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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中的“代理”规则与“通知——损害”规则——以美国两则典型判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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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海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6期79-83,共5页
团体保险不同于普通人身保险之处就在于被保险人的多数性,故在团体保险中必须创制合理的制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从美国两个典型的判例产生的"代理"规则和"通知—损害"规则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团体保险中这... 团体保险不同于普通人身保险之处就在于被保险人的多数性,故在团体保险中必须创制合理的制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从美国两个典型的判例产生的"代理"规则和"通知—损害"规则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团体保险中这两个规则适用的许多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团体保险 “代理”规则 “通知-损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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