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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的法权构造及其体系展开 被引量:1
1
作者 张忠民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9-111,共13页
能源法的核心范畴界定较为模糊,亟待澄清。基于能源权利与能源权力的交互性、能源公益与能源私益的均衡性、能源监管与能源市场的协调性等需求考量,法权可作为能源法的核心范畴。能源法法权结构可从本体论、运行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予以... 能源法的核心范畴界定较为模糊,亟待澄清。基于能源权利与能源权力的交互性、能源公益与能源私益的均衡性、能源监管与能源市场的协调性等需求考量,法权可作为能源法的核心范畴。能源法法权结构可从本体论、运行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予以构造,形成体系化安排。本体论上,应以公民能源权利与国家能源权力的交互为基础,强调公民能源权作为法权结构的逻辑起点、以落脚为能源普遍服务的能源权力作为法权结构的基本保障;运行论上,应以能源合同作为法权结构运行的具体承载;价值论上,应以能源正义作为法权结构价值的最终目的。由此,可仰仗能源法的法权结构构筑能源法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权 能源法法权 公民能源权 能源普遍服务 能源合同 能源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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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与规范构造
2
作者 张忠民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1-145,共15页
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须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视域展开,同时,还要厘清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与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与赔偿诉权等核心概念。既有理论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实... 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须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视域展开,同时,还要厘清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与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与赔偿诉权等核心概念。既有理论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实体权利基础,然而,不论是公权说、私权说,还是二阶结构说、三层结构说,都不周延。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二元构造,即赔偿请求权区别于赔偿诉权,赔偿请求权中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区别于侵害生态环境的侵权之债请求权,赔偿诉权中程序意义上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区别于实体意义上的救济自然资源所有权。这种二元构造客观上源于生态环境中单体自然资源的结构面向与整体生态功能的功能面向存在区分,其学理基础在于承继和发展了传统所有权的解释范式,其核心内容是对生态环境类的损害进行类型化。为此,该制度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展开。长期而言,须仰仗制定中的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系列内容;当务之急,则是借助司法解释促进这些内容的适度法制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偿请求权 赔偿诉权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 二元构造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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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绿色义务的性质与效力——《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释论
3
作者 刘长兴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6-160,共15页
《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的合同履行中的绿色义务,引起了巨大理论争议,也带来了司法实践难题。将该条款解释为倡导性条款,还是解释为有约束力的法定义务条款,其意义完全不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民法绿色原则和立法体系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的合同履行中的绿色义务,引起了巨大理论争议,也带来了司法实践难题。将该条款解释为倡导性条款,还是解释为有约束力的法定义务条款,其意义完全不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民法绿色原则和立法体系进行分析,应当明确该条款的法定义务属性,通过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实现对当事人行为的环保约束。具体来说,合同履行的绿色义务具有附随义务属性,违反该义务可能导致损害赔偿、强制履行等责任,债权人也可能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该义务具有不真正义务属性,虽不能强制执行,但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减少价款请求权。上述两种定性虽有区别但并非相互排斥,应当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结合案情决定采用不同的解释路径,以确定合同履行绿色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并依据社会共同价值、参酌习惯等,认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效果,体现绿色义务对合同当事人的现实约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履行 绿色义务 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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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碳市场构建的司法保障
4
作者 徐以祥 刘铭鑫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152-165,共14页
碳市场构建是我国为实现“双碳”目标而采取的国家气候行动,强制碳配额、核证自愿减排交易及潜在的创新型自愿减排交易,是司法能动参与“双碳”目标的重要领域。司法对碳市场构建的保障,可以从碳市场基本功能保障和碳市场发展促进两个... 碳市场构建是我国为实现“双碳”目标而采取的国家气候行动,强制碳配额、核证自愿减排交易及潜在的创新型自愿减排交易,是司法能动参与“双碳”目标的重要领域。司法对碳市场构建的保障,可以从碳市场基本功能保障和碳市场发展促进两个方面着手。从碳市场基本功能保障的层面看,在实体法规则尚不完善和缺少系统性的碳市场领域,司法机关应关注碳数据保真、碳市场主体、碳市场产品、碳市场行为及碳市场交易流程,以稳定市场秩序,合理平衡和分配碳市场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政府积极履职。从碳市场发展促进的层面看,司法机关可以在技改抵扣、碳汇修复、司法碳普惠的探索等方面进行创新尝试,助力核证自愿减排市场的主体增加、减排量扩容,为未来碳市场的进一步扩大提供基础,以回应“双碳”目标的现实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司法 碳中和 气候诉讼 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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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气候大会成果分析及全球气候治理的未来挑战与应对
5
作者 王谋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4年第6期86-93,共8页
迪拜气候大会是新冠疫情后最大规模的一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根据《巴黎协定》授权,会议需要完成第一次全球盘点,因此受到各方高度关注。经过多轮磋商,会议在全球盘点、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 迪拜气候大会是新冠疫情后最大规模的一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根据《巴黎协定》授权,会议需要完成第一次全球盘点,因此受到各方高度关注。经过多轮磋商,会议在全球盘点、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公正转型、单边措施等多个议题上达成共识,形成一系列决定文件,统称“阿联酋共识”,这些决定文件也为后续谈判工作开展做出了规划和安排。在对迪拜气候大会主要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当前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理解分歧、减排努力的认识差异、出资主体和资金规模的分歧、地缘政治的影响、关键缔约方国内政治变动的影响、涉碳单边措施的挑战等,并就我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策略进行探讨,提出在总体策略、减排、资金、单边措施等问题上的立场和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球气候治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缔约方大会 COP28 单边措施 迪拜气候大会 首次全球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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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
6
作者 刘长兴 段琪 《深圳社会科学》 2024年第5期27-35,56,共10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当前,我国正在从整体上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发展和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绿色生产和消费制度体系也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逐渐增多、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当前,我国正在从整体上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发展和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绿色生产和消费制度体系也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逐渐增多、各层次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在推进。企业的绿色化转型是建设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的必由之路。民营企业是重要的经济主体类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于民营企业还需要更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才能在主体相对分散、经营方式多样化、经营目标多元化的条件下实现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公共事业,需要从法律上强化对企业行为的限制和约束,主要依赖法律的强制性措施才能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强制约束是推动其绿色化转型的基本手段,包括排污许可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等都要严格执行;同时不能忽视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要提升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靠社会自觉行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向深入。在此过程中,政府可以发挥引导、督促和鼓励的作用,采取激励措施引领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包括绿色金融支持、推荐性环境标准推广等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行业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等对于加强企业自律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现代制度建设应当从管控制度、激励制度和自律制度三个层次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 民营企业 环境管制 激励制度 绿色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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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立法表达 被引量:3
7
作者 刘超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0-50,共11页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要实现环境立法的体系化,也要吸纳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制度成果,为我国的“双碳”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双碳”目标,“降碳”是战略方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重点路径。“双碳”法治建设应秉持整体论法治...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要实现环境立法的体系化,也要吸纳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制度成果,为我国的“双碳”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双碳”目标,“降碳”是战略方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重点路径。“双碳”法治建设应秉持整体论法治理念、重视调整对象的关联性、彰显治理制度的协同性。现行减污降碳法律规范体系未确立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整体性法治理念,未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调整对象,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制度阙如,亟待予以针对性制度创新,同时也要回应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多层次复合关系。生态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应从更新立法理念、完善污染控制一般制度和大气污染控制专章制度等方面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制度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目标 生态环境法典 污染控制编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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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市场革命与能源规制革命的法律维度 被引量:2
8
作者 肖国兴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6-98,共13页
2022年沉寂17年的《能源法》终于浮出水面重新列入立法规划,但出台的希望却依旧渺茫。《能源法》的厄运不在于与其他能源法的制度混同或冲突,而在于能源市场与能源规制没有定位;不在于立法技术与制度设计存在争议,而在于能源体制市场化... 2022年沉寂17年的《能源法》终于浮出水面重新列入立法规划,但出台的希望却依旧渺茫。《能源法》的厄运不在于与其他能源法的制度混同或冲突,而在于能源市场与能源规制没有定位;不在于立法技术与制度设计存在争议,而在于能源体制市场化进程与从行政垄断中解放市场的进展;不在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努力,而在于能源市场革命与能源规制革命的法律边界已经超出了政府权力边际。无论是基本法还是基础法,能源战略政策法还是能源管理法,《能源法》都必须解决能源市场与能源规制制度设计的问题。然而,《能源法》制度如何设计或能否出台何时出台均受制于政治家的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能源市场 能源规制 体制革命 法律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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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专门化与法典回应 被引量:1
9
作者 吴勇 刘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8-87,共10页
环境纠纷的特殊性与环境责任的专门性要求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应在传统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专门化构建。国外的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专门化主要体现为专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专门法院附设ADR机制、专门的民间性环境ADR机制三种样... 环境纠纷的特殊性与环境责任的专门性要求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应在传统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专门化构建。国外的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专门化主要体现为专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专门法院附设ADR机制、专门的民间性环境ADR机制三种样态。我国的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专门化应朝着引入中立评估、重塑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激活环境仲裁、健全生态磋商、探索设立新型环境ADR机构等方向努力。同时,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下,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专门化也应在法典中得到回应,明确专门化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纠纷 非诉解决机制 专门化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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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视角下的碳排放治理:气候法学的权利构造
10
作者 朱冰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9,共9页
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已成全球普遍关切,中国“双碳”目标下限制CO_(2)排放和高效利用资源的市场化改革及立法规制需要采用赋予权利的方式。该研究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交易与财产权利的规范结构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论证... 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已成全球普遍关切,中国“双碳”目标下限制CO_(2)排放和高效利用资源的市场化改革及立法规制需要采用赋予权利的方式。该研究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交易与财产权利的规范结构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论证碳排放问题市场治理的本质,即排放行为的权利化过程。研究发现:①当碳排放作为大气利用方式被负载了道德因素的价值内涵,即生态环境要求,大气上财产权的构造需要扩展财产概念的法律意涵,承认大气的生态环境价值也具有一定的商品性(财产),将现在被视为神圣的东西——气候的生态环境的道德要求能够被视为资产,至少是部分“商品化”。②大气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在其上建构财产权利需要重新定义财产权内容,建构一个新的财产权系统及一个政府权力和私人财产相互组合的财产机制。③碳排放治理领域确权与监管的连接遵循元模式与对象模式的结构化特征,由单纯的“命令与控制”的行政监管,向与“市场与合作”的财产权统合模式转化。研究结果揭示深植于中国立法一般背景和制度实践的这些基本概念、类型和结构,可以被认为是中国大气生态环境法律治理的基础范畴,有助于对气候法学一般理论的理解和建构,中国“碳市场”建设正是沿着这一理论框架的逻辑轨线展开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市场 财产理论 制度经验 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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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绿化的理论阐释与制度表达
11
作者 张璐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2-123,共12页
法律体系在整体上的绿化转型,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新时代立法发展完善的明确趋势,《能源法》的绿化也势在必行。《能源法》的绿化不仅体现为时代发展的外部需要,更是一种内生的制度需求。《能源法》的绿化应坚持异质思维、协同思维和... 法律体系在整体上的绿化转型,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新时代立法发展完善的明确趋势,《能源法》的绿化也势在必行。《能源法》的绿化不仅体现为时代发展的外部需要,更是一种内生的制度需求。《能源法》的绿化应坚持异质思维、协同思维和系统思维,异质思维主要解决《能源法》绿化的基本定位问题,协同思维主要体现《能源法》的目标取向问题,系统思维主要明确《能源法》绿化的立法表达问题。《能源法》绿化的系统表达,应体现在多元立法目的并进、结构性制度优化以及衔接性规范设计等不同立法层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能源法》 绿化 立法目的 制度结构 衔接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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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质欠缺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裁判路径与规则重塑
12
作者 曹宇 谭程 郭琳琳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9-25,共7页
主体资质欠缺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裁判路径的多样性与理论证成的多元性构成了司法实务的难点。主体资质欠缺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与未经审批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具有牵连性,但又呈现出独立的规则特征,其裁判路径的多元性... 主体资质欠缺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裁判路径的多样性与理论证成的多元性构成了司法实务的难点。主体资质欠缺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与未经审批之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具有牵连性,但又呈现出独立的规则特征,其裁判路径的多元性以及理论阐释的多样性,决定了研究价值的继续存在。裁判规则的统一、诚信守约人的保护以及采矿权高效流转等价值目标对裁判规则的重塑提出制度供给的需求。《矿产资源法》修订应注意区分采矿权资质对采矿权持有与行使的不同关系,完成主体资质与合同效力的松绑,实现采矿权转让主体资质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彻底剥离,同时应明确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成立之日起生效,避免解释论层面的不必要纷争。此外,《矿产资源法》修订需严格绑定主体资质与采矿权行使的关系,将国家对矿业秩序的要求植入采矿权的具体行权过程。司法实践可考虑适用《民法典》第2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采合同有效说作为修法尚未完成的过渡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管理 采矿权转让 采矿权 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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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典的体系结构、边界延伸与统合立法研究
13
作者 彭峰 张梁雪子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77-88,共12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了对自然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明确把“资源”“环境”“生态”三者分开并列表述,为环境法体系从“两分法”向“三分法”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随着生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了对自然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分,明确把“资源”“环境”“生态”三者分开并列表述,为环境法体系从“两分法”向“三分法”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随着生态环境立法的激增,环境法体系进一步呈现不成体系性的特点,从“三分法”到“七分法”等观点被提出。环境法领域的扩张性使其边界具有模糊性。国家安全战略对环境法的功能进行了重塑,环境法体系结构需进行调整,应当超越传统分类标准。建议以绿色“新经济安全”价值为最高位阶的总体目标,建构新环境法体系,延伸边界,将气候法作为环境法的子体系;以“自然资本观”统合自然资源法和自然(生态)保护法,理顺内在逻辑结构,更新和构建新的自然资源(生态)保护法子体系。由于环境法体系的变化和不成体系性,在适度性编纂原则的基础上,若以实质性《生态环境法典》为目标,建议以最小范围划定构建统合立法,以总则和环境责任编为核心先行构建“环境法通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典 两分法 三分法 体系化 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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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对象在租赁关系中的确认
14
作者 吴满昌 李文凤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6-76,共11页
在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处罚对象适格是行政处罚成立与否的重要前提。然而,由租赁关系引起责任主体的变化,致使行政机关在认定环境行政处罚对象时陷入困境。损害担责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它由污染者负担原则演变而来,其责任范围... 在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处罚对象适格是行政处罚成立与否的重要前提。然而,由租赁关系引起责任主体的变化,致使行政机关在认定环境行政处罚对象时陷入困境。损害担责原则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它由污染者负担原则演变而来,其责任范围涵盖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行政执法机关以损害担责原则来确认环境行政处罚对象,符合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一般原则。在租赁关系中,当事人约定环境责任的条款有效,但不能改变行政公法责任的承担主体,行政执法机关确认环境行政处罚对象应遵循:对履行环保义务存在有效约定的,由协议约定的一方或第三方履行,但是,确认环境行政处罚对象应以实际违法行为人为准,并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和处罚法定原则的路径。此外,基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别规定,在执法实践中还需要区分污染/破坏环境类违法行为、环境管理制度类违法行为,并结合租赁标的对被处罚对象的确认进行类型化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租赁关系 损害担责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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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背景下可再生能源产业并购创新策略研究
15
作者 乔璐 王东伟 华宇虹 《中国商论》 2024年第3期154-158,共5页
可再生能源企业科技创新是世界各国能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世界主要国家都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新一代能源技术的战略制高点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新领域,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由于可再生能源技术创... 可再生能源企业科技创新是世界各国能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世界主要国家都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新一代能源技术的战略制高点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新领域,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由于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双重外部性以及各国资源禀赋差异,不同国家、不同细分行业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同时,很多可再生能源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获得新技术,进而提升自身的科技创新水平与能力。然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并购创新策略相结合的研究却十分有限。因此,本文拟通过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动因及趋势的分析,找出“双碳”背景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特点,并结合并购创新理论,分析可再生能源企业应该如何通过并购实现技术突破和创新,为政府、企业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从可再生能源企业并购与创新的角度助力“双碳”目标的达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中和 碳达峰 可再生能源 并购 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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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信息披露背景下企业“漂绿”的法律监管困境及优化路径 被引量:1
16
作者 李榕一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99-103,共5页
随着ESG (环境、社会及治理)标准的兴起和全球对于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日益关注,企业信息披露中的环境部分特别受到重视。然而,在这一背景之下,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漂绿”的行为,即企业通过夸大其环境保护行动的效果,或发布误导性环保信息,... 随着ESG (环境、社会及治理)标准的兴起和全球对于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日益关注,企业信息披露中的环境部分特别受到重视。然而,在这一背景之下,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漂绿”的行为,即企业通过夸大其环境保护行动的效果,或发布误导性环保信息,以提升其市场形象和股价,但实质上并未执行相应的环境责任措施。“漂绿”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也降低了绿色产业的整体信誉。本文通过分析ESG信息披露背景下“漂绿”行为带来的法律监管困境及优化路径,重点讨论了政府监管职责的分散、法规的不完善、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缺失,以及统一ESG信息披露标准未形成等问题。进一步提出了优化策略,包括跨部门合作协调、完善法规和机制、监管主体多元化、以及建立及完善本土化的ESG信息披露制度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信息披露 漂绿 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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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研究
17
作者 王艺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4期142-144,共3页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立,是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事物的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定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分担不均...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立,是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事物的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定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分担不均衡、构成要件不明确的现状,认为原因在于共同侵权认定无标准、违法性要件缺失等,影响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设立目标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并明确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共同侵权如何界定,确立违法性为侵权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治理 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 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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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的成效、问题与因应
18
作者 李生龙 黄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25-47,共23页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近八年来,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环境资源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构普遍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然而,由于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的时间不长,长江经济...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近八年来,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环境资源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构普遍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然而,由于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的时间不长,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还面临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不牢固、专门化机构建设不平衡不充分、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还需深入推进、裁判标准和尺度不统一、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不完善等问题和困难。下一步,长江经济带各地人民法院尚需进一步树牢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全面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法律法规和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以实现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提供高水平司法保护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 环境司法 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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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律保障
19
作者 谢忠洲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24年第2期93-101,共9页
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其对提升成渝地区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借鉴现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在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的四个维度出发展开... 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其对提升成渝地区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借鉴现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在环境协同治理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的四个维度出发展开协同治理,能够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并显著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其中,协同治理既需要注重多元主体参与,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协同治理的尝试,还需要重视地方性法规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中的作用,以期增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具体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 区域环境协同治理 区域协同立法 联合执法 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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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司法确定
20
作者 张印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19-132,共14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司法确定涉及技术与法律的交叉,亟待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存在“五项说”“四项说”“三项说”等争议,应采取“三项说”,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以及生态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司法确定涉及技术与法律的交叉,亟待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存在“五项说”“四项说”“三项说”等争议,应采取“三项说”,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得出的数额即可完全涵盖上述赔偿项目。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面临过度依赖鉴定意见、价值判断缺失等困境。应明确技术评估的法律意义为教育而非遵从,由此摆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技术依赖症。采取“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二次调控”的审查进路,将价值衡量规则引入赔偿数额的司法审查过程,以实现技术标准与法律标准的互动与融合,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拓展至诉讼过程,赋予当事人以更为广泛和实质的参与权,增强技术论辩的对抗性,进而推动环境司法审判的专业化、科学化,助力环境法治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损害 赔偿数额 司法审查 鉴定意见 价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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