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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反垄断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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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健 吴宗泽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0-147,共18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依赖于对数据、模型、人才和算力等关键资源的利用。通过分析各个关键资源背后的市场特征,可以发现其中有着内在的结构性垄断担忧。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反垄断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易受到垄断行为...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依赖于对数据、模型、人才和算力等关键资源的利用。通过分析各个关键资源背后的市场特征,可以发现其中有着内在的结构性垄断担忧。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反垄断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易受到垄断行为的阻碍。依据垄断行为影响程度的强弱,可以将潜在垄断行为分为封锁型行为、限制型行为和剥削型行为三类。为了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防止结构性的垄断担忧变成实质性的发展障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推进反垄断监管。在此基础上,采用事前预防性监管为主的监管策略,并且强化面向国际、产业的监管合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结构性垄断 垄断行为 垄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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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行业垄断对中国制造业企业GVC分工地位的影响研究
2
作者 齐俊妍 李玉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2期99-110,共12页
利用制造业企业微观数据,基于垄断成因系统分析不同类型上游垄断对制造业企业GVC分工地位可能造成的差异影响,并考察中间品贸易便利化的调节效应。研究表明:上游行业垄断通过阻碍企业技术创新和降低中间产品质量抑制制造业企业GVC分工... 利用制造业企业微观数据,基于垄断成因系统分析不同类型上游垄断对制造业企业GVC分工地位可能造成的差异影响,并考察中间品贸易便利化的调节效应。研究表明:上游行业垄断通过阻碍企业技术创新和降低中间产品质量抑制制造业企业GVC分工地位攀升。具体而言,由企业自身高效率形成的上游技术垄断有利于企业GVC分工地位攀升,政府保护所形成的上游行政垄断明显不利于企业GVC分工地位攀升。异质性分析发现,上游垄断对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资本密集型行业GVC分工地位的负向影响更大;上游技术垄断更有利于大型企业、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GVC分工地位的攀升,而上游行政垄断明显更不利于劳动和资本密集型行业GVC分工地位的攀升。此外,中间品贸易便利化加强上游行业垄断对制造业企业GVC分工地位的负向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游行业垄断 上游技术垄断 上游行政垄断 企业GVC分工地位 中间品贸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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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限制条款的反垄断合规
3
作者 丁茂中 《质量与标准化》 2024年第7期32-34,共3页
地域限制条款是经销合同中较为常见的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因此经营者需要建立相应的反垄断合规评估机制。
关键词 限制条款 垄断执法机构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评估机制 合规 认定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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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 被引量:6
4
作者 时建中 吴宗泽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08-125,共18页
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是解决当前数字平台封禁行为的重要方式,既能维持现有符合市场特征的市场结构,又能将数字平台内部的网络效应外部化,允许市场竞争者公平共享网络效应产生的效率。通过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 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是解决当前数字平台封禁行为的重要方式,既能维持现有符合市场特征的市场结构,又能将数字平台内部的网络效应外部化,允许市场竞争者公平共享网络效应产生的效率。通过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的有效竞争,避免用户、数据等价值要素聚集于少数数字平台。不论是作为反垄断事前监管措施,还是作为反垄断事后救济措施,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都有较好的适用基础和空间。结合我国目前肯定性调整方法规定不足的现实情况,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可能适用的情形也比较清晰,主要是针对数字平台既有反竞争性的互操作安排。实施时应当明确以基线标准作为实施的限度,严格秉持依法、审慎、积极和协同的理念。以公平原则、比例原则为义务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互操作义务的范围、标准以及监管等各方面内容予以科学设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 垄断 互操作义务 数字平台 垄断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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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全面优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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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2期55-60,共6页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其资源分配、权力配置,直接关乎《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以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反垄断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导向,从三个方面优化了我国的反...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其资源分配、权力配置,直接关乎《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以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反垄断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导向,从三个方面优化了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即明确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确保了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多的调查权,特别是提高了其应对行政性垄断的能力;强化诉讼机制对执法的配合与衔接,新引入的公益诉讼制度对反垄断执法具有较大的补充作用。未来,还可以从扩充执法力量、增加执法经费,并适度补充执法机构的调查权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如允许执法机构对更广泛场所实施检查、就紧急情况发布临时禁令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实施 垄断执法 统一执法权 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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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国制裁的反垄断法思维:使命、功能与机制
6
作者 董新凯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44-158,共15页
反外国制裁面临的诸多挑战需要反垄断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其政策性特点决定了其应当在化解反外国制裁难题方面担负重要使命,这一使命在反垄断法、反外国制裁法以及对外贸易法上均能找到相应依据。反垄断法反外国制... 反外国制裁面临的诸多挑战需要反垄断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及其政策性特点决定了其应当在化解反外国制裁难题方面担负重要使命,这一使命在反垄断法、反外国制裁法以及对外贸易法上均能找到相应依据。反垄断法反外国制裁的功能主要有消解制裁提升外国企业竞争力的作用、遏制外国企业对制裁制度的恶意利用、增强我国受制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化解反外国制裁法域外适用的困境等。基于反外国制裁的政策导向,反垄断执法部门需要通过对反垄断法关于各种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合乎目的的解释和有针对性的适用,有效震慑推动制裁或者恶意利用制裁的外国企业,维护我国受制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市场竞争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外国制裁 垄断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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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7
作者 曹锦秋 赵子谋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81-88,共8页
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是平台商业模式下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现行反垄断规范发端并适配于实体经济,面对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规制困境可主要归结为事前申报中标准涵盖局限、实体审查中违法性判... 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是平台商业模式下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现行反垄断规范发端并适配于实体经济,面对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规制困境可主要归结为事前申报中标准涵盖局限、实体审查中违法性判断受干扰、包容审慎原则的适用缺乏制度环境等原因。欲有效规制,需要通过适用切合平台模式的复合型指标、落实主动调查制度与标准实施评估制度,构建综合性申报体系;通过直接证据法的类型化及其分层适用、识别潜在竞争者的裁量基准的设定、限制性条件的设定,排除实体审查的障碍;通过回应性监管模式的构建及其附随的制度安排,更好地贯彻包容审慎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垄断 扼杀式并购 垄断 包容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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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补救受害人损失的理念阐释与制度构建
8
作者 王健 吴佳旎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5-25,共21页
我国反垄断法补救受害人损失的途径有执法中没收违法所得隐含的“退赔”与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但实践中却面临着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责令退赔的适用率极低、企业自动退赔罕见、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成功率不高的困境,难以对受害人损失进行有... 我国反垄断法补救受害人损失的途径有执法中没收违法所得隐含的“退赔”与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但实践中却面临着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责令退赔的适用率极低、企业自动退赔罕见、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成功率不高的困境,难以对受害人损失进行有效补救。通过反垄断执法补救受害人损失是“响应式重塑”理念应用于反垄断领域的直接体现。域外执法机构补救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中,通过减少罚款激励违法企业自愿赔偿的英国方案,最具制度优越性与借鉴价值。为了破解我国受害人损失无法有效补救的困境,应将“响应式重塑”作为反垄断执法的核心理念,完善反垄断法规定,确保执法机构采取责令退赔的合法性,构建我国的企业自愿赔偿制度,并通过调整反垄断处罚结构和建立自愿赔偿监督受托人制度,实现企业自愿赔偿与罚款的捆绑使用,以提升企业自愿赔偿方案适用率,使受损害的民事主体能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执法 垄断补救 响应式重塑 受害人损失 自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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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标准协同推进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治理
9
作者 汪湖泉 化欣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10期41-46,共6页
在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治理场景中,新兴数据要素与算法的结合带来“技术黑箱”下的“规则隔音”问题,传统反垄断法实施面临“威慑陷阱”和多重错位挑战,亟须转型。技术标准作为多元主体协商一致形成的技术规则,可以消解信息不对称,弥补... 在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治理场景中,新兴数据要素与算法的结合带来“技术黑箱”下的“规则隔音”问题,传统反垄断法实施面临“威慑陷阱”和多重错位挑战,亟须转型。技术标准作为多元主体协商一致形成的技术规则,可以消解信息不对称,弥补反垄断法的不足。建立法律与标准协同推进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治理的工作机制,是数字时代实现常态化、有效性反垄断治理目标的关键步骤。一方面,构建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标准体系,应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保障标准制定程序的正当性,形成标准实施共治共享的闭环;另一方面,建立完善法律引用标准机制,在执法中灵活运用标准,强化标准与反垄断激励机制的衔接,更好运用标准进行反垄断合规工作。同时,法律与标准协同机制也需要注意其合理限度,尤其需警惕标准的法律化、法律与标准的边界不清、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治理 垄断 垄断合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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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数据垄断行为之刑法规制
10
作者 何群 林锦涛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70-78,共9页
网络平台数据垄断行为不仅会产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效果,还会对数据法益造成侵害。同时,以行政规制手段为核心的反垄断框架威慑力不足,难以保证行为社会危害性与所受惩治严厉性相适应,因此,刑法的介入十分必要。但刑法的谦抑性要... 网络平台数据垄断行为不仅会产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效果,还会对数据法益造成侵害。同时,以行政规制手段为核心的反垄断框架威慑力不足,难以保证行为社会危害性与所受惩治严厉性相适应,因此,刑法的介入十分必要。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对犯罪行为的界定须足够精准,故数据垄断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建立应紧扣双重法益侵害性这一特征,借助法定犯原理的论证与罪名间的对比,使数据垄断行为作为法定犯的适格性得以证成。通过梳理量化的方式将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交织具象化,有助于准确锚定罪与非罪的边界。同时,通过对比刑法教义学与立法论两个角度的规制路径,综合刑罚配置的均衡性考量,增设数据垄断罪是实现数据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有效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垄断 数据法益 垄断 入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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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生态垄断的治理路径研究
11
作者 张素伦 吴汉卿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5-30,共6页
伴随着数字革命的兴起,互联网平台逐渐形成了新的生态系统。平台生态企业,运用“数据+算法”的方式实现平台生态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对市场良性竞争造成危害。目前,域外相继颁布或修订相关法律,对平台生态垄断进行规制。我国也应根据国... 伴随着数字革命的兴起,互联网平台逐渐形成了新的生态系统。平台生态企业,运用“数据+算法”的方式实现平台生态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对市场良性竞争造成危害。目前,域外相继颁布或修订相关法律,对平台生态垄断进行规制。我国也应根据国情完善反垄断规则,强化反垄断规制,以促进平台生态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生态系统 平台生态垄断 垄断规则 “守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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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营商环境与小微企业成长——基于《反垄断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12
作者 白雅洁 孙伟增 高雅 《南开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84-101,共18页
《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基本保障。本文基于2007—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实证考察了《反垄断法》对小微企业成长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反垄断法》的实施显著降低了区域性的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基本保障。本文基于2007—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实证考察了《反垄断法》对小微企业成长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反垄断法》的实施显著降低了区域性的行政垄断程度和市场垄断程度,改善了小微企业的营商环境,通过减轻税收负担、改善融资环境、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和营业成本以及扩大商业信用规模等途径促进小微企业成长。异质性分析表明,《反垄断法》对不享有政府政策偏向的小微企业、所属行业市场垄断程度更高及产品可贸易性较低的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进一步研究表明,《反垄断法》的实施显著提升了小微企业的地区创业活跃度,增加了小微企业对地区的税收贡献。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全面理解竞争政策的经济效应和促进小微企业健康成长提供了政策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 营商环境 小微企业 行政垄断 市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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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类型学分析及其治理逻辑
13
作者 孟天广 门钰璐 严宇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9-17,共9页
在数字化转型迅猛发展的当下,互联网平台经济成为推动我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平台企业借助数据和技术资源带动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利用数据、算法和价格等工具实施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对经济发展、行业... 在数字化转型迅猛发展的当下,互联网平台经济成为推动我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平台企业借助数据和技术资源带动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利用数据、算法和价格等工具实施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对经济发展、行业创新和社会福祉增长带来负面影响。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现象,在界定平台经济垄断内涵及其特征的基础上,根据垄断影响对象和垄断工具两个维度可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进行类型学分析。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可分为数据支配型、价格操控型、数据封锁型、价格托拉斯型四种垄断类型,通过案例可分析阐释不同类型的内涵和特征。借鉴数字治理生态理论的视角,有助于提出我国平台反垄断的理论体系和治理逻辑,平台反垄断的治理主体之间应利用所掌握的多种治理资源形成治理合力,并通过资源整合和功能互补促进生态合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经济垄断 垄断类型 垄断治理生态 治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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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历史嬗变与应然理路——以平台“二选一”为例
14
作者 秦赞谨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54-160,共7页
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 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但是平台经营的多边市场已经不同于《反垄断法》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的规则在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略显局限性,且在反垄断监管中也存在忽视平台特殊性的现象。应当完善平台反垄断的规范体系,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促进平台创新,并优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方式,采取科学的方法认定相关市场,从而提升平台治理的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 平台经济 垄断监管 垄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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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适用问题
15
作者 丁茂中 《质量与标准化》 2024年第5期33-35,共3页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该规定,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根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该规定,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执法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经营者 修订 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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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以欧盟“守门人”制度为镜鉴
16
作者 王铭萱 《金融会计》 2024年第6期33-40,共8页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面临超级数字平台垄断行为复杂多样、超级数字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以及事后监管乏力甚至失效的风险。比较法上,欧盟《数字市场法》中“守门人”制度的立法理念与我国《反垄断法》存在一致性,对于完...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面临超级数字平台垄断行为复杂多样、超级数字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以及事后监管乏力甚至失效的风险。比较法上,欧盟《数字市场法》中“守门人”制度的立法理念与我国《反垄断法》存在一致性,对于完善我国超级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法规制提供了借鉴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数字平台 立法理念 守门人 事后监管 垄断 垄断行为 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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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对反垄断法的冲击
17
作者 黎诚诚 《中国外资》 2024年第10期26-28,共3页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基于自身的规模效应与先进技术等优势形成市场垄断,对传统的反垄断法提出新挑战,增强反垄断规制的灵活性与适应度,拓宽反垄断规制的思路,并加深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合作,方为应对之策。
关键词 垄断规制 垄断 互联网平台 应对之策 规模效应 市场垄断 适应度 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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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人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理据与进路 被引量:2
18
作者 赵曦 李剑 《南海法学》 2024年第1期27-44,共18页
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回归垄断协议... 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回归垄断协议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运用劳动经济学分析工具,可证成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正当性。借鉴域外经验,回归我国劳动力市场特征,可从短期、长期两个角度为我国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找到理想路径。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反垄断法》应从价值目标、分析方法、豁免规则三个方面作出整全的制度回应:一是明确劳动者利益保护之立场,二是重设相关市场之分析方法,三是调整针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人协议 垄断协议 劳动力市场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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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优化进路 被引量:12
19
作者 孙晋 马姗姗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9-149,共11页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对滥用行为的共同要求,应当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然而,鉴于我国当前该行为违法性统一认定标准缺失、反竞争效果难以判定、正当性抗辩理由滥用三项因素模糊了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边界,故在重塑分析框架基础上对其有针对性展开优化,明确平台自治的合理限度,以期为规制指明未来走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杠杆理论 支配地位滥用 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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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强化反垄断的正当性与合理限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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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先林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3-84,共12页
近些年来,国内外在平台经济领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行动,尤其是欧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和我国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备受关注。基于平台经济竞争的鲜明特点和数字平台对经济社会的巨大影响,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 近些年来,国内外在平台经济领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行动,尤其是欧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和我国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备受关注。基于平台经济竞争的鲜明特点和数字平台对经济社会的巨大影响,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和现实的必要性。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又决定了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有其合理的边界和必要的限度。美国和欧盟等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上的差异性反映了国际竞争的现实情况,我国需要从国家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策略做出理性选择,以促进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垄断 正当性 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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