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548篇文章
< 1 2 78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我国网络用户个人数据控制意愿研究 被引量:3
1
作者 周丽霞 《现代情报》 CSSCI 2020年第4期96-100,119,共6页
[目的/意义]旨在通过中国网络用户个人数据控制意愿调查,明确网络用户对个人数据使用及保护的态度,寻求网络用户个人数据保护途径。[方法/过程]本文运用问卷调查法获取中国网民使用隐私数据的倾向;运用文献调研和实证方法展示已有观点... [目的/意义]旨在通过中国网络用户个人数据控制意愿调查,明确网络用户对个人数据使用及保护的态度,寻求网络用户个人数据保护途径。[方法/过程]本文运用问卷调查法获取中国网民使用隐私数据的倾向;运用文献调研和实证方法展示已有观点和个人数据授权意愿现实。[结果/结论]研究结果表明在获得免费服务或折扣时只有30%左右的中国受访者愿意将个人数据进行披露,绝大多数网络用户意识到个人数据的潜在危险,希望通过技术、政策法规和行业自律手段加以保护。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理解个人数据控制意愿,强调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用户 个人数据价值 个人数据控制 隐私数据 个人数据保护 个人数据披露 个人数据授权
下载PDF
数据开放环境下个人数据权保护的研究 被引量:22
2
作者 张毅菁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35-39,共5页
[目的/意义]在数据开放的大背景下,数据收集及挖掘技术成为当前全球商业发展和政府提升服务的重要推动力。然而,政府部门和商业企业在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数据实现其各自目标的同时,对个人数据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方法/过程... [目的/意义]在数据开放的大背景下,数据收集及挖掘技术成为当前全球商业发展和政府提升服务的重要推动力。然而,政府部门和商业企业在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数据实现其各自目标的同时,对个人数据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方法/过程]在阐明数据开放与个人数据保护平衡关系的基础上,系统地研究了个人数据权的范畴及其保护方式。[结果/结论]从完善相关立法、加强行政监督、优化商业环境、提高个人意识等4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给我国在践行数据开放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数据权提供可供借鉴的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开放 个人数据权保护 个人数据人身权 个人数据财产权 个人数据自决权
下载PDF
基于区块链与智能合约的个人数据保护及共享激励研究
3
作者 马丽 《软件》 2024年第2期1-8,18,共9页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如何平衡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数据价值实现之间的矛盾是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个人数据的共享视为一种商品交易,实现个人的预期价值;将个人数据保护部署在区块链上,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如何平衡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数据价值实现之间的矛盾是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个人数据的共享视为一种商品交易,实现个人的预期价值;将个人数据保护部署在区块链上,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及去中心化的特性管理所有的交易记录;将访问授权策略和数据泄露赔偿条件写入智能合约中,以实现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共享自动执行。本文设计了一种为数据安全与数据价值实现提供保障的区块链监管体系,解决了数据保护与数据价值实现之间的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保护 个人数据价值 共享激励 区块链 智能合约
下载PDF
个人数据交易领域数据信托的私法建构
4
作者 刘斌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83-92,共10页
个人数据交易的有效实现一直以来颇具争议。面对知情同意规则与个人数据权属悬置的限制,数据信托为个人数据交易提供了私法上的有益尝试。数据信托制度不仅迎合了我国个人数据交易的政策需求,而且契合了意思自治与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私法... 个人数据交易的有效实现一直以来颇具争议。面对知情同意规则与个人数据权属悬置的限制,数据信托为个人数据交易提供了私法上的有益尝试。数据信托制度不仅迎合了我国个人数据交易的政策需求,而且契合了意思自治与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私法基础。个人数据交易领域数据信托制度中,个人数据访问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激励数据主体参与数据信托。在数据信托的私法运行模式选择上,基于意思自治、高效交易及信托合同目的等因素考量,建议采用混合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信托 信托法 私法
下载PDF
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5
作者 武腾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6-130,共15页
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对大量个人数据的处理。只有妥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目的限制原则和有关个人知情权、决定权的规则,才能有效保障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目的限制原则包括“两肢”,一是处理目的自身的限制,二是处理目的对处理... 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对大量个人数据的处理。只有妥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目的限制原则和有关个人知情权、决定权的规则,才能有效保障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目的限制原则包括“两肢”,一是处理目的自身的限制,二是处理目的对处理方式的限制。目的限制原则与人工智能发展之间有紧张关系,面临适用困境。该原则丧失实效,既会造成最小必要原则等多项原则难以适用,又不利于个人知情权、决定权的行使,还易致使个人数据交易欠缺自愿性、公平性。我国目的限制原则采用“宽进严出”模式,个人数据处理者不必将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中对个人数据的每一步处理活动加以披露,而是应分别披露训练机器学习模型、制作用户标签和画像、提供个性化服务等不同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并揭示其各自风险。经由人工智能制作用户标签和画像的,属于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该处理活动只有同时包含体现公平价值的设计,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此外,还应构建程序性规则以保障个人能够以集体的方式行使个人对标签、画像享有的有限决定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个人数据 目的限制原则 数据画像 个人信息保护
下载PDF
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的理论迷思与制度选择
6
作者 袁康 刘羿鸣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21-31,共11页
是否应以法定形式明确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当前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个人数据在数据价值链中的价值倍增,主要得益于数据处理者而非个人的投入,其体量上的规模性和分布上的碎片化决定了向个人分配收益存在经济性缺失,即设置个人数据主... 是否应以法定形式明确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当前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个人数据在数据价值链中的价值倍增,主要得益于数据处理者而非个人的投入,其体量上的规模性和分布上的碎片化决定了向个人分配收益存在经济性缺失,即设置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基础。立法应对个人数据主体收益权采取“原则否定,约定例外”的态度,在个人数据价值的初次分配中放弃个人的法定收益权,但允许其以约定方式取得经济利益。同时,在保障个人数据主体在先权益的前提下,探索数据服务税、数据基金等集体利益实现机制,以体现个人在数据价值分配中的应有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主体 收益权 成本-收益分析 在先权益
下载PDF
数字平台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的竞争效应
7
作者 唐要家 单若彤 《产经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21,共17页
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是应对数字平台日益突出的数据垄断问题的重要反垄断监管政策,但是对于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的竞争效应,现有理论研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构建在位者-进入者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的竞争效应,结果显... 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是应对数字平台日益突出的数据垄断问题的重要反垄断监管政策,但是对于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的竞争效应,现有理论研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构建在位者-进入者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的竞争效应,结果显示: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总体上可以降低消费者转换成本,削弱在位平台的数据垄断势力,促进市场竞争并提高消费者总福利和社会总福利。但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的竞争促进效应具有明显的场景差异,在消费者面临网络关注转换成本情况下,其具有明显的竞争促进效应;在消费者面临个性化服务转换成本情况下,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竞争扭曲,但无法根本改变在位平台的垄断化趋势。总体来说,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是应对数据垄断的可行反垄断政策选择,但政策实施要区分不同场景进行精准设计,以有效实现维护市场可竞争性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数据垄断 转换成本 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 反垄断
下载PDF
论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
8
作者 朱晓峰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53-163,共11页
个人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一体两面,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景而各有侧重:前者强调数据的流通而重视其中的财产价值,后者强调个人尊严的保护而重视其中的人格价值。这就导致二者虽然适用相同的损害赔偿规范,但在规范的具体适用上却因前述... 个人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一体两面,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景而各有侧重:前者强调数据的流通而重视其中的财产价值,后者强调个人尊严的保护而重视其中的人格价值。这就导致二者虽然适用相同的损害赔偿规范,但在规范的具体适用上却因前述不同侧重而在效果上存在差异。对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损害赔偿而言,应在承认这种差异性的前提下来理解与之对应的法律规范。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围绕《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结合第1183条第1款展开,将构成要件论和利益权衡论两种法律效果评价方法结合起来认定个人数据权益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财产损失赔偿问题上,应当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以及《民法典》第1182条展开,在受害人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益时,将财产损失赔偿的法院酌定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综合认定结合起来展开对侵害行为的法律效果评价,解决个人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中的法律效果评价冲突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权益 个人信息权益 实际损失 获益剥夺 法院酌定
下载PDF
敏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包容审慎监管
9
作者 冯中越 《晋阳学刊》 2024年第6期37-45,共9页
文章在比较欧盟、美国和日本的敏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异同的基础上,构建了敏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包容审慎监管理论,以及“个人-企业或单位-政府”和“隐私-自由-监管”的监管机理,基于健康医疗敏感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实际,探讨个人健... 文章在比较欧盟、美国和日本的敏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异同的基础上,构建了敏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包容审慎监管理论,以及“个人-企业或单位-政府”和“隐私-自由-监管”的监管机理,基于健康医疗敏感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实际,探讨个人健康医疗信息跨境流动的现实必要性、敏感个人健康医疗信息跨境流动存在的安全风险、敏感个人健康医疗信息跨境流动包容审慎监管的实践探索等问题,提出“对标CPTPP和DEPA规则现存的差距,将数据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的探索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敏感个人数据 健康医疗数据 跨境流动 包容审慎监管 数据竞争优势
下载PDF
数据公地悲剧的法理破解——迈向整体主义的个人数据规制模式
10
作者 齐英程 《法治社会》 2024年第5期41-52,共12页
大数据技术催生的个人数据外部性之泛在使得个人数据所承载的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呈现越来越明显的异质性特征,且其同质性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此种转变摧毁了个体主义个人数据规制模式的前提预设,通过保护个体权益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大数据技术催生的个人数据外部性之泛在使得个人数据所承载的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呈现越来越明显的异质性特征,且其同质性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此种转变摧毁了个体主义个人数据规制模式的前提预设,通过保护个体权益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并对数据安全风险进行有效化解的解题思路已然难以为继,且诱发了“数据公地悲剧”这一社会结构性问题。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规制模式应实现从个体主义向整体主义的转型:在本体论层面,整体主义个人数据规制模式应确立“个体利益+整体利益”的双重保护客体;在方法论层面,应构建起对个人数据承载之整体利益的有效保护机制,通过对个人数据承载的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作出有效整合,在社会层面塑造良好的个人数据处理秩序,使人类社会避免数据公地悲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个体利益 整体利益 数据公地悲剧
下载PDF
个人数据保护和公共利益平衡的实证研究
11
作者 余筱兰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4期127-137,共11页
在全球范围内,个人数据保护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对各国和地区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及其在数据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立场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研究发现,不论是在法规制定还是在实... 在全球范围内,个人数据保护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对各国和地区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及其在数据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立场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研究发现,不论是在法规制定还是在实际执行中,关于如何平衡个人数据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仍然存在提升的空间。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重新解释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并通过实证检验了这一理论框架的可行性。该框架旨在为平衡个人数据保护和公共利益提供一种创新的方法。通过深度剖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现行实践,以及在法规制定中对公共利益考量的差异,该理论框架试图在尊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促进更加有效、公正和全面的数据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保护 公共利益 实证研究 隐私保护 数据利用
下载PDF
APP应用与个人数据保护:现实冲突、守则设定与规则治理
12
作者 白小平 戴佳鹏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0-18,共9页
数字时代,智能手机中的各类APP应用成为个人数据活动的主要媒介,但部分APP却将用户视为其管理的对象,诱导用户授权,过度收集用户数据,这不仅对个人数据保护构成了威胁,也造成了“困在系统中的人”的情况。APP应用与用户间不平等特征所... 数字时代,智能手机中的各类APP应用成为个人数据活动的主要媒介,但部分APP却将用户视为其管理的对象,诱导用户授权,过度收集用户数据,这不仅对个人数据保护构成了威胁,也造成了“困在系统中的人”的情况。APP应用与用户间不平等特征所导致的APP数据权力与用户数据权益之间、平台泛利润化与个人数据保护固守之间、立法规则分散与APP复杂运行环境之间的冲突难以仅从私法角度进行解决,亟需构建综合性的规则治理系统。文章提出为APP应用方设定个人数据保护守则作为其行动指南,从APP应用规则、平台活动规则以及立法规则三个方面完善具体的治理措施,以实现个人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平衡,进而推动数字化社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PP应用 个人数据保护 个人数据保护守则 规则治理
下载PDF
个人数据银行——一种基于银行架构的个人大数据资产管理与增值服务的新模式 被引量:52
13
作者 郭兵 李强 +6 位作者 段旭良 申云成 董祥千 张洪 沈艳 张泽良 罗键 《计算机学报》 EI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26-143,共18页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深入发展,个人大数据呈现指数级增长,却面临着产权模糊、管理散乱和流通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个人大数据市场的有序发展.文中基于银行个人货币资产管理的模式及架构,以保护个人数据产权、知情权、隐私权和收益权为核...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深入发展,个人大数据呈现指数级增长,却面临着产权模糊、管理散乱和流通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个人大数据市场的有序发展.文中基于银行个人货币资产管理的模式及架构,以保护个人数据产权、知情权、隐私权和收益权为核心,提出了一种个人大数据资产管理与增值服务系统——个人数据银行,包括数据确权、汇聚、管理、交易和增值服务等功能,以个人为主体对象组织数据,有效连接人与数据,使得个人数据可授权访问且有序流通.文中对个人大数据资产管理与增值服务平台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明确了个人数据银行定义,探讨了个人数据银行平台的组成架构和关键技术,并研发了一种个人数据银行平台——数汇宝,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个人数据银行建设的可行性,为个人数据资产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管理 个人信息管理 个人数据资产管理 个人数据银行
下载PDF
个人数据交易中的同意撤回权——以与合同拘束力的冲突为切入点 被引量:1
14
作者 费安玲 陈晨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71-182,共12页
在个人数据交易中,数据主体作出同意既为个人数据处理提供合法性基础,也是数据主体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即便个人数据交易具有双层法律结构,个人数据处理同意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相区分,同意撤回权也使得个人信息自决与合同拘束力的冲突不... 在个人数据交易中,数据主体作出同意既为个人数据处理提供合法性基础,也是数据主体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即便个人数据交易具有双层法律结构,个人数据处理同意与个人数据交易合同相区分,同意撤回权也使得个人信息自决与合同拘束力的冲突不可避免。为避免同意制度被架空,“履行合同所必需”应当被目的性限缩解释,不能作为同意撤回后个人数据交易中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为优先尊重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和人格自由发展,同意撤回权不因合同拘束力而受到限制。同意撤回权的行使不具有溯及力,数据处理者应当删除个人数据,停止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数据处理者可以行使双务合同不履行抗辩权,有权请求终止个人数据交易合同,但无权请求数据主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交易 同意撤回 合同拘束力 信息自决 履行合同必需
下载PDF
数字时代个人数据区分保护问题
15
作者 王勇旗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6-82,共7页
数字时代特有的风险性,突显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价值,而对其区分保护是解决个人数据利用和保护之间衡平的有效方案。个人数据认定已由单独且抽象的人格权、附属的财产性权益向综合性权利转化。个人数据保护应秉持“以人为目的”的发展理... 数字时代特有的风险性,突显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价值,而对其区分保护是解决个人数据利用和保护之间衡平的有效方案。个人数据认定已由单独且抽象的人格权、附属的财产性权益向综合性权利转化。个人数据保护应秉持“以人为目的”的发展理念,重视个人数据财产性等价值,当个人数据受到侵害后给予综合性保护,非个人数据可选择财产性权益保护模式,而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交融且无法分割时应统一适用个人数据保护类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 区分保护
下载PDF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之评价分析 被引量:2
16
作者 陈振华 张伟华 王秉 《情报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90-196,共7页
[目的/意义]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对国家之间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设计提出了新要求。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作为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主体规则,对其进行评价并探讨中国在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背景下的因应... [目的/意义]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对国家之间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设计提出了新要求。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作为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主体规则,对其进行评价并探讨中国在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背景下的因应策略,对推动构建和完善中欧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意义重大。[方法/过程]运用文本分析与比较研究等方法,分析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的成因、优越性、局限性与影响,并提出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的中国因应策略。[结果/结论]研究发现,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的产生源于欧盟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欧盟对数据主权保护的考量及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它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数据安全维护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功能、数据规则话语权的抓取功能、单一市场数字经济发展的助推功能;它的局限性主要是指该制度本身的限制开放性、非客观性和非平等性;它树立了个人数据规则范例,但也扩大了全球数据发展鸿沟,加深了中欧数字经济壁垒。为回应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我国需坚持合作原则、对等原则、独立自主原则,加强中欧双边和多边谈判,确立对等的数据管辖权,加快培育数据市场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充分性决定 个人数据 数据跨境流动 欧盟 数据规则
下载PDF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整体性权益保护的构建与反思 被引量:2
17
作者 王雪乔 段伟文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19,共5页
个人数据立法保护,既包括与隐私权相关的个体性保护,也包含与数据权益相联的整体性保护。个人数据价值的特殊分布和实现途径使得法律体系设计必须要考虑经济效率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当数据集合成为平台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数字资源时,... 个人数据立法保护,既包括与隐私权相关的个体性保护,也包含与数据权益相联的整体性保护。个人数据价值的特殊分布和实现途径使得法律体系设计必须要考虑经济效率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当数据集合成为平台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数字资源时,数据主体有限理性、个人数据的公共利益属性以及知情同意框架在大数据时代的局限,应得到关注。个人数据保护进路需构建整体性权益保护思维,有利于保护平台经过处理后产生的信息。整体性权益保护思维有利于兼顾个人数据治理体系中公私交融的现象,对于平台的不正当利用行为能够予以合理规制,实现社会效率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时代 个人数据 个体性保护 整体性保护 公法进路
下载PDF
个人数据保护与开发理念的演化与评价 被引量:8
18
作者 相丽玲 杨蕙 《情报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90-95,共6页
确定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理念,即开发利用个人数据使其增值与加大法律保护的深度与力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文章运用历史研究法与文献分析法,对个人数据权的起源、形成与发展阶段进行分期;梳理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确定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理念,即开发利用个人数据使其增值与加大法律保护的深度与力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文章运用历史研究法与文献分析法,对个人数据权的起源、形成与发展阶段进行分期;梳理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个人数据权等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归纳不同时期国内外学者对个人数据保护与开发的代表性观点及各国相关立法或判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保护 个人数据 隐私权 个人数据开发
下载PDF
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源流——域外立法的历史分析和启示 被引量:29
19
作者 高富平 王苑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38-49,25,57,共14页
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几个代表国家的立法,在20世纪80年代因OECD和欧洲委员会的努力成为国际规则,而这些国际规则逐渐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被各国所接受,以不同法律体制保护个人数据上的主体权利。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产生... 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几个代表国家的立法,在20世纪80年代因OECD和欧洲委员会的努力成为国际规则,而这些国际规则逐渐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被各国所接受,以不同法律体制保护个人数据上的主体权利。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产生缘由是,在个人档案的电子化背景下,与个人有关的个人数据脱离个人被处理,可能有害于个人尊严、自由,因而需要在基本人权上确立个人数据保护(信息隐私)制度,规范个人数据流通利用行为,防范个人数据滥用。从域外立法源流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质上是个人信息正当利用的一套规则,是个人数据上的主体权利受保护,而不是个人对数据的支配权受保护。我国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建构保护体系时,既要借鉴域外的基本原则,接轨国际规则,又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构筑既适应时代需要又解决本国问题的制度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保护立法 个人数据制度史
下载PDF
数据要素市场下个人数据交易的证成与实现 被引量:4
20
作者 阳雪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3年第5期91-105,共15页
数据要素市场下个人数据是否能交易与交易是否可行并不是同一个问题,理论界对这两个问题都存在争议,理论的模糊影响了个人数据交易的规则建构。单纯以个人数据的人格权属性及个人数据的准公共物品特征并不能证明个人数据一定不能交易,... 数据要素市场下个人数据是否能交易与交易是否可行并不是同一个问题,理论界对这两个问题都存在争议,理论的模糊影响了个人数据交易的规则建构。单纯以个人数据的人格权属性及个人数据的准公共物品特征并不能证明个人数据一定不能交易,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禁止自然人对个人数据进行交易也不能带来效率最大化。实践中个人数据交易模式虽呈现多元化模式,但个人数据交易并不发达。为了个人数据交易更好实现,应明确个人数据持有权或者使用权交易,突破传统大陆法系财产权架构。通过个人数据托管进行制度创新,并且从区块链技术的介入、定价机制的健全进行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 个人数据交易 个人数据托管 区块链 个人数据定价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78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