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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与国家的尊重义务 被引量:15
1
作者 龚向和 袁立 《北方法学》 CSSCI 2013年第4期35-44,共10页
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 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尽管我国《宪法》未规定劳动自由,然而,从"事实"与"规范"二维度看,防御权功能亦是我国劳动权的题中之义。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之实现仰赖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劳动权保障的根本义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尊重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尊重义务的主体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权 防御权功能 基本权利 国家义务 尊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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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的民生尊重义务 被引量:1
2
作者 刘耀辉 《行政与法》 2022年第2期109-117,共9页
恪守民生尊重义务,是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民生尊重义务对应民生对政府的防御权功能,包括不作为的形式尊重和作为方式的实质尊重。在政府保障民生的实践中,因部分民生尊重义务履行不到位,一定会程度上使得民生问题复杂化。政府履... 恪守民生尊重义务,是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民生尊重义务对应民生对政府的防御权功能,包括不作为的形式尊重和作为方式的实质尊重。在政府保障民生的实践中,因部分民生尊重义务履行不到位,一定会程度上使得民生问题复杂化。政府履行尊重民生义务,应在坚持民生价值取向、消解民生价值与行动逻辑背离的基础上坚持有限政府原则,以不作为方式确保对民生的形式尊重。为方便民众自我实现民生,应积极提供民生信息、确保民生参与、改变民生干预方式,以助力性的作为方式体现对民生的实质尊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生 国家义务 尊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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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就业权的国家尊重义务探究
3
作者 刘锦城 许韬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69-71,共3页
在城市化、工业化的现代化进程推进过程中,部分农用地被合理征用,随之产生了新的"三无农民———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这些剥离了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在无地无收益的状况下,其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基于此,失地农民就... 在城市化、工业化的现代化进程推进过程中,部分农用地被合理征用,随之产生了新的"三无农民———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这些剥离了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在无地无收益的状况下,其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基于此,失地农民就业权应得到国家尊重和保护,政府不可横加干涉失地农民的就业选择,而应从台前走到幕后,创设良好的就业环境,提供就业平台,多管齐下,最终实现国家对失地农民就业权的尊重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地农民 就业权 尊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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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
4
作者 邹艳晖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63-67,共5页
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力协作,方可履行。立法机关应当承认健康权,并且不得制定侵犯公民健康权的法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妨碍公民享受应有的健康服务,更不能直接侵犯公民的健康... 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力协作,方可履行。立法机关应当承认健康权,并且不得制定侵犯公民健康权的法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妨碍公民享受应有的健康服务,更不能直接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对于公民的健康权,司法机关不得违法裁判或者滥用司法裁量权。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应当立即履行,而非逐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权 尊重义务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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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之国家尊重义务
5
作者 周忠学 《法律与伦理》 2017年第1期170-182,共13页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是失地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解除失地农民的生存危机、维护社会底线公平、体现政府公共责任的有效路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仰赖国家履行相应义务,国家义务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在诸多国家义务中,失...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是失地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解除失地农民的生存危机、维护社会底线公平、体现政府公共责任的有效路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仰赖国家履行相应义务,国家义务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在诸多国家义务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国家尊重义务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国家尊重义务具有维护人性尊严与防御失地农民免受公权力侵害的功能。它要求失地农民有尊严、自由、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 国家尊重义务 层级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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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的尊重义务 被引量:1
6
作者 龚向和 宋凡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81-89,149,共10页
随着“数据人”作为人类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身份被确认,公民所具有的数字化人格利益也逐渐拓展生成了数据人格权。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尊重义务的正当性,源自于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要求、作为“信息守门人”的职责所在和作为私... 随着“数据人”作为人类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身份被确认,公民所具有的数字化人格利益也逐渐拓展生成了数据人格权。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尊重义务的正当性,源自于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要求、作为“信息守门人”的职责所在和作为私权力主体的社会地位要求。网络平台在采集具有人格利益数据过程中的过度索权、对具有人格利益数据的不当使用与管理,以及放任第三人侵犯公民数据人格利益等属于典型的违反平台数据人格权尊重义务行为。为强化并具体落实网络平台对数据人格权的尊重义务,宜将该义务二分为抑制型义务与防御型义务,前者强调网络平台自身不得侵犯公民的数据人格权,后者要求网络平台为公民数据人格权的实现提供优质的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人格权 网络平台 尊重义务 私权力
原文传递
论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
7
作者 胡城军 王彦璎 《湘南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7-51,共5页
数字化教育已发展成教育领域的新样态,但也出现了数字资源难以接入、数字资源使用不便、公民数字信息素养难以提升等问题,从而加剧了教育的不平等。此时,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显得尤为重要。公民数字受教育权作为公民在数字时代享有的... 数字化教育已发展成教育领域的新样态,但也出现了数字资源难以接入、数字资源使用不便、公民数字信息素养难以提升等问题,从而加剧了教育的不平等。此时,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显得尤为重要。公民数字受教育权作为公民在数字时代享有的一项新型主观权利,具有多维的价值面向。从法学视角出发,国家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具有法定义务。从社会契约理论、福利国家理论以及客观价值秩序入手,可为国家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的义务找到正当性依据。在内容体系上,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包含了尊重、保护与给付三个层次。当国家违反不同的义务时,公民享有相应的不同程度的可诉性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受教育权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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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8
作者 袁佳音 刘建利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4-92,共9页
数字享益权作为老年人在数字时代享有的一项新兴权利,具有尊重与保障人权、回应民生需求与积极老龄化、弥补现有法律保障不足的价值。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义务,国家义务是实现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根本保障。在内容体系上... 数字享益权作为老年人在数字时代享有的一项新兴权利,具有尊重与保障人权、回应民生需求与积极老龄化、弥补现有法律保障不足的价值。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义务,国家义务是实现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根本保障。在内容体系上,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包含尊重、保护与给付三个层次。尊重义务要求国家不得妨碍老年人数字自由权行使;保护义务要求当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国家应当及时制止并排除妨害;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应当在物质、服务与制度方面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国家违反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义务具有可诉性:违反尊重义务具有高度可诉性,违反保护义务具有部分可诉性,违反给付义务具有最低限度可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享益权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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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尊重到给付的国家义务内涵拓展——以自由主义的发展、转向为视角 被引量:4
9
作者 龚向和 刘耀辉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2期90-98,共9页
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的对应关系体现宪法思维的自由主义传统,不同类型国家义务的产生与自由主义自身的发展密切相关。在早期自由主义者洛克尤其是霍布斯那里,国家的任务是保护自由、生命和财产,国家主要承担保护义务。古典自由主义坚持... 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的对应关系体现宪法思维的自由主义传统,不同类型国家义务的产生与自由主义自身的发展密切相关。在早期自由主义者洛克尤其是霍布斯那里,国家的任务是保护自由、生命和财产,国家主要承担保护义务。古典自由主义坚持个人自由和选择的绝对性,主张最小国家,排斥对个人福利的关照,尤其注重国家的尊重义务。随着新自由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的适度修正,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转化,国家承担起照顾基本生存的责任,给付义务走上历史舞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义务 自由主义 保护义务 尊重义务 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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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终身学习权保障的国家义务及实现路径 被引量:13
10
作者 祁占勇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32-42,共11页
公民终身学习权是指公民终生都应享有学习并能自由支配其学习过程的权利,具有奠基性、发展性、全面性的特性。公民终身学习权作为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一项需要国家施以保障的权利,国家义务是保障公民终身学习权的根本所在,公... 公民终身学习权是指公民终生都应享有学习并能自由支配其学习过程的权利,具有奠基性、发展性、全面性的特性。公民终身学习权作为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一项需要国家施以保障的权利,国家义务是保障公民终身学习权的根本所在,公民终身学习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通过履行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来保障。国家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应当尊重公民选择学习类型、学习方式、学习内容的自由权利。国家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保障公民终身学习权。国家给付义务是指国家从物质、服务、制度等方面为公民实现终身学习权提供相应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终身学习权 终身学习法 国家义务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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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对公民健康权的义务 被引量:2
11
作者 邹艳晖 《行政与法》 2015年第7期78-86,共9页
本文论述了健康权的义务主体,探讨了国家是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源于健康权的性质和国家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必然要求,认为国家对公民健康权义务的种类可分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给付的义务,且三种义务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 本文论述了健康权的义务主体,探讨了国家是公民健康权的主义务主体源于健康权的性质和国家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必然要求,认为国家对公民健康权义务的种类可分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给付的义务,且三种义务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家不肯承担任何一种义务,公民都无法充分实现其健康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权 国家义务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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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体育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基于“权利思维”研究的反思 被引量:2
12
作者 张奥 宋凡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52-59,67,共9页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明显的“重权利,轻义务”问题。为了推进体育权的实现,在研究范式上应从“权利思维”转向“义务思维”。体育权的实现依靠的是国家义务而非国家权力,国家义务是实现体育权的直接保障与根本保障,且是一种法定义务。...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明显的“重权利,轻义务”问题。为了推进体育权的实现,在研究范式上应从“权利思维”转向“义务思维”。体育权的实现依靠的是国家义务而非国家权力,国家义务是实现体育权的直接保障与根本保障,且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内容体系上,体育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包含了尊重、保护与给付三个层次。尊重义务要求国家不得妨害公民体育自由权行使;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应在物质、服务与制度方面为公民体育权的实现创造条件;保护义务则要求当非国家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公民体育权时,国家应及时制止并排除妨害。国家违反体育权实现义务应当具有可诉性,其中,违反尊重义务具有完全可诉性,违反保护义务具有部分可诉性,违反给付义务只具备最低限度可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权 权利思维 义务思维 国家义务 可诉性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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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与员工的消极性权利--基于中国企业-劳动力匹配调查数据的实证检验 被引量:6
13
作者 程虹 王越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4-87,共14页
维护员工劳动权是工会的法定职责。随着劳动力工资不断上涨,劳资双方地位发生变化,员工在工作中的自主选择意愿逐渐增强,现有劳动权利保障体系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性已日渐暴露。在现代企业治理中,工会对健康有序劳资关系的形成具有... 维护员工劳动权是工会的法定职责。随着劳动力工资不断上涨,劳资双方地位发生变化,员工在工作中的自主选择意愿逐渐增强,现有劳动权利保障体系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性已日渐暴露。在现代企业治理中,工会对健康有序劳资关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目前学界更多关注工会自身维权的有效性,但新时代中国的工会转型更应从其定位和职能这一根本性角度来探究。本文依据中国企业—劳动力匹配调查数据(CEES),对工会保障员工劳动权的现状进行多维度实证检验。数据结果表明,工会对员工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及职业培训权的保障有显著正向作用,但对休息权和社会保险权的实现无显著影响。基于此,以机会成本理论视角明确工会未促进员工部分劳动权实现的根源在于其维权职能界限不清,干预了员工有自主选择意愿的消极性权利,进而导致员工面临"被动闲暇"和"非最佳投资"的困境。建议工会维权应以员工积极性权利的实现为动力,以消极性权利的实现为界限,即工会维权重在"保障底线",不可"过度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会 劳动权 消极性权利 尊重义务 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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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 被引量:33
14
作者 龚向和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26-133,共8页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学界已达成的民生法治与民生权利共识基础上,研究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理论与实践意义重大。民生保障是国家的法律义务,其实现依赖于国家义务而非国家权力,国家义务对民生保障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根据历史发展...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学界已达成的民生法治与民生权利共识基础上,研究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理论与实践意义重大。民生保障是国家的法律义务,其实现依赖于国家义务而非国家权力,国家义务对民生保障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根据历史发展进程及履行难易程度,国家义务内容构造可概括为尊重、保护和给付三个依次递进层次。保护义务可细化为预防、排除和救济义务。国家义务的司法救济因义务性质、内容以及履行难易程度不同而不同。尊重义务均具有可诉性,保护义务中的排除和救济义务具有可诉性,给付义务中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具有可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生保障 公民权利 国家义务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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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义务的可诉性 被引量:13
15
作者 刘耀辉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88-94,共7页
国家义务可诉性取决于两个要素:首先,是不是法律义务,是不是具体的法律义务;其次,义务的履行主要取决于相关公权力主体的态度还是能力。在国家义务的三层次中,尊重义务是典型的可诉义务,保护义务的排除和救济部分具有可诉性,给付义务中... 国家义务可诉性取决于两个要素:首先,是不是法律义务,是不是具体的法律义务;其次,义务的履行主要取决于相关公权力主体的态度还是能力。在国家义务的三层次中,尊重义务是典型的可诉义务,保护义务的排除和救济部分具有可诉性,给付义务中具体层面的给付义务具有有限的可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义务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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