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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碳达峰的数据治理逻辑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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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向东 冯泽华 《开放导报》 2023年第4期93-99,共7页
当前,实现碳达峰目标正处于攻坚期、窗口期。数字化浪潮下,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深层次嵌入国家公共治理全局,形塑了基于数据、面向数据并经由数据的数据治理逻辑。基于碳达峰面临碳治理主体区隔、碳数据质量不高、碳应用... 当前,实现碳达峰目标正处于攻坚期、窗口期。数字化浪潮下,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深层次嵌入国家公共治理全局,形塑了基于数据、面向数据并经由数据的数据治理逻辑。基于碳达峰面临碳治理主体区隔、碳数据质量不高、碳应用停滞不前等系列挑战,必须革新传统治理逻辑和机制体系,数据治理逻辑在实现碳达峰目标任务中的价值因而得以证成。数据治理逻辑革新了“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的传统范式,深度嵌入了碳达峰治理图景中赋能碳数据获取、管理和应用的全流程、全链条,形成了“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联动、三方驱动的碳达峰治理架构。须处理好政府管理、市场配置和社会自治的协同嵌套关系,合理界定并充分发挥各主体在实现碳达峰中的独特作用,通过建设有为政府推进数字化碳治理方式,通过维护有效市场形塑数字化碳交易模式,通过打造活力社会发展数字化碳普惠机制,以此构筑交织多元、公私有序的碳行动数智体系,赋能实现碳达峰战略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 碳达峰 数据治理 数字化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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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权的国际模式与中国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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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泽华 刘向东 《青年记者》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97-99,共3页
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正被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立。环顾各国,数据可携权在制度建构上形成了三大模式——欧盟模式、美澳模式和中国模式。融入数据可携权域外模式的内在共性和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特殊性... 数据可携权滥觞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正被不少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立。环顾各国,数据可携权在制度建构上形成了三大模式——欧盟模式、美澳模式和中国模式。融入数据可携权域外模式的内在共性和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寻找我国个人信息转移权的制度优化进路,可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权 个人信息转移权 个人数据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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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原则的司法适用——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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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秋伟 《人权法学》 2024年第5期134-146,161,162,共15页
在现代国家,人权保障被视为民主法治的基石。基于我国人民法院适用人权原则的574个司法案例可以得知,其中大部分司法案例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可将其主要分成如下三种类型,即价值宣示型、话语修辞型与直接证成型。人民法院在适用... 在现代国家,人权保障被视为民主法治的基石。基于我国人民法院适用人权原则的574个司法案例可以得知,其中大部分司法案例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可将其主要分成如下三种类型,即价值宣示型、话语修辞型与直接证成型。人民法院在适用人权原则时遵从法律文件的表述,在重点权利中凸显人权原则的优先性。然而,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依然存在论证过程相对粗略的问题。人权原则的适用方法需要注意到人权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相关法律原则的联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权原则 裁判理由 适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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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参与权:权利构造与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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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泽华 刘向东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23年第5期78-87,100,共11页
在高度数字化的社会场域内,出现与数字生活脱节的数字弱势群体,这揭示了数字科技成就美好生活背后的数字不平等问题。为跨越数字鸿沟,从权利视角证成数字化参与权尤为必要。数字化参与权是具有相对性的数字弱势群体的专属权利,其以数据... 在高度数字化的社会场域内,出现与数字生活脱节的数字弱势群体,这揭示了数字科技成就美好生活背后的数字不平等问题。为跨越数字鸿沟,从权利视角证成数字化参与权尤为必要。数字化参与权是具有相对性的数字弱势群体的专属权利,其以数据与信息为权利载体,兼具物理、技能和权利救济三重维度的内涵,满足公民融入数字社会的基本需要。数字化参与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这既表现为一项基于机会均等的参与权,也体现为蕴含实质公平的发展权。从法治逻辑来看,基本权利的保护模式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数字化参与权,数字化参与权的国家义务可从尊重、保护和给付三个维度予以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化参与权 数字弱势群体 数据权利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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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侨务立法的变迁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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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泽华 胡港雪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06-112,共7页
新中国成立以来侨务立法建设共历经三大阶段,阶段间前后承继,侨益保护力度日趋增强。奠基阶段初步确立了新中国侨务立法建设的基本框架及其发展方向;高速发展阶段以政策手段优化宜商环境为重心、以井喷式立法为特征,标志着中国侨务法律... 新中国成立以来侨务立法建设共历经三大阶段,阶段间前后承继,侨益保护力度日趋增强。奠基阶段初步确立了新中国侨务立法建设的基本框架及其发展方向;高速发展阶段以政策手段优化宜商环境为重心、以井喷式立法为特征,标志着中国侨务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面发展阶段顺应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潮流,侨务立法建设迎来发展新机遇。当前,侨务立法存在侨务立法建设规划和华侨权益保护法缺位、华侨海外权益保护欠佳以及引进海外侨胞高层次人才法治化建设薄弱等痼疾,无助于全面推进侨务法治建设。据此,可从制定侨务立法建设规划和华侨权益保护法着手,通过构筑侨务立法后评估机制、完善华侨海外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引进海外侨胞高层次人才的法治化建设等方面推进侨务立法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中国 全面依法治国 侨务立法 中华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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