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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边界——以美国“恶名市场名单”构陷微信为切入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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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玉烨 柏依洋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2期77-87,共11页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报告以微信被用于售假链条的环节中为由,无端构陷其整体属于电商生态系统并苛责其承担过重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这既给我国相关企业招致过度关注和不当监管,也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声誉造成不应有的负面...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报告以微信被用于售假链条的环节中为由,无端构陷其整体属于电商生态系统并苛责其承担过重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这既给我国相关企业招致过度关注和不当监管,也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声誉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与传统的单一型平台不同,以微信为代表的混合型平台创造性地将多种类型的功能和服务聚合为一体,在本质上属于混合型平台,其知识产权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具体功能模块的性质和特征予以类型化分析。在框定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边界时,必须冲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碎片化以及知识产权注意义务模糊性的困境。一方面,要严格遵循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应然逻辑,重点考察混合型平台内各功能服务模块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要坚持秉承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理念思路,以分级分类理念、包容审慎理念和利益平衡理念为视角认真审视侵权责任边界之划定是否科学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型平台 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 注意义务 恶名市场名单 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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