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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用户的独创性表达为视角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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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舸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6-67,共32页
AIGC既包含来自机器的选择,也包含来自人类用户的选择。当后者满足独创性表达要求时,AIGC便足以被认定为作品。在判断用户的独创性表达时,裁判者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工具贡献了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人没有贡献什么... AIGC既包含来自机器的选择,也包含来自人类用户的选择。当后者满足独创性表达要求时,AIGC便足以被认定为作品。在判断用户的独创性表达时,裁判者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工具贡献了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人没有贡献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的实质,而非纠结于其形式。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足以支持相当一部分AIGC获得作品资格。AIGC的所谓“随机性”,只是发生在用户指定范围内的“随机”,并不妨碍用户控制达到著作权法的要求。作为文本的提示词,具有转化为包括视觉表达在内的其他类型表达的可能性。若以摄影为参照系,AI与传统工具的比较不仅不能导致对作品资格的否定,反而能够凸显“工具贡献大并不意味着人的贡献不足”。著作权法的“宽进宽出”结构提示我们,将用户做出独创性表达的AIGC纳入著作权法图式是在认知层面最为经济的利益平衡分析框架。考虑到独立创作例外和版权救济手段的灵活性,承认AIGC获得作品资格的可能性并不会过度妨碍公众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独创性 思想/表达二分法 固定性 认知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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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客体性思考——兼论作品判定的独创性标准选择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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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利华 王诗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50-62,共13页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可作品性问题,基于自然人智力投入的创造性本质理论和闭合性作品概念显得力不从心。在过程视角下(主观标准),人工智能内容生成过程符合人类创作的思维特征;在结果视角下(客观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外观形式和信息消费功能,符合著作权作品的本质属性。如果人为割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作品在产生过程和实质作用上的同质关系,强行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自然人创作作品的法律性质,则有悖著作权法因应技术发展调整信息消费品利益的制度旨趣,最终将导致著作权法律秩序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 著作权法客体 独创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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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作品认定困境与可版权性标准构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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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琳 杨广军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7-74,共8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元化应用,助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新业态的井喷式发展。AIGC在外观形式上已经高度趋同于人类创作的作品,但因受限于作品创作主体的逻辑,引发了AIGC“作品”认定的制度困境。从独创性、审... 以ChatGPT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元化应用,助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新业态的井喷式发展。AIGC在外观形式上已经高度趋同于人类创作的作品,但因受限于作品创作主体的逻辑,引发了AIGC“作品”认定的制度困境。从独创性、审美意义、价值宗旨、技术逻辑这四个要素出发,对AIGC的作品认定进行综合解析,不难发现AIGC已经具备可版权性的基础条件。因此,理应加快立法步伐,重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制度,新设AIGC“作品”法定类型,以明确AIGC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为AIGC的出版、发行以及市场交易等版权新业态提供制度规范与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 著作权法 认定困境 可版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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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之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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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少军 聂琳峰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7-118,共12页
根据输入指令与输出内容的比例关系,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次分为孪生内容、伴生内容和原生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涉及三个著作权法问题。一是机器阅读的法律性质问题,法定许可说能更好地兼顾著作权专有属性与公有属性,实现权利... 根据输入指令与输出内容的比例关系,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次分为孪生内容、伴生内容和原生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涉及三个著作权法问题。一是机器阅读的法律性质问题,法定许可说能更好地兼顾著作权专有属性与公有属性,实现权利行使与限制的动态平衡。二是生成内容的可著作权性问题,需要结合内容类型并考虑输入指令的潜在影响。同比例复制的孪生内容不属于作品,差异化表达的伴生内容属于演绎作品,创造性表现的原生内容属于原创作品。三是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除另有协议外,需要结合内容类型并考虑所有者、使用者的贡献程度。孪生内容因不属于作品,无人享有著作权;所有者、使用者对伴生内容的形成均有重大贡献,基于概括合作行为与意识,所有者、使用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只有所有者对原生内容的形成具有重大贡献,所有者单独享有著作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法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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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视域下深度合成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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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琳 杨广军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08-119,共12页
深度合成算法技术由于其趣味性与便捷性,满足了民众的多元化需求,集中应用于社交媒体、影视娱乐等领域。然而,深度合成算法技术激发用户创新内容的同时,在著作权领域也引发了一系列困境与挑战。通过梳理分析现行著作权法难以将深度合成... 深度合成算法技术由于其趣味性与便捷性,满足了民众的多元化需求,集中应用于社交媒体、影视娱乐等领域。然而,深度合成算法技术激发用户创新内容的同时,在著作权领域也引发了一系列困境与挑战。通过梳理分析现行著作权法难以将深度合成物纳入“作品”的范畴、现行合理使用制度难以判定对原作品的“深度合成行为”以及现行著作权法难以协调深度合成“作品”与原作品的保护边界这三大亟待解决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著作权法规制路径,从而实现著作权保护与深度合成算法技术应用的平衡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度合成算法技术 著作权法 困境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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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时代《著作权法》规定诚信原则之必要与展开--由ChatGPT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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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宗辉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36-43,54,共9页
ChatGPT应用于创作领域所产生的各种欺诈现象和伦理风险引发了在理论上思考《著作权法》规定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在作品创作领域,诚信原则可以实现对人工智能所使用版权数据的合理保护,并且保障人工智能所生成内容的信息真实性、伦理正... ChatGPT应用于创作领域所产生的各种欺诈现象和伦理风险引发了在理论上思考《著作权法》规定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在作品创作领域,诚信原则可以实现对人工智能所使用版权数据的合理保护,并且保障人工智能所生成内容的信息真实性、伦理正当性和机器创作事实的公开性。在版权交易领域,诚信原则可以从交易客体、内容、结果和环境等方面保障交易安全,并且维护版权人、消费者和产业链各环节主体在交易中的公平利益。在版权行使领域,诚信原则可以帮助确定版权保护的合理范围,并有效规制版权欺诈和版权滥用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像《商标法》和《专利法》那样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诚信原则 ChatGPT 版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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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文化思想引领我国版权治理体系高质量发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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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锋 王哲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3-8,共6页
习近平文化思想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土壤,是对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其所蕴含的治理价值和法理意涵,与现代版权法治的价值追求和法律精神共鸣相通。在版权产业逐步成为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文化强国重要... 习近平文化思想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土壤,是对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其所蕴含的治理价值和法理意涵,与现代版权法治的价值追求和法律精神共鸣相通。在版权产业逐步成为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文化强国重要力量的新时代背景下,面对观念、法治和利益关系等层面的多重挑战,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有助于我们更深刻认识版权治理体系演变与文化思想进步的内在联系,进而指导我们进一步健全完善版权治理体系、推动版权产业更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文化思想 版权保护 版权治理 文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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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独创性概念的澄清与重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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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继存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6-144,共9页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的特有属性,又表达了与其相关的权益归属。这一内涵与著作权法的内外价值一致。依此逻辑,独创性是指作品的相对差异,并暗示作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与作品价值的二分。按照相对差异标准,作者享有依照著作权法提出保护的应然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独创性 相对差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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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适用与实施 被引量:1
9
作者 何炼红 戴欣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2期64-76,共13页
过滤技术发展在促进网络版权治理的同时引起“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及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之争议。过滤义务本质上是注意义务的延伸,设立过滤义务有助于约束平台权利滥用、发挥治理优势,规制自发过滤行为。具体适用过滤... 过滤技术发展在促进网络版权治理的同时引起“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及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之争议。过滤义务本质上是注意义务的延伸,设立过滤义务有助于约束平台权利滥用、发挥治理优势,规制自发过滤行为。具体适用过滤义务时,应针对大型信息存储与发布服务提供商的特定内容,制定明确合理的过滤标准并采取分类过滤措施。为保障过滤义务有效实施,应建立与“通知—删除”规则的体系衔接机制、类型化成本分担补偿机制,以及算法运行全流程人机联合审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内容过滤义务 分类适用 衔接机制 补偿机制 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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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盲盒交易风险及其救济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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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玉烨 王娅雯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18-125,共8页
NFT数字藏品交易作为数字经济作用于版权市场的产物,以公众能否在交易前观看作品为依据,形成展出交易与盲盒交易并立的二元交易格局。与展出交易不同的是,盲盒形态下数字藏品溢价严重,平台极易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甚至产生数... NFT数字藏品交易作为数字经济作用于版权市场的产物,以公众能否在交易前观看作品为依据,形成展出交易与盲盒交易并立的二元交易格局。与展出交易不同的是,盲盒形态下数字藏品溢价严重,平台极易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甚至产生数字藏品金融化等市场风险。盲盒交易行为法律属性的界定直接决定侵权规制路径及风险治理模式,现有裁判将其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畴,无法构建针对不同交易模式中特定交易风险的治理体系。为顺应“完善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有必要归纳NFT数字藏品盲盒交易中的各类风险,提高交易平台注意义务标准,加强对交易平台监管并强调行业自律,重构智能合约条款功能以扩充救济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盲盒交易 智能合约 交易风险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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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交易行为法律属性认定及规制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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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强 肖瑶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3期26-34,共9页
NFT数字藏品是经过区块链技术处理的,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文件,具有唯一性、无法篡改性与可交易性。其法律属性及相关交易行为性质仍存争议,“发行说”忽视了技术对法律属性的影响,区块链技术消弭了作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故交易链上... NFT数字藏品是经过区块链技术处理的,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文件,具有唯一性、无法篡改性与可交易性。其法律属性及相关交易行为性质仍存争议,“发行说”忽视了技术对法律属性的影响,区块链技术消弭了作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故交易链上的NFT数字藏品无需由《著作权法》保护;“物权说”忽略了“物”应有的独立性。NFT数字藏品应为债权凭证。基于此,将与NFT数字藏品有关的行为,以交易链条与行为对象特性为界分,分为链上行为与链下行为,链上行为受民法调整,链下行为由著作权法规制。这既能够保证法律的统一性与可期待性,又能抑制著作权不当扩张,推动NFT数字藏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数字藏品 债权凭证 链上行为 链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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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再审视:依据、内容构成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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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平 李薇 占莉娟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73-81,共9页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加速出版行业的改革和创新,各种不同类型出版业态涌现。此背景下出版者履行的合理注意义务呈现新变化和新内容,合理注意义务审查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局面,除了传统纸质出版物的出版者外,还包括...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加速出版行业的改革和创新,各种不同类型出版业态涌现。此背景下出版者履行的合理注意义务呈现新变化和新内容,合理注意义务审查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局面,除了传统纸质出版物的出版者外,还包括数字出版者、开放出版者,各自审查内容亦有其特殊性。文章在梳理不同类型出版主体的合理注意义务内容具体构成的基础上,面向侵权前、中、后全程构建数字时代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侵权纠纷防范体系,并结合国际典型判例提出我国出版者防范和应对将发生或已发生侵权纠纷的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版者 合理注意义务 风险防范 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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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侵权案件中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探究——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36份判决书的分析
13
作者 柴玥 杨静 邓润 《青年记者》 2024年第3期91-95,101,共6页
合理使用制度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涉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但我国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封闭式列举滞后于短视频行业发展、原则性判断标准存在误解与误用、抗辩理由分析不充分、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等四方面问... 合理使用制度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涉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但我国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封闭式列举滞后于短视频行业发展、原则性判断标准存在误解与误用、抗辩理由分析不充分、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等四方面问题。对此,可采用“要素定义+具体规则”的制度设计,同时推动构建著作权多元许可市场,以此增强合理使用认定结果的可预期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著作权 合理使用 司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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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作品NFT化的版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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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宗辉 《国家图书馆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0-29,共10页
馆藏作品NFT化具有文化保存、信息分享和创作激励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作品NFT是一种兼具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保护措施功能的作品数字版本所有权凭证。馆藏机构对自有版权作品、他人版权作品和公有领域作品铸造NFT的合法性基础及条件各不... 馆藏作品NFT化具有文化保存、信息分享和创作激励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作品NFT是一种兼具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保护措施功能的作品数字版本所有权凭证。馆藏机构对自有版权作品、他人版权作品和公有领域作品铸造NFT的合法性基础及条件各不相同。馆藏作品NFT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其销售本身并不涉及版权许可。馆藏作品NFT与版权许可的衔接应主要采用个人使用模式和CC许可模式。侵害馆藏作品NFT权利和所映射作品版权的常见行为包括未经许可铸造馆藏作品NFT、NFT仿盘、假冒馆藏机构名义铸造NFT、盗窃馆藏作品NFT和购买者未经许可使用NFT所映射馆藏作品的版权等五类,需要馆藏机构、NFT交易平台、相关主管部门和法院各司其职地构建起完整合理的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馆藏作品 NFT 版权 馆藏机构 映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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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界权范式的转换
15
作者 熊琦 雷征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8-111,共14页
著作权法在立法上细化传播权规定的本意是便于司法裁判,实践适用中却仍然出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他传播权的裁判分歧,产生分歧的原因可以归因于传播权彼此间悬而未决的边界。为界定传播权的边界,基于物权理论的事前界权范式将国际公... 著作权法在立法上细化传播权规定的本意是便于司法裁判,实践适用中却仍然出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他传播权的裁判分歧,产生分歧的原因可以归因于传播权彼此间悬而未决的边界。为界定传播权的边界,基于物权理论的事前界权范式将国际公约作为立法原意,边界先于个案界定且单纯决定私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基于侵权理论的事后界权范式则将国际公约作为立法历程,边界在个案中界定并衡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由于事后界权范式融入了公私利益的价值判断,避免了权利边界的绝对化,其更符合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所以界权范式的转换有助于法院通过事后标准灵活调整权利边界,并将个案裁判有目的地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从而尽可能地促成裁判共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权 界权范式 法教义学 法的安定性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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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数据训练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16
作者 张吉豫 汪赛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0-33,共14页
创建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时代需要积极回应技术的发展需求,建构与社会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合理使用规则。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过程中对作品的使用是一种技术过程中的附随性复制,具有极强的转换性目的。训练出的人工智能大模... 创建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时代需要积极回应技术的发展需求,建构与社会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合理使用规则。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过程中对作品的使用是一种技术过程中的附随性复制,具有极强的转换性目的。训练出的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正常用途并非生成侵权内容,而是具有广阔的应用领域,对社会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大模型训练需要海量的高质量作品,并且作品需要具有丰富性、多样性。由于交易成本高、许可费堆积、许可意愿的有限性和选择性及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因此,有必要建立机器学习合理使用条款,来明确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中对作品使用的合法性,同时对人工智能输出端进行合理规范,以便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方等多重利益,促进个人创新、企业创新、社会创新,并鼓励著作权人与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者建立创新性的合作机制,在智能向善的原则下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和更美好生活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 合理使用 附随性复制 转换性使用 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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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视角下著作权犯罪民刑衔接的限度
17
作者 姚万勤 李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9-260,共12页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需要。然而,主张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不具有限度的“否定立场”,将使刑法产生处罚漏洞,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逻辑背离,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效果大打折扣。考察其立论基础,分析“法定犯”属性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可知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但没有根基对相关概念作出含义统一的要求,没有理由对“附属刑事责任条款”施加限制入罪的效力,刑法可以独立解释“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内涵。因此,需要确立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旨在“实现刑法目的”的民刑衔接之限度的教义学方案。第一,在通过“违反前置法”实现衔接这一环节,应当严格依据《著作权法》确定作品是否享有特定著作权,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侵犯著作权。倘若在这一步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则侵犯著作权罪必然不能成立。第二,在通过“实现刑法目的”确立限度这一环节,则应当遵循刑法的目的,考虑构成要件的文字范围与处罚必要性的大小,最终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具体而言,其一,合理解释“复制发行”的含义,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单独的复制行为不应被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发行”应当限制为“首次发行”和“总发行”,且发表与出租行为也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但是出租书籍与复制发行违法演绎作品之行为因未侵犯著作权而不能入罪。其二,探讨“《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行为的入罪可能,肯定处罚“剽窃他人作品”“以注释方式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等行为,排斥惩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录制表演”“以改编、翻译方式使用作品”等行为。其三,证成“网播”与“深度链接”行为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所涵摄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民刑衔接 法定犯 附属刑事责任条款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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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生态治理的公众参与意愿影响因素研究
18
作者 贺子岳 余为佳 唐伶俐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05-111,共7页
我国长短视频版权博弈逐渐走向合作,一定程度缓解了长短视频平台间的利益冲突,却也引发了新型版权问题,新形势下短视频版权生态如何治理至关重要。立足解构计划行为理论与协同治理理论,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文章构建出公众参与短视频版权... 我国长短视频版权博弈逐渐走向合作,一定程度缓解了长短视频平台间的利益冲突,却也引发了新型版权问题,新形势下短视频版权生态如何治理至关重要。立足解构计划行为理论与协同治理理论,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文章构建出公众参与短视频版权生态治理意愿的影响模型。研究发现,在三大维度影响因素中“感知行为控制”更为关键,“主观规范”下“平台影响”缺位,“行为态度”下“兼容性”对公众参与意愿提升更为重要。文章结合梳理影响因素的主体责任归属,提出借力短视频及“粉丝流量”提升公众版权认知,助推短视频版权智能交易管理落实平台责任,优化法律体系及激励策略强化政府引导等方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版权 版权生态 解构计划行为 协同治理 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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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多元版权主体与特殊职务作品的疏离——基于口述新闻的微观观察
19
作者 陈笑春 秦赛一 《编辑之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5-102,共8页
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单纯事实消息外的新闻作品性质,并将其归为特殊职务作品,该条款强化了体制性媒体在作品流转中的版权权利,然而多元主体参与创作的现实却可能淡化这一立法意图,口述新闻就是一例:从“作... 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单纯事实消息外的新闻作品性质,并将其归为特殊职务作品,该条款强化了体制性媒体在作品流转中的版权权利,然而多元主体参与创作的现实却可能淡化这一立法意图,口述新闻就是一例:从“作品中的行为”到基于独创性劳动的“创作作品的行为”,口述人有可能具有与记者平等的合作作者身份,在报道上署名更强化了这一身份的版权效力;口述人打破了记者—媒体的二元主体结构,拆解了新闻媒体基于特殊职务作品获得作品完整版权的期待,但新闻实践传统和公共属性又注定媒体难以与其达成委托约定。媒介融合语境下,多元主体参与的现象已变得常见。在未来版权的改革中,将新闻媒体视为作者的做法更有利于容纳这一主体格局,以平衡版权行使与新闻传播中的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作品 版权主体 特殊职务作品 口述新闻 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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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艺术品版权法律问题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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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玲 邵滨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40-146,共7页
NFT数字艺术品具有唯一性,是有数字资产价值的艺术品。相较于一般艺术品,它具有准物权属性和版权属性,其交易是数字资产权属交易和版权许可使用的复合行为。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分为铸造发布和链上交易两个阶段。铸造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复... NFT数字艺术品具有唯一性,是有数字资产价值的艺术品。相较于一般艺术品,它具有准物权属性和版权属性,其交易是数字资产权属交易和版权许可使用的复合行为。NFT数字艺术品交易分为铸造发布和链上交易两个阶段。铸造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上链发布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后续链上交易不属于复制行为,而是准发行行为,其转售行为适用权利穷竭原则。由于载体的无形性,NFT数字艺术品持有人无法享有展览权。同时,基于智能合约中蕴含的版权许可,持有人享有非交互式传播的权利。对NFT数字艺术品非交互式传播的保护,可以考虑通过将其纳入广播权控制范围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其他权利”等途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数字艺术品 发行权 展览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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