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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典立法目的条款的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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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恒 蔡贵玲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25-33,共9页
基于教育法典的基础性地位、体系化目标以及教育立法传统,设置教育法典立法目的条款具有必要性。该条款的构造,分为实质和形式两部分。构造实质内容时,应从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出发,分别考虑人民大众的利益诉求、社会发展的现实需... 基于教育法典的基础性地位、体系化目标以及教育立法传统,设置教育法典立法目的条款具有必要性。该条款的构造,分为实质和形式两部分。构造实质内容时,应从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出发,分别考虑人民大众的利益诉求、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而确定立法目的条款的内在价值体系。构造形式内容时,应以“为了+机能目的(价值目的)+制定本法”为规范结构,在价值目的的指引下,首先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从现有教育法律法规中提炼机能目的,然后从中确立符合内在价值体系的机能目的,最后按照价值位阶和形式逻辑规则确定各目的间的排序。如此,方可构造出内容正确、形式合理,能够促成法典体系化的立法目的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法典 立法目的 规范构造 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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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性人格权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6
2
作者 杜明强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4-138,共15页
信息性人格权是以“不同面向的个人信息”为客体建构的新兴人格权,其具有主体识别性、客体动态性、有限支配性等特质。在类型体系上,信息性人格权包括信息性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信用权和被遗忘权等具体权利。上述各权利在规制对象上具... 信息性人格权是以“不同面向的个人信息”为客体建构的新兴人格权,其具有主体识别性、客体动态性、有限支配性等特质。在类型体系上,信息性人格权包括信息性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信用权和被遗忘权等具体权利。上述各权利在规制对象上具有同质性,即为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在数字社会形成的一种持续性的信息不平等关系。在规范构造层面,信息性隐私权宜采取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建立“私人安宁+私密信息”的保护范式,实现空间隐私向场景隐私的转化;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体系建构需以信息保有权为基础、以信息自决权为主干、以信息获取权为分支、以信息修复权维系数字人格的完整性;被遗忘权的本质是一种免受不当信息惩罚的要求权,其具体形态为删除权。吸纳信息性人格权,有助于保障人格尊严和人的自主性、规范新兴人格权法权构造、丰富人格权规则体系和化解智能时代人的主体性危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性人格权 信息性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被遗忘权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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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制度:发展脉络、作用机理与规范构造
3
作者 刘鑫 徐源梅 +2 位作者 李雪 张栋 毛昊 《中国软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27-37,共11页
全面创新是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战略选择,知识产权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制度是塑造全面创新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性制度保障。首先,聚焦财政资助下国有知识产权权属制度,归纳我国知识产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 全面创新是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战略选择,知识产权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制度是塑造全面创新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性制度保障。首先,聚焦财政资助下国有知识产权权属制度,归纳我国知识产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演化特征,诠释知识产权权属制度与全面创新的关系逻辑。其次,从理论上凝练知识产权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之间的协同机理,提出知识产权权属制度以“权能分置—新型‘人技’关系—成果转化—新质生产力—全面创新”的路径实现对全面创新的支持作用。最后,从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权属制度新规范构造的发展方向、具体内容和保障体系3个方面提出建议。研究结果明确了知识产权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制度和全面创新的关系逻辑与作用机理,为我国相关制度的规范构造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面创新 国有知识产权 新质生产力 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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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被遗忘权的法理证成与规范构造
4
作者 杜明强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34-46,共13页
数字时代的被遗忘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封锁或删除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旨在将此类信息移至隐私领域实现其再隐私化,以保护人格尊严。在权利属性上,被遗忘权既不属于隐私权,亦非个人信息权的删除权能,而应是独立的新兴人格权。在... 数字时代的被遗忘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封锁或删除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旨在将此类信息移至隐私领域实现其再隐私化,以保护人格尊严。在权利属性上,被遗忘权既不属于隐私权,亦非个人信息权的删除权能,而应是独立的新兴人格权。在权利证成上,借助哈勒尔关于内外理由之权利证成标准,以人格尊严理论和信息自决理论作为内在理由,以利益衡量理论和“共同善”权利观为外在理由可合力证成其独立法权地位。被遗忘权的规范构造意在将其从价值观念转化为融贯于现行法律体系的制度规范,通过明晰权利义务主体、合理界定权利客体、厘清权利内容并规范权利行使边界、明确其侵权责任承担等路径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遗忘权 法律属性 理论证成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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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立法下保护地役权的现状及规范构造
5
作者 盛余煌 《四川环境》 2024年第5期91-96,共6页
保护地役权由国外经验引入,在国家公园试点中逐渐成为兼具本土化探索的新兴土地权属管理制度。但基于公私属性争论,保护地役权的规范路径存在众多争论,尚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式确立。考虑到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以及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 保护地役权由国外经验引入,在国家公园试点中逐渐成为兼具本土化探索的新兴土地权属管理制度。但基于公私属性争论,保护地役权的规范路径存在众多争论,尚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式确立。考虑到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以及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保护地役权制度应尽快于法有据。基于此,通过分析保护地役权制度属性,对比民法与环境法两条入法路径,结合生态文明立法进程探讨保护地役权规范构造的更优选择。分析得出在环境法中另起炉灶路径较为适宜,建议在先行出台的《国家公园法》中设定具体规则,后考虑在《自然保护地法》与《生态环境法典》中予以原则性纳入,最后将细化规定空间留给专类保护地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文明立法 保护地役权 规范构造 国家公园法 自然保护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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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制度中党规国法的规范构造及其路径优化
6
作者 张泽 《党内法规研究》 2024年第1期83-98,共16页
追溯公务员制度发展的历史,党规和国法是公务员制度的两根支柱。在规范构造方面,党内法规引领了国家法律的政治性,赋予了国家法律可操作性,激活了国家法律的内容。在理论价值方面,公务员制度中党内法规对党的领导方式的创新,并非“溢出... 追溯公务员制度发展的历史,党规和国法是公务员制度的两根支柱。在规范构造方面,党内法规引领了国家法律的政治性,赋予了国家法律可操作性,激活了国家法律的内容。在理论价值方面,公务员制度中党内法规对党的领导方式的创新,并非“溢出效力”的体现,而是“软法”和“硬法”之外第三种制度形态功能的体现。公务员管理体制经历了从“两部”到“两部一局”再到“一部一局”的转变,配套措施的规范类型也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党政联合发文,进而转变为党内法规。当前,公务员制度存在党规国法定位有待明晰、授权性立法有待完善、重复和不一致规定有待解决、地方党内法规有待完善等现实问题,应通过扩展依法管理原则、确定公务员管理类党内法规的“特别法”地位、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和转化等措施,保持地方党内法规的审慎克制,寻求党内法规作用于公务员管理的优化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务员 党管干部 党内法规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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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规范前提——以《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为中心 被引量:13
7
作者 李洁 谭堃 《北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4期56-67,共12页
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与实务都是以《刑法》明确否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下,既不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过失共同正犯理论自身的发展,因此有重新审视的必要。通过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发现,《刑法》第25条第2款的... 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与实务都是以《刑法》明确否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下,既不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过失共同正犯理论自身的发展,因此有重新审视的必要。通过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发现,《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既是行为规范也是制裁规范。作为行为规范,该条所禁止的是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而作为制裁规范即是要对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作出评价。因此,法官在依照该制裁规范裁判案件时,是以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为评价对象的。在具体定罪量刑之前,需要确定是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进而将结果归责于各行为人,这就为过失共同正犯的解释论展开提供了规范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共同正犯 规范构造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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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的语义内涵及规范构造 被引量:14
8
作者 赵春玉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67-172,共6页
法律拟制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技术,具有虚构性和决断性两大特征,可以避免立法上不必要的绕路和适用上论证的困难。在法治国背景下,法律拟制只能是立法拟制,不包括司法拟制。现代立法中通常采用"视为""以……论""... 法律拟制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技术,具有虚构性和决断性两大特征,可以避免立法上不必要的绕路和适用上论证的困难。在法治国背景下,法律拟制只能是立法拟制,不包括司法拟制。现代立法中通常采用"视为""以……论""依照……定罪处罚"等具有扩张性的表述方式规定法律拟制,但仅仅通过形式判断,还不能揭示其规范内涵。为了区分法律拟制、其他拟制以及类型化的立法,应当从规范意义上理解法律拟制,并通过规范目的划定能够等同评价的构成要件的存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拟制 司法拟制 类型化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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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国家公园协同治理的规范构造探析 被引量:13
9
作者 陈海嵩 高俊虹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8-80,共13页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国家公园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具有后发优势和鲜明特点,是成果最丰富、进展最迅速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在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因其多元的治理主体和复杂的治理内容的实践需求,要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国家公园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具有后发优势和鲜明特点,是成果最丰富、进展最迅速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在国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因其多元的治理主体和复杂的治理内容的实践需求,要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高质量发展目标,协同治理是唯一可行的路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及其构造,涵盖了多元主体、多元方式、多元治理机制3个主要方面。其中,多元主体在我国国家公园协同治理中处于基础地位,这些主体涉及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各级政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一般社会公众以及包括特许经营企业和社区居民在内的特定社会主体。在治理方式上,多元主体之间在推进国家公园治理过程中,通过管理机构与所在地方政府、社区居民、社会公众的横向协同,以及政党与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纵向协同,进行互动、交流、协调,形成治理的合力。在治理机制方面,我国国家公园的协同治理机制主要由沟通协调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约束监督机制等核心机制构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公园 协同治理 规范构造 治理机制 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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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及规范构造 被引量:19
10
作者 康京涛 《兰州学刊》 CSSCI 2019年第4期50-59,共10页
赔偿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大力推行。但实践表明,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尚不清晰。置于协商行政谱系来看,磋商行为属于协商性行政执法,磋商协议属于行政契约。在规范构造层面,需要强化公众参与,构筑赔偿权... 赔偿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大力推行。但实践表明,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尚不清晰。置于协商行政谱系来看,磋商行为属于协商性行政执法,磋商协议属于行政契约。在规范构造层面,需要强化公众参与,构筑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专家、证人、第三方中立组织的磋商主体;凸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及履行,确定磋商内容;兼顾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的消极面向,以及面向行政效率的积极面向,建构磋商程序;采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进行磋商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偿磋商 协商行政性执法 行政契约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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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预约制度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9
11
作者 张素华 张雨晨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12-120,共9页
《民法典合同编》将原规定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预约制度进行吸收改造,于《民法典合同编》第287条增设了关于预约的规定。两相比较,《民法典合同编》第287条的规定更为简单模糊,并没有对司法实务中已经充分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 《民法典合同编》将原规定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预约制度进行吸收改造,于《民法典合同编》第287条增设了关于预约的规定。两相比较,《民法典合同编》第287条的规定更为简单模糊,并没有对司法实务中已经充分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相应的回应。《民法典合同编》应对预约制度予以规范构造,从预约的界定、预约的形式以及违反预约的法律救济等方面予以全面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 本约 制度界分 规范构造 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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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改革背景下股权共有的制度逻辑及其规范构造 被引量:4
12
作者 姜大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6期106-114,共9页
股权本质上是财产性权利,股权共有既有法理基础,也存在现实依据,比较法上亦有先例可供遵循。股权共有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宜由民法典共有制度加以调整,股权共有人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法予以规范。就公司法上股权共有的制度构... 股权本质上是财产性权利,股权共有既有法理基础,也存在现实依据,比较法上亦有先例可供遵循。股权共有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宜由民法典共有制度加以调整,股权共有人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法予以规范。就公司法上股权共有的制度构造而言,共有股权应由共有人选定1名代表人代为行使,在无法确定时,公司得主张向任一共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向其履行公司义务。各共有人对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共有 制度逻辑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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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本土化规范构造 被引量:2
13
作者 石经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61-177,共17页
犯罪构成有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构成规范之分。犯罪构成理论只是定罪的方法论理论体系,不是规范上的犯罪成立评价体系和定罪的规范适用依据。犯罪构成规范作为用于评价犯罪成立的规范体系和定罪的规范依据,只能基于本国刑法的本土化规范... 犯罪构成有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构成规范之分。犯罪构成理论只是定罪的方法论理论体系,不是规范上的犯罪成立评价体系和定罪的规范适用依据。犯罪构成规范作为用于评价犯罪成立的规范体系和定罪的规范依据,只能基于本国刑法的本土化规范构造。这个规范构造,本应与犯罪成立评价体系是等同概念,却在我国因其被限定为四要件体系而只是犯罪成立评价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内容。我国完整的犯罪成立评价体系构架,应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三个基本特征所构建的规范体系,包括作为入罪门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方面、作为四要件规范体系的刑事违法性方面和作为可罚门槛的应受刑罚处罚性方面的刑法规范。为使犯罪成立评价体系聚焦于犯罪本质,如此本土化规范构造须以犯罪本质特征为基石。犯罪成立规范评价体系的本土化实践应用,须据此构建多维定罪方法予以层级性犯罪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成立评价体系 本土化 规范构造 犯罪本质特征 层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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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育法》下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规范构造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2
14
作者 张惠彬 肖启贤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1-13,共13页
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为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创设了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在内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客体为体育赛事视听信息,主体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俱乐部等信息提供者,内容包含了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和信息网... 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为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创设了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在内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客体为体育赛事视听信息,主体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俱乐部等信息提供者,内容包含了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5项子权利。“营利目的”属于权利的限制性要素。在外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属于《民法典》第12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目前,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在规范表述上存在较高的原则性和不确定性,为避免其产生适用上的分歧而沦为体育产业发展背景下的“应景之作”,对于该条文须加以完善,包括调整权利的体系归属、正面界定权利内容、细化权利类型、对目的性要素进行改造以及引入权利限制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体育法》 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 法教义学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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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算法解释权的赋权逻辑与规范构造 被引量:1
15
作者 秦勇 韩世鹏 《经济法论坛》 2021年第2期193-209,共17页
目次一、利维坦的隐疾:算法自动化决策的规制问题二、算法解释权的提出:GDPR未竟的任务三、算法解释独立配置成权的正当性证成四、算法解释权的规范构造五、结语大数据时代下,披着工具外衣的算法决策已经结构性地嵌入社会场景的各个层面... 目次一、利维坦的隐疾:算法自动化决策的规制问题二、算法解释权的提出:GDPR未竟的任务三、算法解释独立配置成权的正当性证成四、算法解释权的规范构造五、结语大数据时代下,披着工具外衣的算法决策已经结构性地嵌入社会场景的各个层面,这一点在智能合约、智能投顾、算法共谋、算法司法等应用中便可窥见一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构造 智能合约 大数据时代 正当性证成 社会场景 窥见一斑 智能投顾 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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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裁量基准的规范构造研究
16
作者 冯子轩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49-62,共14页
重大行政决策裁量基准可对决策行为自由裁量权进行规束。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一般行政行为裁量基准制度较为关注,但对其他裁量基准制度缺少系统化梳理与类型化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授权决策机关根据重大决策事项内容规定,结... 重大行政决策裁量基准可对决策行为自由裁量权进行规束。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一般行政行为裁量基准制度较为关注,但对其他裁量基准制度缺少系统化梳理与类型化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授权决策机关根据重大决策事项内容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系立法首次肯认“重大行政决策裁量基准”存在。重大行政决策基准独立的条件已经成熟,着眼于决策裁量基准体系的法治实践现状,需从基本性质、原则遵循、控制目标与技术路径等维度明确其框架体系,并在决策基准规范体系、审核主体、审查标准、外部监督等方面建构类型化完善进路,以期对完善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体系有所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裁量基准 重大行政决策裁量基准 一般行政行为裁量基准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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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体系与规范构造
17
作者 罗文君 《水利发展研究》 2023年第3期26-29,共4页
《黄河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迈向了更加成熟、理性的法治化道路。法律责任是任何一部法律立法目的实现、法律制度运行、法律效能发挥的根本性保障机制。《黄河保护法》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统筹兼顾”... 《黄河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迈向了更加成熟、理性的法治化道路。法律责任是任何一部法律立法目的实现、法律制度运行、法律效能发挥的根本性保障机制。《黄河保护法》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的立法原则,建立了较为严格且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针对黄河流域的特殊矛盾与问题进行了科学合理地责任规范构造,为黄河流域进行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秩序提供了重要的规范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保护法》 法律责任 责任体系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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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与规范构造 被引量:3
18
作者 于敬冉 秦勇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65-72,共8页
生态修复责任自被提出以来,逐步成为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主导责任方式.但有关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论探讨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争议点是生态修复责任是为民法领域的恢复原状责任所涵盖,还是一种新的环境责任承担方式.通过... 生态修复责任自被提出以来,逐步成为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主导责任方式.但有关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论探讨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争议点是生态修复责任是为民法领域的恢复原状责任所涵盖,还是一种新的环境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对比两者的内涵、法律性质、救济内容及救济方式等方面,厘清生态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责任的差异.同时,实践中的生态修复责任制度也存在立法缺失、主体范围狭窄、目标制定不合理、资金保障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以上制度缺陷,借鉴域外先进经验与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地方行政法规中行之有效的相关规范措施,因地制宜、宏观规划,提出完善立法、合理分配责任、合理制定目标、建立生态修复基金机制、强化监督机制等完善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的规范构造,以期有助于生态修复责任性质的明晰、制度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修复责任 恢复原状责任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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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管理公众参与的法规范构造 被引量:7
19
作者 曹昌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0-106,共7页
环境保护属于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环境管理成为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并明确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为此,政府在环... 环境保护属于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环境管理成为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并明确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为此,政府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应主动吸纳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吸纳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管理不能单靠政府自觉,关键是要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管理的约束与保障机制。因此,应通过专项立法的形式就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管理事项的范围、参与公众的范围、参与方式与程序、参与的救济与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既是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表现,更是落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境管理 公众参与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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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健康条款的规范构造与协同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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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子堂 庞新燕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49-63,191,共16页
宪法中的健康条款是健康中国建设和健康法治发展的根本规范。从规范构造来看,宪法中有关健康条款的内部规范构造和外部结构为健康中国的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从适用路径来看,宪法和部门法之间协同治理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双向配合为实现公... 宪法中的健康条款是健康中国建设和健康法治发展的根本规范。从规范构造来看,宪法中有关健康条款的内部规范构造和外部结构为健康中国的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从适用路径来看,宪法和部门法之间协同治理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双向配合为实现公民健康权提供路径保障。在健康中国建设背景下,充分发挥宪法中健康条款的指导作用,建构良好的实施机制,能有效联通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规范沟壑,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权 健康条款 规范构造 协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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