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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view of the Impact of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pyright Act 2020 on Digital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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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 Jingyun 《Cultural and Religious Studies》 2024年第1期64-69,共6页
In November 2020,the third amendment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completed and officially implemented in June 2021,which is undoubtedly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hinese citizens with a ... In November 2020,the third amendment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completed and officially implemented in June 2021,which is undoubtedly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hinese citizens with a growing awareness of copyright.This has also triggered our thinking about the impact of Copyright Law on digital copyright.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s after the amendment of the Copyright Law,we find that to a certain extent,the Copyright Law has played a great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digital copyright,but it is still unable to achiev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and there are still some imperfections.From this point of view,the simple legal protection of digital copyright cannot be taken into account.It still needs to be combined with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ns,cooperate with social conditions,and work together to create a harmonious and healthy online publishing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digital copyrigh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digital copyright copyright law infringement phenome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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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之辩 被引量:9
2
作者 刘少军 聂琳峰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7-118,共12页
根据输入指令与输出内容的比例关系,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次分为孪生内容、伴生内容和原生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涉及三个著作权法问题。一是机器阅读的法律性质问题,法定许可说能更好地兼顾著作权专有属性与公有属性,实现权利... 根据输入指令与输出内容的比例关系,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依次分为孪生内容、伴生内容和原生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涉及三个著作权法问题。一是机器阅读的法律性质问题,法定许可说能更好地兼顾著作权专有属性与公有属性,实现权利行使与限制的动态平衡。二是生成内容的可著作权性问题,需要结合内容类型并考虑输入指令的潜在影响。同比例复制的孪生内容不属于作品,差异化表达的伴生内容属于演绎作品,创造性表现的原生内容属于原创作品。三是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除另有协议外,需要结合内容类型并考虑所有者、使用者的贡献程度。孪生内容因不属于作品,无人享有著作权;所有者、使用者对伴生内容的形成均有重大贡献,基于概括合作行为与意识,所有者、使用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只有所有者对原生内容的形成具有重大贡献,所有者单独享有著作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法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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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客体性思考——兼论作品判定的独创性标准选择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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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利华 王诗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50-62,共13页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可作品性问题,基于自然人智力投入的创造性本质理论和闭合性作品概念显得力不从心。在过程视角下(主观标准),人工智能内容生成过程符合人类创作的思维特征;在结果视角下(客观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外观形式和信息消费功能,符合著作权作品的本质属性。如果人为割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作品在产生过程和实质作用上的同质关系,强行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自然人创作作品的法律性质,则有悖著作权法因应技术发展调整信息消费品利益的制度旨趣,最终将导致著作权法律秩序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 著作权法客体 独创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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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视域下深度合成算法技术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5
4
作者 蔡琳 杨广军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08-119,共12页
深度合成算法技术由于其趣味性与便捷性,满足了民众的多元化需求,集中应用于社交媒体、影视娱乐等领域。然而,深度合成算法技术激发用户创新内容的同时,在著作权领域也引发了一系列困境与挑战。通过梳理分析现行著作权法难以将深度合成... 深度合成算法技术由于其趣味性与便捷性,满足了民众的多元化需求,集中应用于社交媒体、影视娱乐等领域。然而,深度合成算法技术激发用户创新内容的同时,在著作权领域也引发了一系列困境与挑战。通过梳理分析现行著作权法难以将深度合成物纳入“作品”的范畴、现行合理使用制度难以判定对原作品的“深度合成行为”以及现行著作权法难以协调深度合成“作品”与原作品的保护边界这三大亟待解决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著作权法规制路径,从而实现著作权保护与深度合成算法技术应用的平衡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度合成算法技术 著作权法 困境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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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时代《著作权法》规定诚信原则之必要与展开--由ChatGPT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
5
作者 李宗辉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36-43,54,共9页
ChatGPT应用于创作领域所产生的各种欺诈现象和伦理风险引发了在理论上思考《著作权法》规定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在作品创作领域,诚信原则可以实现对人工智能所使用版权数据的合理保护,并且保障人工智能所生成内容的信息真实性、伦理正... ChatGPT应用于创作领域所产生的各种欺诈现象和伦理风险引发了在理论上思考《著作权法》规定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在作品创作领域,诚信原则可以实现对人工智能所使用版权数据的合理保护,并且保障人工智能所生成内容的信息真实性、伦理正当性和机器创作事实的公开性。在版权交易领域,诚信原则可以从交易客体、内容、结果和环境等方面保障交易安全,并且维护版权人、消费者和产业链各环节主体在交易中的公平利益。在版权行使领域,诚信原则可以帮助确定版权保护的合理范围,并有效规制版权欺诈和版权滥用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像《商标法》和《专利法》那样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诚信原则 ChatGPT 版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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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独创性概念的澄清与重释 被引量:1
6
作者 付继存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6-144,共9页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的特有属性,又表达了与其相关的权益归属。这一内涵与著作权法的内外价值一致。依此逻辑,独创性是指作品的相对差异,并暗示作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与作品价值的二分。按照相对差异标准,作者享有依照著作权法提出保护的应然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独创性 相对差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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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兜底规范的内在关系及适用逻辑——以《民法典》第123条与《著作权法》第3条的适用为分析视角
7
作者 刘华 李晓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1-110,119,共11页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种假性矛盾的本质,厘清私权部门种属概念间错位类比的逻辑误区,明确过渡性知识产权基本规范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特殊性问题的解释缺失,以《民法典》与《著作权法》之间互为“表里”的“隔代”调适关系为逻辑基础,支撑知识产权客体相关规范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践展开。即以作品类型扩张的现实表现和法律解释经验为起点,以民事私权的价值理念为根基,秉持审慎开放、体系化解释和司法确认优先原则,在具体案件中依照知识产权权属定位、著作权权属定位、作品类型定位的逻辑层次,在权利客体兜底款项启用时严格把握相对开放的审慎裁判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著作权法 法定原则 作品类型开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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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复杂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的定性--兼评“AI文生图著作权案”
8
作者 郭鹏 李展鹏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4期73-82,共10页
对于AI生成物的可版性认定,我国司法实践采取了“简单—复杂”场景二分的裁判思路。然而,囿于对独创性概念的有限阐释,司法机关并未对该问题形成逻辑融贯的论证,进而引发争议。对此,有必要以复杂生成场景为定位,并沿袭独创性概念的规范... 对于AI生成物的可版性认定,我国司法实践采取了“简单—复杂”场景二分的裁判思路。然而,囿于对独创性概念的有限阐释,司法机关并未对该问题形成逻辑融贯的论证,进而引发争议。对此,有必要以复杂生成场景为定位,并沿袭独创性概念的规范阐释脉络,从客观、主观和行为三个维度来回应争议:第一,著作权法并仅不限于保护“大师”作品,生成式AI“排列组合式”的创作也能满足客观面向的“一定美感”;第二,复杂AI生成物具有高度定制化的特征,因此具备主观面向的“个性因素”,“人机二分说”将工具误认为主体,“算法唯一说”缺乏对创作流程的完整考量;第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直接”应解释为“主要贡献”而非“直接决定”,后者既与域内外的一贯实践不符,也有悖于社会化创作的现代艺术发展规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AI 人工智能 著作权法 可版性 独创性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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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可分离性标准的重塑
9
作者 李岩 陈泽帆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5期70-81,共12页
美国法中的可分离性标准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本质上是一项事实命题。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分离性标准借鉴自美国立法,但由于缺乏实体法依据,其被视为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自然推论加以适用,这决定了我国的可分离性标准在本质上有别于美国,... 美国法中的可分离性标准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本质上是一项事实命题。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分离性标准借鉴自美国立法,但由于缺乏实体法依据,其被视为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自然推论加以适用,这决定了我国的可分离性标准在本质上有别于美国,是一项价值命题。司法实践对这一差异的忽视导致可分离性标准在我国的适用出现了判断困境、逻辑矛盾以及功能异化等问题。对此,应当明确可分离性标准的价值命题属性,并基于著作权法平衡激励创造与保留进入之要求,以公平和效率为价值取向重塑我国的可分离性标准。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将可分离性标准定位为权利范围的限定准则,根据实用艺术品艺术性表达部分的可替代程度之高低适用不同类别的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实用艺术品 可分离性标准 可替代设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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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著作传播权体系的设想
10
作者 姚天冲 黄睿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85-92,共8页
“现场”与“远程”二分的著作传播权体系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应该沿着作品传播的两条逻辑进路,完善这一著作传播权体系。具体来说,应以“终端解码”替代“传播最初发生地”作为“现场”与“远程”的划分标准;应将机械表演权划归为远程传... “现场”与“远程”二分的著作传播权体系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应该沿着作品传播的两条逻辑进路,完善这一著作传播权体系。具体来说,应以“终端解码”替代“传播最初发生地”作为“现场”与“远程”的划分标准;应将机械表演权划归为远程传播权;不能要求“向公众传播”和“公开传播”这两个著作权立法术语完全贴合国际条约英文表述。应以传播载体即光、电、磁信号为标准,将远程传播权进一步划分为“近程传播权”和“狭义远程传播权”;必须区分广义的广播和狭义的广播,才能解决《著作权法》的“广播”概念自我循环解释的问题;因为信息网络传播就是交互式的广播,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属于狭义远程传播权;放映权的外延广阔,可以用广义的放映权对著作远程传播相关的权益进行兜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传播权体系 《著作权法》 现场传播 远程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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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的刑法规制
11
作者 任学婧 庞博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8-13,共6页
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犯合法直播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由于我国刑法立法缺乏相关规范,民事赔偿责任不足以有效遏制该行为,导致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无法发挥刑法预防犯罪、规制行为的... 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犯合法直播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体育赛事产业发展。由于我国刑法立法缺乏相关规范,民事赔偿责任不足以有效遏制该行为,导致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无法发挥刑法预防犯罪、规制行为的保障功能。为有效保护合法直播人的广播组织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必要对盗播体育赛事直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建议修改《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增加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类型,以实现对该行为的刑法规制。该行为的犯罪化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满足法益保护需要,填补刑法立法漏洞,具有著作权法和政策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播体育赛事直播 广播组织权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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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
12
作者 毛乃纯 李思渝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8-32,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作为违法性评价的判断立场。在此基础上具体认定信息网络传播型侵犯著作权罪:其一,在传播形式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交互式传播而不包含非交互式传播,深度链接行为具有可罚性;其二,在传播范围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直接传播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间接传播行为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刑民衔接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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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视角下著作权犯罪民刑衔接的限度
13
作者 姚万勤 李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9-260,共12页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实现对著作权的周延保护,《著作权法》与《刑法》相关条款纷纷修改。条文的修改亟需阐释,两法之冲突亦应梳理。因此,有必要探讨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问题,以既符合法秩序统一的要求,又最大程度满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需要。然而,主张著作权犯罪的民刑衔接不具有限度的“否定立场”,将使刑法产生处罚漏洞,与罪刑法定原则发生逻辑背离,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效果大打折扣。考察其立论基础,分析“法定犯”属性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可知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但没有根基对相关概念作出含义统一的要求,没有理由对“附属刑事责任条款”施加限制入罪的效力,刑法可以独立解释“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内涵。因此,需要确立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旨在“实现刑法目的”的民刑衔接之限度的教义学方案。第一,在通过“违反前置法”实现衔接这一环节,应当严格依据《著作权法》确定作品是否享有特定著作权,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侵犯著作权。倘若在这一步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则侵犯著作权罪必然不能成立。第二,在通过“实现刑法目的”确立限度这一环节,则应当遵循刑法的目的,考虑构成要件的文字范围与处罚必要性的大小,最终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具体而言,其一,合理解释“复制发行”的含义,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其中,单独的复制行为不应被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发行”应当限制为“首次发行”和“总发行”,且发表与出租行为也属于发行行为的一种,但是出租书籍与复制发行违法演绎作品之行为因未侵犯著作权而不能入罪。其二,探讨“《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行为的入罪可能,肯定处罚“剽窃他人作品”“以注释方式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等行为,排斥惩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录制表演”“以改编、翻译方式使用作品”等行为。其三,证成“网播”与“深度链接”行为被“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所涵摄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民刑衔接 法定犯 附属刑事责任条款 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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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人工智能“创作工具说” 被引量:12
14
作者 闻天吉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5-105,共21页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作品之间具有一定相似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争议。著作权法的诞生依托于对作者创作力的认可,保护的是一定门槛下的“创造性劳动”,而非宽泛的人类智...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作品之间具有一定相似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争议。著作权法的诞生依托于对作者创作力的认可,保护的是一定门槛下的“创造性劳动”,而非宽泛的人类智力投入。人工智能系统设计者对人工智能系统的人力投入、用户多次输入的提示词以及后续修改的人力投入在多数情况下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一般人力投入。人工智能系统设计者和用户对现在的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的最终成果不存在“可预测性”,因此人工智能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工具”。即使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修改后的产物或可被认定为作品,也需要排除人工智能系统在其中的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创作工具说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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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解释论完善
15
作者 刘桢 王思锋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1-119,共9页
《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类型采用了开放式的设计,但缺乏配套法规则不可避免地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向一般条款逃避及如何具体适用等问题,配套法规的及时跟进成为兜底条款得以有效适用的紧迫前提。通过采用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结... 《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类型采用了开放式的设计,但缺乏配套法规则不可避免地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向一般条款逃避及如何具体适用等问题,配套法规的及时跟进成为兜底条款得以有效适用的紧迫前提。通过采用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结合的方式对开放式作品类型条款的条文、目的、渊源及演变进行分析,建议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中对“其他智力成果”进行界定并采用以“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是指符合作品特征但依靠其主要表现形式不能认定为本条前8项作品类型的作品”的表述。以进一步明确判断作品类型的分类标准及前8类作品类型优先适用的原则,防止符合多种作品类型特征的智力成果流向兜底条款,有效界分兜底条款与前8类作品类型在调整范围上的边界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的边界,为开放式作品类型条款的适用提供具体化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修改 开放式作品类型 兜底条款 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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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C平台版权侵权的免责逻辑及注意义务——兼谈腾讯诉抖音侵犯《云南虫谷》著作权案 被引量:1
16
作者 徐济宽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39-146,共8页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已成为时代发展趋势,以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为代表的UGC平台成为其核心动能。然而,我国对此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不足之处,尤其是用户侵权行为频发、平台注意义务不明、归责原则与免责界限不清等,国内网... 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已成为时代发展趋势,以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为代表的UGC平台成为其核心动能。然而,我国对此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不足之处,尤其是用户侵权行为频发、平台注意义务不明、归责原则与免责界限不清等,国内网络版权保护环境亟待完善。结合“云南虫谷”案,从注意义务内部确定与外部履行两个面向出发,进一步厘清注意义务、平台责任以及主动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从事前过滤义务的明确、事中监测义务的设计以及事后治理义务的具体程度三个维度,明确注意义务的法定化思路与平台免责的逻辑闭环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网络平台 著作权法 用户侵权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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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绘画的版权风险与应对思考
17
作者 邓建鹏 苏星月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4-136,共13页
随着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普及,AI绘画技术日趋成熟,AI绘画软件也逐渐被投放到应用市场中。人工智能绘画为我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版权风险。人工智能绘画的版权风险主要包括在利用海量图片训练时,可能... 随着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普及,AI绘画技术日趋成熟,AI绘画软件也逐渐被投放到应用市场中。人工智能绘画为我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版权风险。人工智能绘画的版权风险主要包括在利用海量图片训练时,可能产生侵犯原作复制权和改编权的风险;生成画作后,可能产生侵犯复制权、改编权、网络信息传播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风险。为应对模型训练阶段可能带来的版权风险,国家应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并加强对AI绘画软件研发机构的监管;为应对生成图片后可能产生的版权风险,法律应适当肯定基于强人工智能模型的AI绘画画作的可版权性,使用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让人工智能绘画在版权领域带来更多的正效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绘画 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 版权风险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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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著作权法:剽窃的性质与治理
18
作者 谢晓尧 黄炜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81-98,共18页
剽窃是学术伦理上的概念,是疏于归认、带有欺骗性的学术不端行为,正确理解其涵义必须从其对立面入手。反剽窃意味着遵守引证的学术规范,归认来源。反剽窃的功能不仅在于著作权保护,很大程度还是对知识的有效治理。学术伦理规范上的剽窃... 剽窃是学术伦理上的概念,是疏于归认、带有欺骗性的学术不端行为,正确理解其涵义必须从其对立面入手。反剽窃意味着遵守引证的学术规范,归认来源。反剽窃的功能不仅在于著作权保护,很大程度还是对知识的有效治理。学术伦理规范上的剽窃与著作权侵权分处不同的话语体系,在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能简单替代和混同。我国《著作权法》将剽窃作为侵权行为之一,导致学术伦理被边缘化和矮化,给学术活动带来了混乱。剽窃的治理并不排除法律手段,但是法律能够发挥的作用和采用的方式有限,必须高度重视学术共同体的自律性制度建设,强化学术批判和学术声誉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剽窃 学术伦理 著作权法 归认来源 知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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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保护的“贡献”来自提问还是答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思考
19
作者 罗祥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43-160,共18页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问模型创作的背景下,传统“工具论”和形式主义“工具论”都不能妥善回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将“贡献论”作为AIGC可版权性判定的理论基础具有正当性。在理解“贡献论”时,应从静态、结果的“涵...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问模型创作的背景下,传统“工具论”和形式主义“工具论”都不能妥善回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将“贡献论”作为AIGC可版权性判定的理论基础具有正当性。在理解“贡献论”时,应从静态、结果的“涵摄”视角转换到动态、过程的“法律—技术”视角。“贡献论”中的“贡献”指的是“人类的独创性过程控制”。人工智能提问模型生成AIGC的版权法评价,应围绕版权法保护的贡献源于人类的“提问”,还是源于提问模型产生的“答案”之问展开。如果版权法保护的“贡献”源于答案,会错误释放版权法应当对提问模型激励的讯号;表达应当忠实于思想,提问模型训练来源的不可靠性以及训练结果的不稳定性,导致人类思想不能稳定地预测AIGC,因此,版权法所保护的“贡献”不应来自答案。人类提问对AIGC的生成产生了独创性过程控制,展示从思想到个性化具体表达的过程;保护人类“提问”贡献还有助于缓和版权法上效率与质量的矛盾问题,版权法应依据人类“提问”的贡献来保护AIGC。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具 人工智能 贡献 著作权法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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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法保护路径之否定
20
作者 邵天朗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91-109,共19页
电子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以电子游戏规则可以通过连续动态画面等形式表现为由认为其属于表达的裁判思路,混淆了“可表现”与“表达”的概念。将电子游戏规则与故事情节等传统类型表达类比保护的... 电子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以电子游戏规则可以通过连续动态画面等形式表现为由认为其属于表达的裁判思路,混淆了“可表现”与“表达”的概念。将电子游戏规则与故事情节等传统类型表达类比保护的裁判思路,实质上是针对同类对象创设了不同的保护标准。作品整体保护论仍以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前提,并未给电子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依据。以创作空间为作品认定主要标准的观点架空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将导致任何无体智力成果乃至劳动成果构成作品均不存在障碍。法院将电子游戏规则视为新类型独创性表达并赋予其著作权保护的做法,将导致权利归属结论不当、独创性认定标准异化等消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游戏规则 著作权法 作品类型 思想/表达二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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