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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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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家正 《道路交通管理》 2002年第10期35-35,共1页
本人认为,这起事故应是交通事故,刘建兵应负全部责任,黄平不应负责任。 首先,刘建兵违章操作是事故的原困。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比较明显,就是牵引连接件断裂。是过失还是意外,关键是看连接断裂是可预见还是不可预见。根据《高速公... 本人认为,这起事故应是交通事故,刘建兵应负全部责任,黄平不应负责任。 首先,刘建兵违章操作是事故的原困。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比较明显,就是牵引连接件断裂。是过失还是意外,关键是看连接断裂是可预见还是不可预见。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刘建兵驾驶的小货车不具备牵引故障车的资格,并且明显不符合牵引大货车的要求,牵引大货车可能发生事故可以预见。而刘建兵为了营利目的,仍然违反规定,违章操作,引发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其次,黄平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章行为 无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 连接件 负全部责任 牵引车 高速公路交通 违章操作 重新认定 大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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