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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与路径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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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3期83-93,共11页
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 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犯罪 平台主体化 平台类型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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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犯罪的政策调适与刑法应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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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悦洋 魏东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8-95,共8页
网络平台商业模式在重塑全球商业格局的同时也催生出病毒式增长的平台犯罪,网络平台第三方责任犯罪的治理成为重要命题。域内外治理模式殊途同归,以政府的综合管制为主导力量,通过对平台的强力管控,挥舞起网络空间的权力之旗,同时寻求... 网络平台商业模式在重塑全球商业格局的同时也催生出病毒式增长的平台犯罪,网络平台第三方责任犯罪的治理成为重要命题。域内外治理模式殊途同归,以政府的综合管制为主导力量,通过对平台的强力管控,挥舞起网络空间的权力之旗,同时寻求更为广泛的非法律解决模式。在我国法律解决模式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中,刑法理念的冲突亟待调适,网络风险刑法在立法模式、功能体系、规范构造等方面的教义化进程也跟进不足。网络平台犯罪未来的刑法应对应当能动、理性和多元,对于典型犯罪,传统的刑法观念依然有效;对于个性显著的新型风险,应正确认识风险社会中"再造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探索前置处罚、犯罪链条切断、非实行行为实行化、义务设置等关键问题的科学性,内在协调预防性刑法观与刑法的谦抑精神。以预防性刑法观为规制理念,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还需作出重大调整,才能兼顾刑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回应社会发展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犯罪 预防性刑法观 修正保证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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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的刑事归责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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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晨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59-64,共6页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对于网络平台的刑事归责,中立帮助理论和直接控制理论呈现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厘清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边界。造成网络平台刑事责任边界模糊与混乱的关键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理论并没有重视对其予以类型化区分。以网...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对于网络平台的刑事归责,中立帮助理论和直接控制理论呈现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厘清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边界。造成网络平台刑事责任边界模糊与混乱的关键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理论并没有重视对其予以类型化区分。以网络平台的技术手段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内容提供平台、接入服务提供平台、缓存服务提供平台、储存服务提供平台,其中内容提供平台应承担“主动审查义务”,网络储存或缓存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接入服务平台则“不承担事前审查义务”,归责力度逐级递减,从而实现对网络平台归责的教义学限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犯罪 中立行为 技术控制 平台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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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相关犯罪新趋势及侦查对策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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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韩旭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16年第5期113-114,共2页
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网络社交+生活服务"类程序,正在日益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在其影响逐步扩大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的共同作用,相关刑事犯罪活动如影随形,挥之不去,对人民群众人身与财产权益构成了巨大的威... 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网络社交+生活服务"类程序,正在日益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在其影响逐步扩大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的共同作用,相关刑事犯罪活动如影随形,挥之不去,对人民群众人身与财产权益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本文以对微信相关犯罪新趋势的研究与分析为起点,归纳和总结此类犯罪活动的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与防控方案,以期兴利除弊,提升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此类犯罪活动的能力与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信 网络平台新型犯罪 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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