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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设与再发展 被引量:1
1
作者 王洪亮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64,共13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胁迫 第三人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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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缴税款的逻辑证成与制度构建研究 被引量:1
2
作者 张怡 姚艳萍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31,共19页
第三人代缴税款或能化解“先税后证”形成的僵局,或是税收法定下双方合意实现交易目的的结果,在有助于财政目的实现的同时并未影响税收公平分配功能的发挥。由于税款缴纳依其性质可代为履行,第三人代缴税款可以借鉴《民法典》第524条第... 第三人代缴税款或能化解“先税后证”形成的僵局,或是税收法定下双方合意实现交易目的的结果,在有助于财政目的实现的同时并未影响税收公平分配功能的发挥。由于税款缴纳依其性质可代为履行,第三人代缴税款可以借鉴《民法典》第524条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制度和理论,舍去“合法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将大量的代缴税款行为纳入第三人代缴税款规制中。以“目的合适说”构建第三人代缴税款制度,代缴税款后第三人享有“求偿权”而不是“代位权”;代缴税款前后的债权性质从公法性质转为私法性质,从社会功能型转为非社会功能型债权,第三人不享有专属于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先权。第三人代缴税款制度具有回应税费承担条款争议和衡平纳税人权利之功能。其应在“以纳税人为主、第三人为辅”的纳税人主体意识基础上采用“设定技术”进行税法建构。同时其在民事领域的运用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缴税款 第三人代为清偿 正当性 求偿权 税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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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3
3
作者 高圣平 陶鑫明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2-55,共14页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清偿 “合法利益” 法定债权移转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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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中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探析
4
作者 张宝 王广辉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5-153,共9页
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成为重中之重。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往往会给公众造成巨大损失,而董事往往实际掌控公司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应当建立董事在环境污染事故中... 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成为重中之重。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往往会给公众造成巨大损失,而董事往往实际掌控公司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权,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应当建立董事在环境污染事故中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制度。这种特别法定责任“回应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客观发展趋势,同时契合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客观需要”[1],通过约束董事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环境污染事故中董事承担直接责任不仅是法律发展完善的应然趋势,是公司所承载的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平衡董事权责的实际需求。当然,在重新定义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注意保护董事的权益,以免董事因担负过重的责任而怠于行使职权。在董事承担环境污染事故侵权责任完善路径的选择上,应当构建由外及内的董事责任保险适用制度和由里及外的董事责任内部控制体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民事责任 董事责任 环境污染事故 责任保险 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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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合并审理基础权利请求研究——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为例
5
作者 阮兴文 《学理论》 2024年第1期74-77,共4页
第三人享有基础民事权益,是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根本目的,除了遏制虚假诉讼之外,更具价值功能的是为非因自身原因而未参与原审诉讼程序之权利人提供有效救济途径。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 第三人享有基础民事权益,是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根本目的,除了遏制虚假诉讼之外,更具价值功能的是为非因自身原因而未参与原审诉讼程序之权利人提供有效救济途径。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性文件,为合并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基础权利请求提供了遵循,但既有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众多模糊地带甚至缺陷。因此,构建合并审理基础权利请求法治体系,是有力遏制虚假诉讼,有效定分止争,切实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彰显司法权威的保障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基础权利 合并审理 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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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债权审查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
6
作者 陈晓星 郑合慧灵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37-43,共7页
面对破产债权审查中以虚假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债权的频发现象,具有打击虚假诉讼功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破产债权人提供了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又一救济路径。基于破产程序参与主体多元、利益纷争复杂的特殊性,应当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做... 面对破产债权审查中以虚假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债权的频发现象,具有打击虚假诉讼功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破产债权人提供了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又一救济路径。基于破产程序参与主体多元、利益纷争复杂的特殊性,应当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做出特殊安排与协调。破产程序中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范围既涵盖全体破产债权人,也包括管理人,但原则上应由管理人提起,仅在管理人怠于行使其职权时,单个破产债权人方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仅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由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审理,而不适用破产法集中管辖之规定。在既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又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时,管理人可任意选择适用,但选择其一便视为对另一救济程序的放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破产管理人 适格原告 再审 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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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教义学展开
7
作者 刘斌 梅龄丰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4期47-67,共21页
《公司法》第191条在一般条款层面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理论基础上与法人机关理论形成内在协调,其逻辑根基在于董事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具有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复合可归责性,该责任无法因组织关系而... 《公司法》第191条在一般条款层面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理论基础上与法人机关理论形成内在协调,其逻辑根基在于董事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具有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复合可归责性,该责任无法因组织关系而免除。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是具有复合属性的法定责任,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域面向的构成要件。组织法层面包括主体要件、执行职务的行为要件、违反对公司信义义务以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主观要件的认识对象系执行职务;行为法层面包括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要件,损害范围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责任形态应为补充责任,同时根据不同董事行为的具体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认其责任范围,以保证过责相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第三人 法定责任 信义义务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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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重述
8
作者 王佳敏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182-190,共9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后半段,如果当事人向第三人提出责任主张,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是一个抽象的民法概念,不能代替诉讼请求,就其性质而言,无论“义务说”还是“后果说”都无法解释其与判决的对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后半段,如果当事人向第三人提出责任主张,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是一个抽象的民法概念,不能代替诉讼请求,就其性质而言,无论“义务说”还是“后果说”都无法解释其与判决的对应关系。民诉法对“责任”的引用,是第三人实务操作不规范的根源,这种不规范体现在当事人不当地处分权利,法院违反辩论原则对第三人作出判决。驱逐“责任”概念后,可以发现,第59条第2款后半段第三人无法类型化,因为这不是一类第三人,而仅仅是一个特殊的诉讼阶段,其特殊性在于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一个诉讼主体同时是第三人和当事人的理论基础在于第三人之诉的独立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责任 被告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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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债权执行问题研究
9
作者 徐思达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32-38,共7页
第三人债权执行制度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程序。该制度实际上是以略式方式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将被执行人对特定第三人债权纳入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具有正当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第三人债权的范围,分别实施不同的执行策略... 第三人债权执行制度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程序。该制度实际上是以略式方式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将被执行人对特定第三人债权纳入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具有正当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第三人债权的范围,分别实施不同的执行策略。执行法院向第三人送达冻结债权债务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法定期间不履行也不提异议,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三人对债权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对期限内异议采取形式审查,对超期异议采取实质审查。申请执行人权益也要得到司法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债权执行 正当性依据 第三人异议审查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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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适用
10
作者 王学志 《人民法治》 2024年第9期40-42,共3页
一、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1975年法国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典》在其第16编“不服裁判救济程序”第3副编“特殊不服裁判救济程序”第582条至592条规定了案外人的裁判异议之诉,也有学者称该制度即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 一、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1975年法国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典》在其第16编“不服裁判救济程序”第3副编“特殊不服裁判救济程序”第582条至592条规定了案外人的裁判异议之诉,也有学者称该制度即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根据法国的立法例,但凡对原判决有诉的利益且没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原判决程序的主体,均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未受送达的第三人也可以对非讼事件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由此可见,法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无论在制度功能定位还是主体资格要件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救济程序 第三人撤销诉讼 诉的利益 案外人 异议之诉 非讼事件 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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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适用情况研究
11
作者 董旭 《争议解决》 2024年第5期192-197,共6页
《民法典》第524条是新增的条款,也是合同编的一大亮点,其内容更是合同履行的重要补充。该条款的内容是关于确定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的基本条件,以及第三人在代为履行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但是关于该条款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仍然存在... 《民法典》第524条是新增的条款,也是合同编的一大亮点,其内容更是合同履行的重要补充。该条款的内容是关于确定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的基本条件,以及第三人在代为履行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但是关于该条款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该条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区分问题和向第三人履行的区分问题。为解决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适用的相关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和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在实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大多法院在审理第三人履行案件的问题时,难以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向第三人履行等规则。其次,在充分了解第三人代为履行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准确识别不同制度适用的情形,以求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最后,得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第三人对债务不具有义务的情形下,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自愿地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债权人对于未履行债务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权利的一种履行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转移 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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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骗宣传的第三人效果研究——以大学生群体为例 被引量:1
12
作者 王媛媛 《新闻世界》 2024年第1期60-63,共4页
在大学生群体中,不论是认知还是行动层面,反诈骗宣传中皆存在显著的第三人效果。除此之外,反诈宣传中也存在第一人效果,即认为自己很可能是网络诈骗对象。总的来看,网络诈骗形式多样,受众对于反诈骗宣传认知仍存在不足,如何弥补反诈骗... 在大学生群体中,不论是认知还是行动层面,反诈骗宣传中皆存在显著的第三人效果。除此之外,反诈宣传中也存在第一人效果,即认为自己很可能是网络诈骗对象。总的来看,网络诈骗形式多样,受众对于反诈骗宣传认知仍存在不足,如何弥补反诈骗宣传漏洞是当下应对网络诈骗的当务之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效果 反诈骗宣传 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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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西燕壮语第三人称代词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韦茏珍 《百色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4-85,共12页
上林西燕壮语第三人称代词有两种类型,分别指人和物,并各有多种形式。指人的第三人称代词中,单数形式有ʔduːi⁵、ʔai¹、kwaːn¹、ta⁶、ʔbɯk⁷、pa²6种,使用情况受性别、年龄等条件限制;复数形式ti¹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上林西燕壮语第三人称代词有两种类型,分别指人和物,并各有多种形式。指人的第三人称代词中,单数形式有ʔduːi⁵、ʔai¹、kwaːn¹、ta⁶、ʔbɯk⁷、pa²6种,使用情况受性别、年龄等条件限制;复数形式ti¹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不分性别。指物的第三人称代词中,tu²、kai⁵分别指动物、物件。ti¹源于指示代词,其余人称代词源于分类词。第三人称代词可作主、宾、定语。只有指人的7种形式能出现在“中心词+表领属结构的结构助词tu⁴+第三人称代词”的结构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壮语 第三人称代词 来源 语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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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14
作者 张红 孙悦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4-156,172,共14页
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侵权责任无法周延应对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问题,缔约过失的责任主体也不应限于合同当事人,构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具有正当性。第三人以其独立的个人行为参与合同磋商,使得合同当事人对其产生特别程度的合... 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侵权责任无法周延应对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问题,缔约过失的责任主体也不应限于合同当事人,构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具有正当性。第三人以其独立的个人行为参与合同磋商,使得合同当事人对其产生特别程度的合理信赖,且在该信赖对合同的磋商与订立施加了显著的影响时,第三人负有保护该信赖的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合同当事人受有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依损害与第三人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确定。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均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依二者是否具有共同过错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对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债务,第三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保护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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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侵权中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15
作者 李倩倩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18-122,共5页
公司因具备侵权行为能力而对外承担责任,但对于在公司侵权中董事因执行职务而是否需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要更多地从组织法的角度来考量。对于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应具体从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主... 公司因具备侵权行为能力而对外承担责任,但对于在公司侵权中董事因执行职务而是否需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要更多地从组织法的角度来考量。对于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应具体从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主观要件来进行分析,并对赔偿责任形式进行深入探讨。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具体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应先由公司承担,董事在公司不足以偿付的范围内直接对第三人予以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侵权行为 董事责任 信义义务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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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视域下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审视与完善
16
作者 申傲 姜晓运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40-47,共8页
运用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在以人为本视域下审视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得出以下结论: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仅有遭受油污损害的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以人为本理念要求法律关注环境安全、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运用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在以人为本视域下审视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得出以下结论: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仅有遭受油污损害的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以人为本理念要求法律关注环境安全、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为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建议在《海商法》修改时增加保赔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相关规定,从而对保赔保险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做出优化:在坚持以不赋予保赔保险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为原则的同时,赋予强制保险的第三人、主张人身伤亡索赔和船员遣返费用给付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同时,为实现互保协会与第三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建议赋予互保协会法定的抗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人为本 保赔保险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先付原则 补偿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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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范结构及限缩适用
17
作者 赵洪程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10-116,共7页
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责任证成、责任性质、模式选择以及责任范围上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责任证成上区分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外部证成包括法人拟制说和董事职务行为的双重性。通过借鉴德国法上“违反保护他... 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责任证成、责任性质、模式选择以及责任范围上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责任证成上区分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外部证成包括法人拟制说和董事职务行为的双重性。通过借鉴德国法上“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法理念,将董事对债权人延伸的信义义务作为解释“保护他人法律”的依据,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界定为债权侵权责任,由此实现责任的内部证成。适用模式上采“董事直接责任模式”,除主观要件外,还应引入公司经营状态作为考察因素。当公司能够对第三人债务足额清偿下,无论董事是否对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应当由公司承担第一顺位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是否依据新《公司法》第11条对董事内部追责属于内部治理事项。在公司无法对第三人债务足额清偿下,若董事满足主观要件,由董事在公司承担不能的范围外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和个人责任。该责任系侵权责任,应类推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此时公司与董事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事实破产 不真正连带责任 董事职务行为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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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扩张与平衡——以《民法典》第1181条为制度依据
18
作者 李黎明 刘宇航 《社科纵横》 2024年第2期83-90,共8页
《民法典》对第三人纯粹精神利益的制度保护不完善,随着新型家庭结构出现,第三人寻求精神救济的需要日益凸显,应催生立法的思变。在《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应以第1181条为救济依据并扩张适用:以实质性情感和共同生活事实为判断标准,将... 《民法典》对第三人纯粹精神利益的制度保护不完善,随着新型家庭结构出现,第三人寻求精神救济的需要日益凸显,应催生立法的思变。在《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应以第1181条为救济依据并扩张适用:以实质性情感和共同生活事实为判断标准,将受害人的亲密关系人视为近亲属纳入请求权主体范围;将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和配偶权作为引发第三人行权的前提;通过限定亲密关系人范围、提高基础权益受损程度、添加举证内容等方式对第三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赔偿以平衡侵权行为人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纯粹精神损害 亲密关系人 第三人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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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19
作者 谢彭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6-30,共5页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然而当合同未明确约定第三人是否享有违约金请求权等其他权利时,第三人的请求权范围模糊。对此,应当区分违约金类型,对于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第三人排除享有,而与...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然而当合同未明确约定第三人是否享有违约金请求权等其他权利时,第三人的请求权范围模糊。对此,应当区分违约金类型,对于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第三人排除享有,而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补偿性违约金应该赋予第三人请求权。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主体身份,故第三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和法定解除权,但需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合意变更、撤销合同的,应当以“合理期限”为分界,在合理期限届满前可以合意变更、撤销,反之则否。若债权人与第三人请求权发生竞合,应当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为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利益第三人 违约金请求权 解除权 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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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解释路径及规范衔接——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为中心
20
作者 曲天明 朱惠邦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1-101,共11页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存在多重解释路径。因此,在效力范围上,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法人机关理论、代表理论、代理理论存在冲突,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信义义务理论、债权相对性理论、侵权客体理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存在多重解释路径。因此,在效力范围上,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法人机关理论、代表理论、代理理论存在冲突,间接损害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信义义务理论、债权相对性理论、侵权客体理论存在冲突。但是,基于董事职务行为所生损害的现实与上述理论的预设存在差异,上述两种场景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现行理论体系均占有一席之地。通过法经济学视角的分析,第191条既适用于直接损害场景,也适用于间接损害场景。就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而言,直接损害场景应采用侵权责任范式和连带责任模式,间接损害场景可将违信责任范式与补充责任模式相结合。此外,第19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衔接也存在问题,适用时应结合关联责任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 第三人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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