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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1
1
作者 范志勇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146,共15页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所有权保留呈现出担保权利构造的特点。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符合待履行合同的特点,破产管理人对此享有选择履行权。我国民事立法中保留所有权关系的买受人不享有具有物权效力的期待权,在出卖人破产时,买...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所有权保留呈现出担保权利构造的特点。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符合待履行合同的特点,破产管理人对此享有选择履行权。我国民事立法中保留所有权关系的买受人不享有具有物权效力的期待权,在出卖人破产时,买受人的期待利益不会阻碍破产管理人享有选择履行权。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普通破产债权人。登记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的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标的物,但应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适用归属清算或者处分清算的规则,出卖人行权应承受破产法施加于担保物权的程序限制。出卖人的破产管理人对于标的物的取回权性质为民法取回权,其行使受到民事立法登记公示对抗力规则的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对抗力 取回权 待履行合同 选择履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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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制度释论——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观察
2
作者 景光强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5-146,共12页
功能主义视角下,取回权从所有权和合同解除制度下解脱出来,被重构为法律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获得了独立的制度价值。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无需以催告为前提,也不应设置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比例的限制。买受人处分标的物属有权处分,... 功能主义视角下,取回权从所有权和合同解除制度下解脱出来,被重构为法律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获得了独立的制度价值。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无需以催告为前提,也不应设置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比例的限制。买受人处分标的物属有权处分,保留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竞存时,适用《民法典》第406条、414条、415条规定的竞存规则;处分标的物损害出卖人担保权益的,出卖人可以依据第642条行使取回权,也可以参照第406条、408条行使担保权保全请求权。取回权制度是针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特性作出的制度设计,在所有权保留中应当优先适用。行使取回权协商不成时,应赋予出卖人程序选择权,亦即可以选择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行使取回权、通过诉讼途径行使取回权乃至直接依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拍卖、变卖标的物。买受人回赎标的物的,应当将第643条与第634条联立分析确定行使回赎权的条件。行使取回权并不意味着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也不因行使取回权而消灭,买受人逾期不回赎的,出卖人既可以行使再出卖权,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主张解除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取回权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回赎权 再出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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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雅努斯之面: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
3
作者 张永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1-146,共16页
《民法典》转向功能主义担保观,所有权保留从所有权构成转向担保权构成。卖方是担保权人,买方是所有权人,其处分是有权处分。若第三方是正常经营买受人,不管其是否知情,都取得完整所有权。若第三方不是正常经营买受人且所有权保留已登记... 《民法典》转向功能主义担保观,所有权保留从所有权构成转向担保权构成。卖方是担保权人,买方是所有权人,其处分是有权处分。若第三方是正常经营买受人,不管其是否知情,都取得完整所有权。若第三方不是正常经营买受人且所有权保留已登记,则其取得附所有权保留负担的所有权。若买方又在保留物上设定担保物权,则依《民法典》第414、415条统一排序。若满足第416条,则所有权保留有价款优先效力。若所有权保留没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承租人、善意购买人、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卖方转让债权时,保留的所有权作为从权利应随之转移。卖方的取回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不是合同解除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功能主义 担保权构成 取回权 正常经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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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上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权利行使及其限制
4
作者 王萌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4期144-156,共13页
在«民法典»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观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下,所有权保留在破产法上的处理需要实现双重目标:一是尊重非破产法规范所确立的利益格局,二是顾及破产法概括清理债务关系的价值取向.比较法上对于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权... 在«民法典»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观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下,所有权保留在破产法上的处理需要实现双重目标:一是尊重非破产法规范所确立的利益格局,二是顾及破产法概括清理债务关系的价值取向.比较法上对于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权利行使普遍采取“保护+限制”的思路,我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应予以参考.在权利保护层面,应当将出卖人权利定性为别除权,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情形可视为别除权的实现机制之一.所有权保留应当理解为已履行合同,而非待履行合同;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被处分时,出卖人应当享有代偿别除权.在权利限制层面:衡诸担保制度与破产程序之间的价值冲突,重整程序中出卖人应受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限制,但需引入充分保护原则以避免利益被过分忽视;在清算程序中,基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与出卖人利益保护的考量,可以允许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请求出卖人暂停权利行使;但在和解程序中为贯彻协商自由,出卖人权利不应受到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所有权保留 破产取回权 破产别除权 功能主义担保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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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中的别除权
5
作者 李飞 李玉霞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5-105,共11页
《民法典》引入了功能主义担保观,所有权保留基于其“担保功能”的特性可被纳入非典型担保中,但是仍具有形式主义色彩。学界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有诸多争论,体现到破产程序中,便是赋予出卖人取回权或别除权的问题。在当前《民法典... 《民法典》引入了功能主义担保观,所有权保留基于其“担保功能”的特性可被纳入非典型担保中,但是仍具有形式主义色彩。学界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有诸多争论,体现到破产程序中,便是赋予出卖人取回权或别除权的问题。在当前《民法典》背景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具有双重性,单纯偏重所有权性质或担保权性质,不能完整地概括其本质。《企业破产法》基于以往的形式主义观念对所有权保留出卖人赋予取回权的模式遇到了诸多问题,别除权模式具有取回权模式所没有的优势,但是完全基于所有权保留出卖人权利的担保权属性,在破产程序中赋予其别除权,同样会导致形式主义担保观下片面侧重某一特性而忽略另一特性的问题。因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断所有权保留中哪一特性起决定作用。德国的取回权与别除权二分模式有可借鉴之处,不妨将所有权保留类型化处理,对简单的所有权保留采取取回权模式,对担保属性更强的延伸的所有权保留采取别除权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所有权保留 取回权 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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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取回权
6
作者 王子涵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6期187-191,共5页
《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补充规定,进一步揭示了我国目前采物权缓和主义,并且在形式主义下兼采功能主义,所有权保留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保留卖方的取回权是实现其担保权物权功能的权利,取回权的行使不需要解... 《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补充规定,进一步揭示了我国目前采物权缓和主义,并且在形式主义下兼采功能主义,所有权保留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保留卖方的取回权是实现其担保权物权功能的权利,取回权的行使不需要解除合同,并且保留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价款产生限制保留卖方的取回权的效果并不合理。在标的物发生添附时,根据添附物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于第三人,保留卖方按照物权追及或物上代位规则,实现其担保物权。在取回权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生保留买方的回赎权和保留卖方的再出卖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担保物权 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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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定位
7
作者 徐凤 《争议解决》 2024年第8期192-200,共9页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体现了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立法政策。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模糊处理,导致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之处。明确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保留的“...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体现了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立法政策。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模糊处理,导致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之处。明确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性质,一方面能使得不同法律规则的体系更加完整,另一方面也能解决一系列的问题。民法典时期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功能已经成为共识,但其具有多维性,除了担保构成,还有所有权构成等不同面向。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担保物权,也不同于普通动产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具有特定的目的。既要限制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此外,即使没有物权变动,仍要遵循“登记对抗”主义。因此,无论是民法典内部,还是其与司法解释、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均不能简单地将出卖人保留的权利认为是担保物权抑或是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一种担保权利,也不是一种所有权,应当按照该制度的目的,单独加以考察,以确定何种特性起决定性作用。The Civil Code has undergone significant reforms to the system of retention of ownership, reflecting the legislative policies of formalism and functionalism. However, the ambiguous treatment of the ownership retention system in the Civil Code and i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s led to conflicts between the Civil Cod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d other legal norms. Clarifying the nature of the “ownership” retained by the seller in the retention of ownership system under different legal rules can not only make the system of different legal rules more complete, but also solve a series of problems.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ownership retention during the Civil Code period has become a consensus, but it has multidimensionality, including different aspects such as ownership composition in addition to guarantee composition. The ownership retained by the seller in the retention of ownership system is neither a security interest nor a common chattel ownership. The ownership retained by the seller has a specific purpose. It is necessary to limit the seller’s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subject matter, and even if there is no change in property rights, the principle of “registration confrontation” must still be followed. Therefore, whether within the Civil Code or in its relationship wit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d other legal norms, the rights retained by the seller cannot be simply regarded as security interests or ownership. The ownership retained by the seller is neither a security right nor an ownership right, and should be examined separately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 of the system to determine which characteristics play a decisive rol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担保物权 所有权 动产抵押 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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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行使研究
8
作者 王珊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文摘版)社会科学》 2024年第10期0068-0071,共4页
《民法典》颁布后,就所有权保留买卖进行了重大修改。具体而言,新增了第641条的登记对抗规则和第642条的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88条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与典型的担保合同并列,由此可见,立法者意图将所有... 《民法典》颁布后,就所有权保留买卖进行了重大修改。具体而言,新增了第641条的登记对抗规则和第642条的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88条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与典型的担保合同并列,由此可见,立法者意图将所有权保留买卖解释为担保物权。所有权保留买卖出卖人享有的是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在学术界存在形式主义下的所有权与功能主义下的别除权的争议。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是否仍保持所有权或仅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将直接影响其在买受人破产时所能享有的权益类型。若从形式主义角度分析,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仍被视为标的物的所有者,因此在买受人破产当事时,相关财产不会计入破产财产之中,出卖人依法可以主张破产取回权。然而,如果采取功能主义视角,认为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在物品交付时所有权已发生转移,那么在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将无法主张取回权,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破产取回权 破产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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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所有权保留财产的执行 被引量:3
9
作者 杨建进 吴传档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1年第5期37-39,共3页
关键词 合同法 所有权保留买卖 所有权保留制度 所有权保留财产 执行 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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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6
10
作者 王利明 《人民法治》 2015年第9期9-12,共4页
所有权保留在《合同法》上仅有一条之规定,为了解决实践中所有权保留的认定问题,作者在本文中对于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登记公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 所有权保留在《合同法》上仅有一条之规定,为了解决实践中所有权保留的认定问题,作者在本文中对于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登记公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该规定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买卖合同,对此,学术界和实务界并无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卖人取回权 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 第三人 标的物 经济合同 法律解释 买受人期待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 所有权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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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中的适用 被引量:3
11
作者 王凯华 罗培新 《山东法学》 1998年第5期18-20,共3页
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卖方一次性地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则按照合同的规定,将应付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支付给卖方。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商品促销手段,是现代工商业发展的产物,它对于调和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和购买欲之间的矛盾... 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卖方一次性地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则按照合同的规定,将应付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支付给卖方。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商品促销手段,是现代工商业发展的产物,它对于调和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和购买欲之间的矛盾,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扩大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标的物 买受人 保留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条款 出卖方 当事人 出卖人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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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8
12
作者 王全弟 刘冰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36-41,共6页
所有权保留,这一古老的动产担保制度,在世界各国皆以成文法或判例形式确认了其效力。虽然我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该制度,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保留相异。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就是为所有权移转这一物权行为附停止条件,其公示方法应采用... 所有权保留,这一古老的动产担保制度,在世界各国皆以成文法或判例形式确认了其效力。虽然我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该制度,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保留相异。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就是为所有权移转这一物权行为附停止条件,其公示方法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当买受人有特定违约行为时,出卖人实施取回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适用 中国 合同法 法律性质 登记制度 取回权 担保权益 所有权保留制度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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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法律问题探讨 被引量:9
13
作者 周显志 张永忠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2年第1期59-70,共12页
文章分析了所有权保留的制度价值 ,考察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立法与实践 。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分期付款 法律性质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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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的归属——兼评《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163条 被引量:8
14
作者 彭真明 丁海江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83-90,共8页
天然孳息的归属与原物所有权密不可分,《合同法》第163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孳息归属的"交付主义"规则以"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最终能转移至买受人"为适用前提,具有合理性。《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并不冲突... 天然孳息的归属与原物所有权密不可分,《合同法》第163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孳息归属的"交付主义"规则以"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最终能转移至买受人"为适用前提,具有合理性。《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并不冲突,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归属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的结论符合民法精神,亦即"动产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所有权移转",且当事人约定优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合同 天然孳息 归属 《合同法》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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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 被引量:49
15
作者 高圣平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6-54,共9页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态度之下,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被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但也保留了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态度之下,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被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但也保留了所有权的部分元素。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享有标的物的取回权,并可在回赎期后再次出卖标的物,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在出现所有权保留和其他权利相竞存的情形之下,以登记(取得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断彼此之间的优先顺位;在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后10日内,所有权保留办理登记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优先于标的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担保 取回权 登记对抗 超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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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体系性反思——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及合同构成的纠葛与梳理 被引量:21
16
作者 周江洪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82-92,F0002,共12页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重大修改,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进一步增强。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多维性,具有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和合同构成的不同面向,这决定了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同于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重大修改,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进一步增强。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多维性,具有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和合同构成的不同面向,这决定了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同于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在担保功能实现的条件和程序上有别于动产抵押,在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抑或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也可能存在分歧。所保留的所有权属于特定目的所有权,无法依照所有权规则自由处分,即使未产生物权变动仍要求“登记”。所有权保留属于买卖合同的附款,但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风险负担规则、物上代位以及出卖人的所有权移转义务等,都会受到所有权保留特性的影响。无论是内部体系还是外部体系,都不应简单化地将保留的所有权视为担保物权或所有权,而应根据相应制度目的的不同分别考虑所有权保留的何种特性起决定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所有权保留 担保所有权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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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IPO抑价和所有权保留关系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熊虎 孟卫东 周孝华 《统计与决策》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50-152,共3页
文章借鉴Robinson等首次提出的所有权保留和抑价间的曲线关系理论模型对全流通后的中国中小板IPO市场数据进行实证。通过非参数检验和回归分析,得到了和该理论模型近似一致的结论:中国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IPO发行前所决定的所有... 文章借鉴Robinson等首次提出的所有权保留和抑价间的曲线关系理论模型对全流通后的中国中小板IPO市场数据进行实证。通过非参数检验和回归分析,得到了和该理论模型近似一致的结论:中国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IPO发行前所决定的所有权保留比例和IPO抑价有近似的曲线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obinson模型 所有权保留 IPO抑价 非参数检验 回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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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制度结构与解释 被引量:9
18
作者 邹海林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6期35-56,共22页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理论上有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形成说之区分。因个别交易规则的变化,理论和司法实务基于担保功能主义的学说,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并相应“准用”民法典第...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理论上有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形成说之区分。因个别交易规则的变化,理论和司法实务基于担保功能主义的学说,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并相应“准用”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的动产抵押权之规则。担保功能主义的主张促成了《民法典》第388条扩张“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制度改革,但却没有改变《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的制度结构:以所有权构成说配置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出卖人回复标的物占有的取回权来保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以买受人的“回赎权”和出卖人的“再出售权”来平衡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项下的清算利益。以担保功能主义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规范文本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与《民法典》上的物权法定主义、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以及基于“物债二分”的法典结构形成的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则体系存在难以协调的冲突。回归所有权构成说解释《民法典》第641条,当为我国民法解释学的妥当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 登记对抗主义 取回权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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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平衡 被引量:2
19
作者 程信和 蔡冰菲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63-68,93,共7页
本文分析在国内外贸易中实行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文章首先阐述了"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和原理;继而着重对所有权保留中的相关权利进行剖析,尤其是对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出卖人的取回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证,由此揭示出卖人、买受人... 本文分析在国内外贸易中实行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文章首先阐述了"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和原理;继而着重对所有权保留中的相关权利进行剖析,尤其是对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出卖人的取回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证,由此揭示出卖人、买受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并主张运用物权公示原则去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内外贸易 所有权保留 期待权 取回权 物权公示 权利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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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以所有权保留制度为中心 被引量:17
20
作者 邹海林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4期1-15,共15页
《民法典》第641条至第643条完善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所产生的影响,值得研究。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以《企业破产法》第38条为依据,而出卖人取回权以《民法典》第642条为依据,二者性质有所不同,前者为出卖人在... 《民法典》第641条至第643条完善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所产生的影响,值得研究。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以《企业破产法》第38条为依据,而出卖人取回权以《民法典》第642条为依据,二者性质有所不同,前者为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异议权,后者则为前者的请求权基础。出卖人取回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构成要件已由《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作为破产取回权的请求权基础者,并不限于《民法典》第642条,甚至还可以包括《民法典》第235条。《民法典》对出卖人取回权的回复占有的物权效力附加限制的,其限制同样适用于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以担保功能主义解释《民法典》第641条,对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不应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 破产程序 出卖人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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