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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交易法的司法适用——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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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龙业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3-144,共12页
替代交易法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计算方法,首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所确认。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替代交易法的内涵十分丰富,其适用需要结合... 替代交易法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计算方法,首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所确认。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替代交易法的内涵十分丰富,其适用需要结合具体的场景进行分析。在前提条件上,须以合同解除且实际发生替代交易为前提,价格合理与否是其适用中的关键因素。在遵循填平原则的前提下,要注意不同场景中适用替代交易法时与相关成本支出之间的关系,且要做好与市场价格的衔接适用。在多个替代交易并存、替代交易本身违约等特殊场景中要注意体系化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适用替代交易法要用好举证责任杠杆,依法科学行使裁量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交易法 市场价格法 填平原则 可得利益 实际损失
原文传递
数据交易违约可得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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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郦梅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37-51,共15页
根据交易的给付特征和目的,数据交易合同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以提供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许可合同和以提供数据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数据服务合同。不同类型的数据交易合同在可得利益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差异。以提供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数... 根据交易的给付特征和目的,数据交易合同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以提供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许可合同和以提供数据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数据服务合同。不同类型的数据交易合同在可得利益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差异。以提供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许可交易主要适用市场价格法和替代交易法,当二者都难以适用时,可以考虑引入合理许可费标准。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数据服务具有鲜明的定制化属性,尚不具备普遍适用市场价格法的条件,更可能的选择是以替代交易法为基础、以获利返还法为补充。数据许可和数据服务违约可得利益的酌定赔偿数额都需要注重对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违约金条款以及合比例性的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违约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 市场价格法 替代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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