进的关系,各层次的结构逻辑以及不同层次之间的勾连,本质上是基于各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职责定位与其应当秉持的勤勉尽责标准相结合而形成的责任划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介机构 注意义务 合理信赖 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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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的体系解释 被引量:1
6
作者 曾洋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75-93,共19页
证券法“一体两面”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以重大信息披露规则为体,以虚假陈述和内幕信息为两个违法面相,三者的信息范围及重大性标准具有一致性。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颁行,新增自愿信息披露规则,形成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 证券法“一体两面”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以重大信息披露规则为体,以虚假陈述和内幕信息为两个违法面相,三者的信息范围及重大性标准具有一致性。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颁行,新增自愿信息披露规则,形成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信披制度安排。与强制披露的信息重大性具有确定性不同的是,自愿披露的信息重大性具有不确定性、延伸性和附着性,该类信息未公开时不属于内幕信息,但一经公开,则应与强制披露遵从相同的行为规范。重大性标准是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的基础,非重大信息不必披露,二元重大性标准具有内在一致性,比较而言,依法披露信息的立法应采用源于证券立法哲学的投资者决策标准,该标准适用过程中的主观性可通过列举价值判断型事项进行规则补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信息披露 自愿信息披露 重大性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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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仲裁的禀赋特性与制度创新:自愿性与强制性的冲突与调和
7
作者 黄辉 王超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9-95,共17页
随着证券市场纵深发展和2019年《证券法》确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我国证券纠纷数量急剧增长。为保障证券纠纷高效处理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司法部于2021年制定了《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然而,我国对证券仲裁的... 随着证券市场纵深发展和2019年《证券法》确立特别代表人诉讼,我国证券纠纷数量急剧增长。为保障证券纠纷高效处理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司法部于2021年制定了《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然而,我国对证券仲裁的规制尚不完善,而美国FINRA规则和联邦最高法院Concepcion案判决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本文梳理了我国和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行规则,比较分析了证券仲裁的自愿性和强制性规制模式。鉴于证券仲裁的禀赋特性,我国应从利益平衡角度规制证券仲裁,不能完全照搬美国证券强制性仲裁格式条款规制模式,但可借鉴其在证券.仲裁中增加强制性的经验,在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基础上,采用默认选择仲裁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我国应对证券强制仲裁的格式条款具有更大的包容度,以实现快速解决证券纠纷和妥善保护投资者的多重政策目标。我国法律应循序渐进地建立集团仲裁制度,借鉴代表人诉讼的实践经验,先发展普通代表人仲裁的模式,然后探索特别代表人仲裁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仲裁 仲裁自愿性 强制仲裁协议 集团仲裁 FIN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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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型内幕交易共同违法的认定标准与处断规则
8
作者 赵吟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5-26,共12页
实践中,针对泄露型内幕交易的行政执法存在对泄密人处罚的选择性缺失和对泄密人与受密人共同违法认定标准过于严格的问题。这并非证券执法机关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困难。鉴于分割审视单纯泄密行为与受密后... 实践中,针对泄露型内幕交易的行政执法存在对泄密人处罚的选择性缺失和对泄密人与受密人共同违法认定标准过于严格的问题。这并非证券执法机关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困难。鉴于分割审视单纯泄密行为与受密后交易行为不利于全面打击泄露型内幕交易,构建一套严谨、合理的泄露型内幕交易共同违法认定标准与处断规则十分必要。本文借鉴刑法的三阶层体系,在分析泄露型内幕交易共同违法“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素的基础上,认为:在认定环节,应采用“行为共同标准”,将泄密人与受密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视,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内幕交易的认定条件,进而分析二者行为的结合是否对同时反向交易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在处断环节,应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分别评估泄密人和受密人的主观意图并进行归责和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泄露型内幕交易 共同违法 责任主义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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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错误交易处置体系的完善
9
作者 伍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4-134,共11页
我国的证券错误交易处置体系由交易限制机制和交易否定机制组合而成。因停牌停市启动情形的规定较为模糊,而涨跌停板的阈值较高,交易限制机制很难启动。交易否定机制只是赋予了交易所决定取消交易或者暂缓交收的权力,在商事外观主义的... 我国的证券错误交易处置体系由交易限制机制和交易否定机制组合而成。因停牌停市启动情形的规定较为模糊,而涨跌停板的阈值较高,交易限制机制很难启动。交易否定机制只是赋予了交易所决定取消交易或者暂缓交收的权力,在商事外观主义的影响下,一些错误交易仍有可能被放行,由错误交易引发的后续衍生交易更难以被取消。因此,现有处置体系还不足以有效应对错误交易。一方面,需要为交易限制机制补充更易启动的定量标准,之前被冻结的指数熔断措施可在局部改进后恢复实施。另一方面,还应增补其他处理机制:一是自助止损机制,应将错误方采取的对冲交易明确列为证券以及期货内幕交易的例外;二是信息披露机制,发行人和投资者不是错误交易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鼓励而非强制交易所及时披露错误交易的相关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交易 熔断 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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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本土化的挑战与目标共识
10
作者 毛玲玲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29-133,共5页
有关ESG的争议始终未曾歇止,ESG本土化更是面临许多挑战,其中主要包括:ESG评级的客观中立性受到质疑、ESG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仍存不足,以及对漂绿行为的打击和治理仍需强化。当前应直面挑战而不是排斥,并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ES... 有关ESG的争议始终未曾歇止,ESG本土化更是面临许多挑战,其中主要包括:ESG评级的客观中立性受到质疑、ESG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仍存不足,以及对漂绿行为的打击和治理仍需强化。当前应直面挑战而不是排斥,并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ESG体系,将ESG从外部评价融入内部治理。自ESG兴起以来,其目标共识不仅在理论层面,还在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得到确认,主要体现于:一是中华传统文化思想和法治条件是其基础依据;二是服务国家经济战略,推动产品升级和产业转型是其时代命题;三是推动公司治理的现代化变革是其应有内容;四是促进ESG信息披露与投资决策的良性互动是其重点环节;五是强化对漂绿行为的打击和治理是其责任思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 ESG评级 ESG信息披露 漂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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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监管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11
作者 李传轩 张叶东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40-144,共5页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热点议题,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也受到监管部门的普遍关注,我国新《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对公司ESG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仍面临监管理念、监管程度等重大...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热点议题,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也受到监管部门的普遍关注,我国新《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对公司ESG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仍面临监管理念、监管程度等重大论争。通过深入剖析ESG信息披露监管的法理,ESG信息披露监管外在表现形式应当以强制披露理念为主,以自愿信息披露理念为辅,以遵循重大性要求为原则,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形直接披露为例外。ESG信息披露监管的价值维度包含证券法维度的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发展、公司法维度的公司绿色治理与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法维度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应对。应以ESG信息披露监管的法理基础为指引,以多元维度价值为目标,设计ESG信息披露监管的总体思路,构建强制与半强制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完善法律体系,形成ESG信息披露监管的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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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实施与审计质量
12
作者 吴秋生 李劭卿 《财会通讯》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7-32,共6页
本文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准自然实验,研究新《证券法》实施对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新《证券法》实施提高了上市公司审计质量,且事务所专长、客户内部控制质量强化了上述关系。进一步分析发现,会计市场竞争度、审计收费水... 本文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准自然实验,研究新《证券法》实施对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新《证券法》实施提高了上市公司审计质量,且事务所专长、客户内部控制质量强化了上述关系。进一步分析发现,会计市场竞争度、审计收费水平具有中介效应。研究结论对于正确认识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及其机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如何有效贯彻新《证券法》,充分发挥新《证券法》提高审计质量的作用,具有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证券法》 审计质量 事务所专长 内部控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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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部分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与效果展开
13
作者 朱晓喆 马强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55-72,共18页
在证券虚假陈述中,证券服务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历来存在争议。按照看门人理论,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直接决定证券上市发行,故应承担完全连带责任。但在当前资本市场实践中,证券服务机构的地位更接近“担保人”,应以此作为其承担责任的法理... 在证券虚假陈述中,证券服务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历来存在争议。按照看门人理论,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直接决定证券上市发行,故应承担完全连带责任。但在当前资本市场实践中,证券服务机构的地位更接近“担保人”,应以此作为其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按照担保人理论,证券服务机构仅在其专业领域内担保信息的真实可靠,这为限制证券服务机构责任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按份责任与补充责任虽能起到限制责任的效果,但不利于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部分连带责任不违背民法基本原理与《证券法》第163条,并且能在限制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同时,实现对投资者的充分保护。在判定部分连带责任份额时,过错程度、职责范围与原因力三项因素各自在不同维度发挥作用。证券服务机构相互之间原则上不存在追偿权,除非职责范围存在重合,但可以向发行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看门人 担保人 部分连带责任 责任份额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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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管理与无保留审计意见质量
14
作者 吴秋生 李喆赟 刘垣钰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6-34,5,共10页
新《证券法》突出了无保留意见的重要性,审计师如何管理好客户重要性才能有效保证无保留意见质量?以2009-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基于客户重要性视角研究客户管理对无保留审计意见质量的影响,以及新《证券法》实施的调节作用。研究... 新《证券法》突出了无保留意见的重要性,审计师如何管理好客户重要性才能有效保证无保留意见质量?以2009-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基于客户重要性视角研究客户管理对无保留审计意见质量的影响,以及新《证券法》实施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客户重要性管理越宽松,无保留审计意见质量越低。经过替换客户重要性和无保留审计意见质量的代理变量以及内生性检验等稳健性检验,研究结论不变。新《证券法》实施强化了这种关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应计盈余管理具有部分中介效应,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和非国企中管理客户重要性宽松程度与无保留审计意见激进度正相关更显著。研究结论表明,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师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审计师,要保证无保留意见质量,必须严格控制客户特别是非国企客户的重要性,避免过度经济依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户重要性管理 无保留审计意见质量 新《证券法》实施 应计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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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表人诉讼中投保机构角色的理论阐释与规则厘清——基于“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的分析
15
作者 谷佳杰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22-38,共17页
“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反映出证券代表人诉讼实践中投保机构存在的角色困惑,主要表现为投保机构不同角色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以及投保机构的诉讼代表人角色与投资者和法院之间的权责模糊。这是由投保机构公私属性的理论分歧和投保... “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反映出证券代表人诉讼实践中投保机构存在的角色困惑,主要表现为投保机构不同角色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以及投保机构的诉讼代表人角色与投资者和法院之间的权责模糊。这是由投保机构公私属性的理论分歧和投保机构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加诉讼的理论争议所造成的。投保机构的性质应当定位为证券领域中以私法主体实现公益目标的专门机构。投保机构一方面通过相应投资者委托授权的任意诉讼担当获得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加证券代表人诉讼的资格,另一方面通过“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法定诉讼担当来集合最广泛的案涉中小投资者之诉讼实施权。通过厘清投保机构的股东、调解人、诉讼代表人等身份角色在纠纷事前预防阶段、事中控制阶段与诉讼执法阶段的功能分工,细化投保机构与投资者在诉讼实施权与监督权上的分配规则,平衡案涉权利人范围确定中法院的职权干预与投保机构的私人执法权限,才能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证券代表人诉讼在我国资本市场中震慑违法企业、规范企业治理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治理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 证券代表人诉讼 投保机构 诉讼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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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适用
16
作者 樊健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2期90-104,共15页
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新型的操纵行为,属于信息型操纵的一个子类型。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与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型操纵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原因是公开信息而后者是证券交易。在无法准确判断影响证券价格... 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新型的操纵行为,属于信息型操纵的一个子类型。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与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型操纵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原因是公开信息而后者是证券交易。在无法准确判断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原因时,应选择证券市场接受度较高的操纵行为来定性。由于“浑水式”做空交易的主体一般是通过自身调研获得了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因此不存在滥用优势地位或者违反信义义务的问题。如果其公开披露的研究报告并无虚假或者误导之处,并且同时也披露了交易计划,那么“浑水式”做空交易并不构成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行为人分拆信息予以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并无坚实基础,则该信息披露具有误导性,构成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但是,如果行为人提前披露真实的信息,同时也披露了交易计划,由于投资者不会受到误导,因此该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的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信息优势 操纵证券市场 连续交易 “浑水式”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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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市场中央对手方清算融合发展的路径探析
17
作者 刘月 《中国证券期货》 2024年第4期74-82,共9页
2022年4月,《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是结算参与人共同对手方”。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首次确认中央对手方概念。中央对手方机制发源于期货市场,并因“合约履行保障者”的功能在期货市场的历史... 2022年4月,《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是结算参与人共同对手方”。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首次确认中央对手方概念。中央对手方机制发源于期货市场,并因“合约履行保障者”的功能在期货市场的历史演进中扮演了重要角色。2008年金融危机后,符合条件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应进行中央对手方清算被确立为各国场外衍生品改革的一项首要原则。在全球监管改革进程中,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逐渐带有提供准公共服务的特征,在“合约履行保障者”身份基础上叠加了“市场风险管理者”的特点,清算机构不再是单纯的商事服务提供者,还承担着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作用。与此同时,全球一些大型综合清算机构逐步形成,同时为场内外交易提供清算,成为重要的跨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我国中央对手方清算目前仍存在明显的业务区分与监管区分,尚未形成融合发展的综合清算机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在全球中央对手方清算融合发展背景下,应关注场内外清算融合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提升金融基础设施的国际竞争力,为建设金融强国夯实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央对手方 期货市场 场外衍生品市场 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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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的法律困境与解决路径 被引量:8
18
作者 张楠 马治国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11-222,共12页
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盘活数据资产价值、促进数据资产运用是当前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全面建设数字中国的主要目标。由于数据价值实现进程中受到资金与技术投入的制约,数据潜能释放面临瓶颈。在此背景下,数据资产... 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盘活数据资产价值、促进数据资产运用是当前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全面建设数字中国的主要目标。由于数据价值实现进程中受到资金与技术投入的制约,数据潜能释放面临瓶颈。在此背景下,数据资产证券化作为数据资产与证券融资结合的创新业态,能够为企业激活数据资产价值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所以,一经提出便备受关注并持续传递新动向。目前,这一证券新模式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有必要基于数据资源化到数据资产化再至数据资本化的三重价值演进形态,释明其价值实现的内在理路,即是历经初始生成数据资源到加工获取数据资产再到实现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实践,体现了数据要素价值增值的“变现”之路。在此动态进程中,数据要素的独特属性使得数据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资产证券化,呈现出与新兴科技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深度联系,其技术原生特性有助于促进证券全流程的数字化重塑。通过检视当前“数据+资本”双要素耦合的证券新模式发展现状,发现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存在产权规范不明、交易机制缺失、监督管理失配等诸多问题,成为激活数据资产价值的掣肘因素。鉴于此,立足兼顾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二元目标,应从法律与技术协同作用的双维视角进行路径设计,对破解当前数据资产证券化实践的现实困局予以合理化规制,即以健全产权制度、交易规范与监管规则的方式加强法律制度供给,优化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的制度环境;以推动技术运用、完善技术规范的方式增强区块链技术支持,提升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的实践效能;以目标共识、规则衔接与利益协调的协同作用机制,促进法律供给与技术赋能整体效应的发挥,从而为释放数据资产价值潜能、推进数据资产证券化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源 数据资产 证券化 区块链 技术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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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本制下股东失权制度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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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艺璇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9-97,共9页
股东失权是针对欠缴出资股东所实施的惩戒措施,但并非股东出资义务消灭的法定事由。失权股东的责任应置于公司资本制度体系中予以观察确定。法定资本制下,失权股东应在其欠缴出资范围内,视公司对收回股权的处理路径而对公司承担兜底责... 股东失权是针对欠缴出资股东所实施的惩戒措施,但并非股东出资义务消灭的法定事由。失权股东的责任应置于公司资本制度体系中予以观察确定。法定资本制下,失权股东应在其欠缴出资范围内,视公司对收回股权的处理路径而对公司承担兜底责任。若公司选择将该部分股权转让,则应衔接股权转让规则,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失权股东应在其所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若股权转让款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失权股东应承担补足责任。若公司选择将该部分股东注销,则应衔接实质减资规则,失权股东应在其所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公司 股东失权 出资义务 公司自治 法定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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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与债券信用利差——基于新《证券法》审议通过的准自然实验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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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甄红线 李佳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3-63,共11页
强化投资者保护是新《证券法》的立法核心。本文基于新《证券法》审议通过的准自然实验,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探究法治建设对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研究发现,新《证券法》审议通过显著降低了公司债信用利差。进一步分析发现,提升债券流动性... 强化投资者保护是新《证券法》的立法核心。本文基于新《证券法》审议通过的准自然实验,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探究法治建设对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研究发现,新《证券法》审议通过显著降低了公司债信用利差。进一步分析发现,提升债券流动性与降低债务违约风险是主要作用机制;异质性分析发现,从债券特征看,当债券融资依赖度高、债券契约条款少、承销商声誉差时,法治建设对公司债信用利差的降低作用更强;从公司层面看,这一影响在投资者交易意愿低、投资者保护力度弱、信息披露质量差以及违法违规风险高的公司中更为显著。本研究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保障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防范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保护 证券法 法治建设 信用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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