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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内生安全机制及其实现 被引量:3
1
作者 崔聪聪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6-107,共12页
个人信息处理的技术性、隐蔽性,使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监管范式失效。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治理的重点是防止个人信息处理者滥用数据权力威胁国家安全、盘剥和操控个体。为有效控制数据权力这一风险源,国家应当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健... 个人信息处理的技术性、隐蔽性,使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监管范式失效。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治理的重点是防止个人信息处理者滥用数据权力威胁国家安全、盘剥和操控个体。为有效控制数据权力这一风险源,国家应当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健全涵盖制度保障、组织程序保障的个人信息内生安全机制。通过监管激活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的自我规制机制,增强其内部的组织控制和行为规范化程度,消减个人信息处理的负外部性,实现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和博弈。通过监管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强化内部治理机制,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制度,遵从“三同步”要求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嵌入产品“代码”中,防控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妨害个人自主性、减损人格尊严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内生安全 负外部性 正和博弈 自我规制 数据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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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数据的法律治理及其制度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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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52-64,共13页
在智慧城市建设与发展视阈内,智慧城市数据的法律治理问题业已成为亟待关注与回应的时代课题。根据数据治理法治化说,就智慧城市数据的法律治理而言,应当破除“唯技术论”的迷信,以法律治理为手段,将“规则之治”与“技术之治”的要素... 在智慧城市建设与发展视阈内,智慧城市数据的法律治理问题业已成为亟待关注与回应的时代课题。根据数据治理法治化说,就智慧城市数据的法律治理而言,应当破除“唯技术论”的迷信,以法律治理为手段,将“规则之治”与“技术之治”的要素加以深度结合,发挥国家数据局作为智慧城市数据中央中枢机构的统领全局之职能,强化各地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的数据管理职能,构造蕴含人文主义因素的智慧城市数据法律治理新模式,促进公共数据(不包括个人数据)的合理开放与共享,最终建立契合数据伦理要求的智慧城市数据治理法律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慧城市 数据 法律治理 技术之治 规则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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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拖欠抚养费问题比较研究
3
作者 徐国栋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5-19,94,共16页
美国和法国等国家已确立扶养费代收机构解决扶养权利人自行追讨或通过法院追讨扶养费难达目的的问题,此等代收机构能调动各个方面的国家力量,包括失信惩戒机制迫使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对拒养者课加刑事责任,形成了综合治理拖欠抚养费... 美国和法国等国家已确立扶养费代收机构解决扶养权利人自行追讨或通过法院追讨扶养费难达目的的问题,此等代收机构能调动各个方面的国家力量,包括失信惩戒机制迫使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对拒养者课加刑事责任,形成了综合治理拖欠抚养费行为的模式,但对由于服刑等原因实在履行不了抚养义务者,也实行减少或豁免政策,并以扶养费代收机构为后备履行人,消除扶养权利人得不到履行的风险。尽管如此,对于怠于行使扶养请求权者,大多数立法机关都以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消灭此等权利。我国还停留在单纯依靠法院解决拖欠的抚养费阶段,无抚养费代收机构,由于法院判决执行率只有57%,导致扶养权利人即使胜诉也可能得不到抚养费的给付,所以,补设抚养费代收机构、把抚养费确定和执行制度扩用于留守儿童与其父母的关系,为建立我国未来的综合治理型的扶养费征收制度的主要工作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拖欠的抚养费 抚养费代收机构 国家亲权 留守儿童 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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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数据产权的不适性——转向基于模块理论的数据持有权 被引量:4
4
作者 马斌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7-57,共11页
在数据经济时代,释放数据价值的方式是利益相关者为共同目标而协作使用数据,并非分割数据的使用。因此,不可将数据二十条中涉数据产权内容理解为三权分置,这既不符合财产法原理也不符合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就制度设计而言,应以模... 在数据经济时代,释放数据价值的方式是利益相关者为共同目标而协作使用数据,并非分割数据的使用。因此,不可将数据二十条中涉数据产权内容理解为三权分置,这既不符合财产法原理也不符合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就制度设计而言,应以模块原理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模块原理是标准化思维的产物,是一种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的产权形态,可为各利益相关者和整个数据生态系统创造价值,此为分割产权所不能及。数据持有权是模块结构的应用产物,因其制度设计旨在激励利益相关者治理数据从而生产出可交易数据,与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相契合。其中,可交易数据的流通是连接整个模块的核心,数据持有权利规范是整个模块治理的核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数据持有权 数据生产者 利益相关者 模块结构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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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
5
作者 宋姝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48-159,共12页
在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系统研究房地产登记数据开发利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有关于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的研究尚未触及房地产领域,房地产登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存在法权规则障碍。房地产登记数据资源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呈现... 在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系统研究房地产登记数据开发利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有关于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的研究尚未触及房地产领域,房地产登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存在法权规则障碍。房地产登记数据资源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呈现出内容结构的双重性。对敏感数据的开发利用应以比例原则为遵循,平衡数据开发利用价值及其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公共利益衡量和损益衡量审查后作出决定。通过隐私风险评估明确敏感数据的隐私风险等级,有助于进一步限定可开发利用数据范围。数据分级分类可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及其程度两个层面进行判断。除应严格限制政务场合的利用外,对一般数据可授权第三方机构开发利用,以政府采购和特许经营为主要方式。被授权运营主体享有对其开发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财产权和收益权,同时应承担保障数据安全与合理利用的运营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房地产数据 公共数据资源 数据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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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场内数据交易的法律制度建构 被引量:2
6
作者 杨显滨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9-176,共18页
“数据二十条”提出,“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以北上广深及贵阳等地为代表的各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数据交易所开始采取... “数据二十条”提出,“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以北上广深及贵阳等地为代表的各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数据交易所开始采取措施,对数据条例、交易所管理办法、数据交易规则(规范)等进行完善。但各自为政现象严重,缺乏统一适用的全国性立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场内数据交易虽有所涉及,但过于抽象化、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应从数据交易所的公益性、经营者特性、中介人特性出发,建立与之配套的场内数据交易法律制度,颁布“场内数据交易法”,打造安全、可靠、可信、可追溯的数据交易平台,引导交易主体进场交易,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场内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所 特性 法律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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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形机器人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以“信任控制”风险为视角 被引量:1
7
作者 柯达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9-63,共15页
人形机器人在智能水平、静态与动态物理特征方面高度拟人化,其在软硬件互信、脑体协同基础上构造的虚拟人际关系,可提供展现亲密感的增强型信任。但人形机器人服务的增强型信任未在总体上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反而还强化了消费者的信... 人形机器人在智能水平、静态与动态物理特征方面高度拟人化,其在软硬件互信、脑体协同基础上构造的虚拟人际关系,可提供展现亲密感的增强型信任。但人形机器人服务的增强型信任未在总体上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反而还强化了消费者的信任匹配失当、隐性信任定向化、信任扭曲等信任控制风险。传统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基于风险分级的人工智能敏捷治理、产品责任的发展风险抗辩均难以充分保护消费者。为应对信任控制风险,应以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消费者适当性为核心,基于伦理安全构建人形机器人服务与消费者的分级准入,并在分级准入的基础上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履行适当性匹配与事中事后的监测调整义务。此外,应通过终止保障义务完善人形机器人服务侵权责任的发展风险抗辩事由,其应以消费者与人形机器人在服务过程中的各方自主性程度为主要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消费者保护 信任控制 保障义务 适当性义务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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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中禁止捆绑规则的相对化构造 被引量:1
8
作者 杨旭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9-121,共13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中的禁止捆绑规则,该条文义倾向于绝对禁止的立场,但应对该条及相关规定予以相对化构造,从而推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其评价基础为信息自决与营业自由的互动,主要适用范围是合同场景下...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中的禁止捆绑规则,该条文义倾向于绝对禁止的立场,但应对该条及相关规定予以相对化构造,从而推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其评价基础为信息自决与营业自由的互动,主要适用范围是合同场景下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但处理行为构成履行合同义务的必然技术要求除外。相对禁止捆绑规则应采取具体要件而非概括考量的规范模式,其构成要件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存在将同意与产品或者服务相捆绑的事实,二是不属于不应被禁止的例外。而例外性构成要件又包括两种具体下位情形:信息主体无需同意即可从同一个或者不同经营者处以可期待方式获得具有同等功能之替代性给付,或者能够以支付合理价款作为替代方式从特定经营者处获取同一种给付。基于依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确立的解释框架,即可在现行法上构造完整的相对禁止捆绑规则,其要义为“无例外不捆绑,同意违反即无效”,而信息处理者的市场力量、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等考量因素则居于辅助地位或者发挥具体化功能。据此,“某读书App案”的裁判结论得以证立,其裁判理由也得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捆绑规则 信息自决 营业自由 相对化构造 个人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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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身智能体的隐私风险及法律应对——以“人形机器人”为例的展开 被引量:1
9
作者 王苑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4-76,共13页
具身智能体结合了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技术,单独讨论其中的任何一项技术对隐私的威胁都是片面的。具身智能体所具有的具身性、交互性及涌现性特征展现了其强大的互动和行动能力,给隐私与数据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挑战。一方面,具身智能体... 具身智能体结合了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技术,单独讨论其中的任何一项技术对隐私的威胁都是片面的。具身智能体所具有的具身性、交互性及涌现性特征展现了其强大的互动和行动能力,给隐私与数据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挑战。一方面,具身智能体能侵入私密空间,记录私密活动并潜移默化收集处理私密信息;另一方面,自主决策和自主行动的结合能造成实害,侵害用户的人身财产权益。既有的隐私和数据保护规则围绕信息控制而展开,具身智能体数据的生成和涌现加上造成实际损害的能力不仅会导致个人信息控制机制的失灵,还可能会使追究责任变得不切实际。针对这些挑战,除了弱化既有数据法中个人同意的作用外,还需在人工智能立法中植入数据保护理念,强化监管者和设计者责任,尤其是应当禁止通用型具身智能的市场化应用,并确立“通过设计来进行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原则,明确设计者的可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身智能 人工智能 人形机器人 隐私 数据保护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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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纠纷裁判方法论 被引量:1
10
作者 顾全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8-97,共10页
数据形态财产权益既包括独立的数据本身财产权益,也包括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数字化的“特定财产权”。处理数据行为可能同时侵害数据本身财产权益及数据承载的其他“特定财产权”,并产生民事(请求权)责任竞合。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 数据形态财产权益既包括独立的数据本身财产权益,也包括知识产权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数字化的“特定财产权”。处理数据行为可能同时侵害数据本身财产权益及数据承载的其他“特定财产权”,并产生民事(请求权)责任竞合。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在客体属性、权利限制、责任构成要件等法律适用方面兼具共性与差异,可在比较辨析基础上梳理类案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司法实践中,需要甄别不同数据形态财产权益的特征,界定数据处理行为的性质,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平衡权利保护与限制的边界,明确责任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市场竞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形态 财产权益 裁判方法 客体甄别 合理性判断 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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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下代孕亲子关系认定规则探究——以跨国实践为视角 被引量:1
11
作者 张钧凯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1-122,共12页
跨国生殖旅游为有生育困难的夫妇提供实施代孕的可能性,但也带来诸如父母身份的认定困难、代孕子女的公民身份问题及社会福利、家庭关系和儿童发展等社会问题。境外司法机构在实践中强调基因、儿童利益等要素,但忽视婚姻家庭在其中的重... 跨国生殖旅游为有生育困难的夫妇提供实施代孕的可能性,但也带来诸如父母身份的认定困难、代孕子女的公民身份问题及社会福利、家庭关系和儿童发展等社会问题。境外司法机构在实践中强调基因、儿童利益等要素,但忽视婚姻家庭在其中的重要性。子代利益与生育伦理之间的冲突,凸显构建现代家庭关系所面临的隐忧,需要认识到亲子关系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环节。在确定代孕子女法定父母的身份时,应区分并尊重基因母亲和分娩母亲的法律地位,但应以“基因加婚生推定”的原则来确定监护人的身份。这样可以确保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并实现保护儿童利益与维护家庭关系的双重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孕 国籍 亲子关系 生殖伦理 辅助生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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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 被引量:1
12
作者 吴兵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29-140,共12页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语义范围上具有模糊性,且缺乏法律本应具有的规范性品格,难以促成平台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的充分落实。平台的此项义务在应然状态下需具备法定性与强制性,其生成逻辑在于自利性驱使下的平...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语义范围上具有模糊性,且缺乏法律本应具有的规范性品格,难以促成平台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的充分落实。平台的此项义务在应然状态下需具备法定性与强制性,其生成逻辑在于自利性驱使下的平台信息权力容易异化并引发负面效应,从而需要以增加法定义务的方式补强信息权力的制约效果。平台义务具体配置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需要通过引入“最低核心义务理论”来求解,该理论可为平台义务的具体配置设定基准,为平台义务落实路径的优化提供补充视角,并能从中提炼出底线需求原则与负担合理原则作为平台义务配置的基本原则。在当前制度约束下,平台义务的落实应以最低核心义务内容为重点,构建软法落实机制。从长远来看,则需走向软硬结合的综合推路径径,开放行政处罚与私人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无障碍 平台义务 弱势群体 最低核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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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友好政策的发展脉络、实践启示与中国方案——基于生产与再生产视角的考察 被引量:1
13
作者 李正东 张蓓 《江汉学术》 2024年第1期5-15,共11页
家庭友好政策作为平衡工作和家庭、支持积极生育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我国尚处于研究与实践的起步阶段。通过回顾国内外相关实践与文献,以生产与再生产视角为中心考察了家庭友好政策的知识基础和实践脉络。国外家庭... 家庭友好政策作为平衡工作和家庭、支持积极生育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我国尚处于研究与实践的起步阶段。通过回顾国内外相关实践与文献,以生产与再生产视角为中心考察了家庭友好政策的知识基础和实践脉络。国外家庭友好政策经历了缓解工作家庭冲突、促进工作家庭平衡、推动工作家庭增益为主线的起步、发展和扩展阶段,而国内相关研究和实践正在全面发轫。在新时代背景下,家庭友好型社会建设正面临新动因、新挑战和新机遇,当前还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本土研究与中国方案。今后不仅需要营造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同时还要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通过积极调动就业机构参与的主动性、重视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建设和有差别的设计家庭友好政策实践程序等,平衡政府在市场与社会、个人在工作与家庭中的责任,从而构建面向新时代责任共担的家庭友好型社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友好政策 生产与再生产 就业机构 工作家庭平衡 积极生育 家庭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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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利的模块化设计
14
作者 时诚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7-173,共17页
数据权利是由数据持有者与不同相对方的法律关系组合而成的复杂系统,可分解为数据生产关系、持有关系、流通关系、征用关系等权利模块,以此呈现多主体围绕数据分享利益的价值生成格局。数据生产关系描述了数据持有者将与数据来源者有关... 数据权利是由数据持有者与不同相对方的法律关系组合而成的复杂系统,可分解为数据生产关系、持有关系、流通关系、征用关系等权利模块,以此呈现多主体围绕数据分享利益的价值生成格局。数据生产关系描述了数据持有者将与数据来源者有关的信息记录于数字化载体的过程,数据来源者与数据持有者分别享有法定在先权利模块和数据财产权模块,前者可通过以数据换服务、数据携带等向后者主张分享财产利益。数据持有关系是因数据持有者合法控制数据而相对于其他任何人的法律关系,数据持有者享有排他性的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数据流通关系可分为意定流通和法定流通,数据需求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和使用他人持有的数据,数据持有者负有向其提供数据的义务。数据征用关系是数据征用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数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数据持有者可在特定情形下请求支付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数据权利 模块化 数据价值链 数据生产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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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身女性冻卵的权利基础与实现路径
15
作者 张靖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1-110,共10页
单身女性冻卵作为新社会背景下的权利现象逐渐形成。中国宪法、法律并未限制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但下位法设定“已婚”为技术应用条件,构成对其冻卵权的实质剥夺。单身女性冻卵已具有充分的权利基础:允许单身男性出于“生殖保险... 单身女性冻卵作为新社会背景下的权利现象逐渐形成。中国宪法、法律并未限制单身女性应用辅助生殖技术,但下位法设定“已婚”为技术应用条件,构成对其冻卵权的实质剥夺。单身女性冻卵已具有充分的权利基础:允许单身男性出于“生殖保险”目的冻精而限制单身女性冻卵未通过平等原则审查,构成对单身女性平等权的侵犯;卵子作为女性身体组成部分,受身体权“行动自由”权能所涵射;单身女性确享有辅助生育权,冻卵属于辅助生育选择权与辅助生育保障权的权利内容。为落实现代社会单身女性冻卵的利益诉求,当以尊重生育自主决定权为立法价值取向,并基于社会伦理、健康风险设定冻卵权的合理限制。建立卵子库以作为制度规范的现实基础,配套其保险制度、报备制度与卵子处置规则。此外,冻卵技术提供主体应严格限定于公立医疗机构,禁止商业性冻卵服务,以防止单身女性受到父权主义下的“社会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身女性 冻卵 辅助生殖技术 生育 辅助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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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16
作者 赵艺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8-128,共11页
“抖音案”等司法实践表明,个人信息并非总是处于绝对私密或绝对公开的情境中,具体场景中个人信息的“相对公开”是一种常态。《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作为法定的合理使用事由,但“已公开”存在绝对公开与相对公开... “抖音案”等司法实践表明,个人信息并非总是处于绝对私密或绝对公开的情境中,具体场景中个人信息的“相对公开”是一种常态。《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作为法定的合理使用事由,但“已公开”存在绝对公开与相对公开的差异,需进一步阐释。处于新旧秩序的更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仍具有内核的一致性。符合自然人的隐私期待,是自行公开个人信息可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与制度逻辑。绝对公开解释既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误读,也因缺乏国家保护义务的理论联结,易加剧“告知—同意”规则适用的僵化。为防止恣意扩张适用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蚀,有必要通过合法相对公开、告知义务适用、处理限度划定的“三步检验”,对相对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行为加以评价与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公开个人信息 已公开个人信息 合理使用 隐私期待 自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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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一般人格权 被引量:22
17
作者 杨立新 刘召成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76-185,共10页
我国现有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与具体人格权存在矛盾,与人格权概念存在矛盾,与人格商业利用权关系复杂。所有这些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的矛盾都是由于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尚停留在作为宪法价值在民法中适用的转介条款的阶段、没有实现民... 我国现有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与具体人格权存在矛盾,与人格权概念存在矛盾,与人格商业利用权关系复杂。所有这些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的矛盾都是由于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尚停留在作为宪法价值在民法中适用的转介条款的阶段、没有实现民法制度化造成的。德国的一般人格权虽然也是对于抽象的宪法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已经被构造为民法中的制度,因此不存在上述矛盾。由于我国的具体人格权制度已经吸收了比较法上一般人格权具体化的成果,因此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应当以此为基础予以适当限缩。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应当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未予规定的意志针对其他非典型人格要素的决定自由予以保护的抽象人格权,它在人格权体系中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不足并促进形成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人格权 转介条款 具体化 具体人格权 抽象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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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梅框架下我国物权保护规则的配置研究 被引量:14
18
作者 郭洁 姚宇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2-21,共10页
作为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卡-梅框架打破了传统不同法律部门间的樊篱,转而以行为结果模式,将物权的法律保护方式类型化为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禁易规则,清晰展现出三种规则在制度效率上的功能。我国现行物权保护立法存在行为规则与结果规... 作为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卡-梅框架打破了传统不同法律部门间的樊篱,转而以行为结果模式,将物权的法律保护方式类型化为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禁易规则,清晰展现出三种规则在制度效率上的功能。我国现行物权保护立法存在行为规则与结果规则配置失衡的问题,使制度效率不彰。基于卡-梅框架的分析,《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应在行为规则与结果规则之间达到平衡,确立同一物权违法行为的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明确财产规则和禁易规则的行为结果,规定责任规则的适用条件,增设惩罚性责任规则,赋予禁易规则以结果性规定,从而提升物权保护规则的整体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保护规则 卡-梅框架 财产规则 责任规则 禁易规则 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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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下金融ADR机制的完善 被引量:11
19
作者 袁达松 丁孝文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08-117,共10页
金融ADR机制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救济至关重要。从国外看,英国创建了富有特色的金融巡视员制度和金融仲裁制度;澳大利亚成立了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督察机构;日本创设了具有选择性的纠纷处理机制;... 金融ADR机制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救济至关重要。从国外看,英国创建了富有特色的金融巡视员制度和金融仲裁制度;澳大利亚成立了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督察机构;日本创设了具有选择性的纠纷处理机制;荷兰建立了独具特色的金融服务投诉局。反观我国金融ADR机制,尚存在诸多问题,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机制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尝试借鉴英国、澳大利亚、日本、荷兰等国ADR机制的先进经验,以此寻求我国的金融ADR机制完善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ADR 协商和解 调解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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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上天”与“下凡”——兼论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被引量:11
20
作者 张平华 曹相见 《江淮论坛》 CSSCI 2013年第2期95-102,共8页
宪法权利是实证权利,人之尊严(人权)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应予区分。人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指人之尊严,后者则是人格权。"上天论"误将广义人格等同于狭义人格,偷换了概念。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一个权利的两个面相,前者... 宪法权利是实证权利,人之尊严(人权)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应予区分。人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指人之尊严,后者则是人格权。"上天论"误将广义人格等同于狭义人格,偷换了概念。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一个权利的两个面相,前者对抗国家,后者对抗私人。宪法人格权对应公法人格,民法人格权对应私法人格,二者"平行"存在。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权利体系化的需要,顺应了民法人文关怀的潮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宪法权利 民事权利 独立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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