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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视听作品独创性程度的衡量及其判断——以脸部特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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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宏军 汪亚利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3-31,共9页
数字时代出现了多种新型“连续画面”,其是否具备法定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关键是如何对独创性的“程度”进行量化。然而既有的视听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因其过于“抽象化”而较难适用。为衡量这些新型“连续画面”独创性的“程度”,运用法... 数字时代出现了多种新型“连续画面”,其是否具备法定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关键是如何对独创性的“程度”进行量化。然而既有的视听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因其过于“抽象化”而较难适用。为衡量这些新型“连续画面”独创性的“程度”,运用法理和技术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综合创作结果和创作过程,从典型案例“梦幻云”脸部特效侵权案切入,可得出如下结论:在衡量因素上,除了应注意区分脸部特效的分层次表达,还应排除智能人机交互预设的创作内容;在独创性标准上,则应确立范围上聚焦连续画面、画面衔接具有逻辑性以及画面呈现具备动态性三个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脸部特效 独创性 视听作品 连续画面 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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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要素主体的权利保护——以视听作品保护模式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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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阳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5期45-56,共12页
数据要素主体的权利保护是围绕数据要素主体行为的制度规则设计,重点在于合理分配数据行为过程中数据要素主体的预期收益。数据产品作为数据行为过程的产物,凝结了数据要素主体共同的投入。数据产品的价值是数据要素主体预期收益的主要... 数据要素主体的权利保护是围绕数据要素主体行为的制度规则设计,重点在于合理分配数据行为过程中数据要素主体的预期收益。数据产品作为数据行为过程的产物,凝结了数据要素主体共同的投入。数据产品的价值是数据要素主体预期收益的主要来源,而数据要素主体的贡献则是分配预期收益的衡量依据。数据要素主体的结构行为特征与视听作品权利保护模式,要求数据要素主体的权利保护制度设计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原则,以实现数据行为过程中数据要素主体合法权利充分实现和保障的制度目标。一方面,坚持优先保护特定数据要素主体的规范原则,通过规则内容确立特定主体的权利构成和权益地位;另一方面,坚持构建共识的规范原则,保障数据价值实现过程的稳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主体 数据行为 视听作品 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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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文化和认知:论网络视听作品对外传播的“共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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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智华 王瑞彬 《视听理论与实践》 2024年第4期29-36,共8页
在数字时代,网络视听作品已经成为对外传播的重要一环,情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网络视听作品的“共情力”使不同文化背景的受众可以通过情感对传播内容进行解码,增进理解。国际政治态势的变化使得中国的对外传播工作需要将效果和... 在数字时代,网络视听作品已经成为对外传播的重要一环,情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网络视听作品的“共情力”使不同文化背景的受众可以通过情感对传播内容进行解码,增进理解。国际政治态势的变化使得中国的对外传播工作需要将效果和持续的影响力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在当下的媒介环境里也意味着网络视听作品在对外宣传中将承担起更重要的任务。探索网络视听作品对外传播的“共情力”对中华文化的出海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如何“讲好中国故事”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视听作品 共情力 对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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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播终端提供网上视听作品行为的定性--基于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论
4
作者 张子非 刘铁光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6期24-33,共10页
“少而宽”立法模式下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可以解释法定权利的保护范围将新的传播行为纳入规制;“多而窄”立法模式应采用严格依据法定权利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方法论,中国《著作权法》是该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实现严格依据法定权利认定著作... “少而宽”立法模式下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可以解释法定权利的保护范围将新的传播行为纳入规制;“多而窄”立法模式应采用严格依据法定权利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方法论,中国《著作权法》是该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实现严格依据法定权利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方法论,应该坚持不在法定权利类型之外和不扩大解释具体法定权利提供著作权保护。通过点播终端提供网上视听作品的行为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行为所必须具备将作品上传网络的技术特征,也不符合放映权通过放映设备与片源控制放映的技术特征。因此,通过点播终端提供视听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的直接侵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上视听作品 著作权侵权认定 方法论 信息网络传播权 放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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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经济视野下网络视听作品的卷入力量及反思
5
作者 王晓琳 《东南传播》 2024年第4期103-106,共4页
媒介技术的进步使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粉丝角色和创作思维显现出区别于电视时代的特点,由此建构出具备卷入力量的网络视听作品,其粉丝经济的运行具备情感动员、内容驱动和权力操纵三条路径。虽然网络视听产业的经济动因无可指摘,但受其影... 媒介技术的进步使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粉丝角色和创作思维显现出区别于电视时代的特点,由此建构出具备卷入力量的网络视听作品,其粉丝经济的运行具备情感动员、内容驱动和权力操纵三条路径。虽然网络视听产业的经济动因无可指摘,但受其影响的作品存在商业广告和作品内容融合度不足、创新力不足及流量越位等问题亟待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视听作品 粉丝经济 粉丝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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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快速应用背景下的视听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探析
6
作者 魏甜甜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4年第6期148-152,共5页
近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催生出大量新型创作成果,相较于其他作品类型而言,视听作品与互联网传播联系更为紧密,使得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争议不断,给传统著作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于新型视听类创作成果的定性问题,学界尚未达... 近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催生出大量新型创作成果,相较于其他作品类型而言,视听作品与互联网传播联系更为紧密,使得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争议不断,给传统著作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于新型视听类创作成果的定性问题,学界尚未达成一致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正后引入“视听作品”一词,为该类成果的辨识和保护开辟了新的渠道。然而,这些创作成果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仍需视其独创性是否符合标准而定。文章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关于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判断要素及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如判断要素不甚明确、标准不尽一致等。基于此,文章试图在明确独创性判断要素和制定差异化独创性标准的基础上,重新构建视听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为更多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新型视听类创作成果提供版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独创性 判断要素 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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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定义与权利归属
7
作者 岳衍明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4年第21期188-190,共3页
新《著作权法》(2020年)最大的变化之一便是将“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的方法摄制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并将其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为其设置不同的权利归属规则。这一修改代替原“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的方法... 新《著作权法》(2020年)最大的变化之一便是将“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的方法摄制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并将其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为其设置不同的权利归属规则。这一修改代替原“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其内涵和外延尚不明确。通过对国际上视听作品的表述话语发展过程和权利归属进行比较研究,界定其范围,更好地为文学和艺术领域的创造提供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类电作品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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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视听作品为载体成功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针对Z世代的策略研究
8
作者 张正择 《文学艺术周刊》 2024年第10期67-70,共4页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作品已成为传播文化的重要载体,而Z世代也已成长为新时代的主力军。Z世代,即1997年至2012年出生的一代人,他们成长于互联网时代,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作品已成为传播文化的重要载体,而Z世代也已成长为新时代的主力军。Z世代,即1997年至2012年出生的一代人,他们成长于互联网时代,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作为文化消费的主力军,Z世代的审美观念、价值取向和消费习惯对文化传播产生了深远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消费习惯 互联网时代 视听作品 重要载体 价值取向 成功传播 审美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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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17
9
作者 孙国瑞 刘玉芳 孟霞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60-64,共5页
视听作品的大量涌现和传播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出现的新问题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中得不到圆满的解释和适当的规范。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对国内外的相关立法状况进行比较研究,试... 视听作品的大量涌现和传播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出现的新问题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中得不到圆满的解释和适当的规范。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出发,对国内外的相关立法状况进行比较研究,试图阐明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并对我国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补偿金 著作权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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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订视阈下视听作品概念之界定与厘清 被引量:8
10
作者 张春艳 王江一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68-72,共5页
从国际立法趋势看,将视听作品概念引入《著作权法》已是大势所趋。界定视听作品概念须把握几点:"须由系列相连的影像(或者活动图像)构成"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不要求有伴音;可以规定"固定"要求,也可以不规定"固定... 从国际立法趋势看,将视听作品概念引入《著作权法》已是大势所趋。界定视听作品概念须把握几点:"须由系列相连的影像(或者活动图像)构成"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不要求有伴音;可以规定"固定"要求,也可以不规定"固定"要求。本着兼具技术中立、措辞简练、晓白和包容性的原则,从作品特定的表达方面考虑,视听作品应被定义为"由一系列彼此相关联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影像组成,借助适当技术装置可供视觉和听觉(如有伴音)感知的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 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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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画面与内容的二分思路 被引量:35
11
作者 崔国斌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22-39,共18页
在现行著作权法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否或如何覆盖非连续画面内容,并不十分清楚。实务中,如何看待视听作品所含内容对视听作品独创性和权利归属的影响,也一直存在争议。决策者应当接受画面与内容二分思路指引,消除视听作品著作权... 在现行著作权法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否或如何覆盖非连续画面内容,并不十分清楚。实务中,如何看待视听作品所含内容对视听作品独创性和权利归属的影响,也一直存在争议。决策者应当接受画面与内容二分思路指引,消除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则的模糊性。在二分思路下,视听作品独创性体现在画面制作的三个环节,即过程事件的可视化、连续画面的拍摄和后期制作环节。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限于连续画面本身。非画面内容应按照传统作品类型分别予以保护。内容贡献者如果没有参与上述任一画面制作环节,则没有对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做出贡献,也不影响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二分思路可以很好地解释复杂的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争议,展现了宽广的应用前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独创性 版权归属 二分思路 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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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考察 被引量:2
12
作者 覃斌武 刘聪 《图书馆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45-153,共9页
文章考察"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旨在探明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如何既能保障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又能排除基于非法使用目的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按照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美国国会图书馆于2006年首次确立视听... 文章考察"视听作品例外"立法例,旨在探明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如何既能保障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又能排除基于非法使用目的的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按照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美国国会图书馆于2006年首次确立视听作品例外,采用根据规避目的界定例外范围的方式,在后续三次修改中例外范围不断扩大:规避目的从电影和媒体课堂使用扩大到为教育目的的所有使用;规避主体从电影和媒体专业高校教师扩展到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慕课师生;可规避作品类型不断丰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技术措施 合理使用 目的限定 数字千年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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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之剖析与选择 被引量:4
13
作者 张春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55-60,共6页
我国现有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兼采意大利立法模式和日本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和逻辑上的混乱。从属性上分析,视听作品既非纯粹的作品,也非纯粹的商品,这决定了其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性。我国立法在确定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 我国现有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兼采意大利立法模式和日本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和逻辑上的混乱。从属性上分析,视听作品既非纯粹的作品,也非纯粹的商品,这决定了其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性。我国立法在确定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时,要注重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所体现的公平理念和人格理论对作者创作劳动的充分尊重,更要运用激励理论鼓励投资和创作,合理配置著作权:一方面,明确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为作者;另一方面,规定在无相反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著作权 作者 制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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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视野下游戏作品的视听作品保护模式的反思与重塑 被引量:9
14
作者 徐红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4期8-15,共8页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被归入视听作品类型得到著作权保护,这种保护方式是对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一种扩张性解释。网络游戏直播的出现,使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趋于复杂,也产生了重新审视这一界定是否适当的需要。视听作品类型无...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被归入视听作品类型得到著作权保护,这种保护方式是对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一种扩张性解释。网络游戏直播的出现,使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趋于复杂,也产生了重新审视这一界定是否适当的需要。视听作品类型无法解决多元主体的权利行使问题,权利人广播权或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适用也出现障碍。加之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主张的合理使用等抗辩,使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陷于法律的不确定状态。鉴于网络游戏作品在网络直播视域下的特殊属性,有必要将其作为特定客体类型加以保护,排除广播权适用,将玩家行为界定为表演,同时引入法定许可解决相关权利行使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视听作品 特定作品类型 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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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现于视听作品中的游戏规则依然是思想而并非表达——对若干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的评述 被引量:15
15
作者 张伟君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5期66-76,共11页
呈现于游戏动态画面中的“玩法规则”依然是思想而并非表达。我国一些法院的判决忽略甚至无视原被告游戏的视听图像之间的明显差异以及属于各自独立制作的事实,把游戏“玩法规则”的表达(文字作品)混同于游戏“画面或图像”表达(视听作... 呈现于游戏动态画面中的“玩法规则”依然是思想而并非表达。我国一些法院的判决忽略甚至无视原被告游戏的视听图像之间的明显差异以及属于各自独立制作的事实,把游戏“玩法规则”的表达(文字作品)混同于游戏“画面或图像”表达(视听作品),然后在侵权判定中进行所谓的“整体比对”,仅仅以相关公众感觉游戏呈现于游戏动态画面中的“玩法规则”相同或相似,即得出原被告的游戏(视听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的结论,其本质是以视听作品“整体保护”的名义保护了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游戏“玩法规则”,违背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的基本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游戏玩法规则 思想 表达 视听作品 整体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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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俄罗斯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被引量:2
16
作者 孟祥娟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102-108,共7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视听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视听作品的作者是导演、电影剧本作者、作曲者,制片人是视听作品创作的组织者,制片人通过与作者的转让以及许可合同获得作品的使用权。视听作品的作曲者在视听作品公开展演或者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将视听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视听作品的作者是导演、电影剧本作者、作曲者,制片人是视听作品创作的组织者,制片人通过与作者的转让以及许可合同获得作品的使用权。视听作品的作曲者在视听作品公开展演或者通过无线或者有线播放时,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俄罗斯《民法典》还规定了复合客体,复合客体是俄罗斯立法的一个新措施。复合客体的制作者使用其他智力活动成果应该与权利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除此之外,法律为保障复合客体的利用,对合同内容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俄罗斯立法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对我国修改著作权法也有一定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俄罗斯 著作权 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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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视听作品异质混合空间构成研究 被引量:2
17
作者 魏佳 《传媒》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8期69-71,共3页
传统视听作品中的混合空间是真实空间和幻想空间的混合。在数字时代,视听作品中空间呈现出异质混合的特质,包括四类空间:现实空间、增强现实空间、增强虚拟空间和虚拟现实空间。异质混合空间的构成迎合了数字时代的发展,丰富了视听作品... 传统视听作品中的混合空间是真实空间和幻想空间的混合。在数字时代,视听作品中空间呈现出异质混合的特质,包括四类空间:现实空间、增强现实空间、增强虚拟空间和虚拟现实空间。异质混合空间的构成迎合了数字时代的发展,丰富了视听作品的表现形式,也反过来影响了作品的创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时代 视听作品 异质 混合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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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二次使用的付酬问题探析 被引量:2
18
作者 胡开忠 王杰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1-5,共5页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仅规定了视听作品首次使用的付酬问题,而未明确规定视听作品二次使用的付酬问题。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入了视听作品二次使用的付酬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保护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及表演者的利益...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仅规定了视听作品首次使用的付酬问题,而未明确规定视听作品二次使用的付酬问题。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入了视听作品二次使用的付酬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保护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及表演者的利益,但不利于保护制片人的利益,对电影产业的发展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我国著作权法在引入视听作品二次使用付酬制度时应当慎重考虑。对于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及表演者要求分享报酬的要求,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审理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二次使用 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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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归属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修改为背景 被引量:3
19
作者 曾梦倩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49-54,共6页
从不同角度考察视听作品,将呈现不同的属性。文章从视听作品的属性出发,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体例,认为导演、编剧、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为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享有视听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为促进视听作品创作及其产业发... 从不同角度考察视听作品,将呈现不同的属性。文章从视听作品的属性出发,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体例,认为导演、编剧、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为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享有视听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为促进视听作品创作及其产业发展,在确立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意思自治优先原则;同时,实行"推定转让"制度,将在制片人与作者就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制片人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 作者 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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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场所提供视听作品观看行为的著作权争议--对新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几种传播方式的思考 被引量:2
20
作者 管育鹰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4期97-109,共13页
将广播电视播放和互联网中传播的作品以扩音器、显示屏、移动终端等设备再向公众传播,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在版权产业发达的国家均被纳入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范畴。在我国,商业场所提供视听作品观看引发的著作权争议也日益增多,该行... 将广播电视播放和互联网中传播的作品以扩音器、显示屏、移动终端等设备再向公众传播,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在版权产业发达的国家均被纳入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范畴。在我国,商业场所提供视听作品观看引发的著作权争议也日益增多,该行为的定性涉及新著作权法中控制视听作品主要使用方式的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理解与适用。参照域外相关经验,有必要明确再公开传播权的概念,减少不必要的法条解释难题。鉴于新著作权法中广播权概念后半段已包含再公开传播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中尚未明确,可考虑在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包括再公开传播,同时在权利限制相关条款或其他配套法规中明确侵权例外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作品 放映 信息网络传播 广播 再公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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