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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显著轻微违约的认定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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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建平
刘玉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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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云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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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48-5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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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约定解除权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为了维护交易稳定和利益平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确立了轻微违约下限制约定解除权发生的规则,但对于何为“显著轻微违约”以及限制行使约定解除权后守约方的权益如何保障等问题,则并未作出说明。《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未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因此有必要探讨“显著轻微违约”的判断标准,建立与限制约定解除权行使规则相配套的制度,完善守约方的权利救济途径,避免造成双方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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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显著轻微违约
判断标准
限制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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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ignificant Minor Breach of Contract
Criterion of Judgment
Right of Resc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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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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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驳约定解除权行使限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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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士俐
徐君君
杨星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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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嘉兴大学文法学院
浙江省慈溪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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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9-10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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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法官有权以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为由限制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守约方依约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官对已实施的解约行为予以限制,本质上是确认解约行为无效。基于此,合同目的、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权利等均不足以成为限制解约的充分理由,法官也不享有依违约程度限制解约的自由裁量权。约定解除权限制说将戕害契约自由精神、侵蚀法律行为效力原理、鼓励合同当事人失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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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约定解除权行使
违约程度显著轻微
限制
单方法律行为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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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xercise of right to terminate contract
significantly minor degree of breach
restriction
unilateral legal acts
invalid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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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0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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