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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向宅基地收回的“逃逸”及其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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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志红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6-157,共12页
实践中存在宅基地征收向村集体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逃逸的现象,并呈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向村集体基于乡村公益的宅基地收回逃逸,二是向基于村民自治的宅基地收回“逃逸”。此类“逃逸”行为规避了征收法的适用,侵害了农民权益。法律对宅... 实践中存在宅基地征收向村集体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逃逸的现象,并呈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向村集体基于乡村公益的宅基地收回逃逸,二是向基于村民自治的宅基地收回“逃逸”。此类“逃逸”行为规避了征收法的适用,侵害了农民权益。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强制收回事由、程序、补偿和救济措施规定存在缺漏,人民法院对村民自治决议司法审查较为困难,形成了宅基地征收和宅基地收回之间的制度落差。应当从收回事由、程序、补偿等方面严格规制村集体的宅基地强制收回权,并通过明确村民自治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预防强制收回行为借村民自治之名遁入法治真空。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自治 集体决议 宅基地收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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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制度的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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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志红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22-39,共18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定可以区分为初始确认、新增取得、自愿退出、法定丧失四方面规则。对成员身份的初始确认以“户籍关联+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土地保障”为判断标准,成员身份初始确认程序应当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定可以区分为初始确认、新增取得、自愿退出、法定丧失四方面规则。对成员身份的初始确认以“户籍关联+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土地保障”为判断标准,成员身份初始确认程序应当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特别程序。成员身份的新增事由包括生育、结婚、收养等亲缘关系和政策性移民。在因亲缘关系新增成员的情形下,需对亲缘关系事由进一步细分,在程序上遵循“当事人申请—成员大会确认”程序。在政策性移民情形下,国家需要对迁入地集体予以补偿。自愿退出成员身份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服务和福利分享权;成为非聘任制公务员而丧失成员身份者,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有限的民主管理权;对于加入其他集体而丧失原成员身份者,应当衔接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避免出现“两头空”和“两头占”。地方立法与集体章程可以依据成员定义条款对成员身份确认规则予以补充和细化,但不得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精神和强制性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 取得 退出 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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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片开发征收中的农民集体同意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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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志红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6-148,共13页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赋予了农民集体在成片开发征收活动中一项新权利一一对成片开发征收方案的同意权。该权利与一般性征收程序中的类似权利在意见表达的主体和方式、针对的内容、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同,具有独特的...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赋予了农民集体在成片开发征收活动中一项新权利一一对成片开发征收方案的同意权。该权利与一般性征收程序中的类似权利在意见表达的主体和方式、针对的内容、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同,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可以对地方政府可能滥用成片开发征收权形成外部硬约束,有利于实现农民集体在成片开发征收中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并可为我国成片开发征收程序嵌入独具特色的协议购买环节。要充分发挥该项制度设计的效能,尚需从权利行使的主体和方式、权利行使指向的内容、权利行使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完善其运行规则,并在条件成熟时提升其法律位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 集体决议 协议购买 成片开发标准 农民集体同意权 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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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内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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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志红 《团结》 2021年第5期44-48,共5页
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之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是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健全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一环。但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界定,加之近些年改革中“新... 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动摇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之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是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健全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一环。但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界定,加之近些年改革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的提出,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内涵存在不同的认识,给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和收益分配带来了混乱,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落实,也使得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在界定调整对象时面临巨大分歧和困难。鉴于此,在尊重历史和兼顾现实的基础上,从法理层面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内涵,意义重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集体土地所有权 收益分配 资产所有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本质内涵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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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义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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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志红 《农村经营管理》 2020年第11期24-26,共3页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较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规定总体稳定,一些新规定则主要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展开。考虑到2018年12...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较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规定总体稳定,一些新规定则主要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展开。考虑到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有比较系统和详细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编 民法典 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承包法》 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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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别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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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志红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2-84,207,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别性不是其宽泛意义上的特点或特殊性,而是该组织稳定且独一无二的标识性特征。其本质特别性可以被归纳为四个逐层拓展的方面:在功能上承载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职能上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在财产和成员上具有法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别性不是其宽泛意义上的特点或特殊性,而是该组织稳定且独一无二的标识性特征。其本质特别性可以被归纳为四个逐层拓展的方面:在功能上承载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职能上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在财产和成员上具有法定性和固有性,在设立上是先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改造为特别法人。这些本质特别性是贯穿立法始终的底层逻辑,是凝聚立法共识的理论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系列特点和具体制度设计的决定性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特别法人 集体所有 特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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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民法典》第262条真义探析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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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志红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54-168,共15页
对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其表面文义,也不应机械类比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理,而应结合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探寻其真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实则是... 对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其表面文义,也不应机械类比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理,而应结合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探寻其真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实则是对全体集体成员的直接代表,无需经由所谓的农民集体主体中转;农民集体并非民法上的团体主体,而是由集体成员组成的松散集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全体集体成员集合而成的紧密组织体,是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的结果,与农民集体实质上为同一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和财产上与农民集体完全同一,其不仅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所有者。这一解释结论对于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科学安排其成员、财产和收益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特别法人 集体所有制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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