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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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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巍涛 吕德轩 交轩(图) 《道路交通管理》 2024年第5期24-27,共4页
自2004年5月1日实施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历经20年的实践,在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方面充分发挥了顶层设计的重要作用。当然,在具体领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也遇到了各种... 自2004年5月1日实施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历经20年的实践,在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方面充分发挥了顶层设计的重要作用。当然,在具体领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实践问题,这也为其未来发展完善提出了现实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 顶层设计 交通秩序 焦点问题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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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法制一体化的目标与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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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瑞萍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2期34-40,共7页
交通一体化是实现京津冀一体化的基础,而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又离不开交通法制的一体化。由于京津冀三地在市场准入、交通运营、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不同安排制约了交通一体化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区域法制一体化来消除各种影响交通一体化的制度... 交通一体化是实现京津冀一体化的基础,而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又离不开交通法制的一体化。由于京津冀三地在市场准入、交通运营、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不同安排制约了交通一体化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区域法制一体化来消除各种影响交通一体化的制度性障碍。京津冀交通法制一体化的核心是确定和完善三地统一的交通法律规范,并通过执法上的协调与监管使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实施。三地应通过协同立法的方式,协调不同的利益诉求,统筹解决交通内外发展问题,建立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执行一体化的监管规则与实施统一的服务体系,实现区域交通法制的一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交通一体化 京津冀交通法制一体化 交通规划 协同立法 服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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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教研创新团队的建设——以北京交通大学“合同法”教研创新团队的建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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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文嫔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23年第12期34-37,共4页
高校教研创新团队应以科研项目为依托,以科研促教学,实现“教学科研一体化”,高校教研创新团队的建设应注重以下方面:一是遴选具有凝聚力的学科带头人组建教研创新团队;二是打造结构合理的梯队式教研创新团队;三是制定教研创新团队发展... 高校教研创新团队应以科研项目为依托,以科研促教学,实现“教学科研一体化”,高校教研创新团队的建设应注重以下方面:一是遴选具有凝聚力的学科带头人组建教研创新团队;二是打造结构合理的梯队式教研创新团队;三是制定教研创新团队发展目标与共同愿景;四是创新教学科研协同发展的人才培养机制。最终建成一支力量雄厚的教学与科研协同发展的创新教研团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研创新团队 梯队建设 人才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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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之协同立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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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翔 《中国经济报告》 2017年第4期101-102,共2页
交通一体化是京津冀地区全体居民的共同利益所在,应形成合理的制度设计,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搭建有利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平台自从201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重大国家战... 交通一体化是京津冀地区全体居民的共同利益所在,应形成合理的制度设计,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搭建有利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平台自从201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重大国家战略,也是三省市全面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的率先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一体化 跨区域 区域间 京津冀 京津冀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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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对中国交通法律体系的挑战和对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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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翔 《中国经济报告》 2017年第6期92-94,共3页
交通国际合作应着眼于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度的协调和统一,最终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有效实施提供重要的基础性保障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地缘政治经济格局,'一带一路'交通建设需要法律规范的保障,中国相关交通立法在&... 交通国际合作应着眼于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度的协调和统一,最终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有效实施提供重要的基础性保障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地缘政治经济格局,'一带一路'交通建设需要法律规范的保障,中国相关交通立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要成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带一路 沿线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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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京津冀交通规划协同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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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翔 赵骅琪 《领导之友》 2017年第13期64-70,共7页
交通规划是交通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京津冀交通规划协同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京津冀地区现有交通规划存在着区域交通规划理念滞后、缺乏有效统一交通规划协同组织、交通规划协同程序不够健全和缺乏区域性交通规划监督机制等问题。... 交通规划是交通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京津冀交通规划协同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京津冀地区现有交通规划存在着区域交通规划理念滞后、缺乏有效统一交通规划协同组织、交通规划协同程序不够健全和缺乏区域性交通规划监督机制等问题。本文提出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中交通规划协同法律制度的措施主要有:明确区域交通规划协同的基本原则;建立统一的区域交通规划组织;完善区域交通规划的程序;建立健全区域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交通规划 交通规划协同 交通规划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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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走向世界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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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飞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9-24,共6页
清末法律改革以来,中国法学在一百多年里经历了继受、批判和反思的过程。然而直到现在,中国法学仍然没能在整体上获得世界法学界的承认与尊重,这其中有外部语言文化和社会政策条件的限制,也有法学界内部缺乏规范性、自主性、批判性的因... 清末法律改革以来,中国法学在一百多年里经历了继受、批判和反思的过程。然而直到现在,中国法学仍然没能在整体上获得世界法学界的承认与尊重,这其中有外部语言文化和社会政策条件的限制,也有法学界内部缺乏规范性、自主性、批判性的因素。我们必须仔细分析、反思并克服这些阻碍因素,才能促使中国法学走出困境,迈向通往世界法学学术殿堂的康庄大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法学 外部支持 规范性 自主性 批判性 问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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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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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军 《中国大学教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87-90,共4页
当前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不少问题,如侧重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的传授,忽视职业能力的培养;编写动机异化,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教材内容重复,不符合基本规范;法学教材与学术研究脱节,缺乏沟通与关联;教材语言呆板,较少关注现实与热点。为... 当前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存在不少问题,如侧重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的传授,忽视职业能力的培养;编写动机异化,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教材内容重复,不符合基本规范;法学教材与学术研究脱节,缺乏沟通与关联;教材语言呆板,较少关注现实与热点。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学教材的质量,教材编写应当兼顾法学知识传授与司法技能培养,坚持以学生利益与需求为导向,契合培养法科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促进法学教材与学术科研的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教材编写 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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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与领域法融合视域下的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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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志勇 《北方论丛》 2023年第4期92-99,共8页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问题导向为中心,中国法治实践探索出秉持开放性、交叉性、包容性、整合性理念的领域法范式,其对法律规范体系、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均产生重大的影响。中国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须有效回应领域法对既有部门法范式...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问题导向为中心,中国法治实践探索出秉持开放性、交叉性、包容性、整合性理念的领域法范式,其对法律规范体系、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均产生重大的影响。中国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须有效回应领域法对既有部门法范式下的学科体系带来的挑战。领域法以部门法为理论与规范之基础,二者可呈现互促、共进的良性关系。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应当有机融合部门法与领域法的双重范式,针对法科学生分类分层设置多元的法学课程,促进法学教育的跨学科交流,完善与课程体系相配套的研究生考核招生机制,培养高质量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增强法科学生的就业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部门法 领域法 法学学科 问题导向 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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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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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茂峰 郑翔 《时代法学》 2019年第5期84-95,共12页
网约车平台为网约车的承运人,实际负责运送之网约车(司机)不宜认定为承运人,所以网约车平台对乘车人损害承担合同责任。经济创新与发展应在劳动法体系内,以从属性为依托,基于现时的网约车平台之于司机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奖惩机制,即... 网约车平台为网约车的承运人,实际负责运送之网约车(司机)不宜认定为承运人,所以网约车平台对乘车人损害承担合同责任。经济创新与发展应在劳动法体系内,以从属性为依托,基于现时的网约车平台之于司机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奖惩机制,即劳动过程控制,并根据运营时长,应将大部分网约车的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纳入非标准劳动关系范畴。未达一定工时标准的网约车零星载客时,平台与司机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所以,网约车平台原则上应承担网约车致害第三人的交通事故替代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约车 交通事故 合同责任 非标准劳动关系 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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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与PPP融资法律问题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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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耀飞 郑翔 《领导之友》 2017年第1期69-74,共6页
通过PPP融资方式打通社会资本进入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的投资渠道,是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资金融通的重要改革。PPP融资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中的优势主要有:私营资本的参与能够弥补政府财政的不足;私营部门的加入促使政府更新观念,... 通过PPP融资方式打通社会资本进入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的投资渠道,是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资金融通的重要改革。PPP融资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中的优势主要有:私营资本的参与能够弥补政府财政的不足;私营部门的加入促使政府更新观念,带来更新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政府的风险大大降低。京津冀交通一体化采用PPP融资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问题:跨行政区域政府行政壁垒问题,财政共同投资主体确认问题,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机制问题。本文提出对策建议主要有:完善政府间协同管理机制;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和回报;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及分担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京津冀交通一体化 PPP融资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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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法学视野下的元宇宙法律治理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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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飞 夏晨斌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05-215,共11页
元宇宙给社会带来了系统性影响,对其分析宜引入系统论方法。元宇宙作为新一代高维全真互联网,实现了传统互联网各功能系统的集成统合,推动了社会功能分化由单一维度向虚实二元维度演进并改变了人类社会环境的数字化形态,带来了诸多元宇... 元宇宙给社会带来了系统性影响,对其分析宜引入系统论方法。元宇宙作为新一代高维全真互联网,实现了传统互联网各功能系统的集成统合,推动了社会功能分化由单一维度向虚实二元维度演进并改变了人类社会环境的数字化形态,带来了诸多元宇宙独有的社会数字化现象。同时,元宇宙下的宏观社会分化和微观社会环境变革又面临双重法律障碍:一是单维规范系统难以规制二维社会系统;二是现行法律规范无法应对社会主客体及环境虚拟数字化、社会行为及作用结果虚实交互化等现象。针对元宇宙法律治理面临的双重障碍,应分别从治理层构建元规范+法律系统的二元治理机制,从规范层调整法律系统的具体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系统论法学 元规范 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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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位法学院长专家对话检察智能化建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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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晓雷 李伟 +8 位作者 张建伟 季美君 冯果 李巍涛 卓泽渊 孙佑海 卢建平 刘品新 高旭红 《人民检察》 2018年第15期42-46,共5页
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指导,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正义网联合主办的智慧检务系列沙龙第11场在北京举行。来自国内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参与研讨,并从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关系、如何深化检察智能化建设以及对于人工智... 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指导,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正义网联合主办的智慧检务系列沙龙第11场在北京举行。来自国内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参与研讨,并从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关系、如何深化检察智能化建设以及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等方面提出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化建设 检察技术 专家学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话 院长 法学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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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智能投顾行政规制路径转变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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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巍涛 刘丹 《大理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93-100,共8页
智能投顾是一项深具金融科技代表性的金融服务,随着依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暂停服务,服务平台全部被叫停。从行政监管角度分析,“机构”监管模式不适应智能投顾发展,“命令-控制”监管形式下法律监管制度滞后,“确定性”规则的适... 智能投顾是一项深具金融科技代表性的金融服务,随着依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暂停服务,服务平台全部被叫停。从行政监管角度分析,“机构”监管模式不适应智能投顾发展,“命令-控制”监管形式下法律监管制度滞后,“确定性”规则的适用限缩智能投顾功能。国家机构改革完成了智能投顾行政规制路径转变的第一步,通过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等综合性监管方向的转变,“命令-控制”型到“实验”型规制形式的转变,“确定性”规则到“包容性”原则规范理念的转变,进一步为完善智能投顾行政规制路径转变提供新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投顾 行政规制 功能监管 实验型监管 包容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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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有权到使用权——欧盟《数据法案》与数据治理范式革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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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新华 《法治社会》 2024年第5期29-40,共12页
在数字时代,数据治理正在经历范式转换或革新,从所有权范式转向使用权范式。这一转变对于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至关重要。数据治理范式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对数据本质特征和数字经济基本规律的认识所形成的关于数据治理的理论共识。数据治... 在数字时代,数据治理正在经历范式转换或革新,从所有权范式转向使用权范式。这一转变对于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至关重要。数据治理范式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对数据本质特征和数字经济基本规律的认识所形成的关于数据治理的理论共识。数据治理的所有权范式聚焦于赋予权利人排他性、绝对性的数据专有权,然而,这种以物权思维为核心的治理模式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数据治理的使用权范式超越了数据私权化与数据公有化的传统路径,以数据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为目标,不再追问“数据到底属于谁”,转而聚焦“谁有权使用数据”。欧盟《数据法案》授予了用户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数据的权利,标志着欧盟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辩论的终结,对于数据治理使用权范式的确立具有里程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治理 所有权范式 使用权范式 数据使用权 《数据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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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法的理论体系 被引量:6
16
作者 郑飞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0-122,共13页
人工智能法的理论体系研究可以为人工智能的规制和应用提供有效支撑。人工智能法是以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及其法律应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领域法学,其不是人工智能与法律两个领域知识的简单物理堆砌和叠加,而是广泛涉及法学、计算机科学、... 人工智能法的理论体系研究可以为人工智能的规制和应用提供有效支撑。人工智能法是以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及其法律应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领域法学,其不是人工智能与法律两个领域知识的简单物理堆砌和叠加,而是广泛涉及法学、计算机科学、伦理学、行为学、哲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新兴综合学科。人工智能法具有研究对象独特性、研究方法综合性和研究面向未来性的特征。该学科以风险社会理论、规制理论和人机关系理论等理论为基础,以“以人为本”为基本立场。人工智能法的基本理论框架可以概括为“一体两翼”。所谓一体,是指人工智能法的本体论,而两翼则是指人工智能法的规则论和工具论两条线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 一体两翼 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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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法的基本原则 被引量:2
17
作者 马国洋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4-146,共13页
人工智能法的基本原则是人工智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基本原则的方案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八原则说等,这些方案存在设计体系性不足、话语层次不统一等问题。人工智能法基本原则的设计应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主线... 人工智能法的基本原则是人工智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基本原则的方案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八原则说等,这些方案存在设计体系性不足、话语层次不统一等问题。人工智能法基本原则的设计应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主线,这一判断既源于对立法目的的分析,也是有效加速和价值对齐理念的平衡。基于该主线,人工智能法的基本原则又可以进行多个层次的展开。其中,第一层次原则包括支持发展创新原则和计算正义原则,前者主要指向对于人工智能发展的支持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后者又可以分为可信、安全和效益三项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 基本原则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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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的情报监督机制及其借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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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国洋 王子弥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0-56,共7页
[研究目的]有效的情报监督机制有助于规范情报工作,保障公民权利。20世纪70年代后,西班牙逐渐形成了系统性的情报监督机制。就西班牙情报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对于我国相关机制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研究方法]通过历史分析、规范分析的... [研究目的]有效的情报监督机制有助于规范情报工作,保障公民权利。20世纪70年代后,西班牙逐渐形成了系统性的情报监督机制。就西班牙情报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对于我国相关机制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研究方法]通过历史分析、规范分析的方法,发现西班牙情报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改革和优化的过程。现阶段西班牙的情报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议会监督和司法监督在内的正式监督机制以及以媒体监督为主的非正式监督机制。[研究结论]借鉴西班牙情报监督机制建立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构建多元主体情报监督体系,优化情报监督机制的立法并动态化调整情报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西班牙 情报监督 监督机制 国家安全 情报机构 情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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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重整制度建构的程序贯通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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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志勇 《江汉学术》 2024年第2期105-115,共11页
预重整旨在整合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的优势,其价值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采取程序贯通的认知视角。考察预重整制度的起源与目标,借鉴域外通行的预重整规则,我国应当建构贯通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程序的预重整制度,而非当前地方实践探索的预重整... 预重整旨在整合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的优势,其价值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采取程序贯通的认知视角。考察预重整制度的起源与目标,借鉴域外通行的预重整规则,我国应当建构贯通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程序的预重整制度,而非当前地方实践探索的预重整司法程序,后者模糊了预重整与重整的边界,架空了重整制度的价值,不利于预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在程序贯通路径下确立的预重整规范,应当包括完全预重整与部分预重整,明确预重整中的信息披露标准,使预重整中的重整准备工作成果尽量得到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审查的机会。预重整中的辅助机构不应具备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但基于提升预重整与后续重整工作质效的考虑,立法应强化辅助机关向重整中管理人的转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程序 破产重整 预重整 庭外重组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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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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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志勇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2-146,共15页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所有权保留呈现出担保权利构造的特点。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符合待履行合同的特点,破产管理人对此享有选择履行权。我国民事立法中保留所有权关系的买受人不享有具有物权效力的期待权,在出卖人破产时,买... 功能主义担保观下的所有权保留呈现出担保权利构造的特点。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符合待履行合同的特点,破产管理人对此享有选择履行权。我国民事立法中保留所有权关系的买受人不享有具有物权效力的期待权,在出卖人破产时,买受人的期待利益不会阻碍破产管理人享有选择履行权。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普通破产债权人。登记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的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标的物,但应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适用归属清算或者处分清算的规则,出卖人行权应承受破产法施加于担保物权的程序限制。出卖人的破产管理人对于标的物的取回权性质为民法取回权,其行使受到民事立法登记公示对抗力规则的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对抗力 取回权 待履行合同 选择履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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