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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共同体视角下农民集体决议法治化的双重样态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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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文 陈源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1-152,共12页
基层政府、人民法院、乡村自治主体形塑了乡村治理共同体。乡村治理共同体内部理应呈现出的行政行为介入规范自治、司法权力嵌入保障私权、自治主体纠偏回归法治等预设样态,是农民集体决议法治化的应然图景。然而,行政行为偏差、司法裁... 基层政府、人民法院、乡村自治主体形塑了乡村治理共同体。乡村治理共同体内部理应呈现出的行政行为介入规范自治、司法权力嵌入保障私权、自治主体纠偏回归法治等预设样态,是农民集体决议法治化的应然图景。然而,行政行为偏差、司法裁判冲突、自治秩序混乱等治理乱象表明,治理共同体内部存在的行政机关权责失衡、司法机关审理规则不明、自治主体落实约束制度缺位,已然成为农民集体决议法治化面临的现实困境。立足于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融合发展,以细化权责清单、统一司法规则、完善制度保障为依托,厘清行政机关介入农民集体决议事项的权力限度与责任范围、明确司法机关处理农民集体决议纠纷的案由类型与撤销权客体、强化自治主体重作农民集体决议的内部约束与司法约束,是农民集体决议法治化的重要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治理 治理共同体 农民集体决议 乡村矛盾纠纷 法治乡村 村民自治 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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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决议撤销制度的实证考察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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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萍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7期110-116,共7页
农民集体决议是集体成员实现集体行动的重要手段,而农民集体决议撤销则是法律赋予集体成员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运行、维护成员利益的司法救济制度。从民事案由上看,集体成员撤销权纠纷属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 农民集体决议是集体成员实现集体行动的重要手段,而农民集体决议撤销则是法律赋予集体成员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运行、维护成员利益的司法救济制度。从民事案由上看,集体成员撤销权纠纷属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具体类型,其特殊性在于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是集体成员所形成的共同意思,即农民集体决议。对涉诉农民集体决议成立程序与内容合法性的司法认定是确定是否构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关键,但现有研究缺乏集体成员撤销权与农民集体决议适用的对接。目前农民集体决议撤销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审查与村民自治边界不清、决议撤销事由认定割裂决议成立与决议效力之间逻辑关系等问题。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决策行为与外部交易行为界限有助于区分农民集体决议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明确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成立条件避免陷入撤销权行使的逻辑误区,完善农民集体决议不成立、无效与撤销的具体事由,由此归纳出农民集体成员撤销制度应然的规范构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农民集体决议 决议撤销 决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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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制度缺失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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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婧娟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1-157,共17页
《民法总则》首次将决议行为列入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一种。然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设计缺位,导致如下问题:决议行为的主体模糊,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容易混同;决议行为的程序规范缺失,“... 《民法总则》首次将决议行为列入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一种。然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设计缺位,导致如下问题:决议行为的主体模糊,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容易混同;决议行为的程序规范缺失,“一刀切”的多数决和缺乏规范的代表会议授权难以充分保护农民权益;决议行为的效力评价和救济机制不够明确。应当在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立法的基础上,按照政经分开的原则,根据所议事项的性质对决议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设计不同的成员资格标准、不同的决议程序规则。同时,应当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确诉讼主体,完善行为实体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并且按照行为类型确定不同的审查强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决议 村民自治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 简单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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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成员权、农民集体决议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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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雷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28-147,共20页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范目的是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经由民主决策程序实现村民自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对集体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其行使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实现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正义。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主要行使方式...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范目的是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经由民主决策程序实现村民自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对集体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其行使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实现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正义。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主要行使方式和村民自治的民法体现,其法理基础在于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基于民主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实现农民集体的公共选择。本文提出乡村治理体系“一体两翼”的理论:以乡村治理体系为“一体”,以农民集体成员权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为“两翼”;其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和完善农民集体决议行为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应妥当界定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区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不成立与农民集体对外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并在民法典物权编对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规定做相应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成员权 农民集体决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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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农民集体决议成立认定探讨——基于侵害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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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畅 吴彩玲 杨萍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第33期137-140,共4页
由于缺乏农民集体决议成立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民集体决议瑕疵纠纷案件,无论其瑕疵类型如何均适用《物权法》第63条第二款予以撤销。针对《民法典》的规定,在分析决议行为成立条件的基础上,明确农民集体决议成立的特殊性,针对... 由于缺乏农民集体决议成立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民集体决议瑕疵纠纷案件,无论其瑕疵类型如何均适用《物权法》第63条第二款予以撤销。针对《民法典》的规定,在分析决议行为成立条件的基础上,明确农民集体决议成立的特殊性,针对司法实践中混淆农民集体决议不成立与撤销的问题,探究农民集体决议成立的应然规范构成,以期为农民集体决议成立提供可资借鉴的司法认定准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行为 农民集体决议 决议成立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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