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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指导《民法通则》制定中的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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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辉 《北方论丛》 2024年第3期57-65,共9页
《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充满各种曲折、争议,作为组织者的彭真,一方面要从整体上制定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另一方面也要平衡各种利益、需求以及不同观点。在立法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扬民主、与中央保持一致、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充满各种曲折、争议,作为组织者的彭真,一方面要从整体上制定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另一方面也要平衡各种利益、需求以及不同观点。在立法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扬民主、与中央保持一致、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作用是几个重要的立法经验。这些立法经验对今天的立法工作仍有重要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彭真 《民法通则》 高级领导人 立法民主 请示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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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被引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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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振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45-63,共19页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体系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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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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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开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3期35-39,共5页
关于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开国编者按:《关于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是本刊发表的从批评角度研究民法通则的首篇文章。该文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法定代表制度与职务代理制度... 关于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开国编者按:《关于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是本刊发表的从批评角度研究民法通则的首篇文章。该文从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法定代表制度与职务代理制度、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法人联营四个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法 《民法通则》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制度 法定代表人 民法 有限责任公司 竞业禁止 合伙企业 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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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国家政策——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中心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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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78-92,共15页
国家政策作为私法与公法之间的转轴规定于《民法通则》,是我国特有的做法。国家政策成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经历了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国家政策和法律混合规制、以法律为主导的三个阶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政策均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影响;... 国家政策作为私法与公法之间的转轴规定于《民法通则》,是我国特有的做法。国家政策成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经历了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国家政策和法律混合规制、以法律为主导的三个阶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政策均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影响;国家政策与公共政策、民事政策、经济政策、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均有所差别,不能简单等同。国家政策在民事裁判中的定位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法释[2009]14号,并具有积极作用;通过融入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导意见,国家政策分别以显性和隐性的途径影响着民事案件审理的思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国家政策通过《民法通则》第6条介入民事活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法院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因此,在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法治中国,应谨慎适用《民法通则》第6条;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取消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6条 非正式法律渊源 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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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重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比较法分析以及《民法典(草案)》有关规定的修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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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淳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22-127,共6页
为了克服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存在且为《民法典 (草案 )》中的同一制度继承的缺陷 ,需要对这部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在用语上以“错误”取代“重大误解” ,将认识错误、表示错误与传达错误并列规定为能够成... 为了克服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存在且为《民法典 (草案 )》中的同一制度继承的缺陷 ,需要对这部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在用语上以“错误”取代“重大误解” ,将认识错误、表示错误与传达错误并列规定为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撤销原因的错误 ,将对错误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仅授予存在错误的表意人 ,将在实施错误的民事行为时无重大过失规定为表意人行使对这种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主观条件 ,将相对人知道表意人存在错误规定为表意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民法通则》 错误制度 撤销权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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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兼论《民法通则》第2条的理论坐标和修改方向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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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国栋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62-70,共9页
对4大洲、19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2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 对4大洲、19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2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由于无视公法性的人格法在民法中的存在而显得不足。为此,可以将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此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的公法性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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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名称的历史考察与现实价值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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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风景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8,共8页
《民法通则》名称是由两个关键词"民法"与"通则"构成的。《民法通则》名称的选择与确定,与整个民事立法的过程一样非常曲折,大致经历了从"民法"到"民法总则",再到《民法通则》三个阶段。《民... 《民法通则》名称是由两个关键词"民法"与"通则"构成的。《民法通则》名称的选择与确定,与整个民事立法的过程一样非常曲折,大致经历了从"民法"到"民法总则",再到《民法通则》三个阶段。《民法通则》名称的确定,除了遵循内容要素化,规范、统一、醒目、精练等命名技术规则外,还有着更深刻、复杂的原因,是诸多因素相互交织、合力作用的结果。在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的背景下,重新审视《民法通则》规定本身及其名称,可发现它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不足。为此,我们需要加快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步伐,更好地协调民事立法体系的内部关系,充分考虑国际间法学交流的便利,通过立法确认并规范使用"通则"这一法律名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名称 法律名称 民法 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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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一般职员职务行为的效力认定——从《民法通则》第43条到《民法总则》第170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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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治国 王瑜芳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72-81,共10页
针对企业一般职员在缺乏授权的情况下以企业名义对外实施的经营活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认定职务行为从而将其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企业。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般职员对外代理不足的问题,但无论... 针对企业一般职员在缺乏授权的情况下以企业名义对外实施的经营活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认定职务行为从而将其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企业。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般职员对外代理不足的问题,但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界均对能否依据第43条直接认定职务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法人存在较大的争议,且不论该条款还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用语模糊、司法适用不统一等问题。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首次以一般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其规定虽然解决了《民法通则》第43条是否为职务代理规定的争议,但该条款也存在适用范围过宽、增加组织体经营风险和成本的问题,在适用中应当进行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第43条 民法总则》第170条 职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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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看民事立法的经验——专访彭真委员长之子傅洋律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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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国川 《中国改革》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75-77,共3页
关键词 《民法通则》 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事立法 彭真 经验 委员长 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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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立法的极不正常现象——浅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矛盾及修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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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家新 陈滢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19-22,共4页
《民法通则》已颁行20多年了,《民法通则》的内容保留着大量计划经济的痕迹,在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民法通则》的过时日趋明显。近年来,几乎每颁布一部新的民事法律都会与《民法通则》的内容相冲突,特别是刚刚... 《民法通则》已颁行20多年了,《民法通则》的内容保留着大量计划经济的痕迹,在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民法通则》的过时日趋明显。近年来,几乎每颁布一部新的民事法律都会与《民法通则》的内容相冲突,特别是刚刚生效不久的侵权责任法,竞以下位法来修订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在实践中,由于这些内容相互矛盾的法律的同时存在,同时实施,结果造成法律的无法准确适用。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修订法律已成为经常性的活动的今天,《民法通则》得不到及时的修订。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民法通则》的过时及与后来颁行的法律的矛盾和不统一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与《合同法》的矛盾最为突出。《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内容的冲突主要表见在立法的原则与指导思想、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行为的效力等诸方面表现出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合同法》 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 过时 矛盾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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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法通则》133条的理论基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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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鹏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7年第2期22-25,共4页
作者分析了关于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在学术上的三种观点,指出:自己责任说将监护人责任建立在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显与《民法通则》133条文义不合;他人责任说忽视了被监护人无民事责任能力,不能构成民事责任主体这一基本事实;中间责任说... 作者分析了关于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在学术上的三种观点,指出:自己责任说将监护人责任建立在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显与《民法通则》133条文义不合;他人责任说忽视了被监护人无民事责任能力,不能构成民事责任主体这一基本事实;中间责任说将单一行为作人为之分解,其理论缺乏逻辑实证性。监护人责任在性质上为自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监护人 《民法通则》 诚实信用原则 试析 财产 自己责任说 理论基础 监护关系 但书 分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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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情态动词的使用与翻译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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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蔚 《海外英语》 2013年第13期133-136,共4页
该文用经过专家们多次翻译的权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译本为语料,试图总结法律英语情态动词的使用与翻译规律。通过统计、对比、分析等方法,对《民法通则》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几个情态动词shall、may、must作了系统探索,另外2... 该文用经过专家们多次翻译的权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译本为语料,试图总结法律英语情态动词的使用与翻译规律。通过统计、对比、分析等方法,对《民法通则》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几个情态动词shall、may、must作了系统探索,另外2个情态动词can、should亦进行了分析阐述,对译本中情态动词的合理用法和译法作了充分论证。为法律文本的作者和译者准确、娴熟使用情态动词作了作业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英语 《民法通则》 情态动词 “shall、may、m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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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的新发展——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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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坡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86-94,共9页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之开篇,《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有所发展和创新。在结构上,《民法总则》大体延续《民法通则》的架构,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将基本原则调整为基本规定,新增非法人组织和期间计算,将民事权利的位置提前,将民...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之开篇,《民法总则》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有所发展和创新。在结构上,《民法总则》大体延续《民法通则》的架构,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将基本原则调整为基本规定,新增非法人组织和期间计算,将民事权利的位置提前,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为两章,删除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篇幅上,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内容大幅简化。在理念上,《民法总则》重视人权保障,强调私法自治。在内容上,《民法总则》做了诸多改进:充实基本原则,规定适用规则,完善监护制度,突出胎儿利益,重构法律行为,细化代理制度,改革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的这些发展值得我们重视,然而,其不足亦应认真对待,以期在最终出台的民法典中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私法自治 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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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则探讨
14
作者 邾立军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97-99,共3页
《民法通则》第七条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被理解为公序良俗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当逐渐形成案例类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促进法律适用的安定。
关键词 《民法通则》 公序良俗 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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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对《民法通则》第121条适用的质疑
15
作者 王世涛 《律师世界》 2002年第5期42-44,共3页
1997年8月6日,某煤矿工会一台录像机和7盘录像带被盗。案发后,某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把侦查重点放在某煤矿附近几个录像播放点。次日,侦查人员来到吴某录像播放点,通知吴某停止播放,退出已出售的门票,将放像机和部分录像带... 1997年8月6日,某煤矿工会一台录像机和7盘录像带被盗。案发后,某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把侦查重点放在某煤矿附近几个录像播放点。次日,侦查人员来到吴某录像播放点,通知吴某停止播放,退出已出售的门票,将放像机和部分录像带送到某煤矿工会接受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会 立案侦查 行政赔偿 适用 侦查人员 《民法通则》 民事赔偿 公安局 偿还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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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16
作者 李晓霓 李晓凤 《中国卫生法制》 2005年第3期10-12,共3页
民事法律中“公平责任”和“公平原则”在内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体现,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中... 民事法律中“公平责任”和“公平原则”在内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体现,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中应坚持贯彻公平原则。但是目前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一种滥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现象。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此种现象,试图说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责任 公平原则 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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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的本质特征——对《民法通则》第92条适用范围的探讨 被引量:5
17
作者 康守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47-52,共6页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的唯一规定。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人们出于不同的认识角度,对不当得利的本质特征、不当得利的具...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的唯一规定。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人们出于不同的认识角度,对不当得利的本质特征、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等问题理解不一。现有的民法教科书对此类问题也基本采取回避态度。近年来,学界有人开始对此进行探讨,但得出的结论相去甚远。主要有两种观点相对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受益人 《民法通则》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法根据 违法行为 适用范围 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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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与《劳动法》仲裁时效的竞合和冲突
18
作者 姜向阳 郭青红 黄海斌 《河北法学》 2002年第B11期83-84,共2页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我国关于劳动方面的立法也不断完善,但在时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存在既竞合又冲突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探...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我国关于劳动方面的立法也不断完善,但在时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存在既竞合又冲突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法》 《民法通则》 仲裁时效 竟合 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完善 中国 立法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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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民法通则》关于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规定——兼与张淳同志商榷
19
作者 张大林 王军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8-11,共4页
《河北法学》1992年第1期刊发了张淳同志《浅谈我国法律关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规定的冲突、取舍和完善》(下称《浅谈》)一文,文中指出了《经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关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规定的冲突所在,并对完善无权代理合同法律调整... 《河北法学》1992年第1期刊发了张淳同志《浅谈我国法律关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规定的冲突、取舍和完善》(下称《浅谈》)一文,文中指出了《经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关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规定的冲突所在,并对完善无权代理合同法律调整作了有益探讨,其中不乏合理之处。但《浅谈》对《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之规定所作的解释,恐有所误。笔者拟就此发表一些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代理人 行为人 《民法通则》 民事责任 合同的效力 追认权 有效合同 否认权 合同效力 撤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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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与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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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景禧 柳经纬 《东南学术》 CSSCI 1992年第2期64-67,3,共5页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商品经济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品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所反映的主要是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在商品和服务的供应与利用上的关系,属于商品经济关系的范围。因此,民法是保...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商品经济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商品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所反映的主要是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在商品和服务的供应与利用上的关系,属于商品经济关系的范围。因此,民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对于民法在消费者保护中所处的这种法律地位,理论上似乎不难理解。但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消费者权益 《民法通则》 商品经济关系 消费者保护 生产经营者 法律地位 核心内容 本法律 难理解 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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