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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借款与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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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家林 王成星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9-91,共13页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无息借款是否成立受贿罪,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也存在较大分歧。化解分歧的关键是准确把握受贿罪“权钱交易”之本质。无息借款中被免去的利息能够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无息借款是否成立受贿罪,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也存在较大分歧。化解分歧的关键是准确把握受贿罪“权钱交易”之本质。无息借款中被免去的利息能够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应以一般人观念为判断基准,结合借贷双方的关系、利息数额的大小及借贷双方与他人的借款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无息借款中免去的利息”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存在对价关系。若对价关系成立,实行的着手应具体情况具体判断:退还或免除利息、约定或推定无息、特定关系人借款的着手时点分别为接收财物或作出意思表示时、借款合同生效时、可能退还或上交财物的最初时点。若对价关系不成立,则无息借款属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息借款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权钱交易 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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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参照执行”量刑模式的适用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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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雅姝 连宏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5-71,共7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以司法解释形式定位于参照适用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量刑适用问题。但是因司法解释的模糊性、实际案例的复杂性、法益理解的差异性等因素,参照适用模式产生了参照同等执行、参照减轻执行、参照加重执行等司法困...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以司法解释形式定位于参照适用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量刑适用问题。但是因司法解释的模糊性、实际案例的复杂性、法益理解的差异性等因素,参照适用模式产生了参照同等执行、参照减轻执行、参照加重执行等司法困境,导致量刑幅度失衡、刑罚后果趋同等适用困境。鉴于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模式应当予以修正完善,基于独立的法益观,构建量刑评价体系,以实现刑法体系的平衡有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量刑 参照执行 独立法益观 减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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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型受贿罪量刑失衡问题实证研究
3
作者 杨青青 王永梅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6-53,共8页
受贿数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分别对应受贿罪三档刑罚,对1088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型受贿罪判决书实证研究发现,在第三档刑罚中存在量刑轻缓化、数额与刑期对应的跨度过大等量刑失衡问题。在该档刑罚中,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适用失衡。... 受贿数额较大、巨大以及特别巨大分别对应受贿罪三档刑罚,对1088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型受贿罪判决书实证研究发现,在第三档刑罚中存在量刑轻缓化、数额与刑期对应的跨度过大等量刑失衡问题。在该档刑罚中,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适用失衡。从宽情节突破了数额对量刑的限制,因此量刑失衡问题根源在于数额“失守”与从严情节“失灵”。为实现量刑均衡,应明确“数额+情节”并重的复合量刑模式在第三档刑罚中的适用,即以数额明确最低适用刑期,发挥从严情节作用,细化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明确数额区间对应的最低刑期,解释从严情节成立与加重的判断标准,分类从宽情节,精细化规范从宽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失衡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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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纾解——以交易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股型受贿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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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昊堃 李秀峰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第2期211-214,共4页
新型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针对不同的新型受贿行为制定相应的定性规则以解决在司法认定上的疑难问题。交易型受贿“明显”的认定标准应综合绝对数额原则和相对比例原则,针对“以内部优惠价格购买”的情况应单独制定判断... 新型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针对不同的新型受贿行为制定相应的定性规则以解决在司法认定上的疑难问题。交易型受贿“明显”的认定标准应综合绝对数额原则和相对比例原则,针对“以内部优惠价格购买”的情况应单独制定判断规则。赌博型受贿可分为不同类型,通过设定认定标准对不同类型加以区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股权已经转让登记时干股型受贿金额的认定标准的规定值得商榷,所分红利按受贿金额处理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受贿罪 司法认定 交易型受贿 赌博型受贿 干股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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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的惩治策略:实践问题与最新立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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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荣功 《党内法规研究》 2023年第4期11-18,共8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并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刑法对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处罚采取区别对待的立场,具有现实合理性。重视“受贿行贿一起查”从根本上是由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并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刑法对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处罚采取区别对待的立场,具有现实合理性。重视“受贿行贿一起查”从根本上是由行贿受贿罪的构造决定的,但“受贿行贿一起查”不能简单理解为“受贿行贿同等罚”。近年来刑法立法整体上呈现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明显体现出该特征,值得肯定。当前,应继续保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刑罚保持一定的差异性仍然是必要、合理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贿犯罪 行贿罪 《草案》 行贿受贿 现实合理性 受贿罪 惩治策略 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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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研究 被引量:1
6
作者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22-28,67,共8页
受贿罪定罪起点数额的确立依据应是"最低劳动报酬倍数"。受贿罪可分为普通型受贿罪和特别型受贿罪。若以盗窃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为参考标尺,普通型受贿罪与贪污罪一样,其犯罪起点数额应是盗窃罪起点数额3倍。特别型受贿罪主要... 受贿罪定罪起点数额的确立依据应是"最低劳动报酬倍数"。受贿罪可分为普通型受贿罪和特别型受贿罪。若以盗窃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为参考标尺,普通型受贿罪与贪污罪一样,其犯罪起点数额应是盗窃罪起点数额3倍。特别型受贿罪主要形式有: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在许多情况下,特别型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应高于普通型受贿的定罪起点数额。对于情节特殊型受贿罪,不应确定定罪的起点数额。在有受贿数额(不论大小)的情况下,其应以特殊情节(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主要依据来认定受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普通型受贿罪 特别型受贿罪 情节特殊型受贿罪 定罪起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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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单位受贿罪——兼评公安派出所能否成为该罪主体 被引量:2
7
作者 康树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1期57-59,共3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单位受贿罪呈现出蔓延之势,严重破坏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尽管现行刑法中已设立专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然而涉及单位受贿罪的许多问题,在实践中还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单位受贿罪呈现出蔓延之势,严重破坏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尽管现行刑法中已设立专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然而涉及单位受贿罪的许多问题,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论证。构成单位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缺一即不构成犯罪。公安派出所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因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 单位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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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独立”与“情节本位”:受贿罪认定标准的自主化建构——基于法律逻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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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铭旭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33-41,共9页
受贿罪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重要罪名,其在定罪角度是自洽的,但在量刑上却长期依赖于贪污罪的数额标准,这种依赖忽略了受贿罪本身应当保护的“国家权力不可售卖性”与“国家职权人员廉洁性”的法益,片面强调作为财产犯罪的贪污罪的数额要... 受贿罪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重要罪名,其在定罪角度是自洽的,但在量刑上却长期依赖于贪污罪的数额标准,这种依赖忽略了受贿罪本身应当保护的“国家权力不可售卖性”与“国家职权人员廉洁性”的法益,片面强调作为财产犯罪的贪污罪的数额要素,而忽视了情节在受贿罪中的重要地位。在当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虽然“数额+情节”的量刑模式已基本建立,但是“数额依赖”仍然存在,应基于受贿罪“自洽的定罪标准”和“自洽的情节标准”建构该罪独立的数额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两套标准”“四个层次”的基本量刑维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受贿罪 数额和情节 法律逻辑 受贿罪独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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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 被引量:3
9
作者 蒋继彦 杨毅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48-50,共3页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彰显了从严治理权钱交易的政策取向,既实现了间接权力寻租行为的犯罪化,亦解决了事实上属于受贿罪共犯的特定关系人因证据不足而脱逸法网的问题,对于新形势下提高反腐工作的成效具有积极意义。...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彰显了从严治理权钱交易的政策取向,既实现了间接权力寻租行为的犯罪化,亦解决了事实上属于受贿罪共犯的特定关系人因证据不足而脱逸法网的问题,对于新形势下提高反腐工作的成效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细究之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之构成要件在立法用语、实质要素等方面存在叠合或相似,因而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结合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两罪的边界进行解析,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原则,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刑事法治目的之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受贿罪共犯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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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借贷型受贿罪的基本类型--基于143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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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成星 《犯罪研究》 2023年第2期57-69,共13页
通过对14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借贷型受贿罪包括免除债务型、拖欠不还型及利息过限型三大基本类型。每种基本类型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种类。在免除债务型之下的免除本金型受贿犯罪中,没有谋取利益且免除3万元以下本金的不是受贿;意思... 通过对14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借贷型受贿罪包括免除债务型、拖欠不还型及利息过限型三大基本类型。每种基本类型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种类。在免除债务型之下的免除本金型受贿犯罪中,没有谋取利益且免除3万元以下本金的不是受贿;意思表示生效时且期满未偿还的借款转化为受贿。就拖欠不还型受贿犯罪而言,需要注意两点: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不是认定受贿的根本依据;催讨行为能够作为否定受贿的重要因素。在利息过限型受贿犯罪中,行为人收受超过约定或法定利息的金额即是受贿数额。此外,判定是否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原则上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利息受贿数额时,应当采取二分法,区分借入型受贿与贷出型受贿。不论是何种受贿类型,都应当准确把握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权钱交易 借贷关系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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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益的判断方法——以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解释为例
11
作者 谭芃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11期6203-6212,共10页
如果从基础主义的进路讨论法益问题,那么就会脱离实际情况,过度依赖直觉,造成不同直觉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形成无效的争论。为了避免使得理论争议成为概念争议,应当利用反思平衡的方法思考法益,将法益规定为纯粹语词、视为对某一犯罪处罚... 如果从基础主义的进路讨论法益问题,那么就会脱离实际情况,过度依赖直觉,造成不同直觉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形成无效的争论。为了避免使得理论争议成为概念争议,应当利用反思平衡的方法思考法益,将法益规定为纯粹语词、视为对某一犯罪处罚模式的总体命名,而不应当将其视为形而上的犯罪处罚基础;从而可以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的实践的价值观、伦理道德体系中对法益进行反思。借助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否应当删去的问题入手,展示如何运用反思平衡的方法将法益问题导入教义学运思,并且形成了对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初步结论。廉洁义务说建立在并不区分不法和责任的刑法评价体系上,无法和其他法益理论进行对话;不可收买性说无法妥当地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存在;公正性说能够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存在,但是太过模糊,一方面无法阻挡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可罚性要件,另一方面无法解释作为程序的公正性。最终,公权力的不可谋私性是更为妥当地解释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法益 反思平衡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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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失范与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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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翔 刘媛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5-53,共9页
重大受贿案件的刑罚适用关乎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也关系着国家“反腐败”成效巩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受贿罪量刑灵活有余原则不足,宽纾有余严厉不足,应当为受贿罪单设法定刑,实行“先定量,再裁量”的“二阶式”量刑模式,... 重大受贿案件的刑罚适用关乎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也关系着国家“反腐败”成效巩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受贿罪量刑灵活有余原则不足,宽纾有余严厉不足,应当为受贿罪单设法定刑,实行“先定量,再裁量”的“二阶式”量刑模式,提升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明确有期徒刑的基准刑确定方法,并以量刑指导意见规范各类法定情节及其加减系数,严格限制减刑层级,明确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条件及比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量刑规范 认罪认罚从宽 贪污罪 计赃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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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公务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之比较分析 被引量:5
13
作者 唐稷尧 王燕莉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55-60,共6页
公务受贿罪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的侵害,犯罪成立要件的设计应当体现“吏治从严”的刑事政策取向;商业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在于其所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侵害,基于刑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有限干预原则,在犯罪成立要件的设计上应当... 公务受贿罪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的侵害,犯罪成立要件的设计应当体现“吏治从严”的刑事政策取向;商业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在于其所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侵害,基于刑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有限干预原则,在犯罪成立要件的设计上应当体现出相对从宽的原则。中国刑法应当改变在公务受贿罪上的“吏治从宽”政策,借鉴国外及国际公约的立法例,缩小商业受贿罪的犯罪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务受贿罪 商业受贿罪 刑事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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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被引量:6
14
作者 储槐植 闫雨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5-10,共6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当其与受贿罪发生竞合时,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多环节利用影响力请托情形,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当其与受贿罪发生竞合时,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多环节利用影响力请托情形,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共犯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很多时候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对请托人的行为应采取引证罪状方式规定,并规定单位犯罪条款,罪名概括为"影响力行贿罪",并应当根据受贿行为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时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 共同犯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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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15
作者 张开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60-66,共7页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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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受贿罪立法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被引量:16
16
作者 李洁 《北方法学》 2007年第1期155-160,共6页
日本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了7个具体罪名,各个罪名之间既互相区别又相互补充。不同的具体罪名虽总体均属受贿罪,但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日本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立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 日本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了7个具体罪名,各个罪名之间既互相区别又相互补充。不同的具体罪名虽总体均属受贿罪,但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日本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立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日本刑法中受贿罪的行为基本模式、特殊行为的规定模式及法定刑设定模式对我国刑法的借鉴意义重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日本受贿罪 行为基本模式 特殊行为的规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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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赃论罪立法模式对受贿罪共犯适用的限缩 被引量:1
17
作者 阮齐林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13-120,217,共8页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确立的惩治贪污贿赂罪的立法模式,一直沿袭至今。其特点是:重视“违法取利”“计赃论罪”,按照个人贪污受贿“所得的数额”配置四档法定刑幅度。在此种立法模式下,对受贿罪共犯由按照“各人所得...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确立的惩治贪污贿赂罪的立法模式,一直沿袭至今。其特点是:重视“违法取利”“计赃论罪”,按照个人贪污受贿“所得的数额”配置四档法定刑幅度。在此种立法模式下,对受贿罪共犯由按照“各人所得数额”处罚转向按照“共犯受贿总额”处罚,可能导致显失公正的处罚。因而需要适当限缩适用:1.成立受贿共犯注重“共同占有财物”条件的认定;2.处罚受贿罪共犯可例外按照“各人所得数额”处罚;3.给介绍贿赂罪保留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共同犯罪 受贿罪立法 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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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受贿罪的立法历程考察 被引量:1
18
作者 徐岱 刘银龙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85-93,共9页
受贿罪是中国贪污贿赂犯罪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罪名。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刑法修正案(九)》公布的刑事立法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受贿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逐步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体系,并日趋完善的。纵观整个立法历程,凸显出受贿罪内... 受贿罪是中国贪污贿赂犯罪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罪名。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刑法修正案(九)》公布的刑事立法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受贿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逐步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体系,并日趋完善的。纵观整个立法历程,凸显出受贿罪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变化。内部变化表现为:行为方式向多样化发展、犯罪主体从身份论向职务论转变、犯罪对象的内容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确立数额+情节的双重成罪标准以及加重刑罚处罚力度。外部变化表现为:整个贿赂犯罪罪名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严密的法网,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立法机关适时地修正和补充受贿罪,基本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反腐的需求,但仍有不足之处需继续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受贿主体 受贿罪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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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 被引量:1
19
作者 张开骏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46-50,共5页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要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要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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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离职受贿罪”的立法思考 被引量:1
20
作者 欧锦雄 《河北法学》 2000年第3期147-149,共3页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受贿行为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但是,从性质上看,它同受贿罪具有相近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打击严重的离职受贿行为,维护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和信誉,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离职受贿罪”。...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受贿行为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但是,从性质上看,它同受贿罪具有相近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打击严重的离职受贿行为,维护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和信誉,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离职受贿罪”。本文详细地论述了增设离职受贿罪的必要性,并阐述了离职受贿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刑事责任,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职受贿罪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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