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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窃取说”理论和实践意义之重申
1
作者
金泽刚
张曦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66-75,共10页
我国刑法学界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问题存在传统观点与"平和窃取说"的争论。通说主张的行为"秘密性"具备规范意义的观点可能存在主观归罪的风险;"平和窃取说"与"秘密窃取说"的对立是文义解...
我国刑法学界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问题存在传统观点与"平和窃取说"的争论。通说主张的行为"秘密性"具备规范意义的观点可能存在主观归罪的风险;"平和窃取说"与"秘密窃取说"的对立是文义解释力所不及所产生的漏洞所致,"平和窃取说"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自认为秘密进行"的要件不能作为盗窃罪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秘密窃取说"对"平和窃取说"的批评难以成立。"平和窃取说"有利于减轻盗窃与抢夺两罪在量刑上产生的罪刑倒挂问题,有利于避免通说下将携带凶器盗窃认定为拟制抢劫,从而造成量刑畸重的问题,因而具有相当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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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平和
窃取”
“秘密窃取”
罪刑倒挂
下载PDF
职称材料
盗窃犯罪秘密要件的再解读
被引量:
2
2
作者
王威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22期7-9,共3页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须具备“秘密窃取”行为。但这种观点不仅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而且不符合司法实践。“秘密窃取”并非盗窃罪的本质特征,而只是一种最常见的平和取得他人占有权的方式。窃取行...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须具备“秘密窃取”行为。但这种观点不仅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而且不符合司法实践。“秘密窃取”并非盗窃罪的本质特征,而只是一种最常见的平和取得他人占有权的方式。窃取行为并非仅仅局限于“秘密”,基于“秘密”之外的“公开”完全可以成为窃取行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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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秘密窃取”
客观构成要件
盗窃犯罪
解读
传统理论
司法实践
盗窃罪
行为
原文传递
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被引量:
2
3
作者
胡胜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2期7-8,共2页
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
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同样也具有秘密性,所以“乘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主要客观要件。正因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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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为定性
抢夺罪
盗窃罪
标准
界分
公私财物
“秘密窃取”
传统观点
原文传递
此类案件该如何定性
4
作者
法博士
《人民公安》
2008年第4期64-64,共1页
我地有许多机关单位、企业、矿山都临时聘请一些社会人员保管、守护财物,有的单位还组成“夜巡队”、“护矿队”等。但就是在这些人员中。有的人“监守自盗”。有的内外勾结秘密窃取,有的甚至是光天化日之下公开侵吞单位财产。如果定...
我地有许多机关单位、企业、矿山都临时聘请一些社会人员保管、守护财物,有的单位还组成“夜巡队”、“护矿队”等。但就是在这些人员中。有的人“监守自盗”。有的内外勾结秘密窃取,有的甚至是光天化日之下公开侵吞单位财产。如果定为盗窃,又不具备“秘密窃取”要件:如果定为“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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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案件
“秘密窃取”
机关单位
主体要件
社会人员
职务侵占
财物
财产
原文传递
题名
“平和窃取说”理论和实践意义之重申
1
作者
金泽刚
张曦
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出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66-75,共10页
文摘
我国刑法学界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问题存在传统观点与"平和窃取说"的争论。通说主张的行为"秘密性"具备规范意义的观点可能存在主观归罪的风险;"平和窃取说"与"秘密窃取说"的对立是文义解释力所不及所产生的漏洞所致,"平和窃取说"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自认为秘密进行"的要件不能作为盗窃罪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秘密窃取说"对"平和窃取说"的批评难以成立。"平和窃取说"有利于减轻盗窃与抢夺两罪在量刑上产生的罪刑倒挂问题,有利于避免通说下将携带凶器盗窃认定为拟制抢劫,从而造成量刑畸重的问题,因而具有相当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平和
窃取”
“秘密窃取”
罪刑倒挂
Keywords
peaceful theft
secret theft
upside down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分类号
D917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盗窃犯罪秘密要件的再解读
被引量:
2
2
作者
王威
机构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22期7-9,共3页
文摘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须具备“秘密窃取”行为。但这种观点不仅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而且不符合司法实践。“秘密窃取”并非盗窃罪的本质特征,而只是一种最常见的平和取得他人占有权的方式。窃取行为并非仅仅局限于“秘密”,基于“秘密”之外的“公开”完全可以成为窃取行为的方式。
关键词
“秘密窃取”
客观构成要件
盗窃犯罪
解读
传统理论
司法实践
盗窃罪
行为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被引量:
2
3
作者
胡胜
机构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2期7-8,共2页
文摘
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同样也具有秘密性,所以“乘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主要客观要件。正因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键词
行为定性
抢夺罪
盗窃罪
标准
界分
公私财物
“秘密窃取”
传统观点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此类案件该如何定性
4
作者
法博士
出处
《人民公安》
2008年第4期64-64,共1页
文摘
我地有许多机关单位、企业、矿山都临时聘请一些社会人员保管、守护财物,有的单位还组成“夜巡队”、“护矿队”等。但就是在这些人员中。有的人“监守自盗”。有的内外勾结秘密窃取,有的甚至是光天化日之下公开侵吞单位财产。如果定为盗窃,又不具备“秘密窃取”要件:如果定为“职务侵占”。
关键词
案件
“秘密窃取”
机关单位
主体要件
社会人员
职务侵占
财物
财产
分类号
D918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平和窃取说”理论和实践意义之重申
金泽刚
张曦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盗窃犯罪秘密要件的再解读
王威
《中国检察官》
2011
2
原文传递
3
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胡胜
《中国检察官》
2010
2
原文传递
4
此类案件该如何定性
法博士
《人民公安》
2008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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