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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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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保振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2-124,共13页
全面数字化时代,如何充分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利,是实现数字正义的重要内容。当下主流研究虽明确了通过法学范式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正当性,但所采取的“权利进路”也因可操作性不足,制约了法律保障实效。我们需要结合国家保... 全面数字化时代,如何充分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利,是实现数字正义的重要内容。当下主流研究虽明确了通过法学范式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正当性,但所采取的“权利进路”也因可操作性不足,制约了法律保障实效。我们需要结合国家保障民生的理论与实践,从国家在消除数字贫困、弥合数字鸿沟中的实际行动出发,完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从理据来看,“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以其所享有的社会权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国家义务设置,维护公民的多项社会权利。从内容来看,“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包括尊重、保护和给付三方面,且三方面又包含各自的具体要求。从实现来看,“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需要直面公民社会权的“非可诉性”难题,我们可以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进行公益诉讼两方面,展开国家义务履行不能时的法律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弱势群体” 数字人权 社会权利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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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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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牟贞牙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30-137,共8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鸿沟”下,“数字弱势群体”指囿于经济能力薄弱、信息贫乏、知识水平有限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数字弱势群体”是社会内在结构和数字科技爆发双重影响下的产物,其权利保护具有特殊性。“数字弱势群体”在... 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鸿沟”下,“数字弱势群体”指囿于经济能力薄弱、信息贫乏、知识水平有限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数字弱势群体”是社会内在结构和数字科技爆发双重影响下的产物,其权利保护具有特殊性。“数字弱势群体”在现实中的权利困境不同于传统权利问题,主要聚焦于信息获取、医疗保障、隐私安全方面。为针对性保护“数字弱势群体”权利,提出在倾斜保护原则下,结合实际发挥数字政府公共服务作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及义务分配机制,从而建立“数字弱势群体”法治化保障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弱势群体” 数字鸿沟 智慧社会 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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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反垄断法保障:功能、限度与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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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明 冉隆宇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3期103-114,共12页
数字社会中,技术资本的非均质占有引致权力结构的失衡,进而催生了“数字弱势群体”,其权益可能受到平台权力不当行使的侵害。鉴于“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具有内在契合性,故而有必要引入反垄断法,以矫治平台权... 数字社会中,技术资本的非均质占有引致权力结构的失衡,进而催生了“数字弱势群体”,其权益可能受到平台权力不当行使的侵害。鉴于“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具有内在契合性,故而有必要引入反垄断法,以矫治平台权力的失衡、弥补私法保障的不足。同时,需把握反垄断法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合理限度,既不能僭越竞争价值的优位性,亦应尊重平台自治权力的正当行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证反垄断法理念和制度之调适。通过反思当前的效率至上理念,将彰显主体性价值和包容性发展的人本主义理念确定为“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基本理念。在具体制度层面,则需将权益主体、权益内容、权益救济的三重叙事纳入反垄断法的规范文本,并在其实施过程中通过协商治理彰显用户价值,以合规经营指引间接引导平台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弱势群体” 平台权力 反垄断法 合理限度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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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国家义务及实现路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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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帅钧 《人权法学》 2023年第4期136-156,172-174,共24页
国家义务是实现“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根本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国家义务既有宪法上人格尊严作为价值基础,也有宪法上国家目标条款和基本权利条款作为规范基础。从保护目标上看,“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国家义务是为... 国家义务是实现“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根本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国家义务既有宪法上人格尊严作为价值基础,也有宪法上国家目标条款和基本权利条款作为规范基础。从保护目标上看,“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国家义务是为了实现数据分配正义;从保护内容上看,“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国家义务包括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三个层次;从保护履行上看,政府财政预算成本决定了“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国家义务的实现程度。“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国家义务有赖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分担。立法机关所分担的国家义务表现为及时修改相关部门法,在修法中贯彻“数字人权”和“实质平等”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所分担的国家义务体现为发挥给付、引导和监管的职能;司法机关所分担的国家义务体现为提出检察建议、个案权利救济、发布典型案例和给予技术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弱势群体” 权利保护 数字人权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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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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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攀 《法学(汉斯)》 2023年第6期4855-4861,共7页
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化时代对老年人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广泛,由于数字资源的不均衡,老年群体在接触、获取、使用数据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群体的数字社会融入存在困难,成为数字弱势群体。推动积... 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化时代对老年人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广泛,由于数字资源的不均衡,老年群体在接触、获取、使用数据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群体的数字社会融入存在困难,成为数字弱势群体。推动积极老龄化,保障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必须重视保障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入,这也是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因此,本文将从三级数字鸿沟——接入沟、使用沟和知识沟三个方面,论述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的现实困境,并接着从政策、法律、社会以及技术四个方面来分析导致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困难的原因。最后,本文提出应当加强治理主体协同合作、推动老年人数字权利立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社会支持体系、开发适老的产品与服务来弥合数字鸿沟,实现老年“数字弱势群体”社会融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老年“数字弱势群体” 数字鸿沟 社会融入 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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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保障的法律路径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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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保振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1-100,107,共11页
作为智慧社会中的特殊主体,“数字弱势群体”因个人能力差异、社会结构变革及政策法律滞后而产生,并依据不同外延分为绝对(显性)“数字弱势群体”和相对(隐形)“数字弱势群体”两种类型。“数字弱势群体”之“弱势”集中表现为其信息权... 作为智慧社会中的特殊主体,“数字弱势群体”因个人能力差异、社会结构变革及政策法律滞后而产生,并依据不同外延分为绝对(显性)“数字弱势群体”和相对(隐形)“数字弱势群体”两种类型。“数字弱势群体”之“弱势”集中表现为其信息权益侵害,该信息权益包括信息平等、信息自由、信息安全和特殊保护四方面,且伴随智能技术广泛运用呈现出不同权益失衡样态。“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失衡除智能技术本身原因外,还和新科技带来的“技术索权”和“技术赋权”冲突、智慧社会引发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变革直接相关。解决此难题,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化回应,而不应仅局限于完善信息设施、提升信息服务和加强信息监管。具体到法律保障机制建构上,理念方面,我们要结合智慧社会技术治理的特点与要求,完善法律治理实践;操作方面,我们要基于设权保护模式,从一般性规范和专门性规范入手完善权益保障的权利义务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弱势群体” 智慧社会 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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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视阈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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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保振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0-34,共15页
如何有效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是落实数字人权并达致数字正义的重要步骤。当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并未从公民基本权利出发来选择妥适路径,这成为制约权益保障实效的“元问题”。须由社会权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理... 如何有效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是落实数字人权并达致数字正义的重要步骤。当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并未从公民基本权利出发来选择妥适路径,这成为制约权益保障实效的“元问题”。须由社会权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理据有三:社会权对弱者的救济、社会权的数字化拓展以及“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与社会权的契合。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依照社会权的任务为权益保障设置阶段目标,既维持数字化生活的“最低水准”,实现数字红利分配正义,以及从个体救助转向普惠福利;另一方面,发挥社会权的功能以为权益保障提供路径指引,既在防御权、客观价值秩序和受益权指引下,构造国家的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弱势群体” 社会权 数字人权 数字正义
原文传递
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政务服务中“数字鸿沟”问题探究——以上海市“一网通办”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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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课题组 《江南论坛》 2022年第9期26-30,共5页
数字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大趋势,正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为公众生活带来了便利,可是一些特殊群体却面临着数字化障碍,成为“数字弱势群体”。上海市在推进“一网通办”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数字鸿... 数字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大趋势,正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为公众生活带来了便利,可是一些特殊群体却面临着数字化障碍,成为“数字弱势群体”。上海市在推进“一网通办”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数字鸿沟”问题,并越来越引起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关注与重视。本文深入分析政务服务中“数字鸿沟”问题的成因,并从市场、政府、社会三个方面提出消解策略,以期让“数字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政务服务数字化带来的便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务服务 “数字鸿沟” “数字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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