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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C短视频可“类电作品”性探究——以“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权案”为视角
1
作者 李灿灿 《河南科技》 2020年第3期112-114,共3页
UGC短视频可构成《著作权法》中的“类电作品”,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2019年4月26日)得以再次被认证。UGC短视频被认定为“类电作品”的关键是,对“固定在一定介质上、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产生与电影类似视觉与听觉效果”三要素... UGC短视频可构成《著作权法》中的“类电作品”,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2019年4月26日)得以再次被认证。UGC短视频被认定为“类电作品”的关键是,对“固定在一定介质上、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产生与电影类似视觉与听觉效果”三要素的认定。文章将分析与总结UGC短视构成“类电作品”的成立要件,并指出视频时长不影响类电作品属性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类电作品 UGC短视频 属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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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认定问题探究
2
作者 尹为 陈佩佩 《中国版权》 2020年第4期81-87,共7页
独创性是认定类电作品的核心要素,准确且恰当地判定独创性,是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我国目前施行的《著作权法》虽提到“独创性”,但并未制定具体的条款对独创性的含义及标准给出明确的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类电作品独创性评判... 独创性是认定类电作品的核心要素,准确且恰当地判定独创性,是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我国目前施行的《著作权法》虽提到“独创性”,但并未制定具体的条款对独创性的含义及标准给出明确的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类电作品独创性评判尺度的把握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类电作品的本质属性入手,基于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与版权法体系、作者权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认定独创性时需权衡和分析的判定因素等角度进行阐述,以实现当下裁判的实体公正、稳定当事人对权利的预期为目标,探究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电作品 独创性认定 法律渊源 司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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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定义与权利归属
3
作者 岳衍明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4年第21期188-190,共3页
新《著作权法》(2020年)最大的变化之一便是将“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的方法摄制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并将其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为其设置不同的权利归属规则。这一修改代替原“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的方法... 新《著作权法》(2020年)最大的变化之一便是将“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的方法摄制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并将其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为其设置不同的权利归属规则。这一修改代替原“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其内涵和外延尚不明确。通过对国际上视听作品的表述话语发展过程和权利归属进行比较研究,界定其范围,更好地为文学和艺术领域的创造提供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类电作品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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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画面可版权性问题研究——从“梦幻西游2案”与“炉石传说案”说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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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城绵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44-48,共5页
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电子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逐渐引发热议。“梦幻西游2案”与“炉石传说案”作为其中两个重要案例,对于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似乎作出了相反的认定。这样一种冲突背后折射出司法实践在游戏画面可版权性问... 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电子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逐渐引发热议。“梦幻西游2案”与“炉石传说案”作为其中两个重要案例,对于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问题似乎作出了相反的认定。这样一种冲突背后折射出司法实践在游戏画面可版权性问题上存在概念使用和逻辑说理上的混乱。文章认为在双维视角下,游戏画面可以区分为游戏整体画面以及玩家生成画面。一方面,游戏整体画面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基础上通常属于作品,且基于“连续动态图像”的本质特征可以被认定为类电作品。另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玩家生成画面并没有因为玩家的贡献而产生独立于游戏整体画面的新作品,因此并不属于演绎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子游戏 游戏画面 著作权 类电作品 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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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游戏看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著作权认定 被引量:2
5
作者 吴雨辉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20年第6期16-22,共7页
国内首份“云游戏”诉中禁令的发布将云游戏推到了风口浪尖,也让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现有司法认定面临一个尴尬的解释:玩游戏等同于看电影。从云游戏操作情境出发,可以直观地发现将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界定为类电作品的不合理之处。事实上,... 国内首份“云游戏”诉中禁令的发布将云游戏推到了风口浪尖,也让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现有司法认定面临一个尴尬的解释:玩游戏等同于看电影。从云游戏操作情境出发,可以直观地发现将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界定为类电作品的不合理之处。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不但不属于类电作品,而且根本不构成作品。对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司法认定,需要从推动游戏作品类型的独立认定、尊重市场自治的空间和把握合理使用行为的界线等多方面入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游戏 游戏连续动态画面 著作权 类电作品 游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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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画面的著作权问题
6
作者 张海涛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1年第10期175-179,共5页
相关论文应当统一称谓为“电子游戏”或者“游戏”。游戏素材可按各自所属的作品分别保护。应当区分游戏画面和游戏直播画面。游戏画面作品目前可认定为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独创性不足的,可认定为录像制品。玩家玩游戏的行为在绝大多数... 相关论文应当统一称谓为“电子游戏”或者“游戏”。游戏素材可按各自所属的作品分别保护。应当区分游戏画面和游戏直播画面。游戏画面作品目前可认定为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独创性不足的,可认定为录像制品。玩家玩游戏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创作行为,其对游戏画面作品无著作权,但有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画面 类电作品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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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论下网络游戏动态画面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被引量:11
7
作者 焦和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4-59,共16页
与“唯立法论”将制度本身作为评价对象不同,“解释论”旨在以现行立法为依据通过准确适用规则解决具体纠纷,因此以尊重法条文义为要旨的法律解释方法应为司法所坚守。为将游戏动态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当前一些裁判通过径直适用国... 与“唯立法论”将制度本身作为评价对象不同,“解释论”旨在以现行立法为依据通过准确适用规则解决具体纠纷,因此以尊重法条文义为要旨的法律解释方法应为司法所坚守。为将游戏动态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当前一些裁判通过径直适用国际公约、抽象理论和法律原则等架空“类电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以达同一性认定之目的这些做法实质上有损法律的完整性、权威性和安定性,殊值反思。游戏动态画面与“类电作品”在形态和传播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宜径行认定为“类电作品”;但因游戏动态画面符合“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这一“类电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采取类推方法将“类电作品”视为游戏动态画面是较为妥当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动态画面 类电作品 著作权保护 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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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A类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及其短视频利用的性质认定——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运城市某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某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引量:1
8
作者 周扬 梁珺怡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351-354,共4页
MOBA类游戏的整体连续动态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用户对其操作游戏而形成的这些连续画面不享有著作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引诱、鼓励用户上传《王者荣耀》游戏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不构成合理使用。
关键词 MOBA游戏 类电作品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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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定性与著作权归属
9
作者 施晓波 《争议解决》 2022年第1期67-72,共7页
伴随着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定性与著作权归属问题引发了许多争议,一些著作权问题亟待解决。由于著作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因此在实践中,游戏开发商和游戏运营商、第三方直播平台、大型游戏赛事举办方以及网络游戏主播... 伴随着游戏行业的不断发展,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定性与著作权归属问题引发了许多争议,一些著作权问题亟待解决。由于著作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因此在实践中,游戏开发商和游戏运营商、第三方直播平台、大型游戏赛事举办方以及网络游戏主播之间就游戏画面相关的著作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博弈,甚至衍生出了很多法律争端。本文试图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著作权定性出发,并且联系实践,试图厘清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著作权性质及归属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子游戏 游戏画面 著作权 类电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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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司法保护中特定类型作品的认定——基于实践争议问题的分析
10
作者 苏志甫 《中国版权》 2020年第2期71-74,共4页
对具体作品类型的认定,需要从“共性因素”和“个性因素”两个层面进行考量.关于类电作品的认定,应遵循著作权法对连续动态画面的“二分法”,按照类电作品或者录像制品择其一予以保护,对其独创性不宜提出过高要求;模型作品独创性判断的... 对具体作品类型的认定,需要从“共性因素”和“个性因素”两个层面进行考量.关于类电作品的认定,应遵循著作权法对连续动态画面的“二分法”,按照类电作品或者录像制品择其一予以保护,对其独创性不宜提出过高要求;模型作品独创性判断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形成了不同于原物的新表达;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应注意美感部分在物理上可分离与在观念上可分离两种情形以及由此导致在独创性标准和重叠保护处理上的差别;古籍点校成果的保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电作品 模型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古籍点校
原文传递
短视频的版权属性及保护模式研究
11
作者 郭安琪 《传媒论坛》 2020年第11期34-34,36,共2页
随着人们对社交媒体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互联网时代各大平台的短视频也层出不穷,短视频行业如火如荼发展的背后也带来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分类整合短视频,明确短视频的版权属性,并探讨出短视频类电作品及录像制品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 短视频 版权属性 类电作品 录像制品 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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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画面直播的著作权问题
12
作者 王琛之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1年第7期170-172,共3页
游戏产业作为近年来的热点,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问题也引发了热议。本文将游戏直播画面的形成过程通过“操作行为”与“传播行为”划分为三个阶段“游戏素材—游戏画面—直播画面”,通过对游戏类型和直播方式进行类型化分析,将游戏直播... 游戏产业作为近年来的热点,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问题也引发了热议。本文将游戏直播画面的形成过程通过“操作行为”与“传播行为”划分为三个阶段“游戏素材—游戏画面—直播画面”,通过对游戏类型和直播方式进行类型化分析,将游戏直播划分为游戏主播个人直播形式与电竞比赛直播形式两种,同时以游戏自由度作为区分标准,把游戏内容划分为高自由度和低自由度游戏。通过梳理不同的游戏类型和直播方式,分别就不同游戏场景和直播方式下形成的游戏画面、直播画面是否符合作品构成要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子游戏 游戏素材 游戏画面 游戏直播 著作权 类电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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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行业版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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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富森 燕文涛 +1 位作者 郝晓彤 刘洲君 《老字号品牌营销》 2021年第11期61-62,共2页
网络直播市场给游戏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很多侵权纠纷也相伴而生,其中很多涉及版权侵权,所以我们需要明确规则,如果游戏画面是原创的、可复制的,那就可以构成作品。将其作为一种类电作品进行保护是首要选择,游戏直播是否构成作品并不... 网络直播市场给游戏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很多侵权纠纷也相伴而生,其中很多涉及版权侵权,所以我们需要明确规则,如果游戏画面是原创的、可复制的,那就可以构成作品。将其作为一种类电作品进行保护是首要选择,游戏直播是否构成作品并不影响其侵犯游戏画面的事实,使用游戏画面进行现场直播应当得到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游戏画面进行直播,一般不属于合理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画面 直播画面 合理使用 类电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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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的作品属性认定——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某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14
作者 邓丹云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336-350,共15页
作品的分类应主要考虑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两个因素,而角色扮演类游戏挂机画面与类电作品在表现形式和传播利用方式两个方面最为相似,因此应认定其构成类电作品,并以类电作品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其权属及比对方式。因对角... 作品的分类应主要考虑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两个因素,而角色扮演类游戏挂机画面与类电作品在表现形式和传播利用方式两个方面最为相似,因此应认定其构成类电作品,并以类电作品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其权属及比对方式。因对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已整体认定为类电作品,对画面中的元素不再进行单独保护。著作权案件应紧紧围绕当事人主张的著作权权能进行审理,当事人未主张的,不能径行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挂机画面 类电作品 整体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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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适用: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应然路径 被引量:2
15
作者 张书青 《中国版权》 2020年第4期44-47,共4页
独创性表达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所在,但获得保护仍需符合作品类型法定性的要求.网络游戏在情节和连续动态画面上均可构成独创性表达,理应予以保护.对于作品类型法定性的约束,应当科学地适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方法解决,而不应有悖立法... 独创性表达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所在,但获得保护仍需符合作品类型法定性的要求.网络游戏在情节和连续动态画面上均可构成独创性表达,理应予以保护.对于作品类型法定性的约束,应当科学地适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方法解决,而不应有悖立法文义地直接将其认定为类电作品.网络游戏与类电作品在独创性表达的构成上具有极大的共通性,可以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相关法律为其提供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类电作品 推适用 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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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出版时代我国视听作品的界定与权属分析 被引量:1
16
作者 郝明英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36-144,共9页
融合出版时代,作品表现形式与出版物传播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短视频等成为融合出版营销以及作品传播的重要方式,涉及视听作品界定与权利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确立了视听作品权利归属分类保护规则,但相关分类标准尚不明确... 融合出版时代,作品表现形式与出版物传播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短视频等成为融合出版营销以及作品传播的重要方式,涉及视听作品界定与权利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确立了视听作品权利归属分类保护规则,但相关分类标准尚不明确,分类保护也使得权属规则复杂化,增加了著作权归属确认难度。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中以“呈现形式”为核心构成要件明确视听作品的定义与范围;解释与适用第17条时明确相应分类标准,并结合著作权管理制度促进“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属确认;在法律再次修改过程中,统一规定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为司法与产业实践提供明确可行的规则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合出版 视听作品 作品类电作品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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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整体”保护不能“囫囵”保护 被引量:4
17
作者 张伟君 《中国版权》 2020年第3期43-48,共6页
网络游戏整体性保护的实质是将游戏连续画面视为类电作品,游戏开发者作为制片者可以依法统一行使著作权。但是,在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审理中依然要遵循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基本判定规则和判定方法,应该区分被告抄袭的是受类电... 网络游戏整体性保护的实质是将游戏连续画面视为类电作品,游戏开发者作为制片者可以依法统一行使著作权。但是,在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审理中依然要遵循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基本判定规则和判定方法,应该区分被告抄袭的是受类电作品保护的游戏连续画面本身,还是其他游戏元素,不能在“整体性保护”的旗号下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游戏规则等属于思想范畴或原告不享有合法权利的元素也纳入保护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类电作品 整体性保护 审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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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 被引量:4
18
作者 王坤 衣春芳 《中国版权》 2019年第5期81-87,共7页
网络游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两种保护模式:一是元素保护模式,二是类电作品保护模式。前者不承认游戏构成一项独立的作品,仅仅对游戏中的元素分别给予保护;而后者将部分游戏认定为独立作品,但否认其为独立的作品类型,而是类推适用电影作... 网络游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两种保护模式:一是元素保护模式,二是类电作品保护模式。前者不承认游戏构成一项独立的作品,仅仅对游戏中的元素分别给予保护;而后者将部分游戏认定为独立作品,但否认其为独立的作品类型,而是类推适用电影作品进行保护。囿于著作权法作品法定主义,笔者认为类电作品保护模式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所能采取的最合适的路径。网络游戏具有独特的创作过程、表达手段和表现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游戏势必经历“非独立作品”到“独立作品(类电作品)”,再成为“独立作品类型”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最终彻底脱离电影作品的影响,成为著作权法上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元素保护模式 类电作品保护模式 独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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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创新案例点评
19
作者 马佑平 曹俊颖 《广播电视信息》 2021年第S01期109-111,共3页
本文结合我国著作权案件审判领域的发展,对我国近期著作权审判领域的四个案例,从案件创新性的角度进行了简要分析及点评。
关键词 著作权 类电作品 间接侵权 体育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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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
作者 马焕新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9年第15期0256-0257,共2页
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较多的是对网络游戏外部呈现的抄袭,给予玩家相似的游戏观感。不论是涉嫌游戏抄袭还是未经授权允许直播、转播、录制游戏画面等纠纷,其争议焦点都和网络游戏画面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不明有关。网络游戏画面... 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涉及较多的是对网络游戏外部呈现的抄袭,给予玩家相似的游戏观感。不论是涉嫌游戏抄袭还是未经授权允许直播、转播、录制游戏画面等纠纷,其争议焦点都和网络游戏画面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不明有关。网络游戏画面以类电作品予以规制是当前立法模式下较好的选择。但该规制方式亦会产生新的司法和理论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画面'类电作品 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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