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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发展之论企业破产待履行合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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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桂华 朱跃 《品牌研究》 2024年第5期0127-0129,共3页
企业破产中待履行合同判别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课题。从理论上讲,它涉及如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权利义务的转让、债权的消灭、债务人的保护、债权人的平等、破产程序的效力等多方面。实践中它又关系到企业破产中涉及大量待履行合同... 企业破产中待履行合同判别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课题。从理论上讲,它涉及如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权利义务的转让、债权的消灭、债务人的保护、债权人的平等、破产程序的效力等多方面。实践中它又关系到企业破产中涉及大量待履行合同的合理的选择处置,如是否继续履行或是解除、如何分配风险、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因此,本文在对待履行合同的概念内涵以及分类划分等方面内容讨论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如何依照对企业破产中待履行合同进行识别界定,并提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界别流程以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破产 待履行合同 待履行合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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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法理阐释与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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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5期146-156,共11页
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保护至关重要,但也造成了需要适当处理的特别利益冲突。《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了严格限制,形成了过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格局,也未能对其他无担保债... 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于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保护至关重要,但也造成了需要适当处理的特别利益冲突。《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待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行了严格限制,形成了过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格局,也未能对其他无担保债权人提供应有的关注。在我国将来相关制度改良中,对于合同相对人的特别保护应仅限于债务人已违约与管理人转让合同两种情形,保护方式包括要求管理人采取违约补救措施与要求履约主体提供未来履行的充分保障。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也可能因为管理人决策失当而利益受损,法院应当在涉及融资性合同或者在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时,对继续履行的商业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 破产财产 营运价值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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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选择规则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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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延满 年亚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229-242,共14页
破产法上的合同解除规则改变了合同法上履行抗辩规则,从根本上变革了原合同双方的权力平衡。待履行合同的相对方与破产前成立的债权人天然地存在矛盾,因此也使得破产财产利益最大化与债权人平等受偿这两者之间蕴含潜在冲突。在方法论上... 破产法上的合同解除规则改变了合同法上履行抗辩规则,从根本上变革了原合同双方的权力平衡。待履行合同的相对方与破产前成立的债权人天然地存在矛盾,因此也使得破产财产利益最大化与债权人平等受偿这两者之间蕴含潜在冲突。在方法论上,单以合同义务分类路径并不足以指引破产企业和破产法庭对选择权的合理判断,应当认为,以功能主义的视角分析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才能从本质上解释合同选择权的来源及功能,进而确定其作用范围。尽管对于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本质上也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主体的企业经营行为,但它不仅服务于破产财团的利益,也需要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以兼顾公平。基于此,适用商业判断原则不仅能化解法院进行专业技术判断的窘境,又可恰当限缩相关决策者的经营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识别 合同解除 平等受偿 破产功能 商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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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待履行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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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欣 齐明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449-454,共6页
待履行合同本身具有经济价值,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分问题既决定着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也对破产程序外部的合同相对方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破产法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构建了待履行合同解除、承担和... 待履行合同本身具有经济价值,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分问题既决定着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也对破产程序外部的合同相对方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破产法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构建了待履行合同解除、承担和转让的特殊规则,体现了破产法实用主义特点和破产财产这一核心概念的本质。我国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处分制度存在监督不力、缺乏解除权行使标准之不足,应当确立商业判断规则、合同整体承担原则并且规定除外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破产财产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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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中待履行合同的拒绝履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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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军 张方彪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66-71,共6页
我国《破产法》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是赋权于破产管理人在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之间行使选择权。无论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或者是从破产程序的角度分析,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并不能很好地增加破产财产,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破产法》的拒绝履... 我国《破产法》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是赋权于破产管理人在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之间行使选择权。无论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或者是从破产程序的角度分析,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并不能很好地增加破产财产,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破产法》的拒绝履行制度来完善我国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解除合同 拒绝履行 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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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被引量:1
6
作者 刘廷华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61-64,共4页
破产程序启动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破产管理人必须依照效率标准作出决定。一旦违约,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情况可以将待履行合同分成八种不同的类型。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采用不同处理方法。
关键词 破产 待履行合同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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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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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治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127-131,共5页
美国破产法典 ξ36 5是有关待履行合同的规定。由于待履行合同可能给破产财团带来相应的合同利益 ,所以美国破产法理论就把待履行合同作为破产财团财产的一部分来看待。美国破产法典 ξ36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承认履行 拒绝履行 集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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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基于《合同法》与《破产法》的双重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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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筱璇 《知识经济》 2017年第16期12-13,共2页
本文通过《合同法》与《破产法》双重视角,运用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将待履行合同中选择权的论述拆分为价值论、构造论、效果论以及扩张论四大块,并尝试突破传统的论文构造方式,将比较法分析打散在各论之中,而不单独成章,目的在于更... 本文通过《合同法》与《破产法》双重视角,运用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将待履行合同中选择权的论述拆分为价值论、构造论、效果论以及扩张论四大块,并尝试突破传统的论文构造方式,将比较法分析打散在各论之中,而不单独成章,目的在于更为直观地促使制度、问题、理论以及建议四者紧密联系,为全面把握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构建新的理解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选择权 破产程序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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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涤除”制度再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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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53-66,共14页
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涤除”问题,在本源上是破产财产归集问题,应借助破产财产的抛弃规则进行处理。即破产债务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能否被纳入破产财团中,需进行计算。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处仅在于:破产债务人享有权利以其履行自身... 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涤除”问题,在本源上是破产财产归集问题,应借助破产财产的抛弃规则进行处理。即破产债务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能否被纳入破产财团中,需进行计算。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处仅在于:破产债务人享有权利以其履行自身债务为前提,且此种履行受破产法之比例清偿定位的限制。我国立法直接赋予破产管理人解除权,且导致破产债务人违约时,管理人仍得解除,有违破产法须尊重非破产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在域外立法例中的“拒绝履行”模式下,管理人仅对是否继续履行进行选择,即衡量何者更为有利。这一立法模式既是对问题本源的回归,又未突破破产法的内在逻辑。我国立法应由“解除权”模式变更为“拒绝履行”模式,破产管理人仅得在继续履行与拒绝履行间进行选择。限于破产法对全体无担保债权人比例清偿的基本制度定位,管理人选择拒绝履行后,相对人不得基于合同法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仅得申报债权,参与比例清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权 拒绝履行 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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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基础理论的省思与重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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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海 《西部法学评论》 2020年第6期108-121,共14页
我国立法上的待履行合同规则实质建立在美国法上的“实质违约测试”理论基础上,即认为,只有通过了“实质违约”测试的合同才有必要由管理人对其选择“承继”或“拒绝”。但这一理论在实践中面临判断是否属于待履行合同的标准模糊,及对... 我国立法上的待履行合同规则实质建立在美国法上的“实质违约测试”理论基础上,即认为,只有通过了“实质违约”测试的合同才有必要由管理人对其选择“承继”或“拒绝”。但这一理论在实践中面临判断是否属于待履行合同的标准模糊,及对于特殊类型合同难以适用等困境。对此美国学者先后提出了替代性的“待履行”理论与“功能主义”理论。基于我国现有法制与理论空间,应以美国法上的“功能主义”理论替代当下的“实质违约测试”理论。即,破产债务人于待履行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自动归入破产财团,于合同中负有的义务则由破产财团承担;管理人在选择“承继”或“拒绝”待履行合同时,不以其是否属于“待履行”合同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实质违约测试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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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反思与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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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奕源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2-19,共8页
破产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选择权,管理人解除权常因未受限制和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备受诟病。处理待履行合同的实质是协调破产法与合同法间的关系,应以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出发审视解除权。管理人解... 破产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选择权,管理人解除权常因未受限制和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备受诟病。处理待履行合同的实质是协调破产法与合同法间的关系,应以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出发审视解除权。管理人解除权不仅在合同法上缺乏法律依据,且破产法之特殊性难以证成其合理性。除了在立法论上考虑将“解除”表述更改为“拒绝”之外,还可以运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涵摄管理人解除权,并限制解除权溯及既往之效力。除此之外,对解除权的规制应依赖于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和破产财产保值增值两大原则的落实,而无需破产法另设限制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解除权 尊重非破产法规范 破产财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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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涉及共益债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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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飞 《特区经济》 2023年第6期94-98,共5页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该规定仅在合同的类型上对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并未对管理人行使权利应考量的因素或原则进行规定。但基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或价值追求,管理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在破产财产...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该规定仅在合同的类型上对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并未对管理人行使权利应考量的因素或原则进行规定。但基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或价值追求,管理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在破产财产最大化原则下兼顾公平原则,并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及解除的法律效果。同时,对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待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性质认定,学理和司法实践中亦存有不同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权 继续履行 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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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13
作者 徐慢 《管理观察》 2020年第8期65-66,共2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陷入经营危机面临破产的企业也随之增加。而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对于各方主体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在处理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问题上,破产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陷入经营危机面临破产的企业也随之增加。而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对于各方主体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在处理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问题上,破产管理人被赋予了选择权,即破产管理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然而,仅仅依靠简单的法条规定,并不能解决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复杂问题。本文通过对待履行合同的界定、现行规定和立法不足等进行探讨,对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待履行合同 问题 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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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法律规制——以王某某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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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茹琳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4期186-189,共4页
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当中,规定了管理人对于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解除权,对于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赋予权力的同时,法律... 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当中,规定了管理人对于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解除权,对于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赋予权力的同时,法律并没有规定管理人行使权利的限制条件以及相关商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实际司法活动当中,就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从“待履行合同”一词入手,通过论证我国《破产法》中提及的 “待履行的合同”,对破产程序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待履行合同 管理人解除权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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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以“限缩的功能主义”为视角 被引量:1
15
作者 武诗敏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3-84,共12页
明确待履行合同的定义是有效解决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就待履行合同的界定问题,美国破产法学界形成了两种主要标准,即实质违约标准与功能主义路径。实质违约标准与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形态的相关规定相抵牾,将导... 明确待履行合同的定义是有效解决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就待履行合同的界定问题,美国破产法学界形成了两种主要标准,即实质违约标准与功能主义路径。实质违约标准与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形态的相关规定相抵牾,将导致问题的争议转为何为实质违约。我国理论界现有的通过区分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方式判断合同义务是否已履行完毕的路径与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这一制度的内在价值并不相符,且合同法上的义务群问题本身在民法领域也面临争议。功能主义路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固有的局限性不应被忽视,且其内在逻辑与我国合同法理论不兼容。正确理解待履行合同的内涵,应采取“限缩的功能主义”,关注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的履行情况,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债务人一方尚未履行完毕其义务的合同即为待履行合同。功能主义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后果则可通过“修正的拒绝履行模式”的适用有效避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实质违约 限缩的功能主义 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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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履行合同在破产法中的处理规则分析
16
作者 王海洁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第8期133-136,共4页
破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中起着关键作用。其中,待履行合同在破产法中的处理规则成为一项备受关注的议题。针对这一议题,需要深入分析待履行合同在破产法中的处理原则、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对策和解决方法。... 破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中起着关键作用。其中,待履行合同在破产法中的处理规则成为一项备受关注的议题。针对这一议题,需要深入分析待履行合同在破产法中的处理原则、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对策和解决方法。通过分析相关的法条和案例,描述待履行合同在破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合同方权益保护不足、合同解除与重新安排困难等。针对这些问题,通过研究待履行合同在破产法中的处理规则,探讨其中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和建议,以促进破产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破产法 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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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
17
作者 武诗敏 《新华文摘》 2024年第11期158-158,共1页
武诗敏在《法学评论》2024年第1期撰文认为,明确待履行合同的定义是有效解决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就待履行合同的界定问题,美国破产法学界形成了两种主要标准,即实质违约标准与功能主义路径。实质违约标准与我国... 武诗敏在《法学评论》2024年第1期撰文认为,明确待履行合同的定义是有效解决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就待履行合同的界定问题,美国破产法学界形成了两种主要标准,即实质违约标准与功能主义路径。实质违约标准与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形态的相关规定相抵悟,将导致问题的争议转为何为实质违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待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 违约形态 美国破产法 功能主义 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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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策略
18
作者 刘 双 《楚天法治》 2024年第20期0103-0105,共3页
破产程序中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还会涉及合同相对方甚至社会公众的权益。我国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是赋予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我国《破产法》并未明确其产生的法律效果及行... 破产程序中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还会涉及合同相对方甚至社会公众的权益。我国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是赋予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我国《破产法》并未明确其产生的法律效果及行使限制。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亦与其他法规中合同编相冲突。同时,待履行合同定义不明,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在对待履行合同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构建限制监督机制提升运行质效,增加待履行合同转让权,以期完善我国《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管理人选择权 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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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法律效果 被引量:35
19
作者 王欣新 余艳萍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50-55,共6页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该选择权是基于破产程序的需要对合同法项下履行抗辩权和债务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承认与限制。由于合同的不可分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时对破产程序启动...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该选择权是基于破产程序的需要对合同法项下履行抗辩权和债务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承认与限制。由于合同的不可分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时对破产程序启动前已履行部分仍应以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效力采折衷说比直接效果说更符合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法益目标。权衡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权以及破产法目标的实现这两种相竞利益,破产法应当考虑赋予管理人转让待履行合同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待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 解除合同 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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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被引量:7
20
作者 丁燕 尹栋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73-83,共11页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但此解除权的行使并非不受任何限制。首先,应界定待履行合同的范围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其客体采“限缩解释”,仅判断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履行状态即可。其次,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但此解除权的行使并非不受任何限制。首先,应界定待履行合同的范围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其客体采“限缩解释”,仅判断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履行状态即可。其次,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待履行合同解除权时,应以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基本要旨,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待履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最后,对于一些特殊类别的合同应限制破产管理人行使待履行合同解除权,予以类型化研究,“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经预告登记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居住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管理人解除权受限的待履行合同。对于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不动产租赁合同”,出租人破产时,管理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当租赁物变价处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权 限制 基本原则 特殊类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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