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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规范对身份行为的有限适用 被引量:3
1
作者 刘征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3-47,共15页
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 身份行为的构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为框架,不能以事实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行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断问题。根据纯粹身份行为和身份财产行为的区分概括描述适用模式的意义有限,即使是身份财产行为,也不能当然适用法律行为规范,而必须结合具体行为的性质以及所涉法律行为规范之利益状态进行个别化检视。在具体的规范适用检视中,应当首先考虑立法者的法政策决断,然后再考虑不同身份行为的本质。限制法律行为规范的适用往往意味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背后往往存在维护身份关系安定性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行为 法律行为 事物本质 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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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中一体性意思的认定——以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为基础
2
作者 戴孟勇 安淼鑫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7-59,共13页
当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时,该无效部分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是《民法典》第156条规定的部分无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部分无效制度适用的前提之一是相关法律行为具有一体性,只有具有一体性的法律行为才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判... 当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时,该无效部分是否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是《民法典》第156条规定的部分无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部分无效制度适用的前提之一是相关法律行为具有一体性,只有具有一体性的法律行为才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判断法律行为是否具有一体性,应以当事人是否具有一体性意思为核心。一体性意思包括明示的一体性意思和推定的一体性意思。在没有明示的一体性意思时,可依据法律行为成立上的一体与经济上的一体推定一体性意思。如果相关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当事人,或者相关合同构成了合同联立的情况,一体性意思便不具有适用性,相关法律行为不具有一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部分无效 效力统一体 一体性意思 合同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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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界限研究
3
作者 王志伟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2-78,共7页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 当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边界未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清晰导致的。从我国民法体系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来看,国家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范的界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通过解释目前相关法律条文的文义以及类推适用这种“法律漏洞”补充方式,可以看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其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或章程规定、设立目的宗旨或任务规定的限制,与自然人相同,其有资格在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拥有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所有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除了在前述规定范围内实施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外,在前述规定范围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根据法人的不同类型及其是否获得政府许可或法律授权等因素来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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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类型化新探——以模式化和类推化为面向
4
作者 兰艳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86-190,共5页
法律行为的类型化,绝非只应局限于对单一法律行为的分门别类。分门别类本身不是目的,法律行为的分类只是其类型化的第一步;第二步是法律行为的模型化——即归纳、抽象和提炼出特定类型的法律行为的行为模式,而法律行为的模型化之内在之... 法律行为的类型化,绝非只应局限于对单一法律行为的分门别类。分门别类本身不是目的,法律行为的分类只是其类型化的第一步;第二步是法律行为的模型化——即归纳、抽象和提炼出特定类型的法律行为的行为模式,而法律行为的模型化之内在之理源自于法律行为的法定性,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尤其是行为模式决定着一般社会之行为人的行为何以成为法律行为;第三步是法律行为模式的类推化——类型化的终点就是类推,类型化的思维就是类推思维。司法过程中必须以规定的条件严格衡量那些被抽象概念所规范的对象。凡是诞生于类型化思维的法律规定,必须强调适用过程中反复将法律与个案对应,权衡和区别个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征和没有被法律所描述的特征,进而找到适合个案裁判的细则或理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类型化 法律行为模式化 法律行为类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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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兼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13
5
作者 陈华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86-97,共12页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乃至刑法等公法领域。我国《民法总则》应启用法律行为的概念而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为使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更具科学性,应将代理、行为能力的规定纳入其中,且于法律行为规则中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规则体系的构建,于民法总则立法中最具核心性、挑战性及创新性。对于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效果、对于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规则及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有效)要件等,我国《民法总则》也应做出回应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效力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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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属法律行为 被引量:13
6
作者 杨立新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5年第5期1-8,共8页
亲属法律行为又称为身份法律行为,是指对于亲属的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产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亲属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是种属关系,亲属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下属概念。实施亲属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亲属行为能力... 亲属法律行为又称为身份法律行为,是指对于亲属的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产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亲属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是种属关系,亲属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下属概念。实施亲属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亲属行为能力。亲属行为能力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行为人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具备亲属行为能力的特殊要件。亲属法律行为一般要进行登记,得到国家承认,才产生该亲属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亲属法律行为 亲属行为能力 亲属法律行为登记 亲属法律行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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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和转换 被引量:6
7
作者 陈历幸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60-65,共6页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未定法律 为的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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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及对民法总则制定的启示 被引量:4
8
作者 王冠玺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87-99,共13页
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 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有直接关系,"适法"比"合法"更能准确体现出法律行为的本质。《苏联民法》继受自《德国民法》,但缘于意识形态与计划经济的需要,苏联以国家意志取代了通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私法自治,因此认为合法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法律行为",此规定与理论难以自洽,在实践上产生许多变形,一直不乏学者批评。确认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得以撤销,对法律行为的中立性与适法性等特质,有辅助厘清的效果。未来民法总则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将决定我们国家与民族的生活方式,法律人应为此奋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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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入典”对法律行为概念的冲击与法律行为概念重勘 被引量:1
9
作者 薛波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5-79,共15页
在《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收编”决议行为将之作为一种“特殊”法律行为类型之后,法律行为概念能否统摄决议是后《民法典》时代私法学理论不得不面对的重大疑题。传统法律行为以自然人为原型,以不具有“可视化”的自然人内心效果意思... 在《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收编”决议行为将之作为一种“特殊”法律行为类型之后,法律行为概念能否统摄决议是后《民法典》时代私法学理论不得不面对的重大疑题。传统法律行为以自然人为原型,以不具有“可视化”的自然人内心效果意思实现为皈依。决议行为关注的是决议形成过程和决议结果,具有鲜明的“程序”面向和“可视化”特征,法律行为概念势难包容决议行为。决议行为“入典”后有必要重塑法律行为概念,即以传统法律行为为“纲”,将决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特殊”元素融入法律行为概念。具体可将法律行为界定为以意思表示为元素,根据法律或者章程等规定的形式或者程序作出的旨在发生特定私法效果之法律事实。在将决议行为的特性“注入”法律行为重释法律行为概念后,将会给传统私法学理论带来一系列的连锁效应:一是丰富法律行为之内涵;二是强化法律行为的统摄功能;三是为私法自治注入新活力;四是提供“民商合一”的中国方案;五是提升中国民法学研究的理论自觉和自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行为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构造 概念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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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以《民法典》第229-231条为中心
10
作者 石冠彬 《学术交流》 CSSCI 2024年第6期46-58,F0002,共14页
《民法典》就“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纳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公示要件的立场: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中,“法律文书”特指能够直接变动物权关系的形成性法律文书,包含民事调解书、以物抵债裁定... 《民法典》就“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纳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公示要件的立场: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中,“法律文书”特指能够直接变动物权关系的形成性法律文书,包含民事调解书、以物抵债裁定书等在内,但并不包含以物抵债调解书或司法确认书。在“因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发生物权变动的结论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宜适用于遗赠和适当分得遗产的情形;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宜认定其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所有权;但在继承权受侵犯的情形下,因为继承人并未放弃继承,故宜认定继承权纠纷既属侵权纠纷也属物权纠纷,并根据具体情形认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中,则宜认定建造人在房屋封顶时取得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而与竣工验收无关,但不宜认定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 债权形式主义 法律文书 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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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律行为违法无效条款的动态系统论解释
11
作者 耿卓 王洪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6期36-45,共10页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缺乏识别标准,司法解释以效力性和管理性二分的方法构建解释规则又陷入了如何分辨强制性规定的管理性和效力性思维误区,并未探明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的根本原因且法理支撑不足。强制性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缺乏识别标准,司法解释以效力性和管理性二分的方法构建解释规则又陷入了如何分辨强制性规定的管理性和效力性思维误区,并未探明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的根本原因且法理支撑不足。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难以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事先明定,只有在个案中才能明确。动态系统论以弹性要素修正了概念化的构成要件,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空间,回应了强制性规定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个案判断特点。以动态系统论为指导的违法无效条款解释方案,可以在与法治建设内在互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法律化基本价值场域中提取动态解释要素——以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实现的受限程度为首位要素、具体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为次位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评价的社会效果为后位要素,通过衡量各要素的权重和要素之间补足、对抗的整体效果来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违法无效条款的这一概括性立法予以动态性解释的规范进路由此得以形成,司法裁判的妥当性也通过以自由裁量权为依凭的司法能动性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违法无效 强制性规定 动态系统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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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率先出现的原因辨析——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之五 被引量:8
12
作者 高在敏 陈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28-38,共11页
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的率先出现,客观上至少是由欧洲历史发展中拥有的四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其一是商品经济之由来已久且最终进化为市场经济;其二是民主政治之贵为传统并最终得以大力普及;其三是个人自由思想之根深蒂固且最终演化为一... 法律行为在近代欧洲的率先出现,客观上至少是由欧洲历史发展中拥有的四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其一是商品经济之由来已久且最终进化为市场经济;其二是民主政治之贵为传统并最终得以大力普及;其三是个人自由思想之根深蒂固且最终演化为一种主义;其四是“以人为本,一体三维”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既源远流长且更属于真正的先进文化。而这些因素之在中国古代却既未发生且绝对不可能发生,从而表明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律行为之说,自始至终只能是指鹿为马式的肆意编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民主政治 个人自由主义 一体三维 民事法律行为 近代欧洲 合法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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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新用
13
作者 董桂芝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1期48-49,共2页
关键词 附条件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效力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 解除条件 经营者 商品生产者 肯定条件 当事人 否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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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正义哲学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兼论私法规则之治的思考进路
14
作者 吴楚严 李乾宝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3-69,共7页
以正义规则为核心的休谟正义哲学,常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理论或德性论,但同时也是一种法治理论。从静态的占有稳定之规则,再到动态的财产基于同意移转以及许诺的履行之规则,其间的思考进路与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理论如出一辙,体现的是私... 以正义规则为核心的休谟正义哲学,常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理论或德性论,但同时也是一种法治理论。从静态的占有稳定之规则,再到动态的财产基于同意移转以及许诺的履行之规则,其间的思考进路与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理论如出一辙,体现的是私法意义上的规则之治,背后支撑的是人类利己的天性。难以自觉遵守正义法则乃人类天性使然,因而需公权力保障强制实施。私益为公权之行使提供正当性理据,公权之最终目的亦须回归至私益,狭义上的公益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加广泛的私益。私法为“里”,公法为“表”,休谟的法治,即为一种通过公法形式实现私法目的的私法之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休谟 正义规则 法治 私法之治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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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区分
15
作者 徐恒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1147-1153,共7页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区分为大陆法系之传统,此种区分在概念与逻辑、法律适用以及程序法上均具有重要实益。不能仅因法律行为之不成立与无效在实现当事人所意欲之法律效果上无实质区别,就否认区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必要。传统法律行...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区分为大陆法系之传统,此种区分在概念与逻辑、法律适用以及程序法上均具有重要实益。不能仅因法律行为之不成立与无效在实现当事人所意欲之法律效果上无实质区别,就否认区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必要。传统法律行为要件体系看似细致严谨,但诸多要件之归置混乱不清,且与私法自治理念不符。以“效力障碍事由”替代“生效要件”,并将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所约定之特定形式以及条件与期限排除于法律行为要件体系,从而对法律行为要件理论进行重塑,可明晰各要件之关系,与程序法相衔接,并有利于私法自治之维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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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6
16
作者 朱广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2-73,共12页
法律行为无效对私人自治构成最严厉的否定,为确保实施法律行为的安定性,法律必须对法律行为基于哪些特定事由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在立法技术、法律用语、法律逻辑、法... 法律行为无效对私人自治构成最严厉的否定,为确保实施法律行为的安定性,法律必须对法律行为基于哪些特定事由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在立法技术、法律用语、法律逻辑、法律政策等方面皆存在明显缺陷。民法总则立法应总结《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经验与不足,并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益的立法,通过整合、修改、废止、补充等立法手段,对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作出明确、科学、系统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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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民事法律行为 被引量:10
17
作者 王立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4年第5期94-99,共6页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一类法律事实。学界对是否采纳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虽然存在争议,但通说持肯定态度。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一类法律事实。学界对是否采纳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虽然存在争议,但通说持肯定态度。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三种样态,每一样态中又有不同表现形式。准民事法律行为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时,有可以直接准用、不能完全准用和完全不能准用三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民事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 意思通知 法律行为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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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关系考 被引量:8
18
作者 廖永安 崔峰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81-84,共4页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与民法学的两个基本理论范畴 ,二者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说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分离的历史 ,也就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分离的历史。
关键词 当事人诉讼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 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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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及其结构效应 被引量:6
19
作者 赵冀韬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64-70,共7页
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自罗马法始至德国民法典确立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意思表示理论是法律行为制度衍生的理论基石,意思表示理论的细化是德国民法区分不同类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律行为制度的结构效应有二:一是在民法整体结构上形成... 法律行为制度的源起自罗马法始至德国民法典确立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意思表示理论是法律行为制度衍生的理论基石,意思表示理论的细化是德国民法区分不同类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律行为制度的结构效应有二:一是在民法整体结构上形成“人-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模式;二是法律行为制度在不同的领域应有不同的类型,如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源起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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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守成与完善 被引量:6
20
作者 王明锁 《北方法学》 CSSCI 2013年第1期31-42,共12页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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