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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善视野下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为视角 被引量:6
1
作者 何群 黄雪颖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103-111,共9页
法定犯时代,刑事立法加强了对秩序法益的保护,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增设就是秩序法益在药品犯罪体系中独立化的体现。基于共同体善的视角,秩序法益的正当性能够在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得到证成:共同体利益的强调要求刑法更具有前瞻性、体系更加... 法定犯时代,刑事立法加强了对秩序法益的保护,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增设就是秩序法益在药品犯罪体系中独立化的体现。基于共同体善的视角,秩序法益的正当性能够在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得到证成:共同体利益的强调要求刑法更具有前瞻性、体系更加完善,同时还意味着公民个体义务的增加,在此情况下,法规范应当进行合理性与有效性调试,秩序法益的增设就是这一调试的结果。同时,克服秩序法益的抽象性的实践路径是进行司法限缩,将妨害药品管理罪维护药品管理秩序的最终意旨解读为是在更为宏观的层面保护社会共同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而使“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其设置解释的边界。行政不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应当存在质与量的区别,即对于行政秩序的违反积累到侵害共同体利益的程度时,则引起“质变”,应当动用刑罚,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独立地进行刑事违法性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秩序法益 妨害药品管理罪 共同体善 法定犯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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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引发的“蝴蝶效应”——以仿制药销售行为的定性之争为中心
2
作者 陈航 段一可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26-33,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妨害药品管理罪之增设在刑法法规体系中的影响如同“蝴蝶效应”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新增的妨害药品管理罪使得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间接限缩,导致了仿制药销售行为不适宜用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进而使该行为被...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妨害药品管理罪之增设在刑法法规体系中的影响如同“蝴蝶效应”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新增的妨害药品管理罪使得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间接限缩,导致了仿制药销售行为不适宜用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进而使该行为被排出在犯罪圈之外。对于刑法修正案新增立法的微小变化必须进行体系性思考,从刑法法益实质角度出发,把握法定犯刑法规制与行政法规制边界,才是解决仿制药销售行为定性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仿制药 非法经营 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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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22
3
作者 敦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55-69,共1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该罪的正确适用有赖于从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该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药品管理秩序或者其与公众健康、生命权益的简单组合,而只能是用药公众的健康和生命权益。该罪的犯罪类型...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该罪的正确适用有赖于从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该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药品管理秩序或者其与公众健康、生命权益的简单组合,而只能是用药公众的健康和生命权益。该罪的犯罪类型也不是具体危险犯,而是属于抽象危险犯范畴的准抽象危险犯。在该罪的司法适用方面,重点是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准确的认定。在认定逻辑上,首先要明确其构成要件中的四种违法行为类型,其次是从涉案药品本身的安全性角度,对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做出合理的判断。同时,在该罪与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时,应根据不同犯罪的保护法益和犯罪类型,以所应判处的责任刑高低为标准来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保护法益 类型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责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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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妨害药品管理罪“足以”要素
4
作者 昝西家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303-1310,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实践中存在以非法经营罪代替本罪的现象,压缩了本罪的适用空间。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理解不当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这一要件有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作用,不应删除。本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实践中存在以非法经营罪代替本罪的现象,压缩了本罪的适用空间。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理解不当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这一要件有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作用,不应删除。本罪不是具体危险犯,而是准抽象危险犯,证明的是行为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非结果属性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准抽象危险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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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药品的双重属性对司法定性的影响——兼论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5
作者 方文军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1-131,共11页
部分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其用于治疗疾病时是药品而不是毒品。以往,对出于医疗目的违规销售麻精药品等行为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而是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后,对违规销售合... 部分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其用于治疗疾病时是药品而不是毒品。以往,对出于医疗目的违规销售麻精药品等行为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而是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后,对违规销售合法生产的药品(包括麻精药品)的行为能否作为犯罪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并行论认为两罪并行不悖,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即使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仍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排斥论认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缩小了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范围,对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为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本文赞成建立在排斥论基础上的折中论,即总体上肯定排斥论的观点,但当涉案药品为麻精药品等特殊药品时,可以采取并行论的观点。为落实折中论,宜尽快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或制定司法解释性批复,并适时修订《刑法》,明确规定违规销售这些特殊药品行为的处理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麻精药品 双重属性 司法定性 妨害药品管理罪 非法经营 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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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疑难问题研究
6
作者 曹森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第22期152-155,共4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至今,对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如何对“禁用药品型”妨害行为、“未经批准型”妨害行为、“虚假注册型”妨害行为和“编造记录型”妨害行为等四种行为方式进行准确界定,是本罪司法适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至今,对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如何对“禁用药品型”妨害行为、“未经批准型”妨害行为、“虚假注册型”妨害行为和“编造记录型”妨害行为等四种行为方式进行准确界定,是本罪司法适用中的重要环节。传统理论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说法均存在弊端,而通过采用准抽象危险犯理论有助于解除上述困境。本罪与生产销售假(劣)药罪、非法经营罪均有可能产生法条竞合关系。对以上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解决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认定 其他犯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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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危险犯性质的识别与判断
7
作者 钱叶六 庄渊智 《人民检察》 2024年第2期12-17,共6页
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的是生命健康和药品管理秩序双重法益。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抽象危险犯设置的理由和法益主义出发,应认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在判断是否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时,可引入“中间项”,通过客观事实反映... 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的是生命健康和药品管理秩序双重法益。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抽象危险犯设置的理由和法益主义出发,应认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在判断是否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时,可引入“中间项”,通过客观事实反映出作为构成要件结果存在的具体危险。通过“诱因—中间项—实害结果”的危险现实化关系,搭建起危险行为与具体危险结果之间的判断流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生命健康—药品管理秩序法益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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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药品管理罪中危险判断的实质化
8
作者 张伟珂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5-45,共11页
妨害药品管理罪把“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致使本罪的适用面临系列司法难题。在规范层面,要证明不法行为造成了这一危险状态,必须立足于药品犯罪的特殊性,即本罪并非典型的具体危险犯,决定危险状态的不是不法行为... 妨害药品管理罪把“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致使本罪的适用面临系列司法难题。在规范层面,要证明不法行为造成了这一危险状态,必须立足于药品犯罪的特殊性,即本罪并非典型的具体危险犯,决定危险状态的不是不法行为而是药品本身。故司法解释通过对典型缺陷药品的类型化归纳,以推定方式确定其危险状态,不仅可行而且合理。但是,司法解释在类型化的选择上忽略了药品类型的复杂性,致使司法认定结论存在扩大化的隐忧。为此,对于司法解释列明的八种认定标准,应当在区分药品类别基础上,明确假药、劣药与这一危险状态之间的关系,并从安全性、有效性的角度对该标准予以适度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具体危险 类型化 假药 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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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益明确与限缩保护
9
作者 刘汴鹤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5-57,共13页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设立,意在为药品犯罪体系“添砖加瓦”,共同组成保护药品领域的“铜墙铁壁”,因此树立对本罪的正确认识尤显重要。由于复合法益说的观点架构欠缺体系性,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积极反馈,只能对本罪侵犯的犯罪重新审视。通...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设立,意在为药品犯罪体系“添砖加瓦”,共同组成保护药品领域的“铜墙铁壁”,因此树立对本罪的正确认识尤显重要。由于复合法益说的观点架构欠缺体系性,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积极反馈,只能对本罪侵犯的犯罪重新审视。通过对秩序法益可由刑法独立保护以及本罪法定犯属性两方面内容的推演,得出本罪侵犯的法益只能是药品管理秩序。对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法益采取限缩立场可保证区分此罪与彼罪机能的发挥,同时具备充足本体论依据。详言之,限缩的途径有二:其一,明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实际功效,不仅在于明确本罪的具体危险犯属性,而且是界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分界线;其二,本罪的四类行为存在模糊之处,对其进行规范阐释,可将处罚范围限缩至合理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复合法益说 法定犯 药品管理秩序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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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从依附到独立 被引量:28
10
作者 陈兴良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57-67,共11页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弥补了《药品管理法》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删除以后出现的处罚漏洞,并将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分离,实现了罪名设置的合理化。妨害药品管理...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罪名,该罪名的设立弥补了《药品管理法》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删除以后出现的处罚漏洞,并将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分离,实现了罪名设置的合理化。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四种行为可以归为两种类型:违反行政许可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药品的行为;骗取药品注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行为。上述两种类型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妨害药品管理罪从保护法益、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方式、具体危险犯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妨害药品管理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以及非法经营罪之间的竞合关系作了论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假药 劣药 具体危险犯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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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司法虚置及对策 被引量:2
11
作者 陈卓 《医学与社会》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38-144,共7页
妨害药品管理罪脱胎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此罪以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为主要目的,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既遂标准。妨害药品管理罪与其他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存在重合部分,极易引发司法适用困境。通过比较2022年判处的60起生产、销售非... 妨害药品管理罪脱胎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此罪以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为主要目的,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既遂标准。妨害药品管理罪与其他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存在重合部分,极易引发司法适用困境。通过比较2022年判处的60起生产、销售非法添加“涉西地那非”产品的案件,发现相较于传统药品类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既遂标准更高、证明难度更大,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虚置。为解决此问题,应在分析妨害药品管理罪法律文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罪名的调整范围及立法价值,并提出优化行刑衔接的方案,为激活妨害药品管理罪、构建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卫生法 妨害药品管理罪 司法虚置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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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药品管理罪教义学分析
12
作者 夏苗 罗冠龙 《政法学刊》 2023年第6期71-79,共9页
缘于2019年《药品管理法》对假药与劣药概念的修订而产生的处罚漏洞,在解释学上,可以把妨害药品管理罪规制对象的药品扩大为原料药,受罪刑法定的约束,不能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该罪的实行行为之一的编造行为实质上是... 缘于2019年《药品管理法》对假药与劣药概念的修订而产生的处罚漏洞,在解释学上,可以把妨害药品管理罪规制对象的药品扩大为原料药,受罪刑法定的约束,不能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该罪的实行行为之一的编造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出于流通目的实施的危及人体健康的行为,并且编造药品包装材料与容器的生产、检验记录也能被编造行为所涵摄,却无法规制“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的药品类型。鉴于将该罪的四种实行行为划分为生产、销售以及弄虚作假两大类行为的情况下,其“从一重处断”条款可作为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例外规定)、想象竞合、牵连犯之处置原则的表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药品管理罪 假药劣药 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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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13
作者 马千里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4期35-43,共9页
“陆勇案”凸显了对药品犯罪认定的固有缺陷;新的《药品管理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之虽有所改观,但也仍有新的问题须解决:新增设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和修改后的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罪,应明晰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再对构成要件作... “陆勇案”凸显了对药品犯罪认定的固有缺陷;新的《药品管理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之虽有所改观,但也仍有新的问题须解决:新增设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和修改后的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罪,应明晰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再对构成要件作实质解释;“假(劣)药”的概念内涵应在参照新《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既有限制妨害药品管理罪处罚范围之功能,又有连接生命健康和药品管理秩序法益之作用。确定药品犯罪的罪数,需厘清药品犯罪之间和药品犯罪之外这两类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 生命健康 药品管理秩序 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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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变迁与教义阐释——以《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最新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7
14
作者 王刚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0-100,共11页
回顾我国40多年来的药品犯罪立法历程,药品犯罪刑法规范与《药品管理法》的关系经历了“完全独立——完全从属——相对独立”的演变过程。近期药品犯罪修改着力于解决药品犯罪完全行政从属性及其弊端等问题,确立了药品犯罪相对行政从属... 回顾我国40多年来的药品犯罪立法历程,药品犯罪刑法规范与《药品管理法》的关系经历了“完全独立——完全从属——相对独立”的演变过程。近期药品犯罪修改着力于解决药品犯罪完全行政从属性及其弊端等问题,确立了药品犯罪相对行政从属性的特征,由此决定药品犯罪兼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性质。假药和劣药的认定标准是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统一,这种二元标准可以构建“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犯罪构成体系,合理划定药品犯罪的规制范围,实现药品犯罪规范目的之纯化。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与提供假(劣)药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构成前罪,无偿提供构成后罪。生产、销售劣药,涉案药品又是刑法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是区别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劣药、是否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是区别生产、销售劣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药犯 劣药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相对行政从属性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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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的立法修订评析——以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为切入点 被引量:2
15
作者 王志祥 陈奕欣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63-73,共11页
为与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我国药品犯罪的行为规制环节向前拓展至药品的研发、申报、审批过程,向后延伸至药品的使用环节,对药品... 为与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我国药品犯罪的行为规制环节向前拓展至药品的研发、申报、审批过程,向后延伸至药品的使用环节,对药品管理秩序的专门保护得以凸显。由此,我国药品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得以扩大。在《刑法》对生命、健康法益与药品管理秩序的分立化保护的过程中,就修订后的药品犯罪的规定而言,仍然存在着生命、健康法益与药品管理秩序法益分立不彻底、相互杂糅和罪名体系位置不当的现象。为此,应当删去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具体危险犯形态的规定,将该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 妨害药品管理罪 生命健康 药品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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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系下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的认定规则探析
16
作者 李昕 蒋文娟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2年第10期82-89,共8页
认定意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所涉药品作出的专业性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的情形,凸显了药品监督... 认定意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所涉药品作出的专业性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的情形,凸显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意见的重要证据地位。然而,目前认定意见的出具流程、认定标准与规则存在制度性缺位,势必影响认定意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鉴于此,应构建由始至终的启动与内控程序机制,构建以药品实质功效为主线,围绕药品外观特征、功能特征、实质特征,结合违法行为领域、行为人类型,按照从外到内的审查顺序等综合认定的认定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药品安全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 妨害药品管理罪 认定意见 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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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以《昆明会议纪要》为视角
17
作者 梅传强 陈雨蒙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39-48,共10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毒品和化学的多元属性,贩卖此类物品在司法认定及法律适用上需要坚持更高的要求和标准,紧扣认定罪名的构成要件。贩卖毒品罪的适用条件模糊、“代购型”贩卖等特殊贩卖行为所产生的认定争议,以及妨害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毒品和化学的多元属性,贩卖此类物品在司法认定及法律适用上需要坚持更高的要求和标准,紧扣认定罪名的构成要件。贩卖毒品罪的适用条件模糊、“代购型”贩卖等特殊贩卖行为所产生的认定争议,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经营罪适用混乱导致的定罪偏差,是刑法规制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破解前述现实困境,应以主观目的之认定为重要依据,明确贩卖毒品罪中“明知”在先、“治疗疾病”在后的主观判断顺序,并综合考量具体行为的违法程度,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协调统一理念的指引,提出相对应的路径优化建议。在具体优化路径方面,从药品性质、销售对象和方式等角度出发,为主观目的之认定提供客观参考标准;整理“代购型”贩卖、网络销售两种特殊贩卖行为的刑法规制思路,厘清所涉及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和非毒品犯罪之间的认定逻辑;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非法经营罪中关于“许可”的具体指向不同,应以此为基点辨析两罪的适用界限,并深化构成要件的理解,为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昆明会议纪要》 贩卖毒品 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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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刑事司法治理模式的实践检视 被引量:1
18
作者 张伟珂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79-92,共14页
通过对药品犯罪司法惩治现状的梳理,发现既往犯罪治理的重点在销售端,对生产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查处有限;司法认定中偏重缺陷药品的形式评价,而对药品危险性的实质评价不足;量刑环节报应色彩较重,弱化了刑罚预防功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 通过对药品犯罪司法惩治现状的梳理,发现既往犯罪治理的重点在销售端,对生产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查处有限;司法认定中偏重缺陷药品的形式评价,而对药品危险性的实质评价不足;量刑环节报应色彩较重,弱化了刑罚预防功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后,这种传统治理模式难以适应缺陷药品性质评价复杂化、缺陷药品证据认定标准复杂化、犯罪故意司法认定复杂化的挑战。为此,应当拓宽缺陷药品的证明方式,通过司法推定的反驳机制,合理限制主观明知的司法扩张,限缩妨害药品管理罪中具体危险的判断规则,加强对缺陷药品的源头治理,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 刑事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司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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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之规范适用与法益证成
19
作者 陈伟彬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6期52-58,共7页
《药品管理法》修改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给药品犯罪留下了规范关联和法益结构的难题。刑法药品犯罪所依照的前置法具有规范上的高度关联,假药、劣药性质的认定应当继续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现形式认定和实质判断的统... 《药品管理法》修改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给药品犯罪留下了规范关联和法益结构的难题。刑法药品犯罪所依照的前置法具有规范上的高度关联,假药、劣药性质的认定应当继续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现形式认定和实质判断的统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药品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是主次结构的法益,冲突时应以生命健康法益为主法益。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设立并非剥离了前药品犯罪的秩序法益,其保护的秩序具有独特性,应当以药品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作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 规范关系 行政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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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犯罪的立法转型及其教义学分析
20
作者 陈璐 冯航 《医学与法学》 2023年第6期1-7,共7页
我国药品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独立、从属、相对独立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条文作了修改,使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相对独立,并增设了“提供假(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和“药品监管渎职罪”,实现了刑行的有序衔接... 我国药品犯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独立、从属、相对独立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条文作了修改,使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相对独立,并增设了“提供假(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和“药品监管渎职罪”,实现了刑行的有序衔接,完善了药品安全管理的规范体系。对于假药、劣药的教义学分析与认定,既要体现刑事违法的独立价值,也要参照前置性的《药品管理法》而作出实质性的理解,还须准确界定提供假(劣)药罪中的提供行为;且妨害药品管理罪所侵犯的,应当是有主次之分的双重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行衔接 提供假(劣)药 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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