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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的三层构造之解释论 被引量:3
1
作者 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9-192,共14页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灭事由应该采取文义解释、目的性扩张、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等不同解释方法,在恪守物权法定原则之外有效保护契约自由。《民法典》第371条形成第二层构造中的遗嘱居住权,其在设立方式与形式、继承与转让、登记效力等方面,参照适用合同居住权规则的空间非常有限,法律适用机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第1090条等形成第三层构造中的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于其类型化的基础上,需要朝具体化的方向填补漏洞。从而,促进居住权在我国的规范体系化和内容本土化之成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居住权 遗嘱居住权 法定居住权 裁判居住权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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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2
作者 蔡桂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98-113,共16页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加上“实质”...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加上“实质”拥有“立法论之实质”与“司法论之实质”的不同含义,这种标签滥用造成了诸多误解。沿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术语,并承认文义解释较之于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将明显减轻争论所造成的误解。争论之误会走向扩大的另一原因在于不重史事之考察。对20世纪学说史的梳理,既能使前述两个弊端进一步明晰化,亦有助于确认争论所具有的有限意义:形式解释论在面对文义的边缘地带时尺度稍严,且其对犯罪手段与新古典体系之修正的考虑,使其异于实质解释论,并初步具有了20世纪下半叶人的不法论的部分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文义解释 目的解释 人的不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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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解释论 被引量:3
3
作者 吴佩乘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4-87,共14页
2022年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首次引入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法》仅原则性规定该制度的情形下,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制度功能及具体实施规则进行解释论展开,从而反哺反垄断民事检... 2022年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首次引入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法》仅原则性规定该制度的情形下,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反垄断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制度功能及具体实施规则进行解释论展开,从而反哺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站在解释论的视角看,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既是为了解决垄断行为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问题,亦是为了回应传统反垄断法实施困境的有效措施。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坚持“公共利益”标准,并对垄断行为造成的竞争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与澄清。在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恢复原状、惩罚性赔偿、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措施,从而与传统反垄断公共执行及私人执行之间形成体系协调,共同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 解释论 平台垄断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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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亲权理论指导下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制度适用问题研究——基于解释论的三维分析 被引量:4
4
作者 郑博文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1期15-31,共17页
专门教育在适用中存在理论指引缺位、条件对象模糊、程序杂糅等问题,导致其内部存在适用不协调甚至混同适用的情形。国家亲权理论要求专门教育适用必须坚持贯彻一元保护主义与最后性原则。普通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适用的核心要件均... 专门教育在适用中存在理论指引缺位、条件对象模糊、程序杂糅等问题,导致其内部存在适用不协调甚至混同适用的情形。国家亲权理论要求专门教育适用必须坚持贯彻一元保护主义与最后性原则。普通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适用的核心要件均为监护人无监护能力,通过对部分罪错未成年人指涉范围的实质限缩或扩张可以发现,两者的适用对象并不存在交叉。普通专门教育适用程序具有行政属性,专门矫治教育适用程序具有准司法属性,这一结论具有实定法依据。在此基础之上应以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为枢纽,组建具有二元属性、双重工作模式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以重塑专门教育适用程序并构建不同程序间的衔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门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解释论 协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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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适用民族习惯法的解释论路径
5
作者 袁汉兴 《江南论坛》 2024年第11期65-70,共6页
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审判应当通过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路径转换适用民族习惯法。在立法论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适用制度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导致这一制度未能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中得到落实,间... 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审判应当通过从立法论到解释论的路径转换适用民族习惯法。在立法论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适用制度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导致这一制度未能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中得到落实,间接压缩了民族自治地方刑事审判适用民族习惯法的法律空间。相反,解释论路径以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理论以及责任主义原理为理论依据,不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条文,也无须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关于刑法适用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就能化解民族习惯法的适用难题。不过,为了确保民族习惯法能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审判中得以顺利适用,解释论路径还需要程序法的相应配套跟进。为此,要探索建立民族习惯法调查识别机制,将民族习惯法纳入酌定不起诉的考量因素,构建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工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民族习惯法 立法论 解释论 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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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显失公平条款的解释论
6
作者 孙晓凝 《争议解决》 2024年第4期139-146,共8页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承继了我国《民法总则》中对于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规定,采用“双重要件说”对显失公平的构成进行规范。然而由于该条款中相关概念内涵不明,导致在相关纠纷中法官就认定案涉法律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缺乏统...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承继了我国《民法总则》中对于显失公平法律行为的规定,采用“双重要件说”对显失公平的构成进行规范。然而由于该条款中相关概念内涵不明,导致在相关纠纷中法官就认定案涉法律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缺乏统一标准,未来相似判决缺乏可预见性等一系列负面后果。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拟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多种方法对《民法典》显失公平条款作出解释,根据我国显失公平的制度功能,尝试对该条款中的主客观要件的内涵做具体界定,对其中学界尚存的争议问题做出讨论,同时分析显失公平条款在《民法典》中的体系定位,依据对其立法功能与构成要件的具体界定,论述该条款与其他意思瑕疵相关制度和其他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制度在体系和适用上的关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暴利行为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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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异质图表示学习与注意力机制的可解释论文推荐
7
作者 马霄 邓秋淼 +2 位作者 张红玉 文轩 曾江峰 《情报学报》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802-817,共16页
学术论文推荐旨在为研究人员从海量学术资源中快速筛选出感兴趣的论文。现有论文推荐方法主要基于论文标题等文本内容和引用关系等进行推荐,使得蕴含丰富语义的多源学术信息的表示学习不够充分,制约了推荐准确度的进一步提升。同时,当... 学术论文推荐旨在为研究人员从海量学术资源中快速筛选出感兴趣的论文。现有论文推荐方法主要基于论文标题等文本内容和引用关系等进行推荐,使得蕴含丰富语义的多源学术信息的表示学习不够充分,制约了推荐准确度的进一步提升。同时,当前方法往往关注论文推荐的准确性,而忽略了可解释性,降低了论文推荐系统的可信度和用户满意度。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融合异质图表示学习与注意力机制的可解释论文推荐方法,该方法能够有效利用异质学术图中的语义信息,为推荐结果提供文本解释说明。具体来说,首先,提出了一种基于异质图表示学习与注意力机制的论文推荐模型,融合多源学术信息来构建语义丰富的异质学术图,并利用注意力机制学习不同节点和元路径的重要性,以获得更准确的节点表示。其次,提出了一种基于特征的文本解释生成模型,该模型将可解释文本生成方法引入论文推荐场景,能够在为作者提供推荐列表的同时生成文本解释,以告知其推荐缘由,从而提高论文推荐的可解释性。最后,构建了一个包含论文元数据、特征词、引用上下文的学术数据集,基于该数据集的对比实验结果表明,本文提出的基于异质图表示学习与注意力机制的论文推荐模型推荐准确度更高,解释生成模型能够为论文推荐结果提供质量较高的可解释文本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论文推荐 异质图表示学习 注意力机制 解释文本生成 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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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中的目的意思与目的解释论要
8
作者 孙靖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9-68,共10页
采取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到目的意思的层次递进的分析方法,可以判定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意思表示的要件是表示行为和目的意思。国际立法以及国内实证法表明,意思表示中的目的意思即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是当事人、... 采取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到目的意思的层次递进的分析方法,可以判定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意思表示的要件是表示行为和目的意思。国际立法以及国内实证法表明,意思表示中的目的意思即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是当事人、标的和数量三项。由于意思均需借助行为得以表达,也只有客观展现出的表示行为才存在法律上的规范意义,故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上应采取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二元模式。与历史解释相配合,目的解释可以从过去到现实两个层面实现对立法者的主观意图和立法的客观含义的探求。与此类似,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解释同样应以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从文义解释出发,将目的解释作为归宿,以“客观理性第三人通常的理解”为视角,探求文字和行为所展现出的当事人的规范合意,并据此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合同 成立要件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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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投毒”认定问题的解释论释疑
9
作者 周金多 融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8-56,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114条罪状由投毒行为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但是,《刑法》总则中仍有“投毒”的表述至今未进行相应修改。学界目前通说是通过目的解释将总则部分“投毒”等同于分则“投放危险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114条罪状由投毒行为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但是,《刑法》总则中仍有“投毒”的表述至今未进行相应修改。学界目前通说是通过目的解释将总则部分“投毒”等同于分则“投放危险物质”,此解释结论意味着对实施了投放放射性物质型或投放传染病病原体型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具备正当性。然而,这一解释结论不仅会因形式逻辑缺陷而削弱刑法权威性,还可能不具备罪刑法定的正当性。为完善该目的解释结论,一方面应贯彻形式理性观念,引入“令人中毒的症状”这一文义来连接“投毒”与“投放危险物质”,实现目的解释结论的合体系性与合文义性;另一方面应贯彻实质理性观念,通过对“投”与“毒”文义的目的性限缩,平衡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以期实现目的解释结论的实质正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毒 投放危险物质 刑罚正当性 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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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论与解释论的顺位之争——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例 被引量:30
10
作者 车浩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75-196,共22页
当法律的适用结果存疑时,应优先更新解释论而非启动立法论。未穷尽现行法的解释空间之前不轻言修法,是法教义学及其背后的法治立场的基本要求。随着时代变迁,严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的民意吁求具有正当性。在理论上将收买被拐卖的妇... 当法律的适用结果存疑时,应优先更新解释论而非启动立法论。未穷尽现行法的解释空间之前不轻言修法,是法教义学及其背后的法治立场的基本要求。随着时代变迁,严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的民意吁求具有正当性。在理论上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解释为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伤害罪等后续犯罪的预备犯,特别是在实践中把握住收买型强奸与普通强奸之间的差异,有利于降低证明难度,实现数罪并罚。当报应刑的正义性可以被解释论满足时,修法的理由就只剩下能否显著提高预防效果。但是,收买被拐买的妇女犯罪的特殊性使得修法能否跨越法律认知、理性选择和盈亏权衡的三重障碍发挥威慑作用存在疑问。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环,基层执法的问题及其因应策略,应在立法权衡中被同步考量。摒弃立法万能论的执念,重视行动中的法律,追求女性权益保护的实效而非口号,是立法者应当秉持的责任伦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论 解释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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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化下船舶物权变动规则解释论 被引量:4
11
作者 李志文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83-191,共9页
因《民法典》和《海商法》欠缺船舶物权变动条件的规定,学界对此形成了“交付说”与“合意说”两种认识,两种认识的分歧缘于交付主义对船舶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思维惯性。在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采取形式主... 因《民法典》和《海商法》欠缺船舶物权变动条件的规定,学界对此形成了“交付说”与“合意说”两种认识,两种认识的分歧缘于交付主义对船舶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思维惯性。在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采取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二元模式并存的背景下,船舶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与动产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下的“交付说”并不契合。为此,解释船舶物权变动规则,应以船舶作为准不动产且其交易需注重内部安全的价值判断为逻辑基点,综合运用目的解释、比较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等方法,诠释《民法典》体系下船舶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阐明船舶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构造的真意,考虑船舶物权与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变动规则的一体化,以合意生效弥合我国现有船舶物权变动规范的不完整,并通过未来修改《海商法》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船舶物权变动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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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之买受人善意的解释论分析
12
作者 孙宁璐 《唐山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02-108,共7页
对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构成要件的讨论在物权法时代便已产生,在《民法典》通过后,更是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论。其中,关于买受人善意地位的争议最为突出。为解决这一争议,可以从解释论层面对买受人善意地位进行分析:比较解释下,对善意的宽... 对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构成要件的讨论在物权法时代便已产生,在《民法典》通过后,更是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论。其中,关于买受人善意地位的争议最为突出。为解决这一争议,可以从解释论层面对买受人善意地位进行分析:比较解释下,对善意的宽泛认定会稀释买受人善意作为独立构成要件的必要性;体系解释下,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与善意取得规则具有实质区别而无法作出同一解释。因此,与作为独立要件相比,买受人善意作为“正常经营活动”要件下辅助判断的参考因素更具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买受人善意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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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要约形式拘束力的解释论
13
作者 刘静波 刘霞 《伊犁师范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37-43,共7页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这存在争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高度关联,实践中舍弃形式拘束力则难以实现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在社会层面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赋予要约形式拘束力符合自主决定和自己责任原则。由于...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这存在争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高度关联,实践中舍弃形式拘束力则难以实现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在社会层面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赋予要约形式拘束力符合自主决定和自己责任原则。由于要约的形式拘束力缺乏有效的替代机制而要约人的撤销自由存在诸多替代机制,赋予要约形式拘束力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依据目的解释方法,通过适当扩大解释《民法典》第476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使要约不可撤销成为事实上的“原则”,从而化解学界通说与《民法典》条文表面文义之间的矛盾,使要约生效的拘束力得以合理确定,并使《民法典》的内在和外在体系更加和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约拘束力 形式拘束力 《民法典》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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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功能主义法律解释论的构建 被引量:24
14
作者 陈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8-61,共14页
以客观性规范为目标的规范解释论存在主观论与客观论、形式论与实质论争论以及区分法律适用和法律创造的难题。以法律现实主义为代表的非规范解释论试图以客观性事实为目标取代客观性规范,但是又陷入了何种客观性事实构成法律解释的目... 以客观性规范为目标的规范解释论存在主观论与客观论、形式论与实质论争论以及区分法律适用和法律创造的难题。以法律现实主义为代表的非规范解释论试图以客观性事实为目标取代客观性规范,但是又陷入了何种客观性事实构成法律解释的目标之困境。以诠释学为基础,彻底摆脱客观性依赖,采取功能主义解释论立场,才能建构一套可靠的解释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解释论 客观性难题 非规范解释论 功能主义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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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论转向和规制边界——基于限缩解释论的立场 被引量:1
15
作者 鲁楠 肖和保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23-131,共9页
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导致其合法权益易遭受不法侵害,《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设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本罪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潜在的扩大化趋势。基于限缩解释论对本罪的理论基础和规制边界进行限定,通过对立法背景和相关... 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导致其合法权益易遭受不法侵害,《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设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本罪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潜在的扩大化趋势。基于限缩解释论对本罪的理论基础和规制边界进行限定,通过对立法背景和相关案例的分析,建议在性犯罪的基础理论——性同意理论基础上补充性剥削理论,以此揭示本罪的实质特征。需要界定特殊职责、实行行为和其他出罪事由,以此进一步完善本罪的司法适用,以实现未成年人权利自由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缩解释论 性剥削理论 特殊职责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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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虚拟财产的属性面纱——基于法律解释论角度 被引量:2
16
作者 林刚 徐建波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32-41,共10页
从虚拟财产的立法变迁历程来看,我国对虚拟财产的具体意涵、法律性质等在立法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这无法为虚拟财产领域的后续规则建构提供切实指引,最终将不利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与发展。理论上的争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回避使得如何正确定性... 从虚拟财产的立法变迁历程来看,我国对虚拟财产的具体意涵、法律性质等在立法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这无法为虚拟财产领域的后续规则建构提供切实指引,最终将不利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与发展。理论上的争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回避使得如何正确定性虚拟财产迫在眉睫。实际上,对虚拟财产这一法律名词的解释,需回归到最基础的法律解释方法立场。其中,以目的解释的方法来将虚拟财产定义为“民事利益”并将其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畴有望成为我国正确定性和保护虚拟财产的有效补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虚拟财产 法律解释论 目的解释 侵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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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二元解释论辩正 被引量:1
17
作者 史玉成 芝慧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70-75,共6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中存在着平等协商的理念,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特点,但如果仅从私法角度解释该项制度显然不能真正体现该制度内涵,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现代行政管理职能演变的轨迹昭示,协商方式并不是私法领域所独有的解决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中存在着平等协商的理念,这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特点,但如果仅从私法角度解释该项制度显然不能真正体现该制度内涵,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现代行政管理职能演变的轨迹昭示,协商方式并不是私法领域所独有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行政机关在解决现代公共性问题时,已然逐步采用了包括协商在内的新的行政管理手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双方当事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目的是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合作解决环境问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过程中,应当合理把握行政赋权和行政控权的关系,既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程度的裁量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从内外部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进行控权和监督,防止行政权滥用造成协商的不平等和严重失衡。同时,要在法律上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真正体现该制度的独特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协商 解释论 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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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著作权审查义务的解释论证成及其界限
18
作者 梁蒙娜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6期117-126,169,共11页
网络平台的著作权审查义务孕育并脱胎于注意义务。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的著作权审查义务,但其在规范上存在解释的可能性。如《民法典》第1195条蕴含着平台对通知中初步证据的审查义务,第1197条“应当知道”中包含平台对特... 网络平台的著作权审查义务孕育并脱胎于注意义务。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的著作权审查义务,但其在规范上存在解释的可能性。如《民法典》第1195条蕴含着平台对通知中初步证据的审查义务,第1197条“应当知道”中包含平台对特定内容的审查义务。为明晰网络平台著作权审查义务的合理界限,我国宜基于解释论立场,从类型化认定思路出发,构建网络平台基于通知的事前审查义务,同时在比例原则下动态提升其事后审查义务的主体范围、审查对象及审查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著作权审查义务 解释论 类型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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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交易中“均未履行完毕合同”解释论
19
作者 胡月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6期3254-3262,共9页
现行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权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导致实践中管理人为保全债务人利益滥用选择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必须对管理人选择权进行限制。限制的前提是要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进行解释,明确管理人能够行使... 现行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权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导致实践中管理人为保全债务人利益滥用选择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必须对管理人选择权进行限制。限制的前提是要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进行解释,明确管理人能够行使选择权的合同范围。针对破产案件中的不动产交易,应当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限缩解释为:双方尚未履行或者双方主给付义务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针对特殊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和以房抵债合同,应当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释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以房抵债合同需要根据合同的签订时间分类讨论。在限缩解释的基础之上,应当借鉴国外的过重负担检验标准、利益平衡检验标准对管理人的选择权进行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均未履行完毕合同 选择权 解释论 概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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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角下《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
20
作者 刘娇艳 《法学(汉斯)》 2023年第3期1302-1307,共6页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并在第十四章以专章的形式对居住权予以了新规定。这一制度的新鲜出炉也带来了学者对其价值功能、规范目的和制度不足提出了分析论证。学者从各个方面提出《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现有法律之缺憾,并因此...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并在第十四章以专章的形式对居住权予以了新规定。这一制度的新鲜出炉也带来了学者对其价值功能、规范目的和制度不足提出了分析论证。学者从各个方面提出《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现有法律之缺憾,并因此也提出一些相关的完善建议。鉴于《民法典》已经出台的背景,再讨论立法的完善不是一条适宜和可操作性的路径,因而意义不大。因此,本文主要从解释论视角,分析既有居住权入典之后一系列法律解释的适用问题。从解释论视角下应对居住权在运行过程的系列问题,增强司法裁判的能动性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法治引领作用,在对居住权司法裁判规则的逻辑理路的同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为居住权创设一个更好的发展空间和法律环境,也为“老有所依”寻求更为便捷的保障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住权 司法适用 解释论 合同编规范 物权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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