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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执行性立法的路径选择与优化生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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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最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4,共12页
地方执行性立法是地方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细化和补充是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基本方式。实践中地方执行性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立法路径存在技术障碍和现实困境,已难以满足新时代地方立法的要求。在内容上形成一个逻辑自洽、体系严谨、... 地方执行性立法是地方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细化和补充是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基本方式。实践中地方执行性立法不重复上位法的立法路径存在技术障碍和现实困境,已难以满足新时代地方立法的要求。在内容上形成一个逻辑自洽、体系严谨、协调统一的规范整体的体系化路径成为地方执行性立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选择。鉴于地方执行性立法体系化存在着一系列合法性、合理性难题,地方执行性立法应当创新立法技术,通过“嵌入式立法”,即在上位法立法计划内,将基于“地方性知识”产生的制度需求细化、补充到上位法规范体系之中,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整体,从而解决地方执行性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难题,确保上位法的有效实施,提升地方法治的整体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执行性立法 体系化 嵌入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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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 被引量:2
2
作者 莫纪宏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8-129,共12页
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可以分为“整体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区外效力”四种形式,其中“区外效力”是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最鲜明的效力特征。我国现行... 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可以分为“整体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区外效力”四种形式,其中“区外效力”是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最鲜明的效力特征。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并没有确立地方性法规的一般性空间效力,只是对“局部效力”和“特定效力”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对于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之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从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来看,都不能作出否定地方性法规所具有的“区外效力”的结论。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进行效力延伸,横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其他行政区域的法律效力,纵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能否约束中央层面的执法和司法审判机构。根据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理论和政策要求,在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应当得到制度的肯定和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 双重立法权 合宪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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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风险与治理研究 被引量:2
3
作者 张素华 李凯 《学术探索》 CSSCI 2024年第7期129-140,共12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改变了人机交互、信息获取、信息传播的方式,但大语言模型的“幻视”问题也给虚假信息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训练数据瑕疵、算法黑箱以及大语言模型的“涌现能力”等因素致使虚假信息风险呈扩大趋势,对...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改变了人机交互、信息获取、信息传播的方式,但大语言模型的“幻视”问题也给虚假信息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训练数据瑕疵、算法黑箱以及大语言模型的“涌现能力”等因素致使虚假信息风险呈扩大趋势,对个人权益保护、社会稳定以及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不得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但在虚假信息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不足以有效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下的虚假信息风险。为破解当下困局,应当秉持包容审慎的治理态度,立足我国法治实践现状,从规范体系、治理主体、责任承担和制度环境等维度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的治理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虚假信息风险 治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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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能新质生产力: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法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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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郑煌杰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3-80,共18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并指出构建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数据要素与新质生产力具有深度耦合与相互塑造之关联,数据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信息共享理论亦为数据要素市场化奠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并指出构建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数据要素与新质生产力具有深度耦合与相互塑造之关联,数据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信息共享理论亦为数据要素市场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数据要素方能凭借自身质性与其他生产要素相融合,从而催生新质劳动力、滋养新质劳动资料、塑造新质劳动对象,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样态。然而,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化面临着产权制度不健全、交易机制不完善、安全体系不完备之现实困境,阻碍了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有鉴于此,亟须在审视域外先进经验与实践之上,以习近平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构建中国式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即提升数据要素供给能力,搭建高质量数据交易平台,以加强市场基础建设;明确数据要素产权收益分配,探索多元交易模式,构建科学定价机制,推进统一市场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以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法治化建设,加快数据安全技术研发与创新,以优化市场安全体系,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数据要素市场化 数据产权 数据治理 数据安全 《数据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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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展开
5
作者 黄喆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37-52,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先后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未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问题进行直接调整。从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地方立法新样态出发,其立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先后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未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问题进行直接调整。从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地方立法新样态出发,其立法权限不明既不利于区域协同立法权限的规范化行使,也会引起其外部其他地方立法样态运行的混乱。有必要基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性质界定,对它与区域统一立法、各地单独立法的关系予以检视。以此为逻辑起点,引入空间正义理论、外部性理论、辅助性原则,从正当性、必要性、科学性三个面向阐明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理论基础。相应地,以“不抵触原则”与“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原则”的双重适用展开正当性检验,以调整事项影响范围的判定进行必要性考量,并以调整事项或其方法共识度的区分进行科学性评估,渐次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制度分析,从而立足理论和制度的内在统一,准确、系统地厘定区域协同立法权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统一立法 单独立法 地方立法 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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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学视域下农业农村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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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燕 余款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201-212,共12页
农业农村问题始终是关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性问题。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加快,农业农村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所产生的现实问题兼具复杂性与多元性,以部门法学为基石的农业农村法治体系难以有效应对。近年来领域法学的兴起与发展,... 农业农村问题始终是关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性问题。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加快,农业农村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所产生的现实问题兼具复杂性与多元性,以部门法学为基石的农业农村法治体系难以有效应对。近年来领域法学的兴起与发展,给农业农村法治领域的困境破局带来曙光。尤其是农业农村立法的历史、现实与理论逻辑同领域法学特征深度契合,使领域法学成为农业农村立法的重要理论指引。领域法学以问题导向性、研究综合性、视角开放性为基本特征,指引着农业农村立法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滞后立法,平衡中央与地方法律位阶、注重政策与法律互动,强化动态调整立法理念,加快涉外立法构建,三者融合的最终旨趣是实现农业农村法的法典化,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高效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部门法学 领域法学 农业农村立法 法典化 农业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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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位
7
作者 周汉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7-34,共18页
人工智能在我国已经形成信息内容管理与科技、产业发展两种不同立法定位。用信息内容管理定位人工智能,相当于将新质生产力纳入上层建筑管理,难免产生各种错配现象。为了体现人工智能法非对称性特点,需要将人工智能作为前沿科技和新质... 人工智能在我国已经形成信息内容管理与科技、产业发展两种不同立法定位。用信息内容管理定位人工智能,相当于将新质生产力纳入上层建筑管理,难免产生各种错配现象。为了体现人工智能法非对称性特点,需要将人工智能作为前沿科技和新质生产力来定位,在明确安全与发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不同部门法的立改废释实现法治范式变革。既要清理、废止不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规定与做法,又要确立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观念、规范与制度。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需要保持灵活性,小步快跑,避免“一刀切”立法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立法 人工智能法 范式变革 非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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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法律保留:理论证成与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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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世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6-90,共15页
预算的法律保留是指预算立法权的法律保留,其并非传统的“侵害保留”,也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以及“绝对保留”。我国《立法法》第11条关于“专属立法权”条款实质上确立了法律保留的原则,因而其中包括预算在内的“财政基本制度”... 预算的法律保留是指预算立法权的法律保留,其并非传统的“侵害保留”,也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以及“绝对保留”。我国《立法法》第11条关于“专属立法权”条款实质上确立了法律保留的原则,因而其中包括预算在内的“财政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并不排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事项的授权立法。当然,“专属立法权”属于立法权的保留,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预算条款却是国家机关的事项权。因此,《宪法》有关预算条款不能成为预算立法权法律保留的宪法依据。《预算法》第98条关于“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授权明确性要件,从根本上解决预算法律保留及其授权立法的明确性问题还要诉诸宪法,并在《立法法》授权明确性规范基准上,由《预算法》在授权立法条款中予以具体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算 法律保留 授权立法 授权明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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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背景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体系优化研究
9
作者 陈真亮 王雨阳 《学术探索》 CSSCI 2024年第5期111-121,共11页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路径。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三批典型案例表明,中国特色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正逐渐迈向法治化、制度化。当...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路径。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三批典型案例表明,中国特色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正逐渐迈向法治化、制度化。当前理论研究中的“实现过程、实现模式说”难以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体系与目的价值融贯,而“法律机制说”不仅忽视和弱化法律规范性,造成与部门法的一定脱钩,而且缺乏操作性不利于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构。“生态环境法典”被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后,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既提供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针对制度含糊、制度缺少、制度冲突和制度拥挤等体系困境,有必要转向还原论视角下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制度说”。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指引下,对生态产品包含的权利义务及其实现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部门法还原分析,将“政言政语、党言党语”还原与转化为“法言法语”,将其类型化为“有偿、补偿、赔偿”等“三偿”法律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需要灵活运用制度解释、制度整合、制度补充、制度协调等方式,构建“三偿”制度有机融合与协同配合、包括“核心圈、扩展圈、外围圈”制度在内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制度体系,形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1+X”法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产品 价值实现 体系困境 环境法典 制度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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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功能与设置
10
作者 刘风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38-51,共14页
法律文本层次结构,是立法机关根据法律内容需要,在法律文本中所设置的编、章、节、条、款、项、目的体例框架,它的基本特征是定位上的形式性、空间上的纵向性、时间上的静态性、构成上的整全性。基于良法标准对法律文本层次结构进行审视... 法律文本层次结构,是立法机关根据法律内容需要,在法律文本中所设置的编、章、节、条、款、项、目的体例框架,它的基本特征是定位上的形式性、空间上的纵向性、时间上的静态性、构成上的整全性。基于良法标准对法律文本层次结构进行审视,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在层次安排、层次归属、构成要素、序号形式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法律文本层次结构的设置标准,虽系立法技术的规范要求,但它的辐射范围非常广泛,影响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状况。法律文本层次结构需要增强弹性,明确各层次的设置标准,统一序数形式,增补“条”“款”标号,优化法律目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文本层次结构 立法法 法律形式 良法 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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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全面规范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8条为制度支点 被引量:3
11
作者 谭清值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5-40,共16页
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全面规范化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内在要求,因而其具有显著意义。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8条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适用规则... 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全面规范化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内在要求,因而其具有显著意义。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8条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适用规则成为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全面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一个最重要的制度支点。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规范化命题蕴含三个子议题:一是规范类型上,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包含抽象规范性决定、具体规范性决定和政策性决定三种规范类型;二是效力原则上,效力分层原则、程序判断效力原则构成了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复合效力原则的核心;三是拣选标准上,“形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构成了全国人大拣选决定行使方式的总理据,经立法程序决定之拣选标准的本质是立法便宜主义的政策考量,非经立法程序决定的拣选标准首先要考虑法律保留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国人大 《立法法》第68条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 宪法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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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试点立法条款的分离设置及其权力逻辑 被引量:1
12
作者 周宇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1-59,共19页
本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统一规范试点立法条款的共识性建议,但最终并未被采纳,而是对有关制度采取了分离设置模式。盖因此种建议的强守法主义逻辑与立法内在要求相悖,其单向视角亦未能顾及央地关系的核心现... 本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统一规范试点立法条款的共识性建议,但最终并未被采纳,而是对有关制度采取了分离设置模式。盖因此种建议的强守法主义逻辑与立法内在要求相悖,其单向视角亦未能顾及央地关系的核心现实。试点立法分离设置设计体现出差异化的权力运行方式与制度目的:由中央主导的试点制度,授出专属事权以实现特殊法治状态;由地方负责的试点制度,创新规范形式以塑造特定法治区域。其差异背后仍呈现出一以贯之的立法权配置逻辑:明确中央专属立法事权以维护法制统一,根据距离专属事权远近分层次减少对其他事权规定限制以释放改革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修改 试点立法 央地关系 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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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化的内涵、问题与路径
13
作者 李静雅 吴常青 牛瑞丹 《情报探索》 2024年第4期96-103,共8页
[目的/意义]旨在讨论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化的内涵、问题与路径。[方法/过程]通过对比分析“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化”相关概念,梳理体系化面临的问题,进而提出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化之路径。[结果/结论]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 [目的/意义]旨在讨论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化的内涵、问题与路径。[方法/过程]通过对比分析“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化”相关概念,梳理体系化面临的问题,进而提出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化之路径。[结果/结论]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化具有主体特定性、程序法定性、目的导向性和过程持续性的特点,在主体职责、具体目标、实践方向等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应构建“主体赋责—细化目标—回归实践”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化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安全 法律制度 体系化 总体国家安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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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要义与性质辨正
14
作者 肖爱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9-36,共18页
“区域协同立法”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但是仍然面临各种“顾名思义”的误解。专业术语是建构话语体系的基石,只有在现实语境中其意义才能被确定和规范性分析。“区域协调发展”既是对我国区域战略发展实践经验的继承,也是解决区域性... “区域协同立法”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但是仍然面临各种“顾名思义”的误解。专业术语是建构话语体系的基石,只有在现实语境中其意义才能被确定和规范性分析。“区域协调发展”既是对我国区域战略发展实践经验的继承,也是解决区域性问题与纠纷的现实要求。“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语境”,“区域协同立法”的“意义”内生于区域协调发展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探索之中,涵括了其规范性要义与基本性质,而核心要义是认识其性质的前提和基础。区域协同立法是由中央自上而下和基层社会自下而上互动逐渐反映到立法领域的制度需求,本质上属于地方立法工作上的协同,是包容差异性的协作,是立法方式上的调适和填补,而不是独立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中间层立法”,也不是不同行政区立法权合并行使的“共同立法”“联合立法”“统一立法”,更不是“法域协同”。“区域协同立法”可以界定为:基于共同的区域性问题,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由至少两个分别来自该区域不同行政区且享有平等立法权的主体主导并与各类利益相关主体互相沟通协调、求同存异、互相监督而开展的跨行政区划的地方立法协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战略 区域协调发展 跨行政区 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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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立法法》第83条:基于“区域协同”类型化的展开
15
作者 王美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53-69,共17页
通过类型思维在法律体系内展开语词认识,“区域协同”形成了地理空间特征和经济功能特征之外的第三个特征,即权力结构特征。“区域协同”是相互平行的同级权力单元依各自职权共同解决跨行政边界事项,以达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横向权力... 通过类型思维在法律体系内展开语词认识,“区域协同”形成了地理空间特征和经济功能特征之外的第三个特征,即权力结构特征。“区域协同”是相互平行的同级权力单元依各自职权共同解决跨行政边界事项,以达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横向权力结构运行状态。在基于权力结构特征变化形成的类型谱中,《立法法》第83条的规范对象并非“区域协同”类型的典型形象,而是纵向权力结构与横向权力结构融合而成的一般形象。纵向权力结构的介入,使得“有关区域”内实现了部分职权的横向转移。“有关区域”应当区别于“本行政区域”,而非全然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对“有关区域”的整体立法需求时,“协同制定”形成了“拼盘式”“组合式”“委托式”三种可能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第83条 “区域协同”类型化 “有关区域” 协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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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tive AI生成司法决策的可靠性困境及其应对
16
作者 武振国 周健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512-520,共9页
在人工智能时代,Generative AI能否取代人类裁判者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但该技术直接生成司法决策却在可靠性方面存在困境。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Generative AI的算法原理和数据库具有黑箱属性,可以通过不对称的信息对人类形成不对... 在人工智能时代,Generative AI能否取代人类裁判者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但该技术直接生成司法决策却在可靠性方面存在困境。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Generative AI的算法原理和数据库具有黑箱属性,可以通过不对称的信息对人类形成不对称的权力,最终将真实数据导出为不可靠的虚假信息。在技术依赖的前提下,人类自我意识的逐渐封闭将进一步放大Generative AI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最终形成司法决策不可靠的困境。为了破解上述困境,需要从人机之间信息对称的视角出发,勘定Generative AI介入司法决策活动的边界,合理界定Generative AI和裁判者之间的功能定位和职能范围,严格审查Generative AI的输入和输出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enerative AI 虚假信息 可靠性 司法决策 算法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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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赋能渔业发展的法律风险研究——以清远市渔业经济发展为视角
17
作者 宁宇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31-41,共11页
清远市渔业种质丰富,品牌突出,其产业的数字化发展已成为本地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无疑,数字技术在渔业生产/经营的降本增益、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辅助政府决策和渔业管理、禁止IUU行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效用。... 清远市渔业种质丰富,品牌突出,其产业的数字化发展已成为本地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无疑,数字技术在渔业生产/经营的降本增益、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辅助政府决策和渔业管理、禁止IUU行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效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上的挑战,主要表现为:(1)渔业数据被窃取、泄露或被非法利用的风险;(2)知识产权侵权风险;(3)渔业数据权属纠纷;(4)数字化监管平台遭非法攻击;(5)渔业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因此,需要通过制定渔业数据收集、存储、转换和汇交等环节的配套技术标准和准则,以及明确渔业数据评估主体、主体与数据提供方的交汇程序来完善渔业资源数据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其次,从溯源体系的源头抓起,以渔产品生产安全和溯源数字体系完善产品责任追踪制度;再者,通过对执法人员利用监测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实行岗位终身责任制,实现渔业数字执法监管模式的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渔业数据 数据权属 数据价值评估 分级分类 数字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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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产假法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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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灵犀 《山东工会论坛》 2024年第6期63-75,共13页
在追求性别平等的背景下,生育假制度逐渐被赋予鼓励男性参与育儿、承担家庭责任的功能,陪产假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陪产假制度在规范层面存在立法理念落后、立法层级较低、科学性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陪产假难以真正贯彻落实,... 在追求性别平等的背景下,生育假制度逐渐被赋予鼓励男性参与育儿、承担家庭责任的功能,陪产假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陪产假制度在规范层面存在立法理念落后、立法层级较低、科学性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陪产假难以真正贯彻落实,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陪产假附加诸多限制条件,克扣陪产假时长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劳动者主张的未休陪产假的经济补偿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借鉴典型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陪产假法律制度:第一,更新立法理念,提高立法层级;第二,从概念、休假天数和休假方式等方面科学设计陪产假制度;第三,将陪产假待遇纳入生育保险,实现制度成本的社会化;第四,加强陪产假落实的内外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切实保障劳动者的陪产假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育假期 陪产假 生育津贴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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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论视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思辨与规则构想
19
作者 贾振宇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7-72,85,共7页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高歌猛进。“强人工智能”在拥有自我编程与系统升级能力的同时,也给社会大众带来了何为人、何为物的哲学省思。不少学者基于人工智能的强大功能主张肯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甚至责任能...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高歌猛进。“强人工智能”在拥有自我编程与系统升级能力的同时,也给社会大众带来了何为人、何为物的哲学省思。不少学者基于人工智能的强大功能主张肯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甚至责任能力,引发社会忧虑。实际上,法律调整的是因人的意志和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关系,无论从人工智能技术的运作抑或是法理学视角下人工智能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承担来看,其都不具有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应当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予以否定,并从客体论视角下完成涉人工智能法律规则的构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机器 法律主体地位 人类中心理念 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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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机制及其实施——兼论与浦东新区法规的比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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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28-44,共1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首创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这一新型地方立法,其三款分别描摹了整体制度轮廓、聚焦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变通的均衡、明确界定特殊立法范围及批准程序,三款的体系化诠释构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首创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这一新型地方立法,其三款分别描摹了整体制度轮廓、聚焦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变通的均衡、明确界定特殊立法范围及批准程序,三款的体系化诠释构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机制的基础。比较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浦东新区法规,可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机制全面展开的相关制度细节。当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及经济特区、自由贸易港与其他经济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与全国性法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6条四组基础关系的规范回应不足,这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度实施准备不足、实施背景复杂、法律界限不清晰。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但具体规则增量仍然有限。在通过立法解释、制定配套法规、修改海南立法条例、制定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规定立法制度等方式系统回应的同时,更应正视其新型地方立法的典型样本身份,引入地方立法体制的全局性视角,探索先期方案夯实反应储备,并以此为契机助推地方立法理论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浦东新区法规 变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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