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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宜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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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兴虎 杨琼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08-115,共8页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使广大市场主体能够“正常生存”,实现“更大发展”。公司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主体重要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使广大市场主体能够“正常生存”,实现“更大发展”。公司是最重要、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主体重要论述的贯彻。现行立法并未采取权利法定化的路径,导致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无法成为价值判断及司法裁量的直接依据。此次公司法修订应在总则部分确立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两项权利是公司的基本人格权,贯穿于整个公司法规范体系及公司生命周期。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确立有助于公司的“正常生存”与“更大发展”,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亦有助于精准定位公司法改革之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公司生存权 公司发展权 基本人格权 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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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的四项核心原则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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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19,共19页
在《公司法》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反思和重塑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有助于宣誓法律价值,明确立法目标,奠定立法基调,重构法律条文,统领法律解释,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公司法全球竞争力。公司法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可... 在《公司法》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反思和重塑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有助于宣誓法律价值,明确立法目标,奠定立法基调,重构法律条文,统领法律解释,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公司法全球竞争力。公司法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活力。第二原则是保护股东权利,坚持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鼓励投资兴业、避免资本外流。第三原则是尊重公司的债权人,强化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商事流转,化解金融风险。第四原则是赋能公司社会责任,实现义利并重,打造受人尊重的多赢共享的商业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些原则和而不同、同频共振,既应载于公司法总则,更应贯穿于全部公司法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 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 中小股东 债权人 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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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与反垄断法的良性互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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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20,共12页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共同保护和规范的重要市场主体。但在法学研究和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碎片化和孤岛化的现象。在两法双双迎来修改之际,立法者应推动两法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共同保护和规范的重要市场主体。但在法学研究和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碎片化和孤岛化的现象。在两法双双迎来修改之际,立法者应推动两法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两法和而不同,都致力于提升公司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公司并购反垄断执法应秉持包容审慎、处罚谦抑、服务能动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有效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司并购反垄断审查应采取“原则放行、例外禁止”的政策。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继续保持法治定力,坚持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法治化与专业化;新《反垄断法》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确立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公司并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从公司并购限制性条件的适用范围而言,应确立“可限可不限的,坚决不限”的立场。反垄断处罚措施的选择和使用应体现过罚相当的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建议《反垄断法》专章规定“垄断行为的预防”,增加执法机构事先预防和事中监管的法定职责。落实《反垄断法》的治本之策是激活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并购反垄断中的控制权认定规则应尽量对标对表《公司法》。自我预防垄断应成为大型公司的核心社会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 反垄断法 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 公司自治 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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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与刑法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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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法治社会》 2023年第1期37-67,共31页
为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与科学性,建议推动公司法与刑法的无缝对接、同频共振与良性互动,扭转两法之间存在的碎片化与孤岛化现象;尊重公司法秩序统一性,确保前置法创设的法律秩序受到刑法礼让;明确追首恶的刑事司... 为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与科学性,建议推动公司法与刑法的无缝对接、同频共振与良性互动,扭转两法之间存在的碎片化与孤岛化现象;尊重公司法秩序统一性,确保前置法创设的法律秩序受到刑法礼让;明确追首恶的刑事司法政策,精准锁定并从严处罚公司背后的实质违法者,在裁判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时要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严格区分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物权,尊重股权转让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刑法落实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侵害国企财产与民企财产的行为实行同罪同罚;采取兼顾公司利益与公司意志的职权范围标准;刑法确立疑罪从无原则;尊重与保护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可持续、可复制的商业模式;确立先民后刑、刑民并进、和而不同的程序正义原则,对同一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一律采取先民后刑的新思维,对互有牵连、但并不相同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采取刑民并进、和而不同的裁判思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秩序统一性 前置法 公司生存权 平等保护 疑罪从无 先民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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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的法典化:由碎片化走向体系化的思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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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33,共19页
法典化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其核心是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核心价值体系缺失或破碎是最大的法律漏洞,也是行为失序与裁判失灵之源。确立四大核心价值体系是公司法走向体系化的第一步。国家有义务促进公司利益共同体的持续繁荣,推... 法典化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其核心是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核心价值体系缺失或破碎是最大的法律漏洞,也是行为失序与裁判失灵之源。确立四大核心价值体系是公司法走向体系化的第一步。国家有义务促进公司利益共同体的持续繁荣,推动公司、股东、债权人与利益相关者多赢共享。建议采用统一的“公司”概念,打造普惠型一般公司法,并为特殊类型公司定制个性化规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前提下,法律应合理包容中小微公司治理的灵活性缺陷。上市公司规则应升级为公众公司规则。要允许股权自由流通的有限公司公开挂牌交易。建议落实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理顺公司决议权与代表权之间的源流关系。建议将《民法典》第61条第1款纳入《公司法》三审稿第11条。建议整合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人合性应回归公司自治。建议将实控人纳入法定必要登记事项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中的责任人。建议细化独立董事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确认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有权自主设管理层职位。建议导入公司集团制度,破解一仆两主困境,承认法人董事,明确股权间接转让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核心价值 公司生存权 股权文化 债权人保护 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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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对赌条款无效的法理证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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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51-76,共26页
回顾与评论了具有影响力的标杆性公司对赌纠纷案件的不同裁判思维。《公司法》禁止公司与股东对赌,但不禁止非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东与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第三人对赌。基于契约精神,新增股东与目标公司外的主体签署的对赌条款... 回顾与评论了具有影响力的标杆性公司对赌纠纷案件的不同裁判思维。《公司法》禁止公司与股东对赌,但不禁止非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东与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第三人对赌。基于契约精神,新增股东与目标公司外的主体签署的对赌条款有效;基于资本维持原则,新增股东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无效。目标公司对赌条款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尤其是公司法禁止股东抽逃出资、原则禁止公司回购股权、禁止不当分红和违法减资的效力性规范。目标公司对赌条款还颠覆公司法核心价值,构成股东权利滥用,侵害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违反股东礼让债权人的法定义务,有悖股东平等原则。目标公司不就无效对赌条款向新增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从随主的理念,第三人为公司对赌义务而签署的担保条款亦属无效。虽然公司对赌条款无效,但新增股东的股权投资行为合法有效,此类股东可依法行使股东诸权利。若能满足公司偿债能力测试,现行公司法足以保护分红权等股东收益权,而无需借助公司对赌条款。公司对赌条款不但无效,亦不可行,实有望梅止渴之憾。公司为对赌义务提供担保的隐形对赌条款也无效。从未来趋势看,公司对赌条款应淡出历史舞台,理性投资应渐成主流。公司对赌条款效力之争的历史应当终结。为确保投资安全,投资者要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尽职调查方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不再和目标公司签署画饼充饥的对赌条款。裁判者应致力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实现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多赢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股实债 公司对赌条款 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 债权优位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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