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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的法权构造及其体系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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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忠民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9-111,共13页
能源法的核心范畴界定较为模糊,亟待澄清。基于能源权利与能源权力的交互性、能源公益与能源私益的均衡性、能源监管与能源市场的协调性等需求考量,法权可作为能源法的核心范畴。能源法法权结构可从本体论、运行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予以... 能源法的核心范畴界定较为模糊,亟待澄清。基于能源权利与能源权力的交互性、能源公益与能源私益的均衡性、能源监管与能源市场的协调性等需求考量,法权可作为能源法的核心范畴。能源法法权结构可从本体论、运行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予以构造,形成体系化安排。本体论上,应以公民能源权利与国家能源权力的交互为基础,强调公民能源权作为法权结构的逻辑起点、以落脚为能源普遍服务的能源权力作为法权结构的基本保障;运行论上,应以能源合同作为法权结构运行的具体承载;价值论上,应以能源正义作为法权结构价值的最终目的。由此,可仰仗能源法的法权结构构筑能源法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能源法法 公民能源权 能源普遍服务 能源合同 能源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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