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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论——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观的统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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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华鹏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4期197-212,共16页
《民法典》新规令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取回权性质变得微妙。一方面,在旗帜鲜明的动产担保功能主义改革背景下,立法者与学界都力倡出卖人所有权向担保物权的转化;另一方面,《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却未承认买受人有转让标的... 《民法典》新规令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取回权性质变得微妙。一方面,在旗帜鲜明的动产担保功能主义改革背景下,立法者与学界都力倡出卖人所有权向担保物权的转化;另一方面,《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却未承认买受人有转让标的物或在标的物上为第三人再设定担保的权利,仍然从形式主义立场上认可出卖人所有权的归属功能。此种制度安排为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担保观在所有权保留中的统合提供了契机:在同时满足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以及《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规定的诸类特定违约情形时,出卖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通过返还请求权取回标的物,终局地回复所有权的完满状态;亦可不解除合同,基于《民法典》第642、643条之规定临时取回标的物,在买受人不予配合或回赎期间经过买受人未回赎时,通过担保物权程序就标的物变价求偿。两种可供出卖人选择的取回权模式下,所有权保留登记亦各自发挥不同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取回权 形式主义 功能主义 担保观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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