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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预防农村职务犯罪的实践价值
1
作者 王峥 《农村农业农民》 2024年第22期43-45,共3页
农村基层干部对于实现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严格规范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职务行为,是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实施,填补了相关法律空白,能够有效指引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参与农... 农村基层干部对于实现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严格规范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职务行为,是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实施,填补了相关法律空白,能够有效指引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避免违规干预经营、损害农民利益,进而预防农村职务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特别 职务犯罪 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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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14
2
作者 房绍坤 袁晓燕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70-81,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需要从作为调整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手,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规制对象的内涵,确认其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与村民委员会相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需要从作为调整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手,阐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规制对象的内涵,确认其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行主体,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与村民委员会相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属性呈现复合性,既呈现私法、团体法的单一色彩,又需要实现组织法与行为法、强行法与任意法的融洽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逻辑主线应排除成员权制度的干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特别性为展开逻辑,并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出具体的特别性,重点规范成员资格、财产构成、组织机构、收益分配以及法人终止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律属性 特别性 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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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
3
作者 宋天骐 《兰州学刊》 CSSCI 2023年第10期86-96,共11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理解,决定着其治理结构制度设计的基本走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治理结构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明显,但这种路径依赖并没有妥适考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影响,以及中国式法治现代...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理解,决定着其治理结构制度设计的基本走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治理结构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明显,但这种路径依赖并没有妥适考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影响,以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供给的理论资源,从而导致制度设计的理念僵化、政策规定与试点经验的执行不力、方法论基础偏向个人主义等问题。据此,进一步分析与探讨《草案》中治理结构制度的完善路径,发挥党的领导、中国乡土文化的约束机制等中国式法治要素的力量,合理利用任意性规范的配置作用,在既定框架内妥适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关于治理结构模式、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立、监督机构的设置等制度的选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治理结构 成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论整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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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重构及立法建议 被引量:10
4
作者 宋天骐 房绍坤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47-55,共9页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和实践基本相同,形成了“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治理结构,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三级所有”的表达及具体治理机构的设置上。理论...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和实践基本相同,形成了“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治理结构,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三级所有”的表达及具体治理机构的设置上。理论界基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不同认识,对其治理结构形成了“公司构造论”和“国企模仿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偏颇,或者模糊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或者忽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发展的阶段性。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为基础,承认其发展的阶段性,并允许其自主决定与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治理结构,此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自治阶段论”。在观照现实、参考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我国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时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进行妥当的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治理结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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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理论逻辑:个体主义抑或整体主义? 被引量:3
5
作者 宋天骐 房绍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15-125,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成机制蕴含着整体主义基因,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制度构造需要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农村改革的现实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理论逻辑不同于传统法人,其理论起点在于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成机制蕴含着整体主义基因,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制度构造需要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农村改革的现实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理论逻辑不同于传统法人,其理论起点在于坚持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特征,理论延伸则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之特别性体系予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存在“核心到一般”的体系性联系,其核心特别性主要体现在组织生成的建构性与党领导的民主治理,而社会功能、治理机制等方面的一般特别性则内蕴于核心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贯彻兼容性理念,以整体主义为基础,坚持集体所有制与特别法人的特别性,协调普适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体主义 整体主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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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规则解析 被引量:3
6
作者 杨林 袁文全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6-106,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定义及认定应以户籍为基础,但不宜强制要求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需以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提供,也不应把二者之间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成员身份定义的必要条件。丧失成员身份的规定中,可以用“户籍+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类型划分方式,把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等群体排除在组织成员之外。对于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的成员,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核心财产权益的保留时间不宜一概而论,可根据权益性质确定合理的保留期限。《草案二次审议稿》可通过细化、完善涉及成员身份的相关规定,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提升农村居民参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认定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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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规制
7
作者 沈理平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7-46,共10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民只有拥有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依附于农民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民只有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有集体资产的相关权益,从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质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了实现“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之目的,同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运转,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吸纳地方立法和实践经验,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并在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基础上,赋予地方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更多的自主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成员资格认定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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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及其制度效应
8
作者 宋天骐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103-114,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并非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而是一种《民法典》规定的独立法人类型。遵循法人分类的功能主义意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确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独立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并非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而是一种《民法典》规定的独立法人类型。遵循法人分类的功能主义意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确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独立地位。阐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体系,应当跳出既有的三种研究路径,即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与从具体到具体的研究路径,转向以人与财产为体系性要素的构建路径。人的特别性强调成员的身份性,财产的特别性强调集体财产的公有性,其他特别性则围绕此二元要素与治理机制的构建展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的制度效应在于:一方面,型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构造主线,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界分三类涉农特别法人的制度功能,调试不同类型集体财产的经营管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特别性体系 成员身份性 集体财产公有性 制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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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与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重点制度解读
9
作者 王洪平 纪力玮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80-90,共11页
在承继既有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澄清了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将“集体成员”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成员集体”规... 在承继既有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制度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澄清了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将“集体成员”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成员集体”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部分地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限担保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与丧失的法定标准,对不完全成员权作出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界定了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之份额权的性质,基于份额权的一身专属性,否定了份额权的可退出性、可赎回性、可转让性、可抵押性、可继承性。未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完全成员权 收益分配权 份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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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宪法内涵解释 被引量:7
10
作者 韩秀义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5-116,共12页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学术讨论中,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等是焦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应对,需要从宪法的视角研究。基于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的宏观理解,可以发现存在三重宪法秩...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学术讨论中,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等是焦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应对,需要从宪法的视角研究。基于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的宏观理解,可以发现存在三重宪法秩序,每一重宪法秩序又包含着二元因素。依据对中国现行宪法文本解读所形成的框架,农民可以解释为作为集合性概念的农民和作为公民概念的农民,农民集体可以解释为自治的村民集体和经营的农民集体,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经营的农民集体的组织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设计需要面对由村民集体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地方政府等主体构成的复杂体制,否则难以保证立法的质量。从宪法角度解释相关概念,就是试图为立法活动提供宪法资源和宪法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宪的三重秩序 农民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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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成员诉权的组织法配置:法理、实践和解释性构造
11
作者 赵新龙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1-134,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体系性视角初步构建集体成员诉权机制,但仍然存在粗疏遗漏和诉权克减现象。运用组织法逻辑配置集体成员诉权并构设诉讼规则,纵向维度上应当尊重其不同诉讼阶段动态递进的三阶构造,横向维度上适用以诉讼目的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体系性视角初步构建集体成员诉权机制,但仍然存在粗疏遗漏和诉权克减现象。运用组织法逻辑配置集体成员诉权并构设诉讼规则,纵向维度上应当尊重其不同诉讼阶段动态递进的三阶构造,横向维度上适用以诉讼目的为依据划分形成的三种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主要沿着以撤销权保护成员权益、以代表诉权保护组织权益、以行政行为监督决议合法性的进路展开,尚存撤销诉讼规则错裂、代表诉讼规则疏漏、决议纠纷可诉性不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仍有极大解释空间。应结合集体成员诉权原理构设侵权诉讼、代表诉讼和决议诉讼,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法官采取扩张性解释拓展细化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集体成员诉权 代表诉讼 自益权诉讼 共益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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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路径与方案设计 被引量:12
12
作者 韩俊英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31-137,共7页
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与功能模糊、发展路径依赖与失衡、成员资格认定困难、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有效回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以农村集... 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与功能模糊、发展路径依赖与失衡、成员资格认定困难、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有效回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功能的生成与实现为目标指向,坚持专门立法、主体法以及单行法律的立法模式,着重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关键问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规范两方面,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振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现代功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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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导向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规则检视与完善路径
13
作者 王依婷 蓝天骏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3年第6期197-200,共4页
近期亮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对《草案》的修改及成员资格认定的制度构建进言献策,通过梳理《草案》的具体规定,从农村土地的基本社... 近期亮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对《草案》的修改及成员资格认定的制度构建进言献策,通过梳理《草案》的具体规定,从农村土地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成员与集体的财产关系、集体的自治职能三大逻辑起点出发,进行相应的规则检视,提出三点意见:第一,应当从不同方面落实完善基本生活保障核心认定标准;第二,完善程序规定以落实集体自治职能,建立健全成员代表机制,使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得到表决结果进一步合法化,尝试建立分层制;第三,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考虑灵活变动成员以调整土地权益,以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振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成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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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
14
作者 宋天骐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5-146,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即“如何分”的问题。进而,应当解释农村集体收益的分配范围,即“分多少”的问题,并从理论上进一步校正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即“按什么分”的问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是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而非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集体财产的收益。可分配的农村集体收益应当依据集体资产股份进行分配,而集体资产股份的多样化实践形态需要经由兼容性逻辑予以归正,从而形成以集体资产股份的公平配置为基础、以其他股份的效率性利益实现为延展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收益 收益分配权 集体资产股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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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立法保障——以相关立法的文本解释为视角
15
作者 任大鹏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9-108,共10页
学术界关于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研究范围广泛,但更多聚焦在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及其他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资格权等方面。农村妇女的各项权益与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密切关联。针对不同时期... 学术界关于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研究范围广泛,但更多聚焦在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及其他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资格权等方面。农村妇女的各项权益与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密切关联。针对不同时期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国家立法分别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并呈现出问题导向性和递进性特征,但存在碎片化现象,体系性的制度构建相对薄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农村妇女的集体成员身份为统领,系统规定妇女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对既有法律规范的承继与创新。法律实施中还需要构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多元化保障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妇女 财产权益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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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别性 被引量:2
16
作者 宋志红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2-84,207,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别性不是其宽泛意义上的特点或特殊性,而是该组织稳定且独一无二的标识性特征。其本质特别性可以被归纳为四个逐层拓展的方面:在功能上承载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职能上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在财产和成员上具有法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别性不是其宽泛意义上的特点或特殊性,而是该组织稳定且独一无二的标识性特征。其本质特别性可以被归纳为四个逐层拓展的方面:在功能上承载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职能上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在财产和成员上具有法定性和固有性,在设立上是先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改造为特别法人。这些本质特别性是贯穿立法始终的底层逻辑,是凝聚立法共识的理论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系列特点和具体制度设计的决定性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特别 集体所有 特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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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研究 被引量:3
17
作者 任怡多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3期75-82,共8页
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享有继承权能,不仅是当前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的一致导向,还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重点规范的内容。然而,目前在学理层面、地方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均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存有争议。鉴于农村集体... 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享有继承权能,不仅是当前中央政策文件精神的一致导向,还是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重点规范的内容。然而,目前在学理层面、地方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均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可继承性存有争议。鉴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满足立法上对遗产的特征要求,且《民法典》继承编为其纳入遗产范围预留了制度空间,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当作为遗产继承。在此基础上,通过明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属于身份性权利、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不同于其他涉农权利以及并非成员专属权益,对否认其遗产能力的观点进行辩驳,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的充分证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继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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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集体资产股份的规范路径
18
作者 高海 《政治与法律》 2024年第12期91-105,共15页
2021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前后,大量内置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收益分配依据、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命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成立。但是,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创新性地以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作为集体收益分... 2021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前后,大量内置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收益分配依据、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命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成立。但是,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创新性地以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作为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并规定已经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在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由此引发集体资产股份未来的存续空间和规范路径问题。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资产股份的规范路径,应当优先选择将资产股份改为收益权份额的替代路径,慎重选择将资产股份外置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企业的外置路径,以将登记证书有效期限续期使资产股份规则部分有效的内置路径作为备选路径;外置路径中将成员股直接外置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企业,不如将成员股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企业中的集体股。优先选择路径中应当完善收益权份额量化、权能、管理等制度构造;备选路径中应当矫正资产股份固化、继承权能、外部投资等制度规范。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应允许提前改变资产股份的现行内置规范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资产股份 股份经济合作社 集体所有权 收益权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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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耕地保护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引量:3
19
作者 肖鹏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6-145,共10页
在耕地保护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实施主体、管理主体和受益主体等多重角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散见于耕地保护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之中,其体系化构建存在明显的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耕地保护中的作用发挥,还面... 在耕地保护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实施主体、管理主体和受益主体等多重角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散见于耕地保护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之中,其体系化构建存在明显的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耕地保护中的作用发挥,还面临着实施机制不健全、管理监督难落实和收益分配不完善等具体问题。积极推动耕地保护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通过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和联合机制健全耕地保护的实施机制;通过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措施和配套制度落实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通过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收益和新增耕地的归属与用途完善耕地保护的收益分配,可以为更好地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耕地保护中的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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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被引量:5
20
作者 吴昭军 《荆楚法学》 2022年第4期49-61,共13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首先要回答立什么样的法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定位为私法、组织法。其以社区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其组织与行为为主要内容,旨在明确法人组织建构,理顺其与成员、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首先要回答立什么样的法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定位为私法、组织法。其以社区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其组织与行为为主要内容,旨在明确法人组织建构,理顺其与成员、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立法时应以法律规定和法人自治相结合为原则,构建“一般法+特别法+法人自治”的调整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理顺其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在内容设计上,应采用团体法的思维,以设立、运行和终止三个阶段为脉络构建整体框架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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