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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跨境物流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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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庆国 王瑛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4年第1期70-76,共7页
随着RCEP的生效和各项跨境贸易便利措施的不断落实,中国—东盟跨境贸易的数量、质量和规模必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当然,我们在看到中国—东盟双边贸易向好发展的同时,也要预防和妥善解决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纠纷问题。物流当事人的识... 随着RCEP的生效和各项跨境贸易便利措施的不断落实,中国—东盟跨境贸易的数量、质量和规模必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当然,我们在看到中国—东盟双边贸易向好发展的同时,也要预防和妥善解决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纠纷问题。物流当事人的识别、货物滞留或拒收是跨境物流弥久的传统法律风险,也是中国—东盟跨境物流中突出的法律风险,而无单放货则是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跨境物流中最应防范的现实法律风险。国际贸易术语的合理选用和适度拓展,商业保险的理性选择和适度创新,以及摒弃投机心理的非合规经营和订立合同时的超前预防,是防范和应对跨境物流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跨境物流法律纠纷的解决,诉讼是要尽量避免的选择,和解与调解兼顾了经济和效率可供当事人选择。但对于不可避免的对簿公堂,仲裁理应成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纠纷解决的首选;对于小额纠纷,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定分止争中的功能和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CEP 中国—东盟 跨境物流 跨境贸易 水路物流 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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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分期缴费的比例赔付问题——基于对价平衡视角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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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长印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61-174,共14页
财产保险保单“分期缴费—比例赔付”的做法忽视了此类合同项下守约投保人的期限利益,与财产保险的“危险不可分原则”相悖,导致投保方合理期待与转移全部风险的目的落空。为平衡财险合同当事人利益,须借助作为保险制度基石的对价平衡... 财产保险保单“分期缴费—比例赔付”的做法忽视了此类合同项下守约投保人的期限利益,与财产保险的“危险不可分原则”相悖,导致投保方合理期待与转移全部风险的目的落空。为平衡财险合同当事人利益,须借助作为保险制度基石的对价平衡原则来对比例赔付方式加以修正。分期缴费财险合同中的续期保费属于保险人的既得债权,应视为保险人已经赚得,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保障应当构成其所取得保费的整体对价,只有采用全额赔付模式方能准确体现财险中保费缴纳与保险责任承担的平衡关系以及危险转移的整体性要求,且符合普通分期付款合同固有的“先给付性”特征,进而充分发挥财产保险的保障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 分期缴费 对价平衡 比例赔付 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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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类型化研究
3
作者 李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8-117,共10页
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缔约方式不同于传统纸介质合同的订立,在网络缔约环境下其遵循的是非常态缔约规则,呈现出格式合同的品性。司法实践中,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较为典型的有仲裁、管辖协议条款、不合理隐私政策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 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缔约方式不同于传统纸介质合同的订立,在网络缔约环境下其遵循的是非常态缔约规则,呈现出格式合同的品性。司法实践中,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较为典型的有仲裁、管辖协议条款、不合理隐私政策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以及其他不公平条款等类型。伴随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法院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愈加采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在程序规制方面,传统格式条款之提示说明方式不再完全适合用户服务协议,提供方应积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为用户提供合理退出机制。在内容规制方面,宜采用“概括规范+具体列举”模式,即以公平原则为主兼诚实信用原则为辅作为概括审查规范,并构建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之“黑名单”与“灰名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户服务协议 格式条款 提示说明义务 程序规制 内容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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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公司法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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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海宝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6-97,共12页
探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全面风险管理及与之密切联系的组织化行为管理,将其纳入公司法及其理论的框架进行阐释。全面风险管理是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对内容和程序给出特别要求的管理。其与公司管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发生交集,应对的... 探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全面风险管理及与之密切联系的组织化行为管理,将其纳入公司法及其理论的框架进行阐释。全面风险管理是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对内容和程序给出特别要求的管理。其与公司管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发生交集,应对的风险范围正在扩张。全面风险管理间接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组织化行为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齐头并进,目标直指保险消费者保护。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组织化行为管理贯彻审慎管理和监管原则,重在抑制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的过度冒险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健康稳定,并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而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及组织化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董事义务和责任产生重大影响,对于相关规则应当给予新的解释或者予以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面风险管理 组织化行为管理 保险消费者 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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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企业廉洁合规建设的紧迫性——一种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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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选民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1-45,共5页
在中央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新形势背景下,新时代企业廉洁合规建设尤其具有时间紧迫性和现实重要意义。新时代企业廉洁合规建设至少有三方面的紧迫性理由:其一,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并全面... 在中央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新形势背景下,新时代企业廉洁合规建设尤其具有时间紧迫性和现实重要意义。新时代企业廉洁合规建设至少有三方面的紧迫性理由:其一,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为企业廉洁合规建设提供了基本可能性。其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国内发展环境“巨变”要求企业廉洁合规建设。其三,新时代改革开放愈益全面深入的涉外形势要求企业要有廉洁合规建设的意识和自觉。新时代的今天不仅是到了“讲”企业廉洁合规建设的时候了,更是到了“要求”企业进行廉洁合规建设的时候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企业 企业廉洁合规 反腐败斗争 紧迫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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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 被引量:23
6
作者 冯晓青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6,共17页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协调和平衡数据利益关系、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分享、促进数据要素利益公平分配等内容。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旨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机制,最终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法律构造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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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内容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成 被引量:16
7
作者 高阳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89-200,共12页
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 通用人工智能可自发或受用户操控被动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为新型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负有数字内容“守门人”职责,同时负有网络空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从而预防有害信息的侵权风险。“以数据为中心”的内容生产方式和算法黑箱效应降低了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对内容的管控力,导致对生成内容的普遍审查难以被实现。应针对有害信息,结合内容生产场景、提供者风险预见能力差异化构建内容审查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以技术性审查为标准,提供者采取符合技术特点的内容审查机制,便应当认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 有害信息 注意义务 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内容提供者 内容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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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5
8
作者 袁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4-149,共16页
随着金融科技的加速应用,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已成为监管重点。金融科技巨头以关键技术服务商、金融基础设施和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等样态深度参与金融活动,在规模性、复杂性、可替代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开始具备系统重要性特征,成为金融... 随着金融科技的加速应用,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已成为监管重点。金融科技巨头以关键技术服务商、金融基础设施和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等样态深度参与金融活动,在规模性、复杂性、可替代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开始具备系统重要性特征,成为金融科技时代的“大而不能倒”。有必要参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并结合金融科技公司系统性风险的生成机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予以特殊规制。在有效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基础上,整合金融监管、数据治理、网络安全和市场竞争等四大规制场域,建立以协调性为目标的监管体制、以可靠性为目标的审慎监管体系、以可承受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机制,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和规制方案,有效防范其运行失灵给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科技公司 系统重要性 系统性风险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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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批判的批判性分析 被引量:4
9
作者 兰磊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2-135,共14页
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 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不但是纵向一体化的必然内含之义,而且是某些有益商业模式的必要成分,以及约束甚至颠覆在位企业的重要机制。相反,以平等对待义务之名概括禁止自我优待,不但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相悖,还会损害动态竞争,过度夸大平台内竞争的重要性而无视平台间竞争的约束力量。自我优待行为种类繁多,竞争效果差异巨大,不应该概括规制,而应该回归反垄断法的基本范式,对具体自我优待行为作理性的个案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平台 平台经济 自我优待 差别待遇 传导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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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公共规制 被引量:4
10
作者 孙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62,共12页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契机;在公共规制体系,《反垄断法》相比《电子商务法》具备更大的制度张力,依循反垄断法规制逻辑可逐一破解相关难题。察究典型案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识别—竞争效果分析”四步骤分析方法,依然是当下及未来判断平台商业交易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识型“黄金范式”;围绕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分析,学界对于法律责任承担部分仍有较多分歧。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执法机构除了肯定过往严谨的分析范式、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多元的治理措施等经验以外,还需在贯彻反垄断法的规范适用、破解反垄断法双重规制路径的困扰、坚持反垄断执法与企业合规建设协同推进诸方面进行精细化升级,更好助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数字平台 二选一 阿里巴巴行政处罚案 竞争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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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被引量:4
11
作者 王先林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3,共11页
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 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节,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基础保障,引导和激励企业反垄断合规是必要举措。这些方面构成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公平竞争制度 竞争法 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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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被引量:3
12
作者 邵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6-130,共15页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土地经营权入股现行立法表达不规范、不统一,且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立法预期的实现受阻。以立法的基本原理来审视,立法用语不规范只是表面现象,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才是立法困境的根源,对入股所致不利后果的担忧则进一步导致适用难题。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租代转”、“名为入股、实为出租”现象表明,既有立法并不能有效满足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需求,反而徒增解释与适用的混乱。为了弥合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认知分歧,保持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实现“三权分置”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在立法中统一相关表述,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移除土地经营权承载的不必要负担,让土地经营权真正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而以“作价出资”取代“入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入股 作价出资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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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数据跨境制度的现状、问题与纾困路径 被引量:3
13
作者 叶传星 闫文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57-71,共15页
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保护认证”为核心、以行业规定为配套的数据跨境制度体系,形成了既保安全又促发展的中国方案。但在具体立法中,该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双重失衡,在理论上缺乏完善的基础理论支撑,在实践中未能... 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保护认证”为核心、以行业规定为配套的数据跨境制度体系,形成了既保安全又促发展的中国方案。但在具体立法中,该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双重失衡,在理论上缺乏完善的基础理论支撑,在实践中未能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且其在适用关系上出现龃龉,与国际规则之间也存在割裂导致难以衔接,致使数据处理者在合规实践中面临较大成本,难以获得预期成效。不同于美国的“市场话语”和欧盟“权利本位”的数据跨境理论基础,中国应当基于国情明确利益平衡体系下的数据主权理论建构数据出境制度体系,矫正实践中过度保障安全的规制思路,通过单列安全评估、制定行业性与地方性特殊制度等措施,完善相关制度之间、国内法与国际规则之间的适用衔接,着力降低合规成本,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跨境 安全评估 标准合同 保护认证 数据主权理论 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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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内经营者数据的权利配置 被引量:3
14
作者 侯利阳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1-93,共13页
大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平台企业数据、平台内经营者数据。我国学界对于前三类数据的成果颇丰,但对平台内经营者数据这个数量最多、价值最高的数据类型却研究甚少。从事实角度来说,该类数据既无法由平台内经营者单独所有,也无... 大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平台企业数据、平台内经营者数据。我国学界对于前三类数据的成果颇丰,但对平台内经营者数据这个数量最多、价值最高的数据类型却研究甚少。从事实角度来说,该类数据既无法由平台内经营者单独所有,也无法归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企业共同共有。从法律角度而言,该类数据既无法援用个人数据中的人格尊严保护原则,也无法适用平台企业数据的竞争法保护路径。较为合理的处理方法是将其视为平台内经营者与平台企业所签订的不完全契约中的新收益,适宜通过对平台企业施加透明度义务并且赋予平台内经营者启动再次谈判的方式进行权利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内经营者数据 权利配置 不完全契约 透明度 再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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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立法表达 被引量:3
15
作者 刘超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0-50,共11页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要实现环境立法的体系化,也要吸纳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制度成果,为我国的“双碳”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双碳”目标,“降碳”是战略方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重点路径。“双碳”法治建设应秉持整体论法治...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要实现环境立法的体系化,也要吸纳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制度成果,为我国的“双碳”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双碳”目标,“降碳”是战略方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重点路径。“双碳”法治建设应秉持整体论法治理念、重视调整对象的关联性、彰显治理制度的协同性。现行减污降碳法律规范体系未确立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整体性法治理念,未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调整对象,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制度阙如,亟待予以针对性制度创新,同时也要回应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多层次复合关系。生态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应从更新立法理念、完善污染控制一般制度和大气污染控制专章制度等方面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制度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目标 生态环境法典 污染控制编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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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的巨额化与有限社会化分散机制 被引量:2
16
作者 邢会强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12-224,共13页
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出现了巨额化现象,导致威慑过度与赔偿不足的双重困境。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巨额化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侵权法的过度扩张,凸显了完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要建立健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 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出现了巨额化现象,导致威慑过度与赔偿不足的双重困境。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巨额化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侵权法的过度扩张,凸显了完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要建立健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散机制,但社会化分散机制是有限的。这些有限的社会化分散机制包括侵权人赔偿梳理、责任保险制度和公平基金制度等。同时,还应适当限缩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法,进一步发挥合同法对特定的专业投资者的救济功能,引入非故意的被告赔偿责任上限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陈述 巨额赔偿 大规模侵权 责任保险 社会化分散机制 赔偿责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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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协同激励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被引量:2
17
作者 齐英程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8-108,共11页
企业是否选择合规是一个典型的权衡问题。现阶段,我国数据合规秩序的构建受困于反向激励欠缺刚性、正向激励供给不足等问题,合规激励机制的孱弱难以促动企业自觉建立全流程数据合规管理体系。法律作为“一套具备激励功能的机制”,应基... 企业是否选择合规是一个典型的权衡问题。现阶段,我国数据合规秩序的构建受困于反向激励欠缺刚性、正向激励供给不足等问题,合规激励机制的孱弱难以促动企业自觉建立全流程数据合规管理体系。法律作为“一套具备激励功能的机制”,应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维度,持续开展数据合规协同激励的体系性作业:厘清数据合规实体标准,以明确数据合规激励措施的适用前提;明晰数据合规从宽的制度原理与实体法依据,以全面释放合规激励效应;增加数据合规程序性激励机制供给,以确保合规激励效果落地。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数据合规领域的呼应与联动,共同打造完备的数据合规协同激励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合规 企业合规 数据安全 协同激励 实体法 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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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守门人理论:溯源、误读与构建 被引量:2
18
作者 李剑 尹玉涵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24,210,211,共16页
在数字市场治理的讨论中,数字平台经常被称为数字守门人。“数字守门人”概念主要涉及两种不同的守门人理论,一是讨论中介机构履行第三方监管义务的传统守门人理论,二是讨论超大型平台履行促进竞争义务的新型守门人理论。两种理论在概... 在数字市场治理的讨论中,数字平台经常被称为数字守门人。“数字守门人”概念主要涉及两种不同的守门人理论,一是讨论中介机构履行第三方监管义务的传统守门人理论,二是讨论超大型平台履行促进竞争义务的新型守门人理论。两种理论在概念逻辑、义务产生机制和义务设立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将两种理论混为一谈,会产生提高第三方监管义务的设立标准、将反垄断义务转换为事前义务的问题。事实上,传统守门人理论已经为数字平台第三方监管义务的设立初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方式,而新型守门人理论则未能证成为超大型平台设立促竞争义务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因此,为了有效回应数字市场治理实际需要,构建逻辑自洽的数字守门人理论应聚焦于数字平台的第三方监管义务,在具体内涵阐释、义务标准构建上进一步完善传统守门人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守门人 数字市场法 平台监管 义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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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反思--兼论“不完全劳动关系” 被引量:2
19
作者 娄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2-19,共18页
从属性是解读劳动关系的一把钥匙,在各类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中获得了最广泛的认可。从历史的角度考证,源于启蒙时代个人主义思潮的从属性催生了劳动法,使之从行会规则中独立出来,进入国家干预的领域,同时赋予了劳动法“人法”的属性,从而... 从属性是解读劳动关系的一把钥匙,在各类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中获得了最广泛的认可。从历史的角度考证,源于启蒙时代个人主义思潮的从属性催生了劳动法,使之从行会规则中独立出来,进入国家干预的领域,同时赋予了劳动法“人法”的属性,从而脱离民法交换给付的维度,形成了一个以关注主体特征和组织特征为视角的全新的法律领域;从现实的角度观察,我国劳动法学界在全面接受了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之后,正在有意识地构建中国自主的劳动法知识体系。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明确从属性的类型、权重和要素等相关内容,但是在法律实践的层面上,已经确定了“从属性+要素”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并开始反哺劳动法教义学体系的构建。“不完全劳动关系”系我国为应对平台用工进行的一项政策性司法创设,劳动关系从属性提供了充分且必要的理论支撑。从逻辑上推理,不完全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民事劳务关系遵循一致的从属性考量标准,因此能够构成一类独立的法律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关系从属性 劳动法 不完全劳动关系 新就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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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市场革命与能源规制革命的法律维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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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国兴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6-98,共13页
2022年沉寂17年的《能源法》终于浮出水面重新列入立法规划,但出台的希望却依旧渺茫。《能源法》的厄运不在于与其他能源法的制度混同或冲突,而在于能源市场与能源规制没有定位;不在于立法技术与制度设计存在争议,而在于能源体制市场化... 2022年沉寂17年的《能源法》终于浮出水面重新列入立法规划,但出台的希望却依旧渺茫。《能源法》的厄运不在于与其他能源法的制度混同或冲突,而在于能源市场与能源规制没有定位;不在于立法技术与制度设计存在争议,而在于能源体制市场化进程与从行政垄断中解放市场的进展;不在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努力,而在于能源市场革命与能源规制革命的法律边界已经超出了政府权力边际。无论是基本法还是基础法,能源战略政策法还是能源管理法,《能源法》都必须解决能源市场与能源规制制度设计的问题。然而,《能源法》制度如何设计或能否出台何时出台均受制于政治家的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能源市场 能源规制 体制革命 法律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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