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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扩张和司法限缩——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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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思霖 丁玉翠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7期61-65,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增设侵权行为模式、扩容现有罪名、提高法定刑上限等方式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重大修正,回应了社会对加强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需求,在著作权犯罪领域呈立法扩张趋势。但目前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还面临侵权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增设侵权行为模式、扩容现有罪名、提高法定刑上限等方式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重大修正,回应了社会对加强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需求,在著作权犯罪领域呈立法扩张趋势。但目前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还面临侵权行为方式界定不清、与《著作权法》衔接不当、罪刑裁量具有不确定性等问题。基于著作权保护的双重目的性和刑法谦抑性,应当在适用过程中进行司法限缩,如通过对“复制发行”进行限缩解释、合理界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完善刑罚裁量标准等路径回归立法本意,以期达到著作权保护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刑法修正案 立法扩张 司法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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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及其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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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1-82,共12页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 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也是这一过程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订集中于刑罚层面,说明刑事立法并不以单纯的犯罪圈扩张为己任,刑罚完善与犯罪治理具有密切关联。行贿犯罪的立法修订有助于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格局,尽力修复刑罚需求的体系协调性,注重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列举的从重情节提供了量刑裁决的合法性依据,但是也为规范适用留下了诸多困惑,需要立足立法规定及其刑事法治原则进行教义展开,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精准实现,防范泛化蔓延或者随意适用带来的刑罚失衡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立法修订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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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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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寅翔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23-3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实现修正案关于贿赂犯罪的处罚均衡性目标,需要将预防性严惩的修法精神与宽严相济、从严治吏等一贯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将“入罪认定总体稳健,量刑评价适度从严”作为新法适用方向。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取决于侵害该法益的具体形式,而非“受贿行贿同等罚”。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仅为量刑情节,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对各个情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均衡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犯罪 犯罪预防 罪刑均衡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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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被害人保护与犯罪追诉权配置——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背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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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金林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61-75,共15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 《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则会导致过度主观化、情绪化。犯罪追诉权的配置是一个权衡问题,如果犯罪仅侵犯个人法益,追诉犯罪可能反噬被害人的利益,且预防犯罪的利益并非明显优于被害人因犯罪追诉而被侵蚀的利益,就应当将犯罪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人。立法未将民营企业内部犯罪规定为亲告罪,但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对相关规定作合目的性改造,将其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内部犯罪 亲告罪 法益 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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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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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浪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42-60,共19页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单位受损”,因此不是背信犯罪。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德国将背信罪分为“滥用权限型”与“违背信任型”,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然而,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种看法过于绝对。盗窃罪、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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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修正的脉络与司法应对——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中心
6
作者 储陈城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8-149,共12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是在贯彻落实这一战略部署的背景下出台的,其主要变化就是对行贿罪进行了修改。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制,在经历了“严刑与宽宥融合”和“绝对轻刑主义”的探索后,通过198...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是在贯彻落实这一战略部署的背景下出台的,其主要变化就是对行贿罪进行了修改。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制,在经历了“严刑与宽宥融合”和“绝对轻刑主义”的探索后,通过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刑法》,确立了“相对从严、特殊宽宥与体系全面”相结合且较为成熟的规制模式。《刑法修正案(十二)》正是在这一模式的基础上,对行贿罪的刑罚进行了微调,其对行贿罪的修改,并不意味着要对行贿人采取绝对重刑主义。因此,对大部分行贿人采取定罪免刑和适用缓刑来替代酌定不起诉,宜作为司法实践应对修正后行贿罪的主要方式。对于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可以结合1999年《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和2021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进行比较解读,以准确把握此次刑法修正对行贿罪相对从严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受贿行贿一起查 行贿罪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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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平等保护视角下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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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东飞 郑博文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8-109,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规制范围,进一步加强了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应在形式平等之下,关注不同所有制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背信犯罪的本质区别,实行差异化保护。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在与国有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区分的基础之上,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与理论进行。具体而言,事实董事能够被解释为“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相关背信犯罪的认定则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亦能被“其他公司、企业”所涵摄。对于行为的结果,应对是否造成“重大损失”进行实质判断,避免以义务违反替代财产损失;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认定则属于违法性判断问题,相关背信行为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原则上不构成相应背信犯罪,但特殊情况下(表决权滥用等)也可能构成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背信犯罪 实质平等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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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理路与理解适用——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背信罪条文
8
作者 金泽刚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70-83,共14页
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 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是次要法益,经济秩序则属于附随法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属于修正后“其他公司、企业”范畴,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不能脱离前置法,但也不局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只能是直接经济损失,但考虑到法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就加重法定刑而言,对比国有公司、企业,适度提高其他公司、企业背信犯罪的损失数额更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犯罪 合伙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 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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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十二)》修正内容之规范解读与思考
9
作者 刘宪权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129-144,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行为作刑法上的区别对待。《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中对不同犯罪主体实施相同背信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横向对称立法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单位受贿罪等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体现了纵向对称立法方式。修正条文增加的全新罪状不能溯及既往,调整个罪法定刑等内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司法消极”根本无法消除“立法积极”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间不断寻求动态平衡的同时,应当在修正刑法条文时继续反思非对称性立法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犯罪 贿赂犯罪 适用标准 立法反思 《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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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现存困境及规范路径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
10
作者 肖乾利 王慧君 赵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36-40,55,共6页
行贿受贿双方基于利益勾连形成的内部壁垒,导致贿赂犯罪难以遏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对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缺陷以及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梳理,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选择两方面的... 行贿受贿双方基于利益勾连形成的内部壁垒,导致贿赂犯罪难以遏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对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立法缺陷以及司法适用困境进行梳理,应当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行贿罪选择两方面的完善路径:一是构罪要件上将行贿对象“财物”修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方式从“实际给予”扩大至“提议、许诺、实际给予”,细化“不正当利益”;二是刑事责任方面应提高罚金刑适用、构建资格刑制度以及限缩特别减免条款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 受贿罪 不正当好处 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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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积极刑法观正当性危机的有效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总置评 被引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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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8-34,共17页
刑事立法活跃化不仅带来了刑法条文增量与刑法知识体系更新,也伴随着积极刑法观的跃升与消极刑法观的沉寂。受积极刑法观的驱动并顺应前置法的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物安全犯罪立法进行了调整,以及时有效应对生物安全风险... 刑事立法活跃化不仅带来了刑法条文增量与刑法知识体系更新,也伴随着积极刑法观的跃升与消极刑法观的沉寂。受积极刑法观的驱动并顺应前置法的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物安全犯罪立法进行了调整,以及时有效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刑法通过修改旧罪,增加规制内容与保护对象,在既有生物安全犯罪框架下实现了处罚的扩大化。刑法通过增设新罪,增加侵害方式与行为类型,将严重危害人类遗传资源安全、非法利用生物技术、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等行为犯罪化。无论是修改旧罪还是增设新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都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础的理性的积极预防,这些立法兼具预防性与回应性,既能类型化地预防潜在的生物安全风险,又填补了既往生物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有效化解了积极刑法观的正当性危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积极刑法 消极刑法 生物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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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性”立法的技术性超越——《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体系更新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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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彧 魏昌东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90-100,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体系进行了以特殊主体入罪、行为方式分化与加重行为类型化的"组合式"修正。作为回应性立法模式主导的一次修正,此次修正显现出了"技术回应式"的特征,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体系进行了以特殊主体入罪、行为方式分化与加重行为类型化的"组合式"修正。作为回应性立法模式主导的一次修正,此次修正显现出了"技术回应式"的特征,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侵犯案件实践结构的考察,印证了其正当性根据。在积极预防刑法观下,"技术回应式"立法有助于克服立法的象征性和情绪化弊端,实现立法的精细化校正。基于"技术回应式"立法的要求,猥亵儿童罪量刑情节应当进一步优化,增设加重处罚情节;进一步优化对14—16周岁未成年女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在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罪中增设负有照护职责者的从重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未成年人性权利刑法保护 “技术回应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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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标志性立法实践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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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京平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9,共9页
特定不法行为引起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紧迫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严格限制入罪的条件下,以极轻微业务危险犯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危害生产安全重罪的发生,是《刑法修正案... 特定不法行为引起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紧迫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严格限制入罪的条件下,以极轻微业务危险犯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危害生产安全重罪的发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与典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不同,危险作业罪规制的行为原本就处于刑法既有的调整领域,新设业务危险犯,没有实质变动行政法律与刑法规定既有调整领域的界限,只是在传统调整领域内对刑法规制方式进行了结构优化,并列设置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等。摒弃机械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做法,在立法中为司法出罪预留必要的、适度的实体性裁量空间,是危险作业罪规定的标志性特征。危险作业罪的具体功能,既包括预防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发生,也包括遏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故意犯罪的发生。充分利用特定业务危险犯的制度资源,可以实现以轻罪适用预防重罪发生、以处罚危险犯预防实害犯发生的立法预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业务危险犯 公共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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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回应性特征与系统性反思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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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庆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08-122,共1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动因在于对社会现象、对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对国家政策调整的回应,在回应性修法理念的指导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总体特征表现为重刑化和轻罪罪名大量入法的犯罪化趋势。修法对现实的回应是刑法社会属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动因在于对社会现象、对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对国家政策调整的回应,在回应性修法理念的指导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总体特征表现为重刑化和轻罪罪名大量入法的犯罪化趋势。修法对现实的回应是刑法社会属性的应然要求,但是过度回应的修法理念也导致了刑法部分条文的设置缺乏协调性、前科消灭制度的依然缺失以及刑法功能的错误定位等不足。对过度回应的修法理念应当进行反思,在未来刑法的修法过程中,应当在回应性与前瞻性之间保持平衡,应当更多关注除罪化的制度建设,抑制犯罪化、重刑化的倾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回应性特征 立法走向 系统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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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之优化--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
15
作者 卢勤忠 《殷都学刊》 2024年第1期62-67,共6页
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治理是国家整体腐败治理举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内容的修改是优化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重要立法措施。民营企业的刑法平等保护精神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中有了显著的进步和明显的落实... 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治理是国家整体腐败治理举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内容的修改是优化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重要立法措施。民营企业的刑法平等保护精神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中有了显著的进步和明显的落实。当然,民营企业的内部腐败治理任重而道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企业 腐败治理 平等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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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刑化倾向及其司法限制 被引量:23
16
作者 欧阳本祺 刘梦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3期29-41,146,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既有罪名死刑不减、增设无期徒刑、加重有期徒刑、削减拘役刑和管制刑、增设无限额罚金刑,体现了明显的重刑化倾向。其理论依据在于对刑罚一般预防理念之过分迷恋,现实依据在于对重大社会热点事件之过分回应,但...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既有罪名死刑不减、增设无期徒刑、加重有期徒刑、削减拘役刑和管制刑、增设无限额罚金刑,体现了明显的重刑化倾向。其理论依据在于对刑罚一般预防理念之过分迷恋,现实依据在于对重大社会热点事件之过分回应,但以上依据均不能解释此次修法的正当性。刑法重刑化倾向既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法定等刑事立法应有理念,也可能导致司法实践陷入过度刑法化的治理困境。为限制重刑化倾向,刑事司法应当发挥能动作用。一方面,定罪时要目的性限缩入罪边界,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将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避免不当入罪;另一方面,量刑时要端正量刑理念,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限缩重刑的适用范围,避免不当处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重刑化 刑罚正当化 目的性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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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订进路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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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岱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5期25-33,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既涉及权力对权利的保护及其范围的问题,也涉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界度问题,其立法模式、立法科学性及相关具体内容等成为热议问题。就我国目前所处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阶段而言,以修正案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既涉及权力对权利的保护及其范围的问题,也涉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界度问题,其立法模式、立法科学性及相关具体内容等成为热议问题。就我国目前所处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阶段而言,以修正案的形式保持统一的立法模式应为首选;国外多元立法模式的有效经验可以借鉴但不是必须采用,行政犯的增加不能成为采用多元刑法立法模式的充足理由。立法科学性体现为刑法之外与刑法之内两个维度,前者强调刑法立法要充分考虑其他法律规范的变动与修订,处理好一次立法与二次立法的关系,后者强调新增或修订罪名应当充分考虑与原有类罪、个罪的体系关系、逻辑关系,避免失衡或产生新的立法冲突。对高空抛物、扰乱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非法讨债行为的入罪应谨持刑法谦抑理念,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张弛有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统一立法模式 科学立法 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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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若干要点解析——从预防刑法观的立场出发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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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2期1-25,共2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遵循问题导向,通过降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增设新犯罪等弥补刑法处罚上的空白、调高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加大对相关利益方的保护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遵循问题导向,通过降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增设新犯罪等弥补刑法处罚上的空白、调高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加大对相关利益方的保护力度的方式,对近年来重大的社会问题和当前的焦点议题进行积极回应,体现了刑法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要“与时俱进”这一积极一般预防的理念,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通过“犯罪化”“重罚化”来体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理念所具有的边界值得关注,作为一般人行为指南的行为规范和作为司法人员工作指南的裁判规范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积极的一般预防 重刑化 行为规范 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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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犯罪刑罚威慑效能实证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改为背景 被引量:8
19
作者 李芳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4-71,共8页
以刑罚威慑为理论模型,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适用前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实证研究发现,刑罚威慑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实际效能不明显,表明修正前的侵犯著作权罪对网络著作权犯罪的惩治效果不理想。反思实证结论可知,特殊威慑效能水平有限... 以刑罚威慑为理论模型,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适用前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实证研究发现,刑罚威慑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实际效能不明显,表明修正前的侵犯著作权罪对网络著作权犯罪的惩治效果不理想。反思实证结论可知,特殊威慑效能水平有限是刑罚运行中的缺陷与立法规范自身的短路所致,一般威慑效能水平不高是社会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欠缺所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通过增列犯罪对象、行为类型和提高法定刑等方式弥补了立法漏洞,对实践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调整。未来要实现严惩网络著作权犯罪的立法目标,应当在司法层面进行调整以强化刑罚威慑。一方面,纠正轻判化的司法偏差,重罪重罚,实现“罪刑相适”;另一方面,加强对刑事判决书的说理,让公众充分参与司法裁判,获得对刑法的认同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犯罪 刑罚威慑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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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正当根据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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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登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107-122,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年龄+罪行+程序控制”的模式个别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惩罚为辅”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落实,是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举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当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年龄+罪行+程序控制”的模式个别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惩罚为辅”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落实,是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举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当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1980年代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等或相当,应当认为其中精神正常者对特定严重罪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个别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案显然优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立法机关选择的罪行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颇具合理性,也会带来诸多争议。“情节恶劣”只修饰“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却徒增争议,宜删除。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从严把握追诉标准,亟待出台司法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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