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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约金酌减考量因素的优化 被引量:3
1
作者 柳婷婷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第5期78-86,共9页
对于违约金酌减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侧重于实际损失、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等,各地出台相关规定对考量因素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在... 对于违约金酌减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侧重于实际损失、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等,各地出台相关规定对考量因素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在考量因素的构建中,需明确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其他考量因素。在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考量因素之外,还将社会经济状况、主客观情况等因素纳入。而将动态系统理论引入违约金酌减制度,分析"要素"与"作用力"之间的关系,区分不同合同类型考量因素的侧重不同,是违约金酌减考量因素领域另一切入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违约金酌减 动态系统理论 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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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酌减规则研究
2
作者 杨茂 盛亚州 《海南金融》 2018年第4期44-50,共7页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一权利被界定为违约金酌减权,属形成诉权,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个案公正。但违约金酌减制度毕竟是对...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一权利被界定为违约金酌减权,属形成诉权,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个案公正。但违约金酌减制度毕竟是对私法自由的干预,法院必须张弛有度,要公正、中立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违约金酌减制度并非一般规定,法院必须审慎行使此项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酌减 酌减因素 释明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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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酌减中的利益动态衡量 被引量:17
3
作者 王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47-56,共10页
利益动态衡量融合利益衡量和动态系统论两种方法,包括利益发现和利益证成两个阶段:该方法将价值判断考量因素揭示出来,动态权衡其论证力强弱大小,以形成论证的合力。违约金酌减的构成要件无法具体化,更宜将相关考量因素动态系统化。通... 利益动态衡量融合利益衡量和动态系统论两种方法,包括利益发现和利益证成两个阶段:该方法将价值判断考量因素揭示出来,动态权衡其论证力强弱大小,以形成论证的合力。违约金酌减的构成要件无法具体化,更宜将相关考量因素动态系统化。通过对违约金酌减案件的社会实证分析,将违约金酌减考量因素揭示出来,减少法院在个案中不理性的感觉判断,避免"一刀切"式的机械司法。对过高违约金进行酌减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多种考量因素进行利益动态衡量,做"或多或少"式而非"全有全无"式的个案分析。对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要件事实也不宜采取"全有全无"式的举证责任分配,而应该采取"违约方初步举证——举证责任转移至守约方"的方式,这也从实质上降低了违约方本证的证明标准,负有举证责任的合同当事人未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时,法院不宜简单直接进行败诉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酌减 具体考量因素 举证责任 利益动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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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酌减衡量因素之司法实践研究 被引量:1
4
作者 吴多强 《研究生法学》 2016年第4期52-60,共9页
违约金酌减规则是为了解决违约金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其实质是赋予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干预。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违约金酌减规则是为了解决违约金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其实质是赋予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干预。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在此通过案例统计和分析,对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酌减规则如何具体衡量各个因素进行了归纳,并总结法院在衡量法定因素之外,裁量违约金是否酌减时考虑的其他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酌减 酌减规则 司法衡量因素 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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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完善
5
作者 庄云霞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18-22,共5页
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一种,在民商事领域被广泛运用,其中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当代大陆法系国家违约金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中虽规定了违约金酌减规则,但该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诸多的问题。通过介绍违... 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一种,在民商事领域被广泛运用,其中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当代大陆法系国家违约金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中虽规定了违约金酌减规则,但该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诸多的问题。通过介绍违约金酌减的相关理论后,提出在民法典合同法编修订过程中关于违约金酌减规则的立法建议。首先应区分违约金性质,明确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不予酌减,赔偿性违约金可适用酌减规则;其次要对现有的酌减考量因素种类进行整合;最后明确赔偿性违约金酌减过程中主要考量因素是"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酌减 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酌减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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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排除违约金酌减规则之合同条款效力研究
6
作者 王烨炀 《法学(汉斯)》 2024年第5期2700-2704,共5页
通过对违约金功能以及违约金酌减规则规范意旨的分析,可得违约金酌减规则属于强制性规范的结论,进而可得事前排除酌减规则的合同内容无效的结论。所谓例外情形下有效的说法并不准确,其实质是该例外情形本就无需适用酌减规则,也即约定违... 通过对违约金功能以及违约金酌减规则规范意旨的分析,可得违约金酌减规则属于强制性规范的结论,进而可得事前排除酌减规则的合同内容无效的结论。所谓例外情形下有效的说法并不准确,其实质是该例外情形本就无需适用酌减规则,也即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并不过高。所谓事前排除,从规范角度看,并非当事人意定排除了酌减规则的适用,而是对限制适用酌减规则的强调,裁判者应当考虑到这一点。当前主流观点以区分民商事合同来判断违约金是否应当适用酌减规则,然而该说法缺陷非常明显,民商事合同的区分标准未达成共识,且部分民事合同也存在限制适用酌减规则的可能,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前排除 违约金酌减 民商事合同区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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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格式合同提供方违约金酌减请求的排除
7
作者 张厚东 《私法》 2023年第4期63-81,共19页
司法实践中,随着违约金酌减的泛化,违约金酌减正逐渐取代违约金这一合意安排成为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与违约金酌减的制度目的多有不符,应当对此加以限制。在格式合同中,因经济实力等各方面的悬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地位大多呈现明显的强弱... 司法实践中,随着违约金酌减的泛化,违约金酌减正逐渐取代违约金这一合意安排成为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与违约金酌减的制度目的多有不符,应当对此加以限制。在格式合同中,因经济实力等各方面的悬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地位大多呈现明显的强弱之分,且多是由格式合同提供方主导、控制着交易的内容。在这一交易形态下,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通常是具有高度市场理性的商事组织,违约金是其权衡收益与风险之后作出的合理安排。同时,提供方作出的违约金条款作为担保条款,在交易中发挥着担保、威慑作用。此时,为了防止双方交易地位的进一步失衡,并维护违约金的内在功能,格式合同提供方提出的违约金酌减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文持,由其承担违约金责任并无不妥。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中就违约金调整可单列一款:格式条款提供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酌减 格式合同 担保威慑功能 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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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阈下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区分适用论 被引量:2
8
作者 覃榆翔 《财经法学》 CSSCI 2023年第3期126-143,共18页
衡诸学术、实务两界,素有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是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还是补偿性违约金的论争。在《民法典》时代,宜从功能主义出发,依据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对违约金做出补偿功能与压力功能的区分。详言之,当事人若是以督促履约作为违约金... 衡诸学术、实务两界,素有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是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还是补偿性违约金的论争。在《民法典》时代,宜从功能主义出发,依据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对违约金做出补偿功能与压力功能的区分。详言之,当事人若是以督促履约作为违约金的合意内容,构成压力功能的违约金;若是以损害赔偿的预定为合意内容,则构成补偿功能的违约金。至于对违约金功能的识别,可在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技术理路下,通过观察违约金生效条件的内部构造得到实现。据此,在违约金发挥压力功能的场合,只需顾及违约金合意的形成是否符合合同效力控制规则的要求,而不存在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空间;但在违约金发挥补偿功能的场合,特别是对最高损害赔偿的预定而言,囿于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适用过程的实质是损害赔偿规则思路的运用,因而适用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有其法理基础和制度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压力功能 补偿功能 功能的识别 合同效力控制规则 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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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酌减规则论 被引量:58
9
作者 王洪亮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38-151,179-180,共14页
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其实质是赋予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等价有偿的干预。酌减规则是针对惩罚性违约金数额与其所担保的利益不等价而设计的制度,只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应适用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 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其实质是赋予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等价有偿的干预。酌减规则是针对惩罚性违约金数额与其所担保的利益不等价而设计的制度,只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应适用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酌减以违约金约定有效成立、违约金请求权已经发生效力并继续保持效力为构成前提。在债务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须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事实予以判断,而在判断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时,应抛弃以实际损失为基点的模式,而应考虑债权人基于合同可以享有的所有利益,具体根据违约情况、违约结果、债务人利益以及合同损害继续发展的状况综合衡量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担保性违约金 违约金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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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 被引量:20
10
作者 屈茂辉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08-134,206,207,共29页
违约金酌减已有诸多规范研究,但运用计量分析模型进行结果预测的研究尚属空白。现行法上的违约金过高判断依据单一,司法实践中无统一的裁判标准,预测研究可解决这些难题。通过对部分法官的结构性访谈,在预测研究之前可以厘清样本抽取和... 违约金酌减已有诸多规范研究,但运用计量分析模型进行结果预测的研究尚属空白。现行法上的违约金过高判断依据单一,司法实践中无统一的裁判标准,预测研究可解决这些难题。通过对部分法官的结构性访谈,在预测研究之前可以厘清样本抽取和变量设置的规则。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为样本,量化分析研究发现:判断违约金过高以高于实际损失的30%为标准确为合理,但还应当增加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履行程度两项标准;在违约金是否酌减和是否全减方面,违约方主观恶意越严重,或者越考虑到行业交易习惯、客观情节,违约金减少的可能性越小,越考虑到实际损失违约金全部减去的可能性也越小;在考量因素中,约定违约金占合同总价的比例以及预期利益对违约金酌减成数有显著影响;不同性质、不同合同类型的违约金,对酌减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考量因素各异。以计量分析为主导方法的预测研究与法教义学研究并不冲突,后者为前者奠定基础,前者为后者提供论据和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责任 违约金酌减 预测 实证研究 计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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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违约责任制度的亮点与盲点
11
作者 刘承韪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5-76,共12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未固步自封、画地为牢,在解释之外也创新发展了《民法典》规则,尤其是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替代交易、违约金酌减等违约责任制度呈现诸多亮点与盲点。在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问题上,司法部门犹若“摇晃的钟摆”,...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未固步自封、画地为牢,在解释之外也创新发展了《民法典》规则,尤其是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替代交易、违约金酌减等违约责任制度呈现诸多亮点与盲点。在违约方终止合同时点问题上,司法部门犹若“摇晃的钟摆”,长期摇摆于通知解除与司法解除之间。解释的方案貌似折中调和,却违背违约方终止的司法解除性质,又产生与同属司法解除的情势变更规则不一致的“精神分裂症”。替代交易是“虚拟的强制履行”,该规则不意味着替代交易行为只能在合同解除后实施。替代交易规则受到合理性规则限制和减损规则制约,但替代交易本身并非义务。解释“以旧瓶装新酒”,实现了对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升级再造。特别是在违约金不得调整约定之效力、违约金酌减的计算基础与考量因素、违约金不得酌减之情形等几个方面积极作为,虽尚有探讨斟酌之处,但进取创新精神仍值赞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方终止 替代交易 违约金酌减 恶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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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逾期付款违约金酌减刍议
12
作者 李晓云 吴学文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4期58-70,共13页
司法可酌减违约金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正当性源于平等、自由等价值取向和违约金所具有的惩罚违约、担保履行的性质功能。我国法律的规定存在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否也可酌减等诸多问题,《民法典》的态度也不甚明晰。土地出让逾期... 司法可酌减违约金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正当性源于平等、自由等价值取向和违约金所具有的惩罚违约、担保履行的性质功能。我国法律的规定存在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否也可酌减等诸多问题,《民法典》的态度也不甚明晰。土地出让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否调减因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和违约金的性质两方面问题而产生争议。应当认为土地出让合同具有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二元属性,土地出让逾期付款违约金则不属于法定违约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出让合同 迟延履行违约金 违约金酌减正当性 法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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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中违约金酌减的证明责任 被引量:5
13
作者 庞晓 《证据科学》 2021年第1期73-86,共14页
违约金酌减规则能否在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取决于能否深刻反思违约金酌减权的证明责任分配、提供证据责任以及抗辩,并积极回应当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对违约金酌减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不明确,导致实务中证明责任分配和提供证据... 违约金酌减规则能否在司法实务中正确适用,取决于能否深刻反思违约金酌减权的证明责任分配、提供证据责任以及抗辩,并积极回应当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对违约金酌减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不明确,导致实务中证明责任分配和提供证据责任存在的问题。合同纠纷诉讼中违约金酌减的证明责任,介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之间,首先应当明确违约金的酌减权限缩与赔偿性质并重,进而借助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向度,循序渐进地诠释守约方违约金的证明责任、违约金过高抗辩的证明、本证与反证的区别以及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额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其次,在遵循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当违约方确实难以准确计算实际损失额时,不负证明责任的守约方应当承担事案解明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酌减 要件事实 证明责任 抗辩 事案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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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违约金制度的功能优化 被引量:15
14
作者 邓辉 王浩然 《财经法学》 CSSCI 2021年第2期46-59,共14页
《民法典》第585条主要延续了《合同法》第114条的违约金规定。目前,违约金制度的基本功能定位模糊,作为配套措施的司法调整规则适用混乱,无法厘清其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致使司法实践普遍遵循赔偿为主抑或功能均等的适用模式,难以充... 《民法典》第585条主要延续了《合同法》第114条的违约金规定。目前,违约金制度的基本功能定位模糊,作为配套措施的司法调整规则适用混乱,无法厘清其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致使司法实践普遍遵循赔偿为主抑或功能均等的适用模式,难以充分发挥其担保履行和简化证明的作用。事实上,违约金兼具担保和赔偿的双重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比较法例中各有侧重。在《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寻求更妥当的规制路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推动违约金的类型区分和功能重塑,构建担保为主、赔偿为辅的价值体系,明确违约金司法调整的适用范围、调整原则与主要考量因素,为违约金功能优化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 权重分配 司法调整 违约金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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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研究——以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为视角
15
作者 张雯 《大众商务(上半月)》 2021年第8期0249-0251,共3页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所规定的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表述,既适用于民事合同也适用于商事合同。商事合同在缔约主体和价值追求方面的特殊性并不足以排除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在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方面,应根...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所规定的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表述,既适用于民事合同也适用于商事合同。商事合同在缔约主体和价值追求方面的特殊性并不足以排除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在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方面,应根据交易的民商事属性调整司法干预的程度。针对商事合同而言,应充分考虑商人的预见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商事交易追求效率、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慎重启动酌减,启动后的酌减幅度也应趋于节制,从而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司法酌减 民商区分 商事合同 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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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担保型以物抵债的界定 被引量:3
16
作者 汪洋 刘冲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3,共11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所采取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之标准无法清楚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界定担保型以物抵债的意义在于准确适用流担保禁止规则,无法清楚界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存在认识偏差。从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来看,流担保禁止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应当是避免债务人因过度自信和盲目乐观而受损。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再类型化:若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不是由其的履行能力决定,或债务人最终给付内容的不确定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则以物抵债协议不需要被限制;在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予以限制。若当事人存在担保的意思,则应通过流担保禁止规则限制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否则就适用违约金酌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行为经济学 担保型以物抵债 流担保禁止规则 违约金酌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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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交易违约金争议之研究
17
作者 吴瑾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16-21,共6页
经案例检索发现,因"违约处罚"衍生的违约金争议在中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12—2018年间有关预售商品房买卖定型化契约的裁判中数量最多,多数案例中契约违约方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减。而台湾地区"... 经案例检索发现,因"违约处罚"衍生的违约金争议在中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12—2018年间有关预售商品房买卖定型化契约的裁判中数量最多,多数案例中契约违约方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减。而台湾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消费者保护法"公告具强行效力的"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针对违约金数额设有最低或最高门槛,即"出卖人违约时,应赔偿之金额不得低于房地总价款15%;买受人违约时,得被没收之金额不得高于房地总价款15%。倘该赔偿或没收之金额超过已缴价款者,则以已缴价款为限"。再检视相关裁判,有一明显趋势,即举凡出卖人违约而请求酌减违约金者,除极少数特例外,绝大多数情形是"法院"经审酌后都未予酌减。倘买受人违约而请求酌减者,"地方法院"均未酌减;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则有酌减,尽管酌减比例不一,但经酌减后之违约金约略都在房地总价款的10%左右。台湾地区"最高法院"通常是参考"相关财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同业利润标准或出卖人建案完工入账年度的个体综合损益表,酌减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售商品房交易 违约金数额 酌减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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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罚金规则的演进及对我国违约金司法酌减的启示
18
作者 王康 《现代法治研究》 2020年第3期68-81,共14页
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罚金规则对违约金进行限制。罚金规则起源于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发展至今共经历了三个阶段:起源与完善阶段;传统罚金规则阶段;2015年后新罚金规则阶段。罚金规则几百年经久不衰的原因在于它有体系根据和政策根据作为支撑... 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罚金规则对违约金进行限制。罚金规则起源于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发展至今共经历了三个阶段:起源与完善阶段;传统罚金规则阶段;2015年后新罚金规则阶段。罚金规则几百年经久不衰的原因在于它有体系根据和政策根据作为支撑:它既与英美合同法中的违约救济原则保持一致,也具有鼓励效率违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交易的作用。我国违约金司法酌减实践存在着司法干预频繁、酌减幅度过大等问题。英国罚金规则的演进给我国违约金司法酌减实践带来的启示是:第一,要提高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将债权人的全部合法利益(包括非财产利益)纳入综合考量范围内;第二,审慎干涉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特别对于缔约能力对等的商主体所达成的违约金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英国罚金规则 罚金规则的演进 违约金过高 违约金司法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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