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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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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明飞 任鹏举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年第4期68-88,共21页
在"区域"内发现的一切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和处置,因而在勘探开发"区域"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随着"区域"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展开,越来越多的水下文化... 在"区域"内发现的一切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和处置,因而在勘探开发"区域"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随着"区域"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展开,越来越多的水下文化遗产将会被发现,如何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保护"区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正在修订的《"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在对上述问题的处置上鲜有实质性突破,尚存较多的完善空间。因此,在该草案的后续修订中,应在首先实现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同其上位法协调的基础上,积极致力于保护条款用语和程序的明确,促进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同其他利益攸关者间利益的协调,同时主动借鉴已有实践充实保护内容。中国作为"区域"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大国,除了要积极倡导并参与多边合作完善该草案中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外,还应大力完善国内立法,以应对"区域"矿产资源的商业开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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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试采条款要求下的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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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录维 王春生 张丹 《应用海洋学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05-512,共8页
《“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正在协商中,环境保护与保全已成为各方谈判的焦点。2019年,德国提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一项书面意见中建议增加试采的条款,要求承包者在商业性采矿前进行试采。试采作为勘探阶段向开发阶段的过渡期间需求... 《“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正在协商中,环境保护与保全已成为各方谈判的焦点。2019年,德国提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一项书面意见中建议增加试采的条款,要求承包者在商业性采矿前进行试采。试采作为勘探阶段向开发阶段的过渡期间需求,对采矿技术、经济性和环境影响评估均起到验证性作用。相较来说,我国在深海采矿进程中紧随西方发达国家之后,但技术成熟性较弱。积极应对试采要求,在试采中验证经济性、技术性和环境影响,跨过环境门槛,成为第一批进入商业深海采矿的承包者对我国至关重要。为此,我国需要大力发展深海采矿关键技术、加强深海环境科学研究、参与环境规则的制定,实现深海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矿产资源开发 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矿产资源 开发规章 试采 深海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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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的评论意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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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年刊》 2019年第1期-,共16页
(2019年10月15日)根据国际海底管理局(海管局)第25届会议理事会关于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会)主席报告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2017年12月20日和2018年9月28日所提意见基础上就ISBA/25/C/WP.1号文件所载《"区域"内矿产资... (2019年10月15日)根据国际海底管理局(海管局)第25届会议理事会关于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会)主席报告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2017年12月20日和2018年9月28日所提意见基础上就ISBA/25/C/WP.1号文件所载《"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规章草案》)发表如下评论意见。一、关于《规章草案》的总体意见开发规章是规范"区域"内活动的法律文件,对落实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至关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管理局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矿产资源开发 规章 草案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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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中承包者的机密信息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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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慧青 《资源开发与市场》 CAS 2020年第10期1109-1114,共6页
在《“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的制定及评论过程中,承包者机密信息的认定问题受到了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现有文献基础上,以《“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构建了机密... 在《“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的制定及评论过程中,承包者机密信息的认定问题受到了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现有文献基础上,以《“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构建了机密信息的定义及保护标准。结果发现:①承包者的机密信息是指任何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对企业有价值的信息,一旦以不受控制的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将会失去其商业价值。②机密信息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③国际海底管理局建立机密信息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在实现确保有足够的数据和资料可用于“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的同时,确保承包者数据和资料的机密性。④承包者机密信息的保护期限,应当与开发合同的期限一样长。⑤国际海底管理局在解密承包者的机密信息之前,应当通知承包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矿产资源 开发规章 承包者 机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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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新发展——《“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草案》评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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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超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1-105,共25页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为了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承包者在勘探开发"区域"资源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实现"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面对"区域"矿产资源商业开发阶段即将到来的新形势,为了确保"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为了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承包者在勘探开发"区域"资源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实现"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面对"区域"矿产资源商业开发阶段即将到来的新形势,为了确保"区域"海洋环境免受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抓紧制定"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在2017年8月第23届会议上,管理局审议并公布了《"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草案》,相较于管理局已发布的三个勘探规章,《开采规章草案》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提出了有效保护"区域"海洋环境的基本原则,发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制度,明确了承包者在开发活动中的海洋环境保护义务和担保国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当然,该草案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启动门槛、有关环境标准和监管制度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中国作为在"区域"内拥有三种资源、四块勘探矿区的国家,应努力发挥在管理局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的制定进程,并进一步完善国内深海法律体系,为"区域"资源的商业开发做好国内准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环境保护 资源开发 开采规章草案 国际海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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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制定的进展与主张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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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宗玉 林景高 +1 位作者 杨保华 刘少军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9-17,共9页
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制定需要解决两个问题:构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下的商业开发模式和"确保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国际海底管理局2012年启动规章制定工作,不同利益相关方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与主张:潜在开发... 国际海底区域采矿规章制定需要解决两个问题:构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下的商业开发模式和"确保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国际海底管理局2012年启动规章制定工作,不同利益相关方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与主张:潜在开发者认为深海采矿环境影响小于陆地采矿,主张采用低的税率以鼓励开发;环保派认为深海采矿将可能严重破坏海洋环境,主张采用很高的监管与补偿方面的强制标准。我国基于战略需求提出了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商业开采与可持续发展平衡的原则,对规章制定积极应对以维护我国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深海矿产资源开发 规章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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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谈判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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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西木 《中国国际法年刊》 2022年第1期474-477,共4页
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于2011年启动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以下简称开发规章)制定。这是当前国际海底领域最重要的建章立制工作。2022年,海管局召开三期理事会讨论开发规章,并在会间举行相关研讨会,以及邀请各方提交... 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于2011年启动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以下简称开发规章)制定。这是当前国际海底领域最重要的建章立制工作。2022年,海管局召开三期理事会讨论开发规章,并在会间举行相关研讨会,以及邀请各方提交书面意见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案文商取得积极进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一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稳步推进 书面意见 矿产资源开发 国际海底管理局 建章立制 规章 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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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两年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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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向欣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2期93-102,共10页
2021年6月,瑙鲁触发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下的“两年规则”,即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须在两年内完成开发规章的制定。否则,理事会将不得不在没有规章的情况下审议开发申请。尽管瑙鲁触发“... 2021年6月,瑙鲁触发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下的“两年规则”,即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须在两年内完成开发规章的制定。否则,理事会将不得不在没有规章的情况下审议开发申请。尽管瑙鲁触发“两年规则”的行为有权利滥用的嫌疑,但很难充分证明此种“滥用”并以此叫停“两年规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中环境、财政、检查、合规和执行以及机构事项下仍有许多议题有待商榷,按期出台规章的难度较大。理事会若在规章缺位情况下审核开发工作计划,只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和理事会暂时制定的规章审议和暂时核准该工作计划,待规章出台后再作终局决定。中国无须被“两年规则”的启动扰乱节奏,而应坚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并从全球深海治理的角度对“区域”布局进行全面的战略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管理局 “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 “两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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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海底区域检查、遵守和执行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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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丹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3年第3期50-84,共35页
检查、遵守和执行问题是《“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谈判中各方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区域”内资源勘探开发“检查、遵守和执行”的机制框架、国际海底管理局各机构的相关职能分工以及检查员的权力和职能等... 检查、遵守和执行问题是《“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谈判中各方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区域”内资源勘探开发“检查、遵守和执行”的机制框架、国际海底管理局各机构的相关职能分工以及检查员的权力和职能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随着《“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谈判的深入,各方对检查、遵守和执行问题仍存在诸多分歧,特别是在机制框架上提出了不同的构建方案。“区域”检查、遵守和执行机制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既有的法律框架来建立和执行,应以渐进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为指导,坚持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在机制框架中居于重要地位,坚持检查权的实施应严格限定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授权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 规章 检查、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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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抑或缓冲:国际海底区域“两年期规则”的国际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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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艺颖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3年第3期85-122,共38页
2021年6月,瑙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表示将申请开发工作计划,要求理事会在两年之内完成《“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以下简称“《开发规章》”)的制定,但《开发规章》仍未按期出台,这意味着规章未通过的情况下,承... 2021年6月,瑙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表示将申请开发工作计划,要求理事会在两年之内完成《“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以下简称“《开发规章》”)的制定,但《开发规章》仍未按期出台,这意味着规章未通过的情况下,承包者亦可依法提出开发申请。“两年期规则”的出现与海管局的决策机制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立法实践息息相关。“两年期规则”起到“破局”和“缓冲”两方面的作用:“破局”旨在敦促理事会尽快弥合分歧,以渐进式的方法对规章突破关键问题,必要时可提请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咨询程序;“缓冲”意味着理事会的职权出现新的转向,现阶段应明确理事会的推迟审议的依据和临时批准效力,以及明晰理事会与法技委之间的职能界限。“缓冲”要求理事会在《公约》框架内修正既有的工作方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临时申请,理事会尽快“破局”拟订《开发规章》才是应对“两年期规则”讨论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两年期规则” 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管理局 “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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