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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兴利除弊:兼论期限利益与交易安全的动态平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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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4-59,共16页
肇端于2005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缴制的核心是创设了股东延期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尊重与保护期限利益是一般原则,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例外规则。股东期限利益的得丧变更均不妨碍股权的自由转让。认缴... 肇端于2005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认缴制的核心是创设了股东延期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尊重与保护期限利益是一般原则,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例外规则。股东期限利益的得丧变更均不妨碍股权的自由转让。认缴制未根本否定资本制度,一旦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期限利益立即终止,出资义务加速到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识别标准是执行失败主义,出资加速到期不以股东或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有必要建立股东加速出资信息公示制度与敦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的公示催告程序,以确保债权人平等保护。不少判例追究股东恶意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时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建议以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基础,完善平衡对冲制度,兼顾公司资本信用与股权流转自由,细化股权转让链条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责任在前后手之间的配置规则。信息披露、5年最长实缴出资期限与出资加速到期连带之债的良性互动,有助于遏制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道德风险外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资本认缴制 期限利益 加速到期 股权转让 债权人 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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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期限利益保护之边界省思 被引量:1
2
作者 周游 马健淇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1期27-34,共8页
2013年《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股东期限利益之概念应运而生,关于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与限制亦出现诸多争议,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也存在混乱及矛盾之处。针对认缴制与股东期限利益产生... 2013年《公司法》采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股东期限利益之概念应运而生,关于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与限制亦出现诸多争议,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也存在混乱及矛盾之处。针对认缴制与股东期限利益产生资本信用缺失的现象,包括商事信用公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得以建构,但问题并未因此得到妥善解决。要解决上述疑难,不得不重新审视认缴制语境下股东期限利益保护规则之适用边界,从而进一步明晰股东期限利益实际上仅为股东之间的约定利益。股东期限利益若受到侵害,可请求其他订立合同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股东之间有关期限利益的约定对公司及其债权人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限利益 股东利益保护 认缴登记制 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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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利益视域下预告辞职行为法律性质的体系化解释
3
作者 王文文 《工会理论研究》 2024年第3期35-47,共13页
我国的劳动法律确立了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完整形态——确权、约束与责任机制,但囿于预告辞职行为法律性质的模糊,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在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困惑,以及用人单位预告期内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性质的争议... 我国的劳动法律确立了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完整形态——确权、约束与责任机制,但囿于预告辞职行为法律性质的模糊,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在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困惑,以及用人单位预告期内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性质的争议,而其中预告辞职行为法律性质的澄清为首要和基本问题。预告辞职行为具有两位一体但有所偏重的法益结构,用人单位期限利益构成了对劳动者辞职自由的制约形式,用人单位是否主张期限利益与其采取的回应行为类型有关。如此,劳动者预告辞职行为法律性质的体系化解释路径如下:用人单位主张期限利益的,劳动关系在预告期内仍有效,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直至30日期限届满,预告辞职行为的法律性质为附期限的形成权;用人单位放弃期限利益的,劳动关系不必等到30日期限届满即告解除,预告辞职行为的法律性质则由预告解除转化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商式即时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辞职 期限利益 期限的形成权 协商式即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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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之否定——以权利外观理论为基础 被引量:10
4
作者 董惠江 王梦薇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1期97-106,共10页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由公司自治,但因相应制度规范缺失,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其他主体利益的矛盾突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立足于实务纠纷的解决,股东已公示的出资期限信息之间冲突,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应适用《民法典》第6...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由公司自治,但因相应制度规范缺失,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其他主体利益的矛盾突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立足于实务纠纷的解决,股东已公示的出资期限信息之间冲突,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应适用《民法典》第65条商事登记效力规定,运用权利外观理论将此种情形归类于未出资或瑕疵出资,否定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届至对抗债权人信赖利益。出资期限未届至股权转让的,根据债法原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应当免除出让人出资期限内的出资义务。执行程序中,在查明公司资产已无力清偿后,或在强制拍卖、变卖股权前,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期限利益 加速到期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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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
5
作者 郭卫华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6年第4期137-140,共4页
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是分期付款买卖信用交易特性的体现。对期限利益丧失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充分衡量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精心设计科学合理的行使要件。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为规制重心,通过限制期... 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是分期付款买卖信用交易特性的体现。对期限利益丧失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充分衡量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精心设计科学合理的行使要件。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为规制重心,通过限制期限利益丧失行使要件,有条件的承认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的效力。该规定尽管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仍过于粗糙,有加以改进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期付款买卖 期限利益 期限利益丧失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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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分期付款买卖中期限利益丧失的条件
6
作者 赵江勇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3年第3期85-87,共3页
《合同法》第 167条对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以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松 ,后果规定得过于简单。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应对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 ,对后... 《合同法》第 167条对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以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松 ,后果规定得过于简单。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应对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 ,对后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期付款买卖 买受人 出卖人 期限利益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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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研究——基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的分析 被引量:6
7
作者 梁泽宇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67-73,共7页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股东就尚未到期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文章认为在完全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下,注册资本的信号功能和担保功能虚化,债权人不再依赖注册资本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此外,担保等债权保护机制运用广泛,且破产程序通畅度不断提...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股东就尚未到期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文章认为在完全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下,注册资本的信号功能和担保功能虚化,债权人不再依赖注册资本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此外,担保等债权保护机制运用广泛,且破产程序通畅度不断提升,因而不允许加速到期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同时,也不会过分损害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路径可以被归纳总结为"法律指引理论"。具言之,由于《公司法》明确授权出资期限由股东和公司自行约定,而法律又是所有人所明知的,故而债权人应受法律指引,承担审查章程中相关规定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期限利益 注册资本 出资债权 加速到期 法律指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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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分期付款买卖期限利益丧失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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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兴林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03年第7期64-65,43,共3页
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是分期付款买卖信用交易特性的体现。对期限利益丧失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充分衡量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精心设计科学合理的行使要件。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为规制重心,通过限制... 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是分期付款买卖信用交易特性的体现。对期限利益丧失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充分衡量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精心设计科学合理的行使要件。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为规制重心,通过限制期限利益丧失行使要件,有条件的承认期限利益丧失约款的效力。该规定尽管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仍过于粗糙,有加以改进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期付款 消费信用 期限利益 中国 《合同法》 信用交易 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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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限度实证研究 被引量:14
9
作者 陈妮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83-193,共11页
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不实际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契约性,在公司经营正常时,应受保护。然而,其获取具有无对价性及负外部性,故对其保护不应被绝对化。当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 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不实际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契约性,在公司经营正常时,应受保护。然而,其获取具有无对价性及负外部性,故对其保护不应被绝对化。当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解除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向股东主张出资债权,未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权、请求权、撤销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未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资本认缴制 股东出资期限利益 公司经营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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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人的期限利益保护
10
作者 谭闽 《人民司法》 2023年第32期72-76,共5页
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约定金融服务期并不能改变保证人与债权人就最高额保证合同原约定的担保期限,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外债权确定期后发生的债务余额对保证人不具有约束力。[案情]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 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约定金融服务期并不能改变保证人与债权人就最高额保证合同原约定的担保期限,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外债权确定期后发生的债务余额对保证人不具有约束力。[案情]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同盈公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债务人 服务期 最高额保证 商务信息 债权确定 债权人 约束力 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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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利益在P2P平台分期还款协议中的确定
11
作者 林鸿 刘光 《人民司法》 2019年第32期57-60,共4页
【裁判要旨】P2P网贷平台向投资者回购理财产品的债权转让模式虽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政策,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合同。双方签订的回款协议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最为接近,违约方的期限利益可以参照适... 【裁判要旨】P2P网贷平台向投资者回购理财产品的债权转让模式虽违反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政策,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合同。双方签订的回款协议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最为接近,违约方的期限利益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 违约方 七条 期限利益 债权转让 分期还款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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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利益的保护——《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质疑 被引量:2
12
作者 赵江勇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70-73,共4页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以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松 ,后果规定得也过于简单。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应对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 ,对后果作出具体。
关键词 分期付款买卖 期限利益丧失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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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期限内未足额实缴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配
13
作者 王雪丹 朱晓雯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92-97,共6页
认缴期限未届满且未足额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应该由谁来承担出资(原股东,受让股东,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责任问题值得关注。以受让股东是否知情的标准划分责任实际上是机械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不具有合理性,也与认缴制相背离。... 认缴期限未届满且未足额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应该由谁来承担出资(原股东,受让股东,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责任问题值得关注。以受让股东是否知情的标准划分责任实际上是机械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不具有合理性,也与认缴制相背离。根据股权转让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也即恶意转让进行出资责任认定更贴合实践需要,也符合公司法着力保护债权人的基本精神。转让时间、转让对价、受让人的主观状态以及资信情况等因素均可用于认定恶意转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期限 期限利益 未足额出资 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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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责任研究——以资本维持原则为视角
14
作者 孙阳 《现代管理科学》 2020年第1期115-117,共3页
文章从公司的制度价值、公司法解释以及法律制度间的有序衔接等角度论证了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经济学与法理基础,进一步提出了司法实践处理股东出资期限与到期债务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裁判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 认缴资本制 期限利益 资本维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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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基础视角下公司、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的平衡——兼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
15
作者 马育红 肖振宇 《荆楚学刊》 2021年第6期43-49,共7页
股东出资认缴制改革在赋予股东出资时限利益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流动资金减少,当公司不能按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之一。资本缴纳制度并非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合理手段,加速到期也并非是对... 股东出资认缴制改革在赋予股东出资时限利益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流动资金减少,当公司不能按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之一。资本缴纳制度并非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合理手段,加速到期也并非是对资本原则的遵守。该制度下股东承担的补充责任不仅与我国立法中的其他补充责任相冲突,而且对主体间关系不适当的内外划分也使得加速到期对股东的期限利益保护不力,存在过度保护债权人的倾向。公司信用基础是平衡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公司股东利益的理想视角,以稳定信用基础为核心,兼采价格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三大主体的利益平衡,对保障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股东期限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债权均具有实用性和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速到期制度 信用基础 价格机制 信息披露制度 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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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规则的体系性解释——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轴线 被引量:2
16
作者 周游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3-79,共17页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总结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经验,直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形成以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体系。但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文在理解与适用方面有何疑难之处,以及条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总结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经验,直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形成以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体系。但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文在理解与适用方面有何疑难之处,以及条文之间是否存在需要捋顺的逻辑关系,仍有进一步阐释的空间。进而,若将股东出资规则置于公司资本充实以及公司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之语境下,则更有秉持体系性解释路径之必要。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既有清晰的时间逻辑线索,也有意识地呈现公司内外部两层法律关系;在防止公司资产不当减少乃至公司债权人保护过程中,可能存在多项皆可适用的规则,应结合具体场景做出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 公司法律关系 期限利益 董事会催缴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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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冲突化解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1
17
作者 沈子程 董安妍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62-70,共9页
2023年《公司法》第54条正式确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公司法层面确立了法律依据。纵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发展历程,问题起源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认缴制引发对此问题的思考。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与约定性合理证成出资加速,在具体情形... 2023年《公司法》第54条正式确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公司法层面确立了法律依据。纵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发展历程,问题起源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认缴制引发对此问题的思考。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与约定性合理证成出资加速,在具体情形下适用法定性优先原则。在此基础上,民法和公司法层面均存在制度上的解释路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形成的漏洞系商事漏洞,应在公司法中寻求解决路径。通过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九民纪要》对比,明确2023年《公司法》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优势性,并进一步从催缴方式与期限、资本多数决、股东平等原则等角度完善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速到期 认缴制 出资义务法定性 期限利益 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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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的补充责任研究
18
作者 胡健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5期77-80,共4页
公司资本认缴制度充分肯定了认缴出资股东的期限利益,符合公司的稳健发展和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为平衡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旨在确保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但出资未届期... 公司资本认缴制度充分肯定了认缴出资股东的期限利益,符合公司的稳健发展和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为平衡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旨在确保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但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是否需具备特定情形仍未定论。通过分析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合理性,讨论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得出需在特定情形下,才能要求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在满足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担责的一般要件基础之上,特定情形包括出让人具备非法目的的客观表象、债权人对出资未届期股东的信赖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未届期 股权转让 期限利益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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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届期股权转让人的出资责任——兼评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
19
作者 蒋薇薇 王浩 《天津法学》 2024年第2期53-59,共7页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决定资本充实的实现与维持。2023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责任,除了纳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制...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决定资本充实的实现与维持。2023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责任,除了纳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外,还在第88条第1款新增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分配规则。该规则明确股东转让未届期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但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但是立法者并未明确转让人为何还要承担出资责任,理论与实践对这一问题也颇有争议。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转让人承担的出资责任本质上为一种法定的一般保证责任,故该责任的具体构造应参照一般保证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有一定不足,应当明确转让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出资责任,仅需对股权转让前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受让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未届期股权转让 期限利益 补充责任 法定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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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探讨
20
作者 程宇铄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4年第9期0139-0141,共3页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提高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于 2013 年将公司认缴资本制度转变为完全认缴制。虽然这一变革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但 同时引发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提高市场主体的投资热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于 2013 年将公司认缴资本制度转变为完全认缴制。虽然这一变革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但 同时引发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五十四条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为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梳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的理论争议,论证该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确定其存在优势,同时进一步为该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 认缴制 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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