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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规则解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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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林 袁文全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6-106,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丧失及身份丧失后的权益保留,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引导乡村善治、助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定义及认定应以户籍为基础,但不宜强制要求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需以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提供,也不应把二者之间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成员身份定义的必要条件。丧失成员身份的规定中,可以用“户籍+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类型划分方式,把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等群体排除在组织成员之外。对于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的成员,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核心财产权益的保留时间不宜一概而论,可根据权益性质确定合理的保留期限。《草案二次审议稿》可通过细化、完善涉及成员身份的相关规定,保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提升农村居民参与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认定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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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能 被引量:3
2
作者 夏沁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5-36,213,214,共14页
经营管理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根本方式,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所需考虑的核心事项。目前学界存在职责说和权能说的分歧,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法内部出现两套相互矛盾的经营管理制度,割裂了整个组织体系。为此,应当明确“农... 经营管理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根本方式,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所需考虑的核心事项。目前学界存在职责说和权能说的分歧,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法内部出现两套相互矛盾的经营管理制度,割裂了整个组织体系。为此,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开展经营管理的职能”并非一种职责,而是一种权能。集体经济组织基于集体所有权分化而享有经营管理的权能,并且此种权能应当是一种整合性的所有权权能,相关的经营权能和管理权能并不能分别予以配置。在这一路径下,整合性的经营管理权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外连接市场主体、向内连接成员的中枢所在,权能内容包括选择经营管理方式,组织制定和执行经营管理的章程和制度、决议,以及其他日常经营管理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资产 经营管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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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多元主体制度 被引量:2
3
作者 肖鹏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7-58,214,共13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方面,应当完善公积公益金制度,并通过二次量化,逐步取消原有的集体份额。在农村集体经济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多元主体的利益平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方面,应当完善公积公益金制度,并通过二次量化,逐步取消原有的集体份额。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面,既要明晰成员享有份额的差异性和全部成员享有份额的正当性,还要着重关注份额户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具体制度的构建,以实现通过“确权到户”保障新增人口权益的政策目标。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面,成员份额兼具的财产功能和社保功能决定了其对外流转兼具开放性和封闭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成员份额的路径应当是立法关注的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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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的程序控制与法律效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完善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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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9-70,214,共13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属于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取得营业利润即为题中应有之义。经营活动的展开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担保信贷也就不可避免,如此即不宜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能力。不过,担保有危及集体财产安全和成员利益之风险,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属于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取得营业利润即为题中应有之义。经营活动的展开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担保信贷也就不可避免,如此即不宜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能力。不过,担保有危及集体财产安全和成员利益之风险,为防止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随意以集体财产提供担保,法律上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应经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章程可以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担保决策机构的决议应以绝大多数决通过。未经担保决策机构决议的,担保合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发生效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所受损失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予以分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担保能力 担保决策机构 越权代表 狭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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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性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定性 被引量:1
5
作者 张先贵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79-89,共11页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改革政策和实践的积极回应以及对现行实证法体系化效应考量等,法理上,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角色定性为社区性市场主体。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决定了集体资产股权的初始配置宜在本集体范围内按照成员身份公平配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对外转让时,受让方的持股比例和股权权能需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如此,方能妥当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社区性和市场性二者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区性 市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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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逻辑脉络及其展开 被引量:2
6
作者 林广会 邹建永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0-123,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确定是该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集体所有权不具有共有和总有等所有权构造类型的特征,同时投资关系说和类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论都不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渊源进行合理解释。在民法规范语境下,应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就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的关系而言,两者相伴而生,成员资格实质上是从权利主体角度对成员权的描述,为成员权在主体面向的表达。基于此,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实质是对农民所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予以确权。我国农村传统经营方式决定了农户是基本经营单位,从逻辑上应当将家庭成员与以家庭为单位取得权益的关系确定为按份共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农户。城乡二元体制导致户籍这一本质上与成员权利取得不具因果关系的因素被纳入认定标准之中,其证明作用不应被忽视。在传统路径下,应构建以出生事实为核心、其他亲缘关系为辅助的主体判断路径,同时明确列举其他除外情形,形成正反双向的认定机制。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股权类型设置,集体固有成员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在范围上并非完全一致,未来应以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权的私法属性为目标,分阶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进行渐进性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成员资格认定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经济合作社 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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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 被引量:1
7
作者 邹爱华 黄冠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30-42,共13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标准必须既有理论解释力,又具备可操作性。探寻成员资格实质所依据的土地社会保障标准、法律行为标准和财产对价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且理论解释力不足;而以可操作性见长的户籍或者户籍优先标准、固定生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标准必须既有理论解释力,又具备可操作性。探寻成员资格实质所依据的土地社会保障标准、法律行为标准和财产对价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且理论解释力不足;而以可操作性见长的户籍或者户籍优先标准、固定生产生活标准和综合标准,很少讨论成员资格的理论依据且其实践适用优势逐渐丧失。同时具备两项要求的现有土地权利标准,以现有土地权利的双重属性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理论基础,以土地权利证书所载家庭成员名单作为可操作的制度资源,能够实现推进成员资格确认。可行的方案是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确认证书所载的土地权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实现占多数的一般成员的资格确认,也能够解决特殊人员的资格确认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成员资格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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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职务型经济犯罪规制综述 被引量:1
8
作者 欧阳爱辉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53-56,共4页
非政府组织(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一种非赢利性、非政府、自愿自治的正规化民间公益组织,在现代社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但是,对于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经济犯罪该如何加以规制的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 非政府组织(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一种非赢利性、非政府、自愿自治的正规化民间公益组织,在现代社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但是,对于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经济犯罪该如何加以规制的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同意见和具体法律规制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 经济犯罪 工作人员 综述 发展前景 现代社会 法律规制 正规化 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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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的拓展: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系
9
作者 郑有贵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2-20,共9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家庭和集体两个经营层次都有需要破的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要从长时段演进发展的宝贵经验中把握方向和原则,最基本的是要坚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家庭和集体两个经营层次都有需要破的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要从长时段演进发展的宝贵经验中把握方向和原则,最基本的是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有利于激励农民和保障农民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拓展发展路径,从做实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组织包容发展、正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搭船”发展与“造船”发展的关系、建设能够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龙头组织等方面探索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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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集体资产股份的规范路径
10
作者 高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91-105,共15页
2021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前后,大量内置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收益分配依据、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命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成立。但是,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创新性地以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作为集体收益分... 2021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前后,大量内置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收益分配依据、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命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成立。但是,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创新性地以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作为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并规定已经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在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由此引发集体资产股份未来的存续空间和规范路径问题。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资产股份的规范路径,应当优先选择将资产股份改为收益权份额的替代路径,慎重选择将资产股份外置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企业的外置路径,以将登记证书有效期限续期使资产股份规则部分有效的内置路径作为备选路径;外置路径中将成员股直接外置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企业,不如将成员股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企业中的集体股。优先选择路径中应当完善收益权份额量化、权能、管理等制度构造;备选路径中应当矫正资产股份固化、继承权能、外部投资等制度规范。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应允许提前改变资产股份的现行内置规范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资产股份 股份经济合作社 集体所有权 收益权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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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1
作者 肖鹏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7-157,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主体地位,应当着重厘清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既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提供居间服务,也可以依法经营闲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主体地位,应当着重厘清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既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提供居间服务,也可以依法经营闲置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闲置宅基地,或者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当由理事会起草盘活利用方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盘活利用决议,并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获得的管理费用、居间服务费用和财产经营收益,应当根据不同的规则予以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闲置宅基地 盘活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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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改革与壮大集体经济的一致性与适配性研究——以成都市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为例
12
作者 陈艺 《党政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6-123,128,共9页
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的调整改革有利于打破资源要素的区域流动障碍,促进乡村产业布局调优、乡村治理降本增效,对加速壮大集体经济意义重大。成都作为四川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的典型,其基层组织结构的优化改革对壮大集... 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的调整改革有利于打破资源要素的区域流动障碍,促进乡村产业布局调优、乡村治理降本增效,对加速壮大集体经济意义重大。成都作为四川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的典型,其基层组织结构的优化改革对壮大集体经济的加速作用显著,但同时也在实践中暴露出空间优化规模效应传导不足、乡村组织运行机制不明、集体资产盘活不精准等诸多新问题、新矛盾。未来持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借助农村基层组织改革成果,以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为切入点,完善乡村组织运行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逐步体现数量调减、布局调优、成本降低的改革效能,重塑乡村基层治理与集体经济壮大的新版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基层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 乡村振兴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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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困境破解
13
作者 王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4期1-13,共13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从制度阐释、制度评价和制度完善三个层面依次进行。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范内涵,即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有必要从制度阐释、制度评价和制度完善三个层面依次进行。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范内涵,即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者作为所有权归属主体,后者作为所有权行使主体。在主体多元、关系复杂的制度设计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权限不清、定位不明、能力不足的三重困境。以“代表说”为基础,塑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法律关系,发掘代表的制度价值并予以完善。在组织权限方面,应消除集体产权“折股量化”范围限制的影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全权管理;在法律定位上,从成员构成方面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的资质,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异化为以股权投资为基础的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在组织能力上,着重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效率,并从资产收益取得和分配规则上充实其收入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代表 农民集体 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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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的重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确认标准释论
14
作者 温世扬 刘昶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239-253,I0008,共16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未完全解决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在成员资格确权时,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首要标准,对于户籍仍然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不需要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未完全解决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在成员资格确权时,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首要标准,对于户籍仍然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不需要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限制条件。通过历史考察可得,虽然农村户籍的赋权功能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内涵,但是户籍作为农民在集体化政策时期为集体资产形成作出贡献的证明,以户籍赋权系尊重历史的体现,故前述两项限制条件不构成户籍赋权的前提。况且,作为相对稳定的公示方式,户籍呈现出唯一性与确定性的特征,以户籍赋权可以实现集体所有权的事实归属,并可避免成员资格标准的实质化带来的弊端。然而,以户籍作为赋权的唯一标准不仅忽视了不断变化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易误将户籍存续作为集体成员资格保留之前提,故应以成员权确权为时间节点,区分特定情形下户籍与成员资格相分离的不同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户籍 成员权 折股量化 实际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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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班
15
作者 《中国社会组织》 2024年第21期18-18,共1页
日前,云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以下简称省社促会)在迪庆藏族自治州举办2024年云南省社会组织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班。此次培训是省社促会承接实施的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旨在着力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 日前,云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以下简称省社促会)在迪庆藏族自治州举办2024年云南省社会组织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班。此次培训是省社促会承接实施的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旨在着力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助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在开班仪式上,云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宋贵华作动员讲话。来自全省16个州(市)的70多家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迪庆藏族自治州 副局长 云南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参与 中央财政支持 社会服务项目 思想政治素质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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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诉讼释论
16
作者 房绍坤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4-56,F0002,共14页
集体成员代表诉讼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借鉴股东代表诉讼而设立的全新制度,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成员代表诉讼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 集体成员代表诉讼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借鉴股东代表诉讼而设立的全新制度,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成员代表诉讼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集体成员提起代表诉讼须经过前置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豁免该程序。集体成员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为10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集体成员,适格被告为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外部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集体成员代表诉讼的案件审理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权利的限制、诉讼结果的效力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成员 代表诉讼 前置程序 适格当事人 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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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的现代化重构
17
作者 程雪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7-71,共15页
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的法秩序中从“类型化法律术语”转变为“专用型法律概念”,但这一概念所指代的现实对应物一直模糊不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致力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建... 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的法秩序中从“类型化法律术语”转变为“专用型法律概念”,但这一概念所指代的现实对应物一直模糊不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致力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建和发展提供新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为此,应当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改革目标,着力打破“行政区划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理论藩篱和制度迷思,然后按照“经营性—非经营性”标准合理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最终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分别享有并行使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中国式现代化 政经分离 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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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新探——基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思考
18
作者 房绍坤 崔炜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4期1-13,共13页
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交织关系,表现为理论和实践中对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的认知困惑。农民集体是村民自治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农民集体的执行机构,只是承担的职能不同。基于集体所有权... 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交织关系,表现为理论和实践中对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的认知困惑。农民集体是村民自治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农民集体的执行机构,只是承担的职能不同。基于集体所有权主体分置的产权结构,立法通过确立主体代表化的权利行使机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集体所有权的当然行使主体,纾解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化之困。在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规则,讨论并决定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在村组分级的代行关系下,村民小组可以将代行职能上交村民委员会,但不得改变既有的集体所有权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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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破产能力理论证成与制度构造--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条第2款为中心
19
作者 赵蕾 梁巧怡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2-21,94,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条第2款间接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但缺乏对其正当性基础的理论证成以及如何建构特殊破产制度的正面回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特殊性和职能综合性无法成为阻碍破产的有力依据,相反只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条第2款间接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但缺乏对其正当性基础的理论证成以及如何建构特殊破产制度的正面回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特殊性和职能综合性无法成为阻碍破产的有力依据,相反只有具有破产能力才能实现脱离债务危机、公平清偿债权以及保护公有制经济不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殊破产制度双阶构造包括防火墙设置与破产免责规定。其中防火墙的双层设置包括从形式上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次级法人与从实体上分类限制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免责通过“程序—实体”两个层面展开:前者采用许可免责模式和建立灵活考察期时长制度,后者通过界定不予免责的债务人情形和债务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破产能力 特别法人 事前预防 破产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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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立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职务型经济犯罪规制条款之必要性
20
作者 欧阳爱辉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22-24,共3页
受传统观念限制,我国对工作人员职务型经济犯罪研究较少,而实质上该类犯罪却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从概念、罪刑法定原则和社会危害性三个视角出发,论述在我国刑法中设立有关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职务型经济犯罪的规制条款大有必要。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 职务型经济犯罪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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