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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被引量:52
1
作者 谭启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76-93,共18页
《民法总则(草案)》采取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基本分类方法存在分类标准不清晰、立法体系衔接难度大、规范效果存疑、价值理念定位偏差等不足;新增"特别法人"一节在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尤其是赋予农村集体经... 《民法总则(草案)》采取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基本分类方法存在分类标准不清晰、立法体系衔接难度大、规范效果存疑、价值理念定位偏差等不足;新增"特别法人"一节在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尤其是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存在明显问题。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应从法人本质出发,依据意思自治程度与方式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草案)》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专章规定值得肯定,但在名称表述上应继续使用"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经登记或批准均可成立,对其应采取概念加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并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 法人分类 法人组织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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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学校法人分类比较研究 被引量:11
2
作者 董圣足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84-91,共8页
法人是指获得了私法上法律人格的团体。它是一种社会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学校法人分别有不同的分类,但各国对学校法人的分类都同时受到该国法律传统和教育发... 法人是指获得了私法上法律人格的团体。它是一种社会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学校法人分别有不同的分类,但各国对学校法人的分类都同时受到该国法律传统和教育发展历史传统的影响。按照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界定,学校应当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现实中,我国的公办学校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对待的,而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属和法律性质则显得模糊不清。无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处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发展,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学校法人 法人分类 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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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人分类为视角的北京奥组委法律主体地位研究——兼论中国事业单位法人的改革 被引量:4
3
作者 刘亮 田德鹏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114-117,共4页
关于法人分类,许多国家以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作为分类基础。《民法通则》没有遵循这一模式,而是采用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模式,并在非企业法人项下规定了事业单位法人。北京奥组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这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亦获得... 关于法人分类,许多国家以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作为分类基础。《民法通则》没有遵循这一模式,而是采用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模式,并在非企业法人项下规定了事业单位法人。北京奥组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这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亦获得了实践中的支持。中国事业单位法人面临着泛商业化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在中国目前的情境之下,应继续秉持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模式,并在非企业法人中增设基金会法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分类 北京奥组委 法律主体地位 事业单位 基金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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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法人分类的规定及其解读 被引量:4
4
作者 张新宝 《社会治理》 2017年第7期34-41,共8页
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法人分类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民法通则》颁行以来,我国对于法人分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继承《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民法总则》确定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作为基本法人分类,... 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法人分类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民法通则》颁行以来,我国对于法人分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继承《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民法总则》确定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作为基本法人分类,并增加了"特别法人"的类型。这样的法人分类方式,是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既符合现代社会中功能主义的区分标准,同时也满足社会组织发展和治理的现实需求,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人分类 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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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分类新模式背景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理论逻辑 被引量:2
5
作者 余中根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97-102,共6页
《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人分类新模式,使我国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有了确切标准。可依据《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新模式,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理论逻辑。具体而言,可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含义与性质、内部治理结... 《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人分类新模式,使我国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有了确切标准。可依据《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新模式,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理论逻辑。具体而言,可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含义与性质、内部治理结构、特殊规则等方面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理论逻辑,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含义与性质、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理论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人分类新模式 民办学校 分类管理 理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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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民办学校法人分类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2
6
作者 李俊飞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2006年第4期37-39,共3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建立起来,但目前民办学校的法人分类现状却在教育实践中和法学理论上面临着诸多困惑。本文在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家有关私立学校发展做法的基础上,试图结合我国民办学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民办学校法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也日益建立起来,但目前民办学校的法人分类现状却在教育实践中和法学理论上面临着诸多困惑。本文在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家有关私立学校发展做法的基础上,试图结合我国民办学校的具体情况,对我国民办学校的法人分类制度的完善做出新的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办学校 法人分类 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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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分类标准的客观性与法人属性选择的主观性——兼论民办职业院校非营利法人的选择
7
作者 雷世平 张艳芳 《职教论坛》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12-16,共5页
法人分类标准的客观性是指是指认识论、知识论上的客观性,它包括标准所揭示的内容具有客观性、标准应用具有客观性两个方面。承认法人分类标准的客观性,并不排斥社会组织在法人登记时自主选择法人属性的可能。社会组织主体的选择是由社... 法人分类标准的客观性是指是指认识论、知识论上的客观性,它包括标准所揭示的内容具有客观性、标准应用具有客观性两个方面。承认法人分类标准的客观性,并不排斥社会组织在法人登记时自主选择法人属性的可能。社会组织主体的选择是由社会和其自身利益、需要所决定的。民办职业院校的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法人,必须自觉抑制资本的逐利性需求,主动强化教育的公益性功能,有效利用国家政策的支持。民办职业院校的举办者要真正实现法人属性选择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换句话说,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要实现不仅有非营利法人之“名”,更有非营利法人之“实”,需要从思想观念层面消除将教育公益性和资本逐利行为绝对对立起来的形而上学线性思维;从国家法律制度层面有效化解非公有资本逐利性对非营利法人的实质性颠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分类标准 客观性 法人属性 主观性 合规律性 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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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典草案》对我国现行法人分类制度的修正
8
作者 安杨 王春知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24-29,共6页
各国都有自己的法人分类理论和制度。我国由《民法通则》确立的法人分类制度并不完全科学,几部民法典草案分别对此进行了部分修正,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原有法人分类模式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要超越现有的分类模式,借鉴大陆法系传统民... 各国都有自己的法人分类理论和制度。我国由《民法通则》确立的法人分类制度并不完全科学,几部民法典草案分别对此进行了部分修正,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原有法人分类模式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要超越现有的分类模式,借鉴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立法经验,同时立足我国实践,改采真正体现民法性质的法人分类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草案 法人分类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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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人分类制度重构——建构着眼于未来的法人分类体系
9
作者 商艳冬 陈仕镇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09年第7期241-242,共2页
本世纪中国将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对于民法典中法人如何分类,争议颇多。笔者在论述并评价了我国民法通则模式,传统大陆法系模式,企业非企业模式,营利非营利模式之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人分类模式。既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之基础上,将私法... 本世纪中国将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对于民法典中法人如何分类,争议颇多。笔者在论述并评价了我国民法通则模式,传统大陆法系模式,企业非企业模式,营利非营利模式之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人分类模式。既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之基础上,将私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再把非营利法人分为自律法人和他律法人。这种分类模式不仅能有效涵盖现存法人之类型,还能够包容未来可能出现的法人类型。谓之着眼于未来的法人分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法人分类 自律法人 他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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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人分类制度的重新思考 被引量:2
10
作者 周玉超 蔡文灏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229-232,共4页
法人分类制度是法人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及法治建设突飞猛进的今天,法人分类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法人四分法已经严重不符合我国的经济现实及法人运行现状。目前的法人重构理论有多种学说,... 法人分类制度是法人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及法治建设突飞猛进的今天,法人分类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法人四分法已经严重不符合我国的经济现实及法人运行现状。目前的法人重构理论有多种学说,而经济性法人与非经济性法人的划分正是笔者对法人分类制度所进行的重新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性法人 非经济性法人 法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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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人分类模式之选择 被引量:7
11
作者 吴珊 《研究生法学》 2015年第3期14-25,共12页
传统民法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分作为法人分类的基础模式,然而随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区分标准的趋同及新类型团体的出现,这种分类模式遭到了极大的批判,而中国现行的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二分的模式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欠缺科学性,... 传统民法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分作为法人分类的基础模式,然而随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区分标准的趋同及新类型团体的出现,这种分类模式遭到了极大的批判,而中国现行的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二分的模式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欠缺科学性,理应摒弃。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二分模式则从根本上解决了前述两种模式的问题,其分类标准更清晰,更能全面涵盖现有法人类型,在此基础上的再分类更为合理,法律规则也更具运行实效,因此应为未来民法典法人分类模式之首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分类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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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探析 被引量:8
12
作者 张闱祺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61-63,共3页
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法人分类方式是一个重要议题,它关系到法人制度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确立了一般规定附加法人分类的规范模式,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外增设了特别法人。这种平行分类方式在逻... 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法人分类方式是一个重要议题,它关系到法人制度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确立了一般规定附加法人分类的规范模式,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外增设了特别法人。这种平行分类方式在逻辑层面存在分类标准欠妥、概念位阶错位等问题,在价值层面存在制度的规范价值弱于其规制价值等问题。依据法人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可以从四个方面对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进行重设:将公法人与私法人作为法人的一级分类方式;明确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界分标准;扩大非营利法人的外延,保持其概念的开放性;不设特别法人一节,将相关内容分解后并入其他章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人分类 营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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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的可能及其证成 被引量:1
13
作者 解德渤 《现代教育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35-41,共7页
大学法人身份是高校在法律层面上的一张'身份证',我国民办高校的'身份证'正处于'更新换代'时期,但公立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统一身份仍持续遭遇法理诘难和司法困境。2017年民法修订是我国法制发展... 大学法人身份是高校在法律层面上的一张'身份证',我国民办高校的'身份证'正处于'更新换代'时期,但公立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统一身份仍持续遭遇法理诘难和司法困境。2017年民法修订是我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其中关于法人分类的修订对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具有直接的启发意义。坚持从'一元法人'到'多元法人'的分类转向、坚持从'一般适用'到'特殊考量'的理念转变、坚持从'国际经验'到'本土创造'的实践转型,这是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理应坚守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事业单位法人、捐助法人、企业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机关法人很可能会成为未来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的积极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学法人 法人分类 民法 公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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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主义方法论与法人制度的骨骼——我国法人分类的重构
14
作者 姜淞源 《中国商界》 2010年第4期334-334,共1页
法人分类是法人制度的基本框架,其构成了民法关于法人制度的骨骼。只有法人骨骼的健壮,才会有法人制度整体的健美外表。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的分类模式,与大陆法系传统的法人分类大相径庭,其原因是我国民事立法思路的整体主义... 法人分类是法人制度的基本框架,其构成了民法关于法人制度的骨骼。只有法人骨骼的健壮,才会有法人制度整体的健美外表。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的分类模式,与大陆法系传统的法人分类大相径庭,其原因是我国民事立法思路的整体主义路径依赖。我国应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角度出发,重构我国的法人分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体主义 方法论 法人制度 骨骼 法人分类 整体主义 民法通则 路径依赖 立法思路 基本框架 分类模式 大陆法系 重构 民事 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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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分类制度中的商法品格
15
作者 肖奕江 《怀化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68-72,共5页
民商合一的本质就是要融入商法的独特性,即商法的品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从我国实际出发,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对民商立法做出了全新的统筹和安排,其中对商事关系最大的调整体现在法人主体规范上,引发学界广泛诟病。但以民... 民商合一的本质就是要融入商法的独特性,即商法的品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从我国实际出发,采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对民商立法做出了全新的统筹和安排,其中对商事关系最大的调整体现在法人主体规范上,引发学界广泛诟病。但以民商合一的本质为视角来分析,该调整不仅回应了当前的现实问题,还凸显了商法品格。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分体现了商法的营利性,同时也体现了商法的管制型,对营利法人的再分类则体现了商事主体的平等性,增设特别法人这一分类凸显了商法的包容性。该法人主体分类有效实现了民商合一,符合民商合一体例下民法总则的具体构建,更为未来的商事立法留下了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商合一 商法品格 法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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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分类标准对商事立法的启示
16
作者 张晓博 《河北企业》 2018年第11期146-147,共2页
在我国乃至国际上关于商事立法"民商合一"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自从《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最核心、最基础范畴——关于"法人"的概念所做出的定义,更是掀起了人们对未来商事立法趋势即"民商合一&... 在我国乃至国际上关于商事立法"民商合一"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自从《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最核心、最基础范畴——关于"法人"的概念所做出的定义,更是掀起了人们对未来商事立法趋势即"民商合一"是否具有可行性产生探讨热潮。本文从《民法总则》的法人"营利-非营利"的定义为切入点,以"法人"的新分类标准的意义为着手点,进一步探究其对商事立法关于是否应该"民商合一"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即从赞同"民商合一"的可行性与反对"民商合一"认为其不可行两个方面论述,并最终提出个人的建设性意见,并且认为无论最终中国的商事立法方向如何,都不应该派别化、极端化。采用中庸的态度,即"共性合一""异性分离"或许是最好的结果与答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人分类 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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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法人分类的研究
17
作者 陈岳荣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9期108-109,共2页
《民法总则》颁布和实施以后,引起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较多关注。文章以《民法总则》中第三章法人的分类为研究对象,在对法人分类评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法人的分类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最终提出相关建议,以引导司法实务中法官... 《民法总则》颁布和实施以后,引起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较多关注。文章以《民法总则》中第三章法人的分类为研究对象,在对法人分类评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法人的分类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最终提出相关建议,以引导司法实务中法官对法人分类的理解和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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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法人分类选择
18
作者 罗婷婷 《楚天法治》 2022年第16期217-219,共3页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修订,法律赋予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自主选择营利性法人或非营利性法人进行办学的权利.当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在对办学主体选择时,存在选择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法人产权归属...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修订,法律赋予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自主选择营利性法人或非营利性法人进行办学的权利.当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在对办学主体选择时,存在选择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法人产权归属不明晰等问题.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制定相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扶持政策,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明晰产权归属等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分类 营利性 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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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主义法人分类模式批判--兼论我国民法典法人制度设计的支架 被引量:9
19
作者 蔡立东 王宇飞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180-186,共7页
我国现行民法采职能主义的法人分类模式,根据法人在国家构想的社会整体结构中担当的职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这种分类模式渊源于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问题意识、立法者在立法之时面对的具体问题以及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无... 我国现行民法采职能主义的法人分类模式,根据法人在国家构想的社会整体结构中担当的职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这种分类模式渊源于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问题意识、立法者在立法之时面对的具体问题以及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无法实现其意欲的分类目的,不能解决法人制度真正面对的问题,也无法为法人制度立法提供有效支架。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回归结构主义的法人分类模式,并以其为主轴设计民法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分类模式 职能主义 结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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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 被引量:45
20
作者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6-34,共19页
《民法通则》确立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其后的特别法立法也遵循了这一分类标准。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有学者主张以德国民法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作为我国法人的基本分类。然而,立法者没有接... 《民法通则》确立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其后的特别法立法也遵循了这一分类标准。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有学者主张以德国民法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作为我国法人的基本分类。然而,立法者没有接受这样的理论观点,而是在总结《民法通则》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基本坚持了原有的划分标准,将法人分类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及特别法人。这种分类考虑到不同法人的社会功能,从体系建构的功能和规范功能实现的需求出发,具有形式逻辑上的周延性和自足性,其所建立的法人类型体系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有利于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便于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法人的功能,便于公共管理。同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人分类 功能主义 结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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