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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违法的行刑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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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传强 徐智鹏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4年第7期135-145,共11页
数据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之一,以《数据安全法》为代表的行政法已经对数据违法行为给予足够关注,但是,刑法中关于数据犯罪的规范尚未及时更新。由此导致数据犯罪领域为追求处罚统一性,简单以行政违法性代替了刑事违法性。数据犯罪是... 数据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之一,以《数据安全法》为代表的行政法已经对数据违法行为给予足够关注,但是,刑法中关于数据犯罪的规范尚未及时更新。由此导致数据犯罪领域为追求处罚统一性,简单以行政违法性代替了刑事违法性。数据犯罪是纯粹的行政犯,数据违法行为的行刑界分需要结合纯粹行政犯的“质与量差异综合理论”来具体判断。在“质”上,要以数据犯罪的法益为核心,结合“法益关联性理论”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在“量”上,要以比例原则为标准来权衡“量”的多少,辅助判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同时,即使是已经纳入数据犯罪的范畴,“量的过于轻微”作为数据违法中行刑界分的重要因素,也应当作为不法层面的阻却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行政犯 行刑界分 质量差异综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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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两卡”型帮信罪的治理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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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打击与治理”课题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44-53,共10页
从刑事一体化视角考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急剧扩张适用主要是因为,在政策落实上因片面适用“从严从重”而易突破成文法;在犯罪认定上因割裂了实质与形式要件而降低入罪门槛;在行刑界分上多以“量”为标准而阻碍了案件分流至行政... 从刑事一体化视角考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急剧扩张适用主要是因为,在政策落实上因片面适用“从严从重”而易突破成文法;在犯罪认定上因割裂了实质与形式要件而降低入罪门槛;在行刑界分上多以“量”为标准而阻碍了案件分流至行政处罚;在犯罪预防上因相关措施缺乏针对性而难以使民众产生抑制动机即预防效果不佳。由此,刑事一体化下的“两卡”型帮信罪治理路径,既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要坚持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等原则,予以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既合理又合法的定罪处刑与刑行分流分治,积极采取多维源头治理有效遏制“两卡”型帮信行为的滋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信罪 刑事政策 刑法适用 行刑界分 犯罪预防 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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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视域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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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传铿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111-116,共6页
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常常在发生异化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其入罪机制与行刑边界应当在理论建构上引起重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行政犯,应在把握其"二次违法性"的基础之上,通过"量&... 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常常在发生异化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其入罪机制与行刑边界应当在理论建构上引起重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行政犯,应在把握其"二次违法性"的基础之上,通过"量"与"质"的结合划清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边界。实质上经营货币存贷业务与司法上"量"的标准都只是本罪适用的必要不充分条件,"量""质"齐备才是充要条件。本罪法益的"质"具体化过滤为国家存贷制度这一形式侧面与存款的流动性风险防控这一实质侧面。由此,"存款"应当被限缩解释为商业银行意义上用于存贷业务的资金,本罪应当被解释为具体危险犯,"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存款的流动性风险作为个案判断具体危险的标准。当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被用于非法经营货币存贷业务且出现金融学意义上明显的存款流动性风险时,才有本罪适用的可能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网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行刑界分 质量区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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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的二元规制模式之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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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宁 宋立宵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28-134,共7页
由于行刑界限模糊以及对保护法益的误读,目前实践中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严重失衡的问题。保持行刑规制的动态平衡,应呈现出犯罪圈扩张与紧缩相伴而生、因时而动的双向性变化。构建操纵证券市场二元规制模式的路径选择,... 由于行刑界限模糊以及对保护法益的误读,目前实践中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严重失衡的问题。保持行刑规制的动态平衡,应呈现出犯罪圈扩张与紧缩相伴而生、因时而动的双向性变化。构建操纵证券市场二元规制模式的路径选择,一是要确立操纵证券市场罪“双重兜底条款”的适用规则,即严格遵循同质性解释规则,为其保留一定的适用空间;二是以法益性质为原点构建行刑二元规制体系,即通过证监会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确认和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的全方位考量实现对抽象集体法益的双重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行政规制 刑事规制 行刑界分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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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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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颖 薛静怡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6期18-24,共7页
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应采取实质解释,当发生的事件能够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转化为现实的高度可能性时,方可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的起点。对于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应当认可其具备证据能力,但刑事审判中... 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应采取实质解释,当发生的事件能够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转化为现实的高度可能性时,方可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的起点。对于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应当认可其具备证据能力,但刑事审判中仍需进行二次判断,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审查。为了更好地界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刑法应寻求与证券法的适配,提高“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探索实施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程序同步并行的司法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 敏感期 行政认定 行刑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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