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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罪化的实践反思及限制路径——以刑罚的该当性为切入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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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文超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102-108,共7页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过罪化现象,推动其产生的内在动因在于"刑法万能"思想的误导、社会治理的乏力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导向。过多的刑法条文以及泛滥的刑罚只是过罪化现象的表征,并不能作为判断过罪...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过罪化现象,推动其产生的内在动因在于"刑法万能"思想的误导、社会治理的乏力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导向。过多的刑法条文以及泛滥的刑罚只是过罪化现象的表征,并不能作为判断过罪化现象的标准。其判断基准为刑罚是否具有该当性,且过罪化仅是不具有该当性刑罚的犯罪化。基于以上分析,传统理论所倡导的限制过罪化的举措就有舍本逐末之嫌,刑罚的该当性才是限制过罪化的唯一标尺。解决过罪化现象的根本路径须遵循三个步骤:行为必须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行为具备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行为由刑法规制有效且可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罪化 刑罚 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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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行为过罪化的阶层性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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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云峰 《人权》 CSSCI 2024年第3期63-85,共23页
教育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教育权利内容之一的教师惩戒权,由设计图景转为实践现实需要刑法发挥保障作用,教育法治建设刑法不能缺席。然而,教师惩戒行为在实践中存在过罪化现象,容易形成扩大处罚、伤及无辜等问题,更会招致... 教育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教育权利内容之一的教师惩戒权,由设计图景转为实践现实需要刑法发挥保障作用,教育法治建设刑法不能缺席。然而,教师惩戒行为在实践中存在过罪化现象,容易形成扩大处罚、伤及无辜等问题,更会招致教师惩戒权被玷污、教师惩戒行为失衡化等危及实质正义的弊病。过罪化的形成有其社会成因和规范症结,在前置法层面是教师惩戒权规制的模糊化,在刑事法领域是教师惩戒行为正当化定位不清。为此,应对两法混沌进行双层清理和确定相应的指导原则,并经阶层性犯罪论的逐一检测以贯通出罪路径。在构成要件阶层,通过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判断实现出罪;在违法性阶层,凭借对法令行为、正当防卫和被害人承诺等事由的实质考量完成出罪;在有责性阶层,通过对罪责范式的价值甄别达成出罪。以疏通出罪路径的方式来扭转教师惩戒行为过罪化的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师惩戒行为 过罪化 阶层性犯 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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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素行政性标准的过罪化风险与防范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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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国祥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68-79,共12页
在犯罪构成中,由行政机关通过各种形式补充的入罪标准,具有具体性和精确性的特点,形成了非常直观的硬性界限。然而,以行政性标准而入罪的案件常常与人们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追求形成冲突。立法权的让渡形成了行政机关对刑法的干预空间以... 在犯罪构成中,由行政机关通过各种形式补充的入罪标准,具有具体性和精确性的特点,形成了非常直观的硬性界限。然而,以行政性标准而入罪的案件常常与人们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追求形成冲突。立法权的让渡形成了行政机关对刑法的干预空间以及行政权扩张刑法干预范围的过罪化风险。这一风险较刑法自身的犯罪化更为隐蔽而尚未引起人们的警觉。标准的具体性不等于刑法认定犯罪界限的精确性,即使是高度精确的数据化标准,其界限仍然是人为的选择。刑法的边界不能完全任由行政机关划定。面对行政性的入罪标准,司法应秉持自身的独立性,对行政机关确定的标准承担起实质验证的责任。标准的采纳与超越并不矛盾,对于明显偏离刑法目的的行政性标准,通过个案的司法综合裁量予以矫正或者重新诠释,以激活行政性标准与刑法价值的勾连,凸显刑事司法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罪化 空白 规范要素 行政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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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对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的刑法隐喻——以美国过罪化问题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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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莎 《政法学刊》 2021年第4期60-66,共7页
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制度并非我国创举,其是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美国过罪化问题的衍生物,是美国类物质整类列管制度对我国毒品管制的强行附着,这容易导致我国刑法中的毒品范围无限扩大、普通化工原料与毒品难以界分。应对来源于美国的芬... 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制度并非我国创举,其是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美国过罪化问题的衍生物,是美国类物质整类列管制度对我国毒品管制的强行附着,这容易导致我国刑法中的毒品范围无限扩大、普通化工原料与毒品难以界分。应对来源于美国的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制度提高警惕,该类物质整类列管只是美国将民众注意力从过罪化问题成功转移至全国公共卫生问题的统治策略,目前美国仍在膨胀不断的刑法中寻求芬太尼滥用危机解决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芬太尼 过罪化 整类列管 新型合成毒品 毒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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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实质划定的向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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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禹 卢有学 《行政与法》 2019年第7期107-117,共11页
我国刑事立法采取假药﹑ 劣药二元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搭配,行为方式和主观罪过单一的药品安全保护模式,在犯罪圈划定的宏观层面上略显随性,实践中常频繁借用兜底性罪名填缺补漏.加之前置性法规范《药品管理法》存在诸多缺陷,致使... 我国刑事立法采取假药﹑ 劣药二元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搭配,行为方式和主观罪过单一的药品安全保护模式,在犯罪圈划定的宏观层面上略显随性,实践中常频繁借用兜底性罪名填缺补漏.加之前置性法规范《药品管理法》存在诸多缺陷,致使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受到法益保护不力与人权保障不利的双重质疑,既有以罚代刑的弊病,又有过罪化现象.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双向衡平的维度来实质划定.立法上,提高法益保护的周延性﹑ 增强法律条文的可适用性以及标准的可执行性,仍然是刑法调整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发展的应然态势:司法上,依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对有无足以危害民众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的行为事实进行独立的﹑ 实质性的判断,是消解法定犯与抽象危险犯叠加的过罪化风险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药犯 劣药犯 抽象危险犯 法定犯 过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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